湛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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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湛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市综合处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国办函【2004】3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国办函【2004】3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湛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和修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湛江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湛江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件结合,属地为主。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发挥事故应急快速处置的整体效能。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管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现状概况
湛江市位于广东省的西南部,地处粤、桂、琼三省区的结合部,三面临海、背靠大西南,毗邻茂名、阳江市。
全市人口760多万,面积1.25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1244公里,管辖5个县(市)、4个区和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市现有工贸企业20多万家,石油化工、制糖、电器制造、海洋捕捞、水产品加工等为主要的支柱产业。
危险化学品、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炸、民用爆炸品以及建筑等高危企业分布于全市各县(市、区)。
湛江港石化仓储区是我省及至我国最大的石化仓储区之一,港区建有2个30万吨级油码头和14个危险品专用码头,目前建成危化品储存容量已超过300万立方米。
在建330多万立方米,建成投产后,湛江港区危化品储存容量将达700万立方米。
储存危险货物多,储量大,危险源密度大,港区又紧靠城区,若发生安全事故,极有可能造成大面积的灾害范围。
而徐闻县是大陆通往海南省的必经之路,往来粤琼两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均需经海安港中转,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齐全,品种达130多种且运输车辆均需经过县城中心人口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有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湛江地域广,海岸线长,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比较发达,由于自然条件及其他因素影响,潜在发生轮船碰撞、触礁、危险货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轮船翻沉等多种引发重特大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1.5事故分类与分级响应标准
1.5.1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的危害特征,本预案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分为: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民用爆炸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工业毒物中毒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5.2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1)I级响应标准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Ⅱ级响应标准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需要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Ⅲ级响应标准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4)Ⅳ级响应标准
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I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湛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各有关管理部门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各种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成立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
市长(如事故发生时总指挥不在本市境内,由副总指挥替代)
副总指挥: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市长
成员:
市政府办公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发改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民政局、湛江海事局、湛江供电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以及中国移动湛江公司负责人等。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具体承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接警、报告、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指令,通知与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抢险救援等工作以及本预案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2.2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市政府的应急值守,承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接、报警和报告工作;协调组织与指挥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等上级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的相关情况;承办指挥部指令的各项工作。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履行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辖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指挥辖区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市安全监管局:
履行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维护更新;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警、报警和报告;协调组织与指挥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发生较大的大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援;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参加与协助其他行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负责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参加或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4)、市公安局:
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管理等工作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5)、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全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
公安消防队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全市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抢救作业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6)、市卫生局:
负责制订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定点医院对应急医疗器材、急救药品进行储备和调配;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救护、伤员转移、医疗救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危伤员进行抢救等工作。
(7)、市环保局:
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负责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易燃、有毒、有害特质的监测,及时对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测、控制和消除;负责指导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理和处理;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时启动本部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负责调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生态破坏事件等。
(8)、市交通运输局:
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港口运输、装卸、仓储、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等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负责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运输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装备、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等方面的运送工作。
(9)、湛江海事局:
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负责水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人员救助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处置海上污染事故;发生水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事故抢险救援。
(10)、市海洋与渔业局:
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会同湛江海事局负责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和拯救工作;发生水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抢险救援。
(11)、市质监局:
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
(12)、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13)、市发改局: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按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4)、市国资委:
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所管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所辖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协调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15)、市住房建设局:
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发生建筑、城市燃气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组织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16)、市经信局:
负责应急通信、电力供应等保障工作,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17)、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装备、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18)、市气象局:
负责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9)、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救灾物资、避难所等工作,做好受灾、灾民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处理各项工作。
(20)、市监察局:
监察各职能部门应急救援职责履行情况,参加事故调查,监察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21)、市委宣传部:
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导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导和对外信息发布,把握新闻导向,防止不实报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22)、湛江供电局:
履行本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全市供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的制订、管理和实施;负责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3)、中国移动湛江公司:
负责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辖区内发生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启动本预案后,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组织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5)、应急专家组: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市生产安全应急专家库并实施管理,各部门也要根据所管理行业的特点,聘任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各方面人才组成专家组,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由事发单位属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及事故所属行业的市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
涉及多个领域(行业)、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等救援队伍。
2.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总指挥的命令、指示,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实施现场救援方案;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应急措施和方案。
(4)根据现场应急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队伍和装备参加抢险救灾;
(5)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6)负责发布现场救援及险情解除的命令;
(7)负责审定对外布的现场事故信息;
(8)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3.3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主要由市安全监管局和事发行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灾情处置组:
主要由市消防局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3)、警戒保卫组:
主要由市公安局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和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6)、物资供应组:
由市发改委、经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7)、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组成。
负责组织车辆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8)、应急专家组:
由市安全监管局和事发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应急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9)、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
由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劳动社保、监察、民政、信访(调解中心)、总工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2.4应急联动机制
湛江市政府已与相邻的茂名市、阳江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同签订了跨区域应急救援协议,并制订了跨区域应急联动预案,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由市政府商请相邻兄弟市的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市安委会建立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参加,建立了由市安委会统一指挥、部门相互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之间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县级政府之间的协作关系,实现应急资源互助、信息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负责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4)、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监管局,中央驻湛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接到报告后马上向省政府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
(5)、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在马上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上报时限不能超过1小时。
(6)、发生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联能部门提供事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7)、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级别确定
按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的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单位应急指挥部向当地政府及周边社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请求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通知周边社区作好防范措施。
(2)已经发生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有可能扩大为Ⅲ级时,由事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通知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Ⅲ级响应的应急增援准备。
(3)已经发生Ⅲ级事故,有可能扩大为Ⅱ级事故时,由市安全监管局发布橙色预警信息,请求市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做好Ⅱ级响应的应急救援增援准备。
(4)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有可能酿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指令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并根据险情发展情况和应急需要,报请省政府组织增援。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时,市安全监管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市政府,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发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当事故发展达到Ⅱ级响应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指令相关部门和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和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处理
(1)、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中央驻湛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的同时上报企业上级和总部。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马上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4)、市政府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
(6)、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管局领导,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接到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和市政府,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
4.2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1.5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当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发生Ⅲ级及以下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市安全监管局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总指挥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汇报。
(3)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应急救援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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