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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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泰安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
一、内科
(一)心血管系统疾病
1.病种及病情程度
(1)各类心血管病(包括先本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或有心肌梗塞、心肌炎、心包炎、大血管疾病等),并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心功能不全(需提供心脏彩色B超资料证明LEF<55%,住院病历资料证明心衰Ⅱ级以上者);
②心脏肥大(需提供心电图、彩色B超或X线检查资料,证明有心肌肥厚);
③严峻心律失常(包括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二度Ⅱ型房室传导阻滞、室性心律等)经标准医治成效不佳,需长期服药、反复住院医治者(需提供心电图和住院病历,证明有上述心律失常诊断及其医治记录者);
④反复心绞痛发作,经造影证明有一支以上要紧冠脉阻塞(需提供住院病历和冠脉造影报告证明有冠脉狭小者≥50%)或有冠脉血运重建史;
⑤心律失常已行永久起搏器医治或需要永久起搏器医治者(需提供住院病历证明有关切电图和安装起搏器医治的记录);
⑥持续蛋白尿(两个“+”以上)或肾功不全代偿期患者(需提供近1年内很多于两次尿常规和血肾功能异样的查验报告单)。
(2)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底之一功能障碍者(需提供高血压病的诊断医治病历,和证明心、脑、肾、眼底功能障碍的相关检查报告单)。
2.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2)近1年内2次以上的心脏超声、心电图、肾功能和尿常规检查报告单,3个月内的眼底检查报告单(必要时需提供3个月内与申报病种相关的CT、ECT、磁共振、冠状动脉造影片及其报告单)。
(二)神经系统疾病
1.病种及病情程度
(1)各类神经系统病变(脑变等)经医治后存在以下情形的:
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软化、脑萎缩和感染性神经病
①植物状态或明显的智能障碍;
②失忆、失用、失写、失认、失读;
③失语或语言困难;
④吞咽困难;
⑤肢体瘫痪或明显的非瘫痪性运动障碍(肌肉震颤、肌张力异样、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舞蹈症等);
(2)经系统服药医治两年以上仍频繁发作的癫痫(需提供近两年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住院病历,病历中应载有每次发病时详细的诊治进程及服药记录,还需提供脑电图检查资料和每次发病时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1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2)发病时和近1年内的CT或磁共振片及检查报告单。
(三)泌尿系统疾病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泌尿系统疾病(包括各类肾炎、肾结核、肾肿瘤、多囊肾、肾病综合症及各类继发性肾病及其他疾病等)伴有以下情形的:
①持续大量(两个“+”以上)的蛋白尿和中度以上(踝以上)的水肿;
②肾功不全(需提供住院病历资料证明有肾功代偿期或失代偿期);
③久治不愈的肾性高血压(需提供住院病历资料证明);
④明显的肾性贫血(需提供近1年内很多于四次的血常规检查报告单证明血色素≤80g/L者);
⑤反复进行肾透析(需提供每次进行肾透析的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单据)。
(2)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重度排尿障碍(需提供住院病历证明)。
2.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2)近1年内4次以上的尿常规、肾功能查验报告单。
(四)内分泌系统疾病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糖尿病长期用药血糖操纵不良,引发以下归并症之一:
①伴有明确的心脏病诊断(需提供心电图、心脏彩色B超或CT、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
②伴有脑血管病变(需提供脑血管造影报告、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有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致使了面瘫、语言困难、肢体运动障碍等);
③明显的周围神经病变(需提供住院病历及肌电图检查资料证明有肢体运动与感觉功能异样);
④视网膜病变(需提供眼底检查或眼底血管造影资料证明有明显的视力下降的);
⑤糖尿病肾病(需提供血肾功检查资料证明有肌酐、尿素氮或血肌酐清除率明显异样);
⑥糖尿病足:
糖尿病同时伴有下肢感染、溃烂、坏疽等(需提供患足彩色照片);
⑦长期慢性呼吸道感染:
包括肺炎、肺脓肿、肺结核等(需提供胸片或CT、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有明确诊断结论);
⑧糖尿病伴高血压、冠心病(请参阅心血管系统疾病申报要求)。
(2)甲状腺功能亢进
①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需提供近1年血甲状腺功能五项、心电图、心脏彩色B超检查资料);
②甲亢性胃肠功能障碍:
大便次数增多、严峻腹泻、营养不良、伴有严峻贫血和肝功异样(需提供住院病历、血液常规、肝功检查资料证明);
③甲亢性突眼:
眼球固定、严峻复视、视力明显下降(需提供眼科病历、视力、视野及眼底检查资料证明);
(3)甲状腺功能消退
①伴有明显临床病症或体征的甲状腺功能消退(需提供血甲状腺功能五项、心脏彩色B超、CT片或磁共振等检查资料证明);
②甲状旁腺功能消退(需提供诊断医治病历及近1年内两次以上的血清钙化验单证明)。
(4)肾上腺皮质功能消退需长期替代医治(需提供诊断医治病历及近1年内两次以上血和尿皮质醇查验报告单);
(5)垂体疾病(需提供诊断医治病历、颅脑CT片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
2.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五)消化系统疾病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肝硬化(需提供肝功能、血常规、彩色B超、CT片或磁共振等检查资料证明有脾大、腹水、门静脉增宽等肝硬化的表现,或消化道出血史);
(2)慢性肝病伴肝功能损害者;
(3)器质性胃肠疾病有明显临床病症和体征,伴轻度营养不良者(需提供血清蛋白和血红蛋白化验单证明的)。
2.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包括检查和用药情形等)。
(六)血液系统疾病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样综合征(MDS)(需提供住院病历、骨髓穿刺或活检、周围血液检查等资料证明);
(2)骨髓增殖性疾病,包括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和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需提供住院病历和血红蛋白、血小板、白细胞数等血液检查资料证明诊断);
(3)各类难治性贫血(需提供住院病历及血液检查资料证明,经反复医治后血红蛋白仍低于90g/L);
(4)过敏性紫癜引发肾功能损害(需提供血或尿的肾功能检查资料证明);
(5)血小板减少症,经系统医治后血小板计数<50×109/L(需提供血常规检查单证明);
(6)慢性粒细胞减少(需提供血常规检查单证明);
(7)需长期服药医治的易栓症(需提供血常规检查单证明)。
2.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七)呼吸系统疾病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重症哮喘、肺纤维化、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等引发的肺功能损害(需提供住院病历资料,近1年内血气分析、肺功能检查、心脏彩色B超检查资料等证明有肺动脉压增高和肺功能损害);
(2)胸、肺疾病引发的肺心病伴有心功能不全者(需提供住院病历、心电图检查、胸片或CT、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
2.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八)风湿免疫系统疾病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类风湿病伴关节功能障碍者(需提供血液类风湿因子、抗“O”、血沉等查验报告及X光检查资料证明);
(2)诊断明确的红斑狼疮(需提供住院病历及抗核抗体谱检查资料证明);
(3)皮损普遍的皮肌炎(需提供诊断医治病历及皮损部位照片,病变皮肤病理报告单和肌酶查验单证明);
(4)临床病症明显的弥漫型硬皮病(需提供住院病历,皮损部位照片,皮肤病理报告单证明);
(5)痛风性关节炎、肾脏损害(需提供诊断医治病历,血液尿酸、肌酐、X光片和CT或磁共振等检查资料证明);
(6)强直性脊柱炎致使脊柱活动困难、四肢麻木或肌力异样(需提供肌电图检查、X光片、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神经损伤程度)。
2.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二、精神科
(一)病种和病情程度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医治2年以上仍有下述病症之一,并阻碍职业劳动能力者:
明显的痴呆(中度智能消退);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持续或常常显现妄想和幻觉;持续或常常显现的情绪不稳固和不能自控的冲动解决行为者;
2、经系统医治5年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的难治性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和持续性心境障碍)、精神割裂症和其他精神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割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急性短暂性神经病、感应性神经病、割裂性神经病和周期性神经病)、癔症、应激性障碍、神经症(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和躯体形式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阻碍职业劳动能力者。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医治后,仍阻碍职业劳动能力者:
明显的痴呆(中度智能消退);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持续或常常显现妄想和幻觉,持续或常常显现的情绪不稳固和不能自控的冲动解决行为者,需提供系统医治2年以上持续医治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应载有详细的病情诊治进程和服药情形记录),对应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每次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2、难治性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和持续性心境障碍)、精神割裂症和其他精神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割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急性短暂性神经病、感应性神经病、割裂性神经病和周期性神经病)、癔症、应激性障碍、神经症(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和躯体形式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阻碍职业劳动能力者,需提供最近5年来持续医治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需载有详细的病情诊治进程和服药情形记录)、对应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每次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三、皮肤科
(一)病种和病情程度
1、严峻的大疱性疾病(如天疱疮和大疱性类天疱疮,皮损面积占体表面积在30%以上,而且有严峻的并发症如激素性糖尿病、感染、高血压、骨质疏松、消化道出血、电解质紊乱、败血症者);
2、皮损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上的非寻常型银屑病(包括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病历上需载有详细的诊治进程和服药记录);
2、患者本人皮损部位的彩色照片。
四、肿瘤科
(一)病种和病情程度
各类恶性肿瘤(包括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及颅内的良性肿瘤都可申报。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门诊和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发病时和近1年内的CT或磁共振片、病理检查报告单或放化疗记录。
做腔镜微创医治的患者须提供腔镜手术记录。
五、外科
(一)普外科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全身烧伤增生瘢痕面积≥30%,脸部瘢痕或植皮超过脸部面积1/3者(需提供损害部位的彩色照片);
(2)坏死性脉管炎,皮损普遍伴功能异样者(需提供住院病历,皮损部位照片);
(3)因病或外伤所致脏器损伤,部份或全数切除者(需提供手术记录、病理报告、CT或彩色B超检查等资料证明缺损程度)。
2.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1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二)心胸外科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已行心脏冠脉介入医治(包括:
支架植入、球囊扩张、激光打孔等)或冠脉搭桥医治者(需提供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证明有冠脉介入和搭桥);
(2)各类心脏病经手术医治后恢复不良者(包括先本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脏病进行的手术修补、瓣膜扩张或置换等),(需提供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
(3)严峻的慢性心包炎进行或未进行手术医治者(需提供住院病历或手术记录);
(4)大动脉炎、动脉夹层或大动脉瘤等进行或未进行手术医治者(需提供住院病历或手术记录)。
2.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1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三)神经外科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脑外伤并行开颅手术的(需提供脑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颅脑损伤程度,手术记录);
(2)因脊髓疾病(感染、肿瘤、畸形、压迫等)造成明显的运动障碍。
2.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1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四)泌尿生殖外科
1.病种和病情程度
(1)膀胱部份切除或轻度排尿障碍、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需提供住院病历及其手术记录);
(2)输尿管修补术后、肾修补术后伴有肾功不全代偿期(需提供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证明有肾功不全者);
(3)肾移植的(需提供肾移植手术病历);
(4)尿道修补并尿道狭小,或按期进行尿道扩张术(需提供尿道狭小的诊断医治病历、尿道扩张医治记录、每次尿道扩张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5)因病或非工伤致阴茎部份缺损、双侧睾丸萎缩(需提供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
(6)肾、输尿管、膀胱及生殖器官的外伤畸形进行手术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
2.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1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五)骨外科
(1)颈椎、腰椎椎间盘的突出伴椎管狭小及肢体活动困难(需提供肌电图检查、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
(2)颈椎或腰椎椎间盘突出经手术医治现仍活动困难者(需提供手术记录,肌电图检查、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神经损伤程度);
(3)股骨头坏死(需提供X光片和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明关节损伤程度);
(4)双腕、踝以上截肢(提供截肢部位彩色照片);
(5)四肢大关节畸形、活动困难(需提供X光片检查资料证明关节畸形程度);
2.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六、眼科
(一)病种和病情程度
1.眶骨骨折致使眼球转动受限,显现复视(需提供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以确信诊断);
2.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除者(需提供患者眼部彩色照片);
3.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维持眼压者(需提供手术记录,近1年内眼压测量和视野检查资料证明);
4.外伤性视神经萎缩者(需提供近1年内眼底、视野检查资料证明);
5.动眼神经麻痹致眼球活动障碍者(需提供能够反映病变方位的彩色照片);
6.视网膜色素变性晚期(需提供眼底检查、视野检查资料证明);
7.糖尿病、尿毒症、高血压等各类内眼疾病致使眼底出血或视网膜离开致视力明显低下者(需提供眼底检查资料证明);
8.角膜云翳或白斑,严峻阻碍视力者(需提供角膜病变部位裂隙灯资料证明)。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七、耳鼻喉科、口腔科
(一)病种和病情程度
1.各类缘故引发的双偏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传导性耳聋经正规医治无效者(需提供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或多频稳态诱发电位(ASSR)等客观听力检查资料证明);
2.咽喉部疾病造成的失音、重度呼吸、吞咽功能障碍(需提供纤维喉镜检查资料证明);
3.各类缘故造成的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生戴气管套管(需提供戴气管套管部位照片);
4.外伤或术后颌面缺损,伴有功能障碍无法修复者(需提供损害部位照片)。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医治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2.外伤造成的需提供那时和医治后的CT或磁共振片。
说明:
1.以上病种属于急、危、重或外伤引发疾病的,提供那时的诊断医治病历即可。
2.本标准中所指的“系统医治”是指经住院医治或每一个月两次以上(含两次)到医院进行门诊医治并坚持服药1个疗程以上,和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医治。
3.所申报病种属于泰安市职工大体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除按规定报送资料外,须在医保慢性病治理系统中有诊断医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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