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3538142
- 上传时间:2023-06-15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2.59KB
五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docx
《五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五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五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2日,五邑大学第八届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
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
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和以科研项目为引导的研究生导师资助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
研究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
根据研究生教育的需要,学校对遴选出的研究生导师实行聘任制。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水平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坚持突出学科优势、个人学术专长与研究生导师组集体优势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按照硕士点的学科、专业选聘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导师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四条根据需要,适当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参与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
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和校外专业人士可以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态度严谨;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
(二)校内申请者,须是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获得高级职称的教师;校外申请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年来有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和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与专著,具有较强的指导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
校内申请者,近3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或获得科研市级及以上奖励;校外申请者,近3年参与过重要的科研项目或工程技术项目。
(四)近3年参与过校外纵、横向科研课题,有保证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经费,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
校内申请者,近3年内可支配到校科研经费应分别达到文科3万、理科5万、工科10万元以上,或可支配到校科研经费分别达到文科2万、理科3万、工科5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的科研成果类科研积分(包含内容范围由学校确定)。
新调入我校不足三年的教师根据其近3年实际支配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校外申请者,近3年参与过科研项目或技术服务项目,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
至少能够讲授一门研究生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课程,掌握1门外国语且能指导研究生阅读外文专业文献资料,具有独立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
原则上,男性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6岁,女性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1岁。
以申请当年6月30日为年龄截止时间。
第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任职条件。
校外管理和技术专业人士可以申请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退休前能够指导研究生毕业。
(二)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
(三)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一般在研究生工作站或产学研合作单位产生,有较强的产业应用背景,合作单位有一定的科研实力,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实习、实训、实践岗位,能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研究生培养补助经费,确保培养工作的完成。
(四)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第七条学术型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根据研究生导师条件、各学位点的招生计划和研究生导师梯队情况进行,每年下半年遴选1次,逾期不再受理。
遴选程序如下:
(一)本人填写《五邑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
(二)经所申请学位点讨论同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初评通过。
(三)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通过。
若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提交研究生处或纪委,不接受匿名投诉,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由校学位委员会做出裁定。
(五)校长办公室批准,并行文公布。
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采取一生一聘原则,研究生培养工作完成,聘任工作结束。
遴选程序如下: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各院系组织,
(二)申请者填写《五邑大学专业学位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附上职称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任职证明材料,以及重要科研与管理成果等佐证材料。
(三)经所属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新调入我校的教师,若已在其它单位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需本人申请,学位点和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签署意见,校学位委员会认定通过,方予认可。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一十条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必须为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招生年龄。
研究生导师招生年龄以能够培养研究生毕业为原则。
如确系学科建设需要,则需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位点同意、院系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导师招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招生研究生导师可支配到校科研经费要求。
毎招收1名研究生,对近3年内可支配到校科研经费要求按学科不同要求不同,机械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系统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等硕士点,以及工程硕士的机械工程、纺织工程、化学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等专业领域,要求2万元以上;数学、企业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等硕士点,要求1万元以上。
校内外研究生导师招生可支配到校科研经费要求标准相同(学校根据需要特聘的校外导师除外),且不能重复使用。
(三)校外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一导师招生时,一般安排校内研究生导师为第二导师,由校内研究生导师协助第一导师进行研究生培养、管理、学术等方面的工作。
校外研究生导师须按照学校要求支付研究生的各类培养费用(如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助研费、毕业论文和答辩等相关费用),学校提供的奖助学金仍由学校支付。
校外研究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完成课程阶段的学习后,原则上应在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安排其后续的培养工作。
(四)研究生导师提供研究生生活补助费要求。
校内、外研究生导师招生,毎招收1名研究生要求从外来科研经费中划拨3000元入学校研究生补贴专用帐号,学校按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直接拨入研究生个人帐号。
学校根据需要特聘的校外导师另行协议约定。
(五)学校要求研究生积极参与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鼓励研究生导师给予研究生一定的助研津贴。
第一十一条双向选择。
由硕士点决定满足招生条件要求的研究生导师是否当年招收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
各硕士点根据当年招生的具体情况,对每个研究生导师可指导的最高人数做出规定,其中,每个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4人。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管理
第一十二条学术型研究生培养,除校外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为第一导师时安排校内研究生导师为第二导师外,一般由一个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负责培养。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各一名联合指导,且第一导师为学术型研究生导师。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形式进行,指导小组由几个研究生导师或教师组成,发挥团队指导研究生的优势。
双导师方式培养研究生时,研究生导师职责分工如下:
(一)校内研究生导师
1.校内研究生导师为第一导师时,要求:
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以及学习有关课程;积极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指导研究生制定论文工作计划,组织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决定研究生能否申请论文答辩;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学生,对不宜继续培养者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2.校内研究生导师为第二导师时,要求协助校外研究生导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论文工作计划、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协助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
(二)校外研究生导师
1.校外研究生导师为第一导师时,要求:
在第二研究生导师的协助下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以及学习有关课程;积极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指导研究生制定论文工作计划,组织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决定研究生能否申请论文答辩;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学生,对不宜继续培养者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2.校外研究生导师为第二导师时,要求协助第一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以及学习有关课程;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及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校内研究生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工作,参与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3.若培养需要,可以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软硬件设施,但应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并与学位点所在学院协商解决。
各学院应积极配合,提供便捷、优惠支持。
第一十三条研究生导师基本责任: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德育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研究生导师在为人、作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身作则,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尊重。
(三)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研究生导师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它有关选拔工作,把好入门关。
(四)研究生导师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
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
(五)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计划等。
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研究生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的进展情况等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六)研究生导师要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研究生导师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的权力,自行安排教学内容与指导工作的权力。
(七)研究生导师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和精神。
(八)研究生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
对于所带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五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处理意见。
(九)研究生导师要不断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教改,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学校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十四条研究生导师更换。
为保证稳定的培养秩序和教学安排,研究生与研究生导师的指导关系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换。
但出现以下情况可以更换:
(一)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指导培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时,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都有权依据规定的合法程序,提出终止指导关系的申请。
院系分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能解除指导关系,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研究生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长时间离校(半年以上)无法指导研究生学习时,一般应更换研究生导师。
(三)学校、院系研究决定解除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指导关系时,指导关系即时终止。
(四)确定新的研究生导师确定,由院系负责,按规定的程序产生,院系分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一十五条研究生导师考核。
(一)考核类型,分年度考核与综合考评。
年度考核与人事处教师考核工作并轨;综合考评每聘期一次,综合考查研究生导师聘期内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岗位履行情况。
(二)考核工作由院系组织实施。
院系每年对研究生导师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对研究生导师的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研究生导师的上岗、评优、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中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和合理的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三)考核方式,研究生导师自我总结,研究生评价,院系意见。
研究生评价主要由研究生就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精力投入、指导力度及其效果、教学情况、治学态度、师德师风等方面给予评分,院系意见由院系分学位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总结、研究生评价等给予客观评价。
(四)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上岗及优先招生的依据。
年度考核和综合考评中,对不能切实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违反学术规范、有悖师德、责任心缺失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甚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一十六条外聘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一)外聘学术型研究生导师,采用聘任制,管理方式同校内研究生导师。
外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第二导师)的聘任采取“一生一聘”的方式,即落实所指导的研究生后方可聘任为导师,聘书由研究生处提供模版,由各聘任学院制作、颁发。
(二)外聘研究生导师一经聘任,即与学校发生协作关系,学校将颁发聘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
外聘研究生导师的聘用时间一般自聘任开始至所指导研究生毕业为止。
若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指导工作的,原则上应支付该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后续培养相关经费。
(三)各培养单位应将外聘研究生导师纳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正常管理之中,经常督促、检查工作。
对不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应予以提示、警告直至终止聘任关系。
(四)外聘研究生导师主要由各培养院系负责管理。
(五)外聘研究生导师在我校的聘任仅限定为学术职务聘任,不改变被聘请者所在工作单位的所有关系(如人事、行政、劳资等)。
第一十七条指导酬金。
(六)校内研究生导师。
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研究生导师为第一导师时指导工作量按全额计算,为第二导师时按50%计算。
(七)外聘研究生导师。
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时,外聘研究生导师报酬由学校人事处按兼职教师的有关待遇处理。
第一十八条指导资格撤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解除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资格与聘任关系:
(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有严重的政治错误。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责任。
(四)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有损学位点和学校的声誉。
(五)由于研究生导师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六)连续3年未招收研究生者。
(七)研究生反映意见较大,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导师考评不合格者。
属于以上情况者,由各分学位委员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学校将在每年下半年审核公布一次,由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实施。
被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如再提出招收研究生,应重新进行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九条招生研究生导师可支配到校科研经费和科研积分以科技处(社科处)提供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
五邑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定职时间
申报学科
研究生方向
申报类型
学术型导师
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
起迄年月,工作单位,从事或学习专业,职称或获得学位)
主讲的课程(限填三门次)
时间
课程名称
课时
学分
授课对象(研究生/本科生)
备注
协助培养(或培养)硕士研究生情况(包括:
指导时间、高校名称、协助导师姓名、指导内容等)
近三年(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主要科研成果:
论文()篇,著作、统编教材()部,发明创造()项,以下限填五项主要代表作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排名
成果鉴定、颁奖部门或发表刊物与出版单位
近三年(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科研项目及到校可支配经费情况,项目数()项,经费总数()万元,以下限填3项代表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起迄时间
经费/万元
排名
科研成果类科研积分
其他说明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硕士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名:
说明:
本表用一页A4纸打印,可作适当格式调整,但不能增减栏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硕士学位 研究生导师 遴选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