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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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
任
清
单
二Ο一七年七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7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1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11
(二)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等)机构监管14
(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16
(四)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项目、资金事项监管19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22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8
(七)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30
(八)对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36
(九)对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38
四、公共服务事项41
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
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负责组织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宣传与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汇编
审查本机关行政处理决定
负责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组织有关重大政策的调研和分析工作
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督查工作
承担本部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
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依法组织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及评审(论证)工作、按授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出具并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
协调与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关系,通报有关行政审批信息
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工作
2
负责乡镇规划和监管
负责规划管理、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永政函【2014】129号《关于委托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区域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冷政函【2014】111号《关于冷水滩区乡镇规划办公室行使部分区域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
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
具体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以外冷水滩辖区内及高科技工业园规划区范围,具体范围为二广高速以东、马坪开发区以北、永贺高速以西及高科技工业园规划范围,上述区域内涉及到跨辖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和干线的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的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跨区域重大工程项目不在明确范围。
3
负责研究拟定全区村镇规划和行业规划
负责研究拟定全区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产业、勘察设计咨询等具体规划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负责指导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环境整治
4
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房屋管理和农村危房改造
负责实施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配套办法和政策,指导保障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入住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负责政府产权所有的保障房小区的管理维修、经营和租金收取工作。
《关于区保障性房中心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冷编发[2015]60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冷水难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冷政发[2016]20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滩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冷政办函[2017]33号、湘建村函[2013]87号
冷政办函[2013]46号《关于区保障性房中心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冷编发[2015]60号
负责房屋租赁管理与服务,直管公房的管理维修、经营和租金收取工作。
负责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批、公示、验收、档案归档、系统管理等工作
5
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指导和管理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冷政办发(2002)44号
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
建筑劳务合作
负责监管冷水滩区财政投资的市政项目,监管职责为: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监管、建设执法、打非治违。
负责中心城区市规划区范围外冷水滩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直管房建项目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施工许可发放以及打非治违等工作
对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稽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全区财政投资的城区范围以外(高科园厂房、市政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以及对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发证。
6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我区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永住建函(2015)222.冷政办发(2002)44号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全区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办法。
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7
负责冷水滩区范围内建筑企业职责管理
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永住建函(2015)222.冷政办发(2002)44号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申报材料原件核对、企业主要人员和企业基本情况实地核查、初审工作
负责对申报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专项实验室场所、人员、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实施在冷水滩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复查工作
8
负责中心城区主干道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负责中心城区主干道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负责潇湘大桥等城区桥梁的维护管理工作
9
贯彻执行房改政策
审批全区各单位公有住房的房改,监管房改资金使用,负责全区房改工龄补贴发放工作
10
负责本行业职务评聘和业务培训
负责指导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全系统行业统计
11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
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建筑安生生产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
承担全区财产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由区财政投资城区之外的某单位建设办公楼、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的安全接受区住建局监管。
某项目私自开发修建的,在没有办理任何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区安监局牵头调查,区住建局配合。
区安监局
承担全区区域内全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节能管理
区住建局
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工作。
1、《节约能源法》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4、《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全区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住建部门负责,区发改委在项目立项时审查节能降耗指标,区经信委负责全区工业领域节能工作,区机关事务局负责机关单位日常办公的节能管理指导。
区发改委
牵头全区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
区经信委
负责全区工业领域节能工作。
区机关事务局
负责区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
3
建设工程招投标
区住建局
对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稽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4、《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
某房屋工程建设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需到区住建局提出招标申请,并接受区住建局监督。
区发改委
指导、协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2.《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某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区住建局安监站、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等部门参与,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发证。
区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区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绿化、环卫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区国土局
负责对用地情况进行核实。
5
保障性住房的对象的审核、确定
住建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房产局、工商分局、交警大队、住房公积金
住建局:
申请资料及表格进行逐户审核,对重点优先保障对象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市房产局:
负责审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提供市局保障房分配系统名单进行比对。
工商分局:
负责审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有无注册公司及商铺。
交警大队:
负责审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有无车辆登记。
住房公积金:
负责审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有无缴纳公积金。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对象的户籍、财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民政局:
申请对象的低保、婚姻等情况进行复核。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冷水难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冷政发[2016]20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滩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冷政办函[2017]33号
6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
住建局、市房产局、纪委、公证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住建局:
对确定的申请保障对象进行摇号、签订租赁合同、分配房源、档案归档等工作。
市房产局:
摇号并已分配方源的申请对象报市房产局备案。
纪委:
对摇号全过程进行监督。
公证处:
对摇号结果出具公证文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将摇号结果放在网上和社区所在地进行公示。
7
保障房小区的管理维修、经营和租金收取
住建局、物价局、财政局
住建局:
对区政府产权下的保障房进行管理维修、经营、租金收取。
物价局:
根据保障性住房所在的区域、楼层等情况对其进行价格认定。
财政局:
保障房的水电、租赁押金及租金费用上缴财政。
8
农村危房改造
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民政办
住建局: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批、公示、验收、档案归档、系统管理等工作。
财政局(社保股):
资金拨付。
民政局:
核实五保、低保等对象工作。
乡镇民政办:
危改对象的审查、公示、资料收集、系统录入、乡镇级验收。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
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
(二)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等)机构监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单位从业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外地进嘉备案办理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
4、执业注册人员到位情况;
5、中介机构取费是否规范;
6、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
每年2次,对全区中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
每年1次,对全区中介机构进行大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情况、技术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服务质量、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区住建局和被邀社会专家为成员的检查组,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进行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主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7、抽查建筑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监督交底、监督抽查、复查不少于20次,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2、专项检查:
每年不少于20次,抽查项目不少于30%。
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3、季度大检查:
每年组织不少于6次,抽查项目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
由建筑业管理处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三)抽样监督检测:
对砼、钢筋以及钢管扣件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建管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等进行抽样检测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移交执法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将检查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项目、资金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救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实施农村困难住房救助的农村困难户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困难户是否符合区危改办救助标准,所住住房是否属于危房。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存在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困难户,受灾情况是否属实;
2、救助对象的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属于他人所有(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3、检查户内人口是否属实,特别有非农户口(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4、检查救助资金是否全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乡镇街道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
5、检查救助住房是否竣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农村困难户住房救助分配年度指标后,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指标并核实相关情况;
2、公示制度。
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
3、项目实地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
各乡镇街道初审,重点确定住房困难程度、家庭困难程度,市民政局审核家庭困难程度;
2、公示。
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
3、项目实地检查。
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指标。
区领导小组将救助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指标分配下达到各村;
2、公示。
各村初步确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进行初步踏勘及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异议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3、检查。
项目实地检查。
每年下半年,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单位,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到现场检查,检查时全覆盖。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区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乡镇街道联合调查,调查属实的,取消救助资格;
2、年底竣工检查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冷水滩区域范围内,由区住建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0.000检测;
2、项目跟踪检查;
3、项目批后修改;
4、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0.000检测
1、经营性建设项目依法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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