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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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经济管理学院期末考核
课程名称:
劳动经济学
班级:
2011级人力资源管理
姓名:
胡伟琼
学号:
11103041022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经济管理学院《劳动经济学》评分标准
评分指标
分值
得分
1、格式及排版
10
2、结构的合理性
10
3、语句通顺程度,以及语言是否符合学术论文风格
10
4、文献的丰富程度
15
5、是否有自己的见解,以及见解的深入程度
20
6、论点的鲜明程度,相应的论据能否有力的支持论点
35
总分
我国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调整社会分层的结性,这使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凸显,然而法律等社会上层建筑的变革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
中国劳动力总量呈现持续性供大于求的状况,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的扩大。
一些垄断行业仗着国家政策的特殊照顾,资金雄厚等优势,在招聘上显性或是隐性的出现了各种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
目前我国垄断行业已经成为就业歧视的重灾区。
因此,为了更好的了解我国垄断行业的就业歧视的现在,产生就业歧视的原因,本文立足于中国就业歧视问题的现实,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垄断行业研究垄断行业的就业歧视现状,原因,以及危害并提出自己的小小建议。
本文主要分层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类型分类。
本章旨在指出垄断行业主要出现的就业歧视类型,并选择现实中出现的两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反映现象,紧接着指出垄断行业的就业歧视的危害。
第二部分是通过法律法规、行政、市场机制三方面分析垄断行业出现就业歧视的原因。
第三部分是从政府和劳动者两个角度提出反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建议。
最后对整篇文章作出总结。
关键词:
垄断行业;就业歧视;成因
目录
一、引言1
二、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典型类型2
(一)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典型类型2
(二)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危害2
1.有违平等和公正,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2
2.妨碍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人才的成长3
3.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合理性,不利于经济发展3
三、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4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流于形式4
(二)行政体制特殊关照,内部管理行政化4
(三)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垄断行业处于高姿态的位置5
四、解决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建议5
(一)政府推进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完善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5
(二)劳动者提高反就业歧视法律意识,加强维护自身权益观念6
(三)施加舆论压力,加强社会媒体的监督功能6
五、结语7
参考文献7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分层的结性进行了调整。
在中国劳动力总量呈现持续性供大于求的状况,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被不合理的扩大,尤其垄断行业的企业。
甚至一些垄断行业仗着国家政策的特殊照顾,资金雄厚等优势,在招聘上光明正大提出苛刻的条件。
在2012年底的某省电视台公开招录中,其中有一个岗位要求竟然出现“仅限中国传媒大学”的字眼,而此省的日报社随后也在其招录公告中要求“仅限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让人唏嘘。
在国家级或省级公务员考试公告中“要求本市户口”、“仅限本省生源地”等岗位要求频繁出现,是我们不得不对当今社会的就业歧视汗颜。
各种苛刻的招聘条件和“萝卜招录”直接侵害了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各种不平等的就业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社会的广泛热议。
倘若一个劳动者因其能力不足或是身体条件不能达到某些对劳动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飞行员、潜水员等)被企业拒之门外,人们欣然接受。
但是因有国家财政的巨额投入和强力政策支持的垄断行业在没有经过公平的竞争就直接将劳动者关起大门实在让人异议。
垄断行业工资福利在劳动力市场上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这使垄断企业在人才招聘中的吸引力毋庸置疑。
在这个“拼爹”、“拼关系”的时代,社会出身歧视让很多来自农村和城市贫困家庭的大学生被拒之大企业之门。
然而面对这样的肥美利益诱惑,垄断企业的利益者在招聘中总是千方百计延续和扩大自己已享有的垄断红利并试图将更多的垄断红利通过子承父业的形式世袭下去,让其子女成为名副其实的“垄断二代”。
学者李义平认为我国的垄断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世袭的利益群体。
他的文章提到垄断行业的利益者要实现对垄断的世袭必然的手段就是排斥系统外人员。
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对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二、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典型类型
(一)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典型类型
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垄断行业的就业歧视得到一定的抑制,但是垄断行业就业壁垒依然严峻,调查表明垄断企业系统内人员子女和直系亲属进入本系统工作比例远高于其他行业系统!
对于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类型我们主要提出四种类型。
一类是对本系统外人员的排他性就业歧视,即只对系统内人员公开招聘,当然并不是说只对系统内人员公开招聘的行为就是就业歧视。
第二种类型是对非利益“交换”群体的排斥性歧视。
比如领导亲属入编,花钱买位子等情况,“萝卜招聘”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
第三种类型是对三流高校毕业生的排他性歧视,在许多垄断行业企业明里暗里在招聘中都竖着“非名牌学校勿扰”的广告牌。
第四类是指对本地户籍外的群体排斥性就业歧视,顾名思义,招聘只面向当地人。
(二)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危害
就业是乃民众生存之道,就业歧视不仅仅是不公平地夺走了部分劳动者的一条生存之道,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
就业歧视不仅成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影响社会和谐和安定。
1.有违平等和公正,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关键。
就业不仅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也是融入社会、实现个人价值和养家糊口的重要途径。
使所有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获得充分就业,对于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至关重要。
由于就业歧视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人权尊严,使部分人失去平等发展的机会,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进一步割裂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联系,使得弱势群体很难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其自身处境,其利益诉求就很难通过常规的渠道表达出来,转而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进行宣泄,必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垄断行业畸变的收入格局,不公平的职位竞选规则加剧了两极分化,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有悖于国家推行构建和谐社会。
2.妨碍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人才的成长
垄断行业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为劳动力市场设置了重重关卡,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使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交易时间延长、交易成本增大。
同时,由于就业歧视是人为地抬高了劳动力的就业门槛,破坏了劳动力市场对工资形成的基础性地位。
由于不合理的限制和区别对待限制系统外人员和非权利“寻租”对象应聘,使得很多优秀的人才被挡在就业、晋升的门槛之外,使他们无法施展自己的才华,人为地剥夺了人才个人成长的机会,同时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
因此,垄断行业的就业歧视剥夺了一部分优秀人才的竞争机会,从整个社会人才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也造成了巨大的人才配置浪费,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人才结构的多元化。
市场垄断的现象是劳动不能被市场正确地衡量,并给予合适的回报,这一现象将导致人力资本在不同行业间的配置发生扭曲,从而影响整个社会对于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
垄断行业的就业歧视导致人力资源配置发生人为的扭曲,妨碍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人才的优化配置。
3.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合理性,不利于经济发展
我国大部分垄断行业由于受行政特殊待遇,拥有充裕生产资料、基金或宽裕的市场等绝对优势,所以与非垄断行业企业相比,垄断行业企业收入总能拉开距离。
垄断企业获得丰厚的红利,并不代表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相反,可能正是由于垄断妨碍了竞争,妨碍了效益,而垄断行业中的就业歧视是一种妨碍经济效益。
我们知道当今社会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关键。
垄断行业就业歧视使用人单位很容易失去最优的人才,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从而使其即使拥有垄断地位和政府支持也无法使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影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合理性,不利于本单位,本企业,甚至本行业会造成发展,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进步。
三、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流于形式
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的缺陷在于无法形成系统而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甚至出现规范之间的冲突。
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以及部分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等以上几乎都是零星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基本是不统一,不成体系,立法层次低,这使在执行过程中,效力较差。
法存在遗漏,成为不少企业钻空子点。
具体表现在:
一是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以及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规定的类型少。
界定和评判标准都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认定就业歧视行为,执行法律条款。
就《劳动法》仅规定了四种就业歧视行为,《就业促进法》增加了三种,这很难应付实践中不断出现新的就业歧视行为。
二是就业歧视法律责任过低。
除了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外,对于实施就业歧视行为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做出系统规定,只规定单一的民事责任,无法规制和消除就业歧视。
三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
《就业促进法》规定反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规定过于粗糙,而且对歧视行为处罚责任过轻,导致被歧视者权益得不到较好地法律保护;四是缺乏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
中国设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部门,但由于目前的劳动争议仅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的出现纠纷,因此对于求职阶段发生的“准劳动争议”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五是司法救济存在缺陷。
司法救济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就业歧视难以得到制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对有关就业歧视案不予受理,被歧视者举证困难,赔偿数额过低,难以有效惩治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
面对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还要面临高额的诉讼费用现实,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即使受到就业歧视也可能默默的忍气吞声。
(二)行政体制特殊关照,内部管理行政化
与国外垄断企业不同,我国大部分垄断企业长期依靠国家行政体制特殊关照,如各种优惠经营政策和巨额投资,在整个行业的生产与经营创造了巨额垄断利润。
水涨船高,垄断系统内部人员必然享受高于其他行业的待遇,甚至在巨额亏损之下安稳地享受着让人望眼欲穿的高待遇。
在这样诱惑下,促使垄断行业系统内必然实行内部保护,排斥外来竞争,排斥一切试图打破这种格局的任何因素,使非权利的“寻租”者无法进入。
一方面垄断行业单位作不愿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实现行业的真正市场化,另一方面系统内部利益群体想法设法使自己的利益“世袭”。
站在理性人的角度,这就使他们有强烈的排他性就业歧视的需要。
垄断企业大部分为国有大企业,其员工多达上百万,企业管理、监督难上加难。
在状态下,利益者更容易通过排他性的就业歧视手段实现“世袭”利益和扩大自身“垄断奶酪”。
(三)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垄断行业处于高姿态的位置
一方面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将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阶段。
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机器换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自动化,在短期内减少了劳动力的需求量,在“十二五”时期,正是中国就业发展到统一劳动力市场阶段和周期性失业阶段的新时期。
因此,从整体来看,未来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态势将长期存在。
在这样的劳动力市场供需状态下,垄断行业依靠着国家的巨额投资和政策支持,使其在各行业中有着鹤立鸡群的优势。
垄断行业优越的待遇吸引广大劳动者。
这使垄断企业能够依照自己的喜好以一个高姿态的姿势选择就业者。
且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就业的弱势地位劳动者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不敢对企业的就业歧视提出异议,基于垄断企业的特殊地位,人们对垄断行业存在的就业歧视反而习以为常,甚至默认其为“合理”行为。
另一方面垄断行业的高待遇必然吸引大量权力“寻租”行为,而权力“寻租”又必然加剧排他性的就业歧视。
因此,垄断行业已经成为当前所有行业中存在就业歧视的重灾区。
四、解决垄断行业就业歧视的建议
(一)政府推进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完善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
政府一方面应积极推动垄断行业机制改革,规范其垄断行为,破除不必要的行政性行业垄断,在更大范围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比如合理地取消对垄断行业的不合理减税、补贴、经营优惠等政策,同时配套改革垄断行业的劳动人事制度,打破垄断行业封闭的就业壁垒,促进垄断行业良性、公平的就业体制改进。
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严格的招聘流程和规范,优化垄断企业人力资源配置。
同时建立良好的监督体制,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以抑制打压就业歧视。
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
首先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类型、层次。
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反就业歧视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还需要加强执法监督。
监督主体可以实行多元化,除了相关行政部门(如劳动行政监察部门)。
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具有专门的监督职责之外,还可鼓励舆论监督和个体监督,进一步扩大监督主体。
监督的范围涉及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面试过程及用工过程。
发现如有就业歧视嫌疑,即可选择向有关执法部门通报,由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限期改正,甚至处罚,也可以由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先行处理。
就业乃民生之本,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业歧视是促进就业道路上的一只拦路虎。
当前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清楚就业歧视的危害性,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和执法,真正落实就业公平,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二)劳动者提高反就业歧视法律意识,加强维护自身权益观念
在面临这样的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者应该通过书籍、网络等手段提高自身的就业歧视法律知识,熟悉就业歧视诉讼的程序,学会采取相应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的就业权利。
同时还要了解法律救济的相关条款,为反就业歧视诉讼找到另一支付诉讼费经济来源。
在受到就业歧视情况我们劳动者要敢于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另一方面,就业者更实在的是应该从提高自身专业特色能力,使自己在劳动市场中具有更强的就业竞争优势。
只要你是人才,相信在当今这个社会埋没你的。
面对无谓的就业歧视大可以“此处不留爷,必有留爷处”的态度积极参加就业,施展自身才华。
(三)施加舆论压力,加强社会媒体的监督功能
在当今社会,社会媒体的功能已经强到我们无法估测。
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公益团体、维权组织以及公众媒体主动参与反就业歧视的宣传教育,一方面是加强对垄断企业排他性就业歧视行为的舆论监督,曝光其违规行为,提高公众监督的威慑力,破除其就业壁垒,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就业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引导广大青年就业群体正确认识和处理就业歧视行为,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
五、结语
在长期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以及结构性的供需矛盾现实情况,不管从哪方面着手反就业歧视,我国都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就业歧视。
反歧视巨大的司法成本以及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决定了政府应在反歧视中发挥主导作用。
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已是社会的必然要求。
者关乎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的社会正义,其产生的影响是全局性的。
因为我们生活在权利的时代,一个崇尚平等和谐的社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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