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融合.docx
- 文档编号:13498067
- 上传时间:2023-06-14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7.77KB
论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融合.docx
《论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融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融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论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融合
论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融合
徐道稳
2012-12-1915:
36:
47 来源: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社科版》(沪)2008年3期
【英文标题】OntheIntegrationofSocialAssistanceandSocialWork
【作者简介】徐道稳,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博士,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
(深圳518060)
【内容提要】在专业社会工作恢复和重建后的较长时间内,社会救助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属于两张皮,两者在价值、知识和技巧等方面部缺乏对话的基础。
随着社会救助从道义性救助到制度性救助、从消极救助到积极救助、从单一救助到综合救助的转变,社会救助工作日益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撑,需要专业理念的指导,专业社会工作也需要走出象牙之塔,服务民众,造福社会。
社会救助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在价值、制度、知识和技巧等方面开始逐步融合。
TherewasaninvisiblewallbetweensocialassistanceandsocialworkaftereducationofsocialworkwasresumedinChina.Socialassistanceinpracticewasisolatedfromvalue,knowledgeandtechniqueofsocialwork.Withtransformationfrommoraltoinstitutional,frompassivetopositive,fromsingleassistancetomulti-levelassistance,socialassistancegraduallyneedstheguideofprofessionalideas,andsupportofprofessionalknowledgeofsocialwork.Alsoprofessionalsocialworkneedstogooutofivorytowertoservepeople.Thevalue,institution,knowledgeandtechniqueofsocialworkareintegratedinsocialassistance.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教育/融合socialassistance/socialwork/educationofsocialwork/integration
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
[1](P5)作为一项助人的制度,社会工作在许多国家都有悠久的历史;作为一门专业和职业,社会工作只有近百年的历史,在中国则更短。
无论作为一项制度还是作为一门专业,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都有密切的联系。
从现实看,社会救助是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历史看,社会救助是社会工作的主要历史渊源。
在中国,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和职业起步较晚,但是社会工作的实践活动却一直存在,主要表现为政府的社会救助和民间的社会互助。
本文主要以政府的社会救助为主线,讨论社会救助的发展变化以及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相互关系。
根据社会救助发展变化的特点及其与社会工作的关系,我们把1980年代以来的社会救助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7年以前,以道义性社会救助为主要特点。
第二阶段是1997年至2002年。
在该阶段,城市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开始走向制度化和现代化。
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现在。
在该阶段,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全面启动,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道义性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教育的恢复
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时间内,中国的社会救助一直沿袭形成于50年代的传统模式。
这一传统模式一直延续到80年代,直到90年代社会救助的方式和内容才开始变化。
传统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三无”人员和社会特困群体,其他贫困人口主要由单位或集体组织来消化,救助的方式以临时救济为主,定期定量救济为辅,救助的水平很低,具有道义性质。
传统社会救助只是民政工作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当时政治系统的一个点缀,对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需求不足,甚至还有所排斥。
1.社会救助的拾遗补缺功能
在计划经济时代,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从形式上实现了城镇人口的充分就业,这一制度将绝大部分城镇人口组织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就业,单位制成为城里人的生活方式。
干部职工的社会福利待遇由单位负责,并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同时干部职工家属的生老病死、生活服务也依赖单位。
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其实这也是单位制的变种,社员的社会福利也依赖于社队集体组织。
只有单位制没有涵盖的边缘化人员才是政府社会救济的对象。
传统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有:
“三无”人员,即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社会困难户,指因机会或能力方面的问题而致贫的社会困难群体;特殊对象,主要指符合政策规定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和国民党起义人员。
实际上,符合条件并得到政府救济的对象极为有限,如1995年得到救济和补助的困难户有374.5万人,其中得到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只有12.7万。
[2](P101)当然这并不表明中国的贫困人口少到如此程度,因为政府的救济工作只是整个社会救济工作的补充,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主要通过单位或集体组织来进行。
2.政府通过扶持企业减少贫困人口
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达到增强企业活力的目标,1986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该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但是实践中,企业破产困难重重,破产法形同虚设。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破产后企业员工的基本生活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因此,国家对资不抵债依法应当破产的企业不得不提供高额补贴以维持其生存,使其承担安置就业、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功能。
据统计,从1985-2001年,国家财政对亏损企业的补贴一直没有中断,累计达到6809.42亿元。
[3]此外,国家还在贷款、税收、国有资产变现和土地有偿使用等方面给予困难企业优惠政策。
对于长期亏损、确实没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中央要求各地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
[4]在实际工作中,甚至出现了指定银行贷款给困难企业发工资的情况。
例如,1997年重庆市仅用于市属240家国有企业发放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就达8000万元。
[5]国家扶持企业、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后果是多方面的。
第一,企业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第二,企业长期依赖政府,缺乏创新的动力,经济效率低下;第三,困难职工的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而少数领导者特权以自肥,出现“穷庙富方丈”现象。
1992年全国总工会的一次调查表明,国有企业的工人工资已经低于“三资”企业工人工资,全国有5%的职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过低,陷于贫困状态。
这些家庭的人均月生活费收入仅为48.52元,相当于被调查职工人均生活费收入的32.6%,贫困家庭人口总数约为2000万左右。
[3]
3.社会救助的道义性质
传统的社会救助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以临时救助为主、定期定量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制度,其基本特点是救济的范围很窄,经费严重不足,救济标准很低。
1991年我国城乡贫困人口共9400万人,其中得到定期定量救助的只有396万人,占贫困人口总数的4.2%,社会救助经费总计19.5亿元,对9400万贫困人口而言,平均每人仅21元。
[6](P233)可见,我国社会救助的覆盖面较窄,特别是定期定量救助的面更窄,救助的标准很低,运作也不规范,除了孤寡病残救助尚能维持救助对象的温饱之外,其余各项都仅仅是象征性的道义上的支持,对大多数贫困人口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这种道义性的救助制度在1990年代被继续复制,例如,1992年全国总工会发起送温暖活动,主要在每年的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活动。
这种活动的宣传效果大于救助效果,其作用只能是暖万家心,不可能解万家难;求助对象的感觉是“年好过”,但日子不好过。
后来“送温暖工程”的内涵也有所变化,从年节期间的慰问,增加到维护困难职工权益、促进就业和创业,并把帮助困难职工的活动经常化和规范化。
尽管如此,送温暖活动的道义性质并没有改变,因为“送温暖工程是一项依托于原有体制、具有本土色彩的,由民间主持、党政赞助的扶贫活动,它的基本理念是‘关心’、‘支持’、‘做好事’,而不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没有真正体现政府依法对贫困人口尽责”。
[3]
4.社会工作教育的恢复
传统社会救助工作由专门机构按照行政系统内部的运作方式来完成,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不需要多少专业化的知识,同时,传统社会救助的拾遗补缺和道义性质也决定了它对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需求不是十分迫切。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决策者意识到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社会工作必然要走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作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民政部在80年代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做了一系列工作。
例如,成立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开办6所民政学校;与北京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由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设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培养高级社会工作人才;成立民政部社会工作教育研究中心。
进入90年代,有关社会救助改革的探索非常活跃。
社会救助改革的探索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问题更加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1993年上海率先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为后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同时,民政部也积极引导和扶持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例如,通过成立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弘扬社工的理念,扩大社工的影响,广泛吸纳民间资源,开展中外社会工作交流。
另一方面,部分高校陆续开办了社会工作系(专业),并组建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社会工作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业务。
在1997年之前的这段时间内,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概念、一个理念、一个专业在我国全面恢复并逐渐传播,社会工作的制度框架开始形成,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和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的成立是两个重要的标志。
但是这一阶段毕竟只是恢复阶段,或者说是新中国社会工作的初创阶段,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缺乏有效的衔接,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社会工作的理念还处于文化调适期,其传播范围基本上限于学术界。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不论是20世纪30年代的创立还是80年代的恢复重建都是以把西方社会工作专业向中国移植为起点的。
这种移植是在民间社会工作基本阙如、官方承担行政化的社会工作职能的背景下进行的,这与西方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道路截然不同。
西方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是在自由主义福利观的背景下,在民间慈善事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而在我国,在设立社会工作专业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官方和民间对专业社会工作的认同程度都是相当有限的。
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工作的发展壮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认同会随着这个过程而逐渐增加;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工作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在当时的中国尚不完全具备。
西方具有深厚社会基础的自由主义福利观、个体主义贫困观以及以法治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市民社会与我国家族主义、礼治传统以及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总体性社会难免有许多龃龉之处。
因此专业社会工作的移植与其他制度移植一样都要经历一个文化调适的过程。
二、制度化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教育的兴起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
如前所述,国家扶持企业、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做法产生效率低下、困难职工生活难以改善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90年代中期以后,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
2000年4月,朱镕基总理在辽宁视察时明确指出,要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
后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也提出,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改革开放初期只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建设必然带有被动的和应急式的特点,这个特点正好为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始出现,贫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贫困人口的结构与传统社会救助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理念、救助方式和资金来源都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新形势,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成为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突破口。
1993年,上海市率先进行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变道义性扶贫为制度性扶贫。
这一新的制度得到了国务院的充分肯定。
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到1999年底,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城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道路。
该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该条例不仅明确了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而且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是国家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把获得物质帮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一项可诉的权利,在中国社会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后,由于地方政府观念保守和财政困难,各地应保未保问题非常突出。
1998年全国享受低保的人数仅184万人,2001年6月增加到452万人。
2001年下半年,少数地区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引起中央高度重视。
中央紧急部署新形势下的低保工作,要求一个月内,即到2001年10月底,各地务必使中央直属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在中央行政的强力推动下,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全国低保人数(包括发放低保证并没有发放保障金的人员)猛增到1189万。
[2](P105)2002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专门研究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要求各地在2002年6月底做到应保尽保。
在民政部的督促下,2002年6月底,全国排查出1931万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低保,其中绝大部分是特困职工及其家属,特困职工981万,占50.8%;失业人员299.3万,占15.5%;特困家属和失业家属554万,占28.7%,传统的三无人员只占5%。
[2](P113)至此,民政部宣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2.社会工作教育的兴起
制度化的社会救助是社会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其建立和发展对社会工作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实践与高校社会工作教育长期处于脱节状态,这种要求并不是非常迫切,因此,在1987-1997年的10年间,我国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缓慢,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更是停留在学者们的呼吁中。
1999年以前,全国只有28所高校设立社会工作本科专业,但是从1999年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
在随后的几年中,全国高等院校连续多年大规模扩大招生,社会工作与其他专业一样急剧膨胀,2000年新增社会工作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7所,2001年高达36所,2002年新增35所,至此设立社会工作本科专业的高校共126所,3年时间社会工作专业的数量增长了3.5倍。
[7]社会工作教育的迅猛增长固然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工作实践的推动,否则就难以解释,迅猛增长的专业为什么是社会工作专业而不是其他专业(如哲学、历史等),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可能要去更大的社会背景中去寻找。
实际上,社会工作教育的急剧膨胀并不是对社会有效需求的适当回应,换句话说,社会工作实践并没有对社会工作教育提出如此快的要求,而是政府为摆脱经济困难、拉动国内需求、缓解就业压力所采取的公共政策的副产品。
因此,这一阶段社会工作教育的快速增长从一开始就伴随着许多问题。
第一,社会工作教育和社会工作实践相互脱节。
国外的社会工作教育是应实务发展的需要而举办的,其目的是研究和解决社会工作实务遇到的问题,提高社会工作实务的水平。
我国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不是或主要不是以社会工作实务为基础,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的人士绝大多数没有接受社会工作的专业训练,没有实务经验,因此,社会工作教育变成了以学术为导向的“课堂教育”。
第二,社会工作教育的目标不明确。
高校扩招是社会工作教育快速增长的直接动因。
为了在扩招中占得先机,许多高校的专业设置花样繁多,部分“冷门专业”也要在扩招中寻找出路。
一些学校的“冷门专业”如哲学、历史为了改善生存状况改头换面,有的甚至不加修饰地办起了社会工作专业,在不知不觉中实现了专业转型。
许多高校在设置专业时强调“新”字,目的是招来更多的学生,至于学生招收后怎么办,他们考虑得并不多。
第三,在社会工作专业急剧膨胀的同时国家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建制对社会工作形成有效需求。
由于国家职业体系中没有社会工作的一席之地,因此,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绝大部分不从事社会工作。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实务教育,社会工作毕业生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
第四,专业师资缺乏,教材建设滞后。
许多学校在没有师资、图书资料和实习基地等基本条件下盲目设立社会工作专业。
据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2003年的一项调查,70%以上的学校教师规模在4至12人之间,最少的只有2人;有专业社会工作背景的教师仅占19.16%,有社会学背景的教师占18.98%。
此外,缺乏系统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专业教材。
这一阶段虽然也出版了一些社会工作专业类教材,但门类还不够齐全,内容多参照甚至照搬国外和港台的教材,教材质量还有待提高。
三、社会救助渐成体系并与专业社会工作全面融合
1.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以后,低保对象的其他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可见,目前的低保标准排除了医疗、非义务教育及其他生活必需的费用如通信费用。
但是贫困者并不是单纯的生物体,而是有各种需要的社会人,他们不仅具有生存的权利,而且也有发展的权利。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从中央到地方积极探索制度化的综合救助模式,社会救助出现良好的态势;救助手段从单一的最低生活保障走向低保、社会互助、临时救济、配套优惠政策的综合运用;救助主体从单纯的政府行为变成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有机结合,既突出了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又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救助目的从单纯保障基本生活发展到既保障生活又注重帮助其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既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益,又保障其发展权益。
发达省区重点实现生活、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的四位一体,低保对象的生活得到较好的保障。
其他省区在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上大多采取“减免”的优惠政策。
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改革“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强部门协调,畅通法律援助渠道,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实行真正的义务教育,建立“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2.社会救助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的融合
在专业社会工作恢复和重建后的很长时间内,社会救助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属于两张皮,两者在价值、知识和技巧等方面都缺乏对话的基础。
社会救助工作是在党领导下的民政工作的一部分,意识形态色彩比较浓厚。
专业社会工作长期躲在象牙塔中,基本上属于“经院之学”。
专业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尚未形成完整的社会建制。
随着社会救助从道义性救助到制度性救助、从消极救助到积极救助、从单一救助到综合救助的转变,社会救助工作日益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支撑,需要专业理念的指导。
专业社会工作也需要走出象牙之塔,服务民众,造福社会,否则其生命力也难以持久。
于是,社会救助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开始逐步融合。
(1)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上的融合
专业社会工作产生和发展于西方社会,其价值观念也是西方的,但并不是都不适用于中国,有些价值观念可以为我所用,例如,人的价值和尊严、助人自助、人道主义等;有些工作规范、专业修养和伦理守则具有普适性,更可以为我所用。
最重要的是,社会工作的建设性和维护性是专业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融合的内在依据和价值保证。
例如“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功能,与以人为本的理念具有一致性。
践行“以人为本”的和谐民政理念要求实际工作者更新服务理念,运用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理念,去帮助民政对象,改善他们的生活,赢得他们的信任。
同时,也要求民政工作者转变角色,由一个行政管理者变为一个为弱势群体解决具体问题的服务者。
然而,官方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某些考虑与专业社会工作价值之间的内在紧张可能是两者价值融合的一个障碍,排除这一障碍的办法就是“意识形态生活化”。
虽然阶级斗争的观念日益淡化,但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可能会长期存在。
我们过去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做法过于咄咄逼人,动不动就上纲上线,搞得人人自危,也人人厌烦,这种做法可以称为“日常生活意识形态化”。
如果我们反过来,通过意识形态生活化的途径,两种社会工作的融合可能会更顺畅,人们也更容易接受,其实国外的社会工作也是这样做的。
(2)制度上的融合
2003年以来,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制度建设推进社会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和专业社会工作的融合。
2003年10月民政部颁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正式把社会工作者纳入国家职业体系。
2005年3月,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不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建设,并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2005年12月,民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慈善类民间组织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从事慈善事业,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形成职业人才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才队伍。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要求国家级福利院应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2008年1月,全国老龄办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7月,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颁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如果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标志,那么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上述两项政策的出台则具有里程碑意义。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 救助 社会工作 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