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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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绍兴市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二)综合协调机构
(三)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四)专家组
三、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四、预防预警
(一)信息监测
(二)预防工作
(三)预警及措施
(四)预警支持系统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二)应急响应程序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四)应急监测
(五)通报与信息发布
(六)安全防护
(七)应急终止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二)保险
(三)调查和总结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二)装备保障
(三)通信保障
(四)人力资源保障
(五)技术保障
(六)基本生活保障
(七)交通运输保障
(八)医疗卫生保障
(九)宣传与培训
(十)预案演练
八、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四)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或可能导致发生、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当本市发生或可能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实施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特点,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实行统分结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应对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监察队伍,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特殊情况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消防绍兴市支队、市气象局、绍兴车务段、市水务集团、燃气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启动本预案;指导监督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3、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市经贸委:
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3)市建设局:
负责市政管网损坏或人为破坏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4)市建管局:
负责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5)市交通局:
负责港口、码头、航道上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6)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7)市水利局:
负责制定并实施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紧急引水、配水、节制水、换水等;负责提供流域水文资料。
(8)市林业局:
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理;负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被捕杀或砍伐事故的处理。
(9)市农业局:
负责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对农作物、水产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10)市国土局:
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11)市卫生局:
制定救护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防治工作。
(12)市旅游局:
负责外来旅游人员的疏导工作;负责饭店、宾馆等的应急动员工作。
(13)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设立警戒线,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4)消防绍兴市支队: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加强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5)市气象局:
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6)绍兴车务段:
负责绍兴区域内列车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器材、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7)市水务集团:
负责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污染物意外排入城市排水、排污系统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8)燃气集团:
负责燃气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和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制定(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
(三)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专家组
聘请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我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和管理。
专家组的职责是:
为绍兴地区中长期环境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的进展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
三、事件分级
依照《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汤浦水库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污染事故。
6、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5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预防预警
(一)信息监测
1、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环保局负责。
其他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2、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态环境调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等软件。
(三)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当情况证明已不可能发生环境事件时,发布预警的政府或部门应宣布解除预警。
(四)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业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体系。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对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给予协调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Ⅳ级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Ⅲ级响应:
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同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应急预案。
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有关组织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切断污染源,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组织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应急措施
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并着手进行受污区域污染物消除、清理工作;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视情况进行现场警戒,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民众活动;
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加强现场环境监测,跟踪污染扩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有关专业处置队伍根据监测结果并听取专家组意见,组织实施污染消除措施;
加强生态恢复工作,尽快使受损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正常;
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确认;船舶污染事件由交通部门确认;渔业、农业污染事件由农业部门确认。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五)通报与信息发布
1、通报
(1)有关部门获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通报。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3)接到突发事件通报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突发环境事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协调,同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上报。
2、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对于一般性事件,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3)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2)市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事发地各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事发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卫生等部门应当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
(二)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三)调查和总结
1、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总结报告应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装备保障
环保等部门要在加强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配备必要的特种车辆以保证快速到达现场,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环保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环保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在我市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环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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