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法律事务1班陈某铭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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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事务1班陈某铭论文
设计(论文)题目
论农民工权益保护
学院:
人文学院
学生姓名:
陈浩铭
专业班级:
16法律事务
(1)班
学号:
2016123468
指导教师:
2016年3月5日
目录
摘要-2-
Abstract-3-
1.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4-
2.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4-
2.1报酬权常遭侵害-4-
2.2休息权得不到保证-4-
2.3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缺失-4-
2.4劳动权频遭限制-5-
2.5子女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5-
3.造成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难的原因-5-
3.1我国户籍制度的不合理-5-
3.2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5-
3.2.1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5-
3.2.2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大-6-
3.3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6-
3.3.1自我保护意识不强-6-
3.3.2农民工维权观念落后-6-
3.4农民工维权成本大-6-
3.5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及规避法律-7-
4.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难的对策-7-
4.1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7-
4.1.1政府统筹规划-7-
4.1.2定期普法宣传-7-
4.1.3加入工会-7-
4.2户籍制度改革-7-
4.3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8-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由于现实与历史的原因,农民工群体一直处于城市的边缘,受到社会的歧视—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的劳动力大军,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由于受现行的城乡二元制结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规缺陷的影响,使得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一种尴尬的边缘境地,成为社会当中客观存在的弱势群体,这与他们的贡献是极为不相称的,农民工的生存与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在刺痛我们的良心与责任,这也使我们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去关心他们的疾苦,良知的审判理应该向他们倾斜,这样才能让农民工感觉到社会的温暖,真正融入城市并切实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这同时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使然。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Abstract
MigrantworkersinChina'seconomicandsocialtransformationisthespecialgroup,becauserealityandhistoricalreasons,migrantworkersgrouphasbeenattheedgeofthecitybysocialdiscrimination-basicrightsisnotguaranteed.Asthereformandopeningupandtheindustrialization,theurbanizationprocessoftheemerginganewtypeoflaborforce,theyforthecity'sprosperity,ruraldevelopmentandnationalmodernizationconstructionhavemadegreatcontributions,andatthesametime,becauseofthecurrenturbanandruraldualsystemstructure,socialsecuritysystemandlawsandregulations,andtheinfluenceofdefectthatruralmigrantworkersincitiesinanembarrassingsituation,andbecomeasocialedgeoftheobjectiveexistenceofthedisadvantagedgroups,andtheircontributionisextremelyunbecoming,peasantworkers’survivalandrightsisnotguaranteedatthesametimealsointhestingourconscienceandresponsibility,italsomakeusinthetrialprocesshavetocareabouttheirsufferings,consciencetrialprincipleshouldbetotilt,suchabilitymakemigrantworkersfeelthewarmthofthesociety,therealintothecityandtosharetheresultsofurbandevelopment,thisalsoisthebuildingofaharmonioussocietyby.
【KeyWords】:
Migrantworkers,Rights,Protection
1.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工作任务重,收入水平低且受歧视,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与社会福利无缘,子女受教育权利无保障等,这是对农民工客观的写照。
农民工进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不但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足低成本的劳动力;同时也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贡献了极大的力量。
由于农民工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农民工权利遭遇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常常遭遇维权难、不知道怎样维权的境地,即使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往往落实不到实处,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使农民工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此农民工问题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基于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认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这个问题,可以从相关法律安全得不到保障,基本的社会保障得不到满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等角度来认识。
2.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2.1报酬权常遭侵害
报酬权包括报酬协商权和报酬请求权。
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得不到保障,常常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表现在:
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从而使农民工很难找到工作、难就业。
所以报酬协商权有名无实;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甚至拒付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虽然和城市人一样,然而报酬却不相同;劳动时间长、工作强度大、薪酬待遇低,在一些私营企业里,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上班时间的现象相当严重,但加班不算加班费或者少算加班费现象普遍存在。
所以报酬请求权也常常受到侵害。
2.2休息权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地方农民工每月参加工作的时间达到306小时,加班时间也超过了法定时间的三倍多,甚至有些农民工每星期上班达84小时。
这些现象对农民工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
2.3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缺失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
很多企业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缺乏,致使农民工常常受到伤害。
劳动者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但目前很多城市都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
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投保、不签劳动合同,有些行业甚至和农民工签订违法的合同。
2.4劳动权频遭限制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自由就业权、平等就业权等。
但农民工却由于身份的原因在就业时频频遭受种种歧视,一些大城市人为制造就业壁垒,有些城市严格限制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即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缺失的劳动力市场,而且许多人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危险。
2.5子女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这一书中显示,我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十分严重。
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流动儿童中一直未上学者占6.85%,失学者占2.45%,造成这一原因是流入政府尚未形成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城市公办学校仍无法满足需求;大部分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比较差等。
3.造成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难的原因
3.1我国户籍制度的不合理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户口管理制度,此条例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限制农民工进入城市,限制农村与城市的人口流动,把城市与农村隔离起来。
并与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和城市劳动就业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一起形成了当代中国城乡分离的二元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
在这一背景下,户籍制度成为国家配置生活和生产资源的依据。
拥有城市户口的人由国家按计划供给生活资料,而且提供其他的福利。
而农民的命运却系在土地上,从事粮食生产,农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
如此,这种体制就将全体公民分成了城镇居民和农民这两大封闭的社会群体,他们虽然享有宪法上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事实上却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体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
3.2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3.2.1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
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低。
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制度没有更深层次的法律依据,对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境。
3.2.2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大
执法力度不够大、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执法人员面对有关的违法行为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处罚无依据,难以产生对违法者的震慑。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与繁重的执法工作不成正比,难以解决繁重的事务。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大。
在劳动关系上,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过轻,只责令改正,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在支付报酬方面,对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只是设定了百分之五十到一倍的赔偿金;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手段。
3.3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3.3.1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一些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企业中打工的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连企业的基本情况不了解。
在这样的企业中,即便签了合同,也很可能不规范,这使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3.2农民工维权观念落后
很多农民工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认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要很长时间、而且要很多费用,有时遇到司法不公的情况,吃亏的还是自己。
而且遇到事情时习惯喊同乡亲友帮忙解决问题。
绝大部分农民工进城打工都是托同乡好友介绍,在城市中同乡亲友形成一个“联盟”,在务工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其它事情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是寻求同乡好友帮忙。
为了能快速解决纠纷等问题,有些农民工不依靠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而是选择私下解决。
3.4农民工维权成本大
作为农民工,其收入本身就较为微薄,一旦发生权益纠纷问题,首先要停工为自己争取权益,还要垫付一大笔维权费,这笔费用对于农民工来说无疑是加重自身负担。
一旦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农民工又要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期间的各种费用加起来一大笔,那么每个案件的维权成本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
3.5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及规避法律
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
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第三方,即是所谓的包工头。
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八成的包工头都拖欠过农民工的工资,这一现象使那些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这一现象的产生,是因为我国的《劳动法》没有把包工头性质的合同纳入相关法律的调整范畴,给维权的农民工设置维权障碍。
4.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难的对策
4.1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4.1.1政府统筹规划
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将提高农民工素质的培训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农民工群体文化素养较低,培训在重视实用知识和技能掌握的同时,还要注重农民工的文化素养教育,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才能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注重对农民工进行信息素养教育,提高他们收集、处理、加工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减小他们出门寻找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较差,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的辅导,尤其是对合同法、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加以普及,使广大农民工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4.1.2定期普法宣传
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进行普法宣传,深入基层举办维权讲座,发放传单,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使农民工慢慢培养维权意识。
让他们做个知法懂法会用法的公民,当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1.3加入工会
加入工会,一旦在日常生活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工会将出面与企业方协商解决,方便且更好的维护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且可以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觉悟和专业技能。
4.2户籍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户籍制度把国民分为两种:
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
身份不同代表的权力、地位和机会也不同。
农民被拒与城市之外,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待遇。
只有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使他们获得合法的市民身份,与城市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才能得到认可,从而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只有降低城市中各种就业的门槛和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农民工才能与城市居民公平竞争。
中小城市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只有让农民工们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无后顾之忧地投到城市化建设中去。
4.3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政府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
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加以重视和解决,相关部门和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责任。
设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小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机制,保护农民工利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必须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对农民工权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做到明确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
在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促进农民工在实质上享有各方面的平等权。
禁止任何机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权益。
将政府近年来的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待遇、子女教育、城市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加以总结、整理、分析和论证,将其上升为基本的法律制度。
针对《劳动法》的缺陷,着手制定出台与其相配套的特别法律,如《就业促进法》、《工资支付法》等,形成一个完整的包括保护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体系。
结论
农民工是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特殊现象,农民工问题是社会发展过渡时期的产物,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
农民工权益保护是一个应常抓不懈的工作,正确对待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更加关注、研究和解决农民工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应该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为指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为农民工提供一个自由而公平的空间,使他们真正成为城市居民并融入城市社会,这不但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而且是法律由形式公平走向结果公平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佟丽华《谁动了他们的权利—农民工维权案例集》[M]法律出版社2006年.
[2]徐昕《为权利而自杀—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2008年.
[3]张弋《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新闻观察浙江人大2005年.
[4]王雅广、李伟《浅议宪政视野下的农民工基本权利保护》2009年.
[5]郑莹、院国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法治研究2008年.
[6]贾午光、高贞《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国司法2006年.
[7]胡虎林《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调研与实践》中国司法2008年.
[8]佟丽华、肖卫东《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
致谢
大学三年即将结束,撰写完成本文,求学生涯也将告一段落。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老师的悉心指导。
老师多次询问撰写进程,并为我指点。
她的指导,为我顺利完成学业与论文奠定了基础。
收集资料和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其他老师们和同学们的大力协助和支持,并给予了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资料,在此,谨向这些文章的作者表示感谢,他们的开拓性工作是我深入研究的基础。
最后,对所有曾经给予我帮助、支持、关心、鼓励我的老师、同学、朋友等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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