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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核心条款汇总
目录
1.海南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政策2
1.1《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中孵化基地相关政策2
1.2《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1月15日2
1.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3
2.小微企业融资3
2.1《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2.1.1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 3
2.1.22015年海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4
2.2《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5
2.3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6
2.3.1《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6
2.3.22015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部分资金7
2.4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8
2.5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8
2.6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8
2.7海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8
2.8《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8
2.9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1
2.10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11
2.11《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11
1.海南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政策
1.1《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中孵化基地相关政策
全省重点打造2-3家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对平台建设的创业共服务设施提供适当补贴,为互联网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3年免房租和宽带接入费用服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或楼宇构建互联网众创空间。
经评估后的互联网众创空间,给予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初期开办费用。
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按照实际房租及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
每年对对众创空间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每辅导成功一家一起或者团队给予众创空间6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
(2012年《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经过一定时间孵化后,科技型企业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任意两项后即可毕业,这四个条件分别是: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
1.2《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1月15日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创业就业情况,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或分年度房租补贴、基本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其使用管理负责。
对发展前景良好、示范作用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孵化对象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孵化对象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
(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3年以内,带动3人至5人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
上述四类人员自主创业享受本款规定奖励补贴的,不再享受第五款规定的奖励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在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上述扶持政策所依据的文件有调整时,相应的补贴标准等也相应调整。
1.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小微企业融资
2.1《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1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二)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专业化、集聚化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率补助、购买服务或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
贷款贴息。
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
担保费率补助。
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服务的,按融资担保业务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率补助。
购买服务。
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照政府制定的服务计划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政府购买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奖励。
对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按业务排名对其管理团队或业务团队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管理团队,按其在行业内的纳税排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奖励。
第八条 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的贷款贴息、担保费率补助比例以及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额度,依照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执行。
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同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2.1.22015年海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渔业捕捞、深海养殖及加工。
(二)制造业,重点支持医药、化工、食品、服装、机械、节能装备等。
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旅游、物流、酒店服务、广告咨询培训等现代服务业。
(四)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等环保产业和节煤节电装备制造产业。
(五)其它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发展政策,且具有地方特色和发展优势的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单笔担保贷款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符合《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要求。
上市公司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
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陆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右侧“业务链接”栏目,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担保机构(须在本省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下同)保费补助: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新增担保贷款额的1%。
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计算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对于获得担保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含)以下的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5%给予贴息;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至1000万元(含)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
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计算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三)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奖励:
奖励年度发放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量全省排名前十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奖金比例,按其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发放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额的2‰计算,年度总奖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奖金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团队。
2.2《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
一、参与主体
政府部门。
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建立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金融机构。
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在海南省注册运营,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小微企业。
重点向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轻资产型小微企业倾斜。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
省政府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5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并根据优惠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银保合作发放或银行自主发放小微企业优惠贷款的风险补偿及奖励。
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后,金融机构追偿不良贷款所得返还注入专项资金。
三、主要做法
本方案所指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为金额500万元(含)以下信用贷款,无抵(质)押、无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仅限于生产经营性用途。
不良贷款认定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银保合作信用贷款。
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上浮30%+保费费率2.5%”,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降低利率和保费费率。
银行与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分担不良贷款,具体分担比例和方式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银行自主信用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自主为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银保合作信用贷款水平。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不良率超过2.5%以上部分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偿。
其中,给予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补偿资金,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每年用于补偿及奖励的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拨付的专项资金金额。
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纳入统计范畴的创新型小微互联网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获得首笔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发生不良时,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金额50%的补偿。
对此类贷款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20%。
四、奖励措施
(1)资金奖励
对年末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银行,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贷款余额0.5%的奖励。
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奖励资金分配,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确定。
对于返还追偿所得的金融机构,给予其追偿返还资金30%的奖励。
(2)通报表彰。
每年一季度,省政府对上年度发放优惠贷款规模前五位的银行、承保优惠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前五位的保险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通报其总行或总部。
2.3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2.3.1《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1)贷款贴息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2)无偿资助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奖励
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2.3.22015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部分资金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企业成长,2015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部分资金,以奖励和补助的方式表彰在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会展、商贸服务等行业中,在增加地方税收、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贡献较大的企业,支持实施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尽快向省商务厅提出资金申请。
此次的奖励资金项目共分7类,其中批发业设批发业上台阶奖,奖励2014年度批发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新增销售额增长5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长50亿元为一级台阶,根据上台阶数量予以奖励;批发业新增奖,奖励2014年度批发销售额超20亿元的新增企业;批发业综合奖,奖励2014年度批发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综合排名位居前列的企业。
零售业设零售业新增奖,奖励2014年度零售销售额超4亿元或纳税额超3000万元的新增企业;零售业综合奖,奖励2014年度零售销售额在4亿元以上、综合排名位居前列的企业。
物流业设物流业评级奖、物流业综合奖、物流业中转箱奖、物流业国际航线奖、物流业国内航线奖;餐饮业设餐饮业综合奖,奖励2014年度营业额在1500万以上、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综合排名位居前列的企业;服务外包业设离岸服务外包奖、在岸服务外包综合奖;电子商务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孵化园区)组织管理单位奖、电子商务综合奖;设律师事务所综合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奖。
会展业补助项目主要是针对2013年12月和2014年全年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大型展览、大型网货交易会以及2014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大会、论坛,其实际展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符合我省产业扶持发展方向,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所支持的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主要是为我省物流、会展、电子商务、餐饮、服务外包等领域的企业开展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公共平台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其培训实际投入费用的70%。
2.4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1)对于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2.5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
(2)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承担97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以及其他;
(3)为开发新技术等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于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6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
(1)能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使用专项资金采用奖励的方式,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00元,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其他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采用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7海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对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2)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3)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4)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2.8《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为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中小微企业,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的15%给予贴息,贴息按企业每年实际发生利息计算,每年补贴上限为30万元,直至债券发行期结束为止。
第八条 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对证券期货机构的奖励和补贴。
(一)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六)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七)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
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
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对中介机构的奖励。
(一)为海南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
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
主办券商奖励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2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完成股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
推荐机构8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1万元;
(四)为海南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
会计师事务所奖励8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注册资本已到位,且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募集资金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
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
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各市县可参照该奖励标准,对辖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在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各市县可参照该奖励标准,对辖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监管部门备案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免费分享海南省后备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省内优秀后备上市企业优先推荐给在海南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
对投资的本省企业,优先列入本省后备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六条 上述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
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或补贴的,将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补足。
2.9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2)对创新型信息技术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3)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实施资金支持。
2.10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
(1)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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