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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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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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研究与建议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发布实施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根据土壤环境管理需求,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特别是针对农用地环境保护和场地环境管理发布了十余项重要标准。
这些标准紧密围绕我国土壤环境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迫切的管理需求而制定,事关人体健康与农产品安全,为解决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和由此带来的部分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为上海世博会而制定的HJ350-2007《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为特殊农用地制定的HJ333-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以及为工业场地搬迁后土地再利用而制定的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等。
这些标准部分填补了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不足,但也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依然不足,在土壤环境管理的某些环节上仍存在较为被动的现象。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迫切,支撑土壤环境管理的标准体系也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为此,该研究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的一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分析国外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土壤环境特点和管理需求,提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建议,以期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完善和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现状
1.1国外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及标准现状
一些发达国家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提供参考。
各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各具特点。
美国的土壤环境管理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1978年爆发的拉夫运河(LoveCanal)事件,使得美国各界越来越关注受污染的土壤,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
1980年12月,美国政府颁布《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CERCLA)〔又称《超级基金法案》(Superfund)〕,用于清理泄露的化学物质和有毒垃圾;1983年,美国国家科学院(NAS)出版红皮书——《联邦政府的风险评价:
管理程序》;1986年10月,美国政府颁布《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SARA)。
与此同时,USEPA(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依法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风险评价的技术性文件、准则或指南,包括《石油和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1988年)、《致癌风险评价指南》(1986年)、《致畸风险评价》(1986年)、《女性生殖发育风险建议导则》(1988年)、《男性生殖发育风险建议导则》(1988年)和《超级基金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指南》(1989年)等。
依据上述技术文件,USEPA于1996年颁布了《土壤筛选导则旨在保护人体健康》,并于2002年加以更新;2002年1月调整了《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中《小企业责任减免和棕色地块复兴法案》(SBLRBRA)的相关条款;2003年颁布了《土壤生态筛选导则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
至此,美国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导则指南和技术文件在内的一整套完善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
在与美国联邦法律一致的情况下,美国各州有权也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根据需要立法。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均采用了风险管理的方法,公布了计算场地修复目标值的方法,但各州在解释何为“风险管理”时的表述有所不同。
荷兰于1994年修订了《土壤保护法》,在土壤环境管理方面实行预防优先,对化工企业、加油站以及化学物质储存设施等都提出了土壤污染预防的要求。
与此同时发布了新的《土壤保护导则》,将标准值修改为基于风险的目标值(targetvalue)和干预值(interventionvalue),并制定了土壤修复应急程序,又于2000年更新了干预值,目标值则改由地方确定。
荷兰对受到污染并超过干预值的土壤进行修复,对受到污染但没有超过干预值的土壤,则根据污染程度及风险评估指数,规范不同污染浓度下的土地利用方式。
德国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其第八条授权德国联邦政府制定土壤环境标准,包括土壤污染启动值和行动值,并规定了二者的功能定位。
1999年制定《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其附件为土壤污染启动值和土壤污染行动值。
根据国家法律,德国地方政府颁布了地方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标准。
日本议会于1970年通过了第139号法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旨在防止因土壤污染而导致影响农作物生长进而影响人类健康的情况发生。
根据该法,日本政府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投入经费在各道府县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细密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公开发布。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于1971年、1978年、1993年和1999年得到多次修订,实施40多年来,日本积累了大量土壤污染状况数据。
以此为基础,2002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第53号法律《土壤污染对策法》,旨在通过确定土壤中的特定有害物质进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对策、确立相关措施、防止人体健康受到污染侵害等;同年12月,日本环境省发布主要针对工业用地土壤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总体来看,美国、德国、荷兰和日本等国家均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来制定相关土壤环境保护标准。
其中,德国更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相关标准。
从标准层级来看,美国和德国既有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又有地方土壤环境保护标准。
美国对土壤环境的保护立法始于污染场地危害了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荷兰更关注土壤保护及威胁土壤的因素,因此政府于2000年投资5.5×108欧元用于被工业点源污染土壤的修复;日本对土壤环境的保护立法始于农业用地被污染,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各国对土壤生态环境的保护也非常关注,美国出台了相关导则,欧盟成员国已经将预防土壤退化作为优先保护行动,如德国的土壤保护目标聚集于可持续土壤功能的保护与恢复。
1.2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及标准现状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管理现状>
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规定大多散落在《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当中。
2014年,我国修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国家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为我国开展土壤环境管理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仍然缺乏具体的管理规定。
国务院于2016年5月28日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主要宗旨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总体要求是“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要“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并规定了部分标准的具体完成时间表,如“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等,以及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与此同时,还要求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如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各地可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现状>
我国现行的与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标准有63项,按其作用可分为五大类(见图1)。
其中,土壤环境质量与质量评价标准9项、农用地土壤污染控制标准5项、污染场地系列标准4项、相关配套标准(土壤监测技术规范、土壤分析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43项、土壤基础环境标准2项。
从发布时间来看,在20世纪下半叶的20年间发布19项,占30.2%;2000-2010年发布11项,占17.4%;2011年以来发布33项,占52.4%。
可见,近5年发布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数量与之前30年基本持平,这一方面说明近年来我国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显著加大,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土壤污染形势日趋严峻和环境管理需求日益迫切。
我国自GB15618-1995颁布以来,逐步形成了以该标准为核心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见图1)。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展览会及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系列标准、维护农产品安全的产地环境系列要求和农业部发布的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等,均是以GB15618-1995为基础,补充了若干污染控制项目,或统筹考虑食品产地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指标和评价方法而制定。
农用地土壤污染控制相关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污泥、灌溉污水、粉煤灰和农药在农用时对某些可能污染土壤的指标控制限值。
我国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与修复工作起步较晚,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在进行研究和探讨。
2011年由北京市政府率先发布了DB11/T783-2011《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和DB11/T811-2011《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两个涉及场地管理的地方标准,2014年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场地系列标准(目前还缺少筛选值标准)。
该系列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土壤环境管理面临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无标准可依的局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之后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标准包括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监测技术规范、土壤标准样品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迅速展开。
国外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都是根据相关法律而制定,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包括法律和标准两部分。
我国至今尚无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所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要求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在标准制定方法方面,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场地系列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主要参照国外通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与国际土壤环境管理相衔接。
主要工作包括运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启动调查与进一步评估、最终确定土壤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确定修复目标值等。
农用地的管理模式则采用具有我国实际特点的农业生态效应与土壤生产力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现行的GB15618-1995中的土壤背景值是具有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独特的反退化性特点,适用于所有土壤。
2我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挥的作用与发展需求
我国现行以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核心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随着国外土壤环境管理理念的引进,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土壤环境基准、土壤标准制修订方法等研究的深入开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发布实施,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在完整性、系统性和适用性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2.1进一步提高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完整性
首先,保护对象应覆盖全面。
根据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我国土壤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应在现行标准体系覆盖到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中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其次,从保护目标来看,应基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两方面制定标准。
再次,应用生态效应法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更全面考虑暴露途径,包括经口摄入、经皮肤接触、呼吸等。
再者,应根据土壤污染调查和保护需求,进一步调整和增加污染控制项目。
2.2进一步加强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的系统性
为加强建设用地的健康风险管理,我国已逐步加大了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理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一方面国家层面组织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并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有121项,一方面各地也加大工作力度,陆续发布了一些地方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其中也结合各地土壤污染特征,设定了较多的污染控制项目。
如北京市发布实施的DB11/T811-2011,其污染物控制项目有87种。
为支持这些标准的实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壤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同时,为指导地方制订土壤环境背景值和不同类型用地的污染风险筛选值,更好地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理,国家应制订一系列相应的技术规范,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2.3进一步提升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的适用性
我国土壤类型众多,南、北方土壤理化性状差异较大,作物品种变化也很大。
因此,对于土壤环保标准,充分考虑土壤环境和土壤污染的区域性差异是提升标准体系适用性的重要因素。
同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由地方政府制订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更能反映区域土壤环境的特点和要求,如各地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就不尽相同,又如农用地土壤针对不同作物品种的污染物限值要求也不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同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存在上述问题,导致我国土壤环境管理缺乏清晰明确的制度规定,标准作为管理手段的支撑力度也不够,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当前,土壤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发展的瓶颈之一,以及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2.4更充分考虑人类活动的各种影响
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过程排放的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对土壤产生影响。
如含盐废水使土壤板结;大气污染物随大气环流或降雨对土壤和水环境造成面源污染;向农田施肥以提高农业生产率,施用农药以杀死影响农作物产量的病虫害,但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对土壤环境甚至水环境造成污染;对于人类某些生活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装材料,也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为加强排向土壤环境的污染物管控,2016年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更全面地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体系。
因此,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也应涵盖由产品物质含量限制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再到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的相关标准内容。
3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建议
3.1基本思路
<区域环境特点及土壤特性>
影响我国土壤类型、土壤理化性状的主要因素有自然气候条件、地理位置、成土因素以及社会环境等。
同时,土壤污染来源也很广泛复杂,如大气沉降、污灌、污泥农用、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甚至施肥均可能增加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或引起土壤理化性质的变化。
对于污染物在土壤介质中的迁移,除与污染物自身特点有关外,还与土壤中的气体、水分、植物吸收和微生物活动等因素有关。
因此,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局部性的特点。
即使是相邻的地块,由于使用目的不同、保护目标不同,其污染特征也存在差异。
针对区域性土壤具有差异性的特点,美国和德国采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结合的方式来解决区域土壤差异性的管理问题。
因此建议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应包含国家与地方标准。
目前我国上海、北京、浙江和重庆等省级地方政府已根据当地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了当地关于展览会场地、建设用地等的土壤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但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制订仍处于落后的局面。
<土壤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确立我国土壤保护优先的原则。
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性质赋予各级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的土壤具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
因此,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土壤类型和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土壤保护,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应覆盖完全,或者有专门的标准,或者标准内容中涵盖相应要求。
荷兰和德国在各自的《土壤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以保护土壤为先,我国在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中也应确定以土壤环境保护为先的原则,如此土壤环境背景值在土壤环境保护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既是保护未利用土壤和各类保护区土壤的依据,又是考量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利用土壤环境背景值来全面评价土壤环境质量是土壤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土壤反退化机制的重要体现。
<土地利用方式>
国内外土壤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都相同,即保护土壤自身的生态安全和保护在土壤之上生活和工作的人类的健康。
土壤使用目的不同,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同。
如居住用地主要是满足人体健康(考虑老人、儿童)要求,同时兼顾绿化、景观等对土壤的要求;工业企业用地则主要是满足人体健康(成年人)要求,同时兼顾绿化、景观等对土壤的要求;对于未利用地,由于人类活动不固定,故而主要应满足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等要求。
美国根据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分别制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世界各国之间虽然采用的风险评估模型可能有所不同,但风险评价的理念是相同的。
荷兰对农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土地利用方式分别规定了干预值,对污染土壤进行分类,区别对待。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要求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风险管控。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的主要问题是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污染、治理与修复问题。
我国建设用地系列标准的制定方法是参照美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基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正在制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三次征求意见稿)》,与先前颁布的HJ25-2014系列标准配套使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延续GB15618-1995的方法,即采用农作物生态效应法,仅从农作物产量、生长、质量和土壤微生物活性等几方面考虑其临界值,与美国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为目的的生态风险评估方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我国农用地管理参照现行建设用地的管理模式,制订《农用地土壤筛选值》标准,并配套制订农用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验收等系列标准。
未利用地采用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进行管理。
<土壤污染防控>
欧盟通过有关水和空气的环境立法,在保护水和空气环境的同时,也间接保护了土壤生态环境。
与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水指令包括氮指令(91/676/EEC)和水框架指令(2000/60/EC),它们规定了一系列为预防通过土壤渗漏有害物质或营养物质污染地表和地下水的控制标准。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要求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订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减少了污染土壤的可能性,同时也减少了污染地表与地下水体的可能性。
3.2优化建议
通过对区域环境特点及土壤特性、土壤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控以及土壤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分析,我国土壤环境管理主要注重三方面,即反土壤退化、土壤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
建议将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为四部分(见图2),其核心是土壤环境质量系列标准,由土壤环境背景值、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土壤生态风险筛选值、土壤人体健康分析筛选值)、农业用地土壤生产力和土壤修复值4个系列标准组成;其次是土壤污染防控系列标准,对污染物以各种形态进入或有可能进入土壤的行为和方式进行管理、控制和预防;再则是土壤相关配套标准系列和土壤基础环境标准系列。
3.3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方案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是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思路。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和土壤特性、土地利用方式及环境管理需求、土壤环境保护目标等因素,在借鉴国外土壤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建议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优化方案为两级、四类的标准体系,其中,两级为国家和地方两个级别,四类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包含土壤环境背景值、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土壤修复值和耕地质量等级)、土壤污染防控标准体系、相关土壤配套标准体系和土壤基础环境标准体系。
具体优化方案见表1。
还需指出,土壤环境基准是指土壤中某一污染物对特定暴露受体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浓度。
尽管土壤环境基准不是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但它是制订基于土壤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安全为基准的土壤风险评价系列标准的基础,不可或缺。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土壤环境背景值、土壤筛选值、土壤生产力和土壤修复值4个系列标准。
建议由国家制定相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导则、规定程序和标准制定方法,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导则制订符合本辖区的相关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具体标准包括土壤环境背景值、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土壤修复值和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技术指南。
土壤环境背景值
为体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保护优先”的土壤环境保护政策,土壤环境背景值在我国土壤环境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土壤污染预防方面。
土壤环境背景值提供了判断污染与否和累积程度的基础,只有掌握土壤自然进化过程,结合土壤环境监测结果,才能确定被利用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的变化情况、对土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水平,以及判断土壤累积的原因。
土壤累积性评价是指利用土壤环境背景值来评价土壤环境中污染物含量的变化趋势,这项工作可以避免对高背景值土壤不符合实际的达标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避免高额修复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恐慌。
建议国家层面出台土壤环境背景值制订技术导则,给出土壤环境背景值制订的程序和方法,地方政府按国家制定的程序和方法分别确定地方土壤环境背景值。
对低背景值土壤区域,可以根据背景值评估土壤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土壤环境质量退化现象并采取必要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外土地普遍实行私有制,所以实际管理工作中较少考虑制定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与国外相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目标也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保护人体健康,二是保护土壤生态环境安全。
土壤风险评价系列标准由针对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价标准和针对土壤生态安全的风险评价标准两部分组成,即根据人体健康基准和土壤生态安全基准研究结果,通过相关模型计算,推导出相关污染物的风险筛选值,判断是否启动调查与评估工作。
建议参考国外经验,由国家制订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确定技术导则,规定筛选值确定的方法和程序,地方则根据国家导则和地方土壤特性、土地利用情况和保护目标,分别确定基于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安全的地方土壤污染物风险筛选值。
基准是风险评价系列标准制订的主要基础和依据。
目前,我国人体健康基准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一些研究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但距离具体制订我国土壤环境基准还有较大差距,正在制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三次征求意见稿)》仍主要以国外基准研究成果为依据。
因此我国的相关研究亟待开展。
土壤修复值
与土壤筛选值一样,土壤修复值也是根据土壤保护目标和土壤环境基准研究结果通过相关模型计算得出,用于判断土壤是否需要进行修复。
建议参考国外经验,由国家制订土壤修复值确定技术导则,规定修复值确定的方法和程序。
地方则根据国家导则制订土壤修复值及管理程序。
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技术指南
土壤生产力是由土壤肥力属性、发挥肥力作用的环境条件以及人为因素(外部影响因素)所决定的生产农作物收获物的能力。
农业用地土壤生产力水平决定着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此类标准制定方法基本上与土壤生态安全的风险评价标准相同,只是此类基准采用土壤农作物生产及质量安全基准。
因农业用地土壤的特殊性与农产品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该类标准还要考虑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其他因素(如土壤肥力、土壤水分、土壤生物和土壤污染等),所以单独作为土壤生产力系列标准。
当前农业部正在制订的《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技术指南》将我国农业土壤生产力划分为不同等级,正式发布后可为划定农业土壤生产力级别提供技术依据,地方政府可根据该指南制订符合本辖区土壤特点的《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地方标准。
<土壤污染防控标准体系>
土壤是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很多人类行为都可导致土壤中污染物的累积,严重的也可造成环境污染。
针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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