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便民体育设备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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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便民体育设备建设方案
城镇便民体育设备建设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
实现全面小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
近年来,全市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但与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相比,体育设施总量明显不足、分布不平衡,尤其是城镇住宅小区、公园、绿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缺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把便民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来抓。
要坚持就近方便、灵活多样、安全适用、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推进体育设施进小区、进公园、进社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
二、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
实现新(改、扩)建小区、社区、公园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便民体育设施全覆盖,城镇便民体育设施是指城市小区、社区、公园(含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活动设施。
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目标是2018年。
加上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精心设计和建设一批体育设施。
形成具有黄冈特色的体育休闲景观。
新(改、扩)建的小区以及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便民体育设施,按照“布体于绿(地)布体于(广)场、布体于(公)园、布体于景(观)布体于空(地)思路。
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态环境。
三、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
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并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新(改、扩)建住宅小区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商业社区项目、新建公园应结合自然条件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便民体育设施。
按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城市住宅小区便民体育设施规划占地面积人均不少于0.30.65平方米;公园、旧城改造项目体育设施占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划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二)严格管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并依法审批安排。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便民体育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三)健全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根据财力逐年安排并有所增加。
同时要多渠道、多元化筹措城镇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要把城镇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
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体育设施。
鼓励、支持居民和单位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新建、改建城镇体育设施时,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可以按规定给予优惠。
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采取由政府投入为主、体育彩票资助、部门适当补贴的办法解决。
新建、改建、扩建小区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便民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公园、绿地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公园、绿地的归属单位负责解决;社区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社区负责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公共场所配套体育设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利用、管理和保护好城镇便民体育设施
所在社区、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各地要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及使用纳入文明创建和体育先进单位年度考核评比内容。
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负责其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便民体育设施。
确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一、总则
1、编织目的
积极应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2、编织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经贸局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同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上级部门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一是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实现本质安全,尽可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少灾害的影响。
为此,平时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搞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各专业救援组织和群众熟悉应急救援的基本技术、方法和技巧,掌握自救和互救的知识,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经贸局、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经贸局主要职责:
(1)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单位:
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1、生产安全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预警行动
各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
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企业、区经贸局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区经贸局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企业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周围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5)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情况。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2、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
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五、预案完善
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子预案的制订
各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日常安全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
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一、实施原则和产权界定
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
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和“用户自愿”原则,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
对不愿意申请改造的用户,仍按原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表在建筑物外集中安装的供水设施产权以水表为界,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后。
水表在每层楼梯间或管道井内集中安装,供水设施产权以表前支线管道距建筑物散水坡1.5米为分界点,表前(或分界点前)供水设施产权归属供水经营者,维修保养由供水经营者负责(计量水表强制检定按《计量法》和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表后(或分界点后)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维护保养由用户负责。
注册水表产权属供水经营者。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七层以上的成套居民住宅及地势较高的住宅。
必须报供水企业审批,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未经同意安装二次供水设备,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二)对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装。
要求安装安全、美观,不妨碍住户通行等正常活动。
(三)根据户型、结构等实际情况。
同一单元或一幢楼应尽可能采用同一种形式改装。
(四)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对400户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
100户以下的可根据用户意愿选用IC卡智能水表或机械表。
(五)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材料。
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改造过程中。
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有选择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七)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
同步取消屋顶水箱。
(八)小区内公共消防必须安装消防水表。
消防水表所发生的水量,除用于消防灭火之外,水费由小区所有居民或单元居民共同分摊。
三、组织实施
(一)供水企业成立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黄冈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制定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规划和细则。
并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工作的进展情况、贸易结算计量水表的选用和安装工作的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具体的改造工作。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操作。
(三)新建住宅必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要求进行设计。
所需费用按实际计入住宅建造成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将分户给水管道和室外水表位纳入设计审查内容,以便落实“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供水管理方式。
对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和私自施工的供水企业可以不予供水。
(四)自本文下发之日起。
所发生“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对已建住宅要求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造的住户。
集体向供水企业提出安装申请。
供水企业受理安装申请后,按实地勘察、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所需费用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
(六)居民成套住宅户内供水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七)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住宅。
签订《供用水合同》
(八)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及管网维修、改造工程涉及到道路施工、占用绿地。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原品种补种。
(九)已纳入旧城改造三年内计划的以及违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实施“一户一表”供水企业有权不予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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