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由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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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由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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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由于
货物运输合同,由于
篇一: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
云南中烟工业责任有限公司
乙方:
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物流业务需要,委托乙方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货物香烟的运输送达。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安全、保质、及时、高效的送达的目的地给收货单位,乙方承诺所从事的运输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的合法经营及运输资质。
二、甲方双方约定本合同有限期为五年2014年10月至2019年10月止以签字盖章知日起全同生效,合同期满前3个月,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订运输合同,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双方应当从新签订运输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费用按照乙方实际承运的货物的重量计算,甲方每个月6号出单(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运输费用按月结算。
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完成的运输单数给予结80%的运输费用,剩余的20%的运输费用甲方暂扣二个月,作为风险保证金,待二个月期满后,已完成并结算的运输单无货损、财损及其它纠纷,甲方支付任何其保险费用(包括不限于乙方转运、卸货、
配送、人工费等费用)。
四、乙方根据甲方供货单位的《货物明细单据》、《货物提单》,核实两张单据跟实际运货物无误后,将运货物按照托运单位和甲方的要求运送给收货单位。
乙方应当保证收货单位如实地在相关单据上签收,乙方在结算运输费用时应当出具收货单位已签收的相关单据到甲方处进行结算运费。
乙方在运送过程中如发出其中单据跟实物不符或其它可能影响货物运输时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乙方除承担相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货物起运点:
昆明市区范围内(根据货物存放地点确定货物起运点,或者由甲方指定);货物到达地:
由甲方确定具体货物到达地点及实际的收货单位。
六、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的通知货物单据,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收货后及时、安全的安排运送货物。
除甲方特别要求货物运送期限外,乙方应当在正常、合理的期限内如实发行货物义务。
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和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委托运输工具)人员所支付的运费差额、甲方因违约给货主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期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运送货物的人员、车辆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派出的运输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如发事故或因乙方车辆和人员给甲方或者第三
人造成的相关物损、财损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
乙方承诺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发货时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承运货物价值证明文件向乙方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人及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九、甲方的责任
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到目的地。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单位,或需取消运输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或取消货运的要求,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有权调整相关费用,但在目的地及其所辖区内再增加任何费用。
2、因甲方原因而导致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单位时,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在乙方提交相关结算单据后,在结算日及时支付相应运费给乙方。
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是相应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单位和指定的地方。
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或《发货单》后,应根据通知或《发货单》的联系方式及要求到供货单位或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提货时结合《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
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格与实际不符同,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协议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运权;不得推脱运输。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向甲方或托运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司机或送货员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或送货员绝对不可以司客户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报告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发货单》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的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货物及时保管。
十、违约责
任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违约金为货物值的30%,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发货单》,作为乙方去甲方供货单位,托运单位提供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地提供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
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单位联系电话、地址在误,应当必须及时甲方联系导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如发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单位的,乙方必须将情况如实告知甲方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的过期到达,超过甲方或收货单位所要求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乙方需承担由此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如(地震、红水、漓石流、桥梁、道路断裂、火灾、盗窃、)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派专人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或损失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后延当放宽到货时间。
5、乙方如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推托甲方的运输业务,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协议形式约定。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
篇二: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
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合同的主体不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
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
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
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
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
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
但是,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合同的内容不同
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
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
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
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
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
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3、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
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
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
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
4、调整的法律不同
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
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
例如,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又如,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
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在性质上最接近于委托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
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合同法第406条明确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作为委托人,试图让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就应当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时存有过错。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
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但是,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可享受的十二种免责事项,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灾引起货损的情况下,只有当权利人证明该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
即在火灾导致货损的情况下,海商法又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归于货方,这又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
对此,要区别不同案情,在同一过错原则之下,正确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
篇三: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数量、运输价格:
1、货物名称:
铁精粉;
2、数量:
月运输量约3000吨;
3、运输价格:
______元/吨;
二、运输办法:
采用汽车分批运输方式。
三、托运时间及地点:
甲方于托运前一天通知乙方托运地点,乙方装车后跟时_______天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四、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货场后通知甲方收货验收。
五、付款方式:
待甲方收货验收完毕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运费。
六、违约责任:
托运责任:
1、甲方通知乙方派车运输,乙方车辆到达甲方装车地点后,甲方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甲方应按通知装车货物量价值的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全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乙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元。
2、乙方如将货物错到家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付给甲方其拖运货物
的所有货款。
且甲方无需付其一切费用;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相应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如有落失,短少、污染,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4、乙方派车负责联运的汽车运输的货物发生落失、短少、污染,损坏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合同签定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落失、短少、污染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化物的合理损耗(铁精粉合理损耗在1%以内,超过部分乙方应按货物本身价格赔偿甲方);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托运方:
承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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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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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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