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安全监察.docx
- 文档编号:13359485
- 上传时间:2023-06-13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1.19KB
煤矿电气安全监察.docx
《煤矿电气安全监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电气安全监察.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煤矿电气安全监察
一、煤矿供电系统的监察
1.矿井地面供电线路监察应按表7-2进行。
7-2矿井地面线路检查表
单位:
检查地点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
应有两回电源线路
2
两回电源线路分别来自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
3
任一回路均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
电源线路上均不得接任何负荷
5
严禁装负荷定量器
6
两回路架电源线不能共杆架设
7
防断线检查巡线记录
8
防倒杆事故检查巡视记录
2.矿井供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应在运行状态下互为备用。
当任一回电源发生故障时,不影响矿井供电。
当由于电源系统或继电保护等原因不能长期并联运行时,必须采用带电热备用方式。
(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行回路停电时,能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负荷。
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7)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8)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9)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②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有正常维护和检修条件;③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0)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房等主要设备机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在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即绞车与绞车、瓦斯泵与瓦斯泵可互引一回路作为备用。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11)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注明:
①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②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③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④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⑤保护接地装置的地点;⑥风流方向。
(12)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3)直接向井下供电(包括经过钻孔的供电电缆)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在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如果在局部通风机线路上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内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然后必须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4)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人井处装设避雷装置;②由地面直接人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③通信线路必须在人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15)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
(16)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二、机电设备硐室及监察
机电设备硐室是设置供电设备的重要场所。
机电设备硐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构筑方式支护。
(2)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巷道交通。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通风。
装设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关闭。
(4)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5)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同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6)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8)硐室内各种设备同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如果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9)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并严禁设集油坑。
(10)所有硐室内不应有滴水现象。
(11)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妨碍行人和搬运。
(12)硐室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要求。
(13)带油的电气设备,如果溢油或漏油,必须立即处理。
(14)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都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牌。
(15)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否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回检查值班人员。
(16)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17)硐室内必须备有灭火砂、电气火灾灭火器等灭火工具器材。
(18)硐室内必须备有高压绝缘手套、绝缘台、绝缘靴。
三、矿用电缆的监察
防止电缆漏电和短路着火是井下电缆监察的重点,要从电缆的选用、敷设、吊挂以及电缆的连接几个方面进行现场检查。
(一)电缆的选用
(1)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2)电缆实际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电缆规定的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3)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即保证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其电阻值应不超过规定值。
用于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Ω;其他电气设备用的电缆、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4)铝芯电缆:
①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井下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的电缆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②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电缆。
③发现铝芯电缆的接线盒温度较高时,必须停电处理。
④接地线不得使用铝芯电缆。
(5)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①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o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②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氯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6)非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t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
(7)低压动力电缆:
①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MVW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②非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③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8)电缆截面:
①电缆主线芯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②高压动力电缆的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允许负荷电流、电力网路的允许电压损失进行选择,并按短路电流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流过电缆的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应满足过流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要求。
③低压动力电缆的截面应按电缆的允许负荷电流、低压供电系统的允许电压损失进行选择,并满足电动机启动时对启动电压的要求。
流过电缆的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应满足过流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的要求。
④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使用的橡套电缆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按机械强度规定的最小截面积,并按表7-7选择。
表7-7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的最小截面
序号
用电设备名称
电缆主芯线最小截面积mm2
1
2
3
4
5
6
7
截煤机组
截煤机及功率相近的可弯曲输送机
一般小功率的刮板输送机
回柱绞车
电动装岩机
调度绞车
手持式电钻
照明设备
35~50
16—35
10~25
16~25
16~25
4~6
4~6
2.5~4
(二)敷设与悬挂电缆
(1)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不应敷设电缆,但在个别情况下,对电缆有可靠保护措施的,不受此限。
(2)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等地点中严禁敷设电缆。
(3)电缆必须悬挂:
①在水平巷道或倾角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②在立井井筒或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能承担电缆重量,并不得损坏电缆。
(4)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在承受意外重力时能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有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5)电缆悬挂点的间距: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6)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7)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
在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如果电缆同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电缆同风筒等易燃物品应分挂在巷道的两侧,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8)敷设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②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15倍。
③矿用铠装电话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2.5倍。
④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⑤橡套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9)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①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②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10)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的间距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和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以便摘挂。
(11)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以便识别。
(12)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如果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以便检修维护。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但应妥善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13)硐室内和木支架的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应定期在铠装层上加涂防锈油漆。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14)硐室内电缆应沿墙壁悬挂或敷设在电缆沟内,电缆沟应做成5%的坡度,以防积水。
(15)电缆进出硐室穿过墙垛时,为使电缆不受顶板压力的影响,必须用钢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通过底板引向机器的电缆也应用钢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16)移动式机械(如采煤机、装岩机、耙斗机、电钻等)用的电缆要妥善保护,避免被机器撞击、砸压、炮崩和工具损伤。
在工作面悬挂电缆可用木楔子。
(17)电缆在运行中要定期检查,注意电缆的绝缘电阻及温升,观察电缆的悬挂状态是否会受到机械损坏;经常观察电缆连接处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18)电缆、接线盒、终端盒在敷设和运行中都不应受很大的拉力。
(三)电缆连接
(1)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防爆类型(各种矿用防爆型、矿用一般型等)相符的接线盒。
(2)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同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3)不同型电缆(例如,纸绝缘电缆、橡胶电缆或塑料电缆)之间不得直接连接,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4)同型电缆之间连接时,除按不同型电缆之间的连接方法进行连接外,还可直接连接,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纸绝缘电缆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缆接线盒连接,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②橡胶电缆的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胶电缆的修补)必须使用硫化热补或同热补有
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胶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③塑料电缆的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要求。
(5)电缆与电缆的连接以及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通过电缆接线盒、插销连接器、母线盒等连接装置,不得有明接头、冷包头和“鸡爪子”、“羊尾巴”。
(6)电缆应整体进入电缆引人装置,并用防止电缆拔脱装置压紧。
(7)高压油浸纸绝缘电缆相互连接用的电缆接线盒中应灌注绝缘充填物。
设在平巷井筒或斜巷的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或吊起,注意接头不得承力,接线盒上方无淋水。
对使用沥青绝缘充填物的电缆接线盒,在其前后10m以内的井巷中,不应有易燃物。
如果有易燃物时,应用石棉板等难燃物或不燃物遮盖,以防电缆接线盒爆炸时带火的沥青充填物溅上而引起燃烧。
(8)井下橡套电缆直接连接时,应按规定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硫化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工艺进行连接,不应有冷接头。
井下应急连接或修补橡套电缆时,应采用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浇注工艺,线芯连接采用压接工艺。
冷补的电缆在采掘工作面结束后,应进行浸水耐压试验,试验合格的电缆方可继续使用。
四、矿用电气设备的监察
一、矿井电气设备选用与使用环境条件的监察
防爆型电气设备在其外壳的明显处必须具有红色凸纹或凹纹EX标志。
铭牌应包括防爆标志、防爆类型、防爆类别、防爆合格证编号等。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准用证’’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井下供电应做到: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二、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监察
(1)隔爆型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取得合格证。
(2)外壳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3)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齐全完好。
(4)隔爆接合面的间隙、有效宽度和表面粗糙度符合规定,螺纹隔爆结构的拧入深度和啮合扣数符合规定。
(5)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完好,零部件齐全,无缺损,电缆连接牢固、可靠。
一个电缆引入装置只连接一条电缆。
密封圈外径与电缆引人装置内径之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密封圈外径不大于20m时,其内径差不大于1.0m;②密封圈外径大于20m、不大于60mm时,其内:
径差不大于1.5m;③密封圈外径大于60n皿时,其内径差不大于2.0mm。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公称外径之差不大于1.0mm。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严禁包扎其他物。
不用的电缆引入装置用厚度不小于2.0mm钢板堵死。
(6)连锁装置功能完整,保证电源接通打不开盖,开盖送不上电;内部电气元件、保护装置完好无损、动作可靠。
(7)接线盒内裸露导电芯线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符合规定;导电芯线无毛刺,上紧接线螺母时不能压住绝缘材料;外壳内部不得增加元部件。
(8)在设备输出端断电后,壳内仍有带:
电部件时,在其上装设防护绝缘盖板,并标明“带电”字样,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9)接线盒内的接地芯线必须比导电芯线长,即使导线被拉脱,接地芯线仍保持连接;接线盒内保持清洁,无杂物和导电线丝。
(10)隔爆型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无滴水、淋水,周围围岩坚固;设备放置与地平面垂直,最大倾斜角度不得超过150。
三、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监察
(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取得合格证。
(2)外壳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3)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齐全完好。
(4)连接的电气设备必须通过联检,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5)外壳防护等级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
(6)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最高输出电压和最大输出电流均不大于规定值。
(7)两组独立的本安电路裸露导体之间,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8)保护性元件或组件必须双重化或多重化。
五、保护接地的监察
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构架用导线与埋在地下的接地极连接起来,称为保护接地。
对电气设备实行保护接地后,当电气设备绝缘破坏使外壳带电时,人身即使接触了这个带电的外壳,因为接地装置与人体构成了并联电路,对人体起分流作用,大大地减小了通过人体的电流,这样就减少了人体触电的危险。
所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是预防触电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外壳
(1)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2)设备外壳的保护接地连接线必须完整、连续,接头无松动、锈蚀,接地线无断裂或断面减小。
(3)每台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独立的导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并使用专用的接地螺钉。
(4)接地连接导线应与接地母线焊接。
如果是螺钉连接,必须使用镀锌、镀锡螺钉和螺母接牢;绞接时,绞接要牢固,其长度不小于100m。
(5)接地装置的材料必须使用铜材或钢材。
(二)保护接地网
1.主接地极
(1)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同主接地极连成一个总接地网。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如果不能同主接地极相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2)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一块,并由面积小于0.75m2、厚度不少于5mm的耐腐蚀钢板制成。
(3)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积小于50mm2的铜线、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2.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3)每个单独设置的高压电气设备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4)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无低压配电点时,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道、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7)设置在巷道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相同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8)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眼,并垂直全部埋人底板。
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人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9)低压机电硐室的辅助接地母线,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包括辅助接地母线)的连接,电缆接线盒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rn、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扁钢。
(10)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6mm的裸铜线。
3.采掘移动设备保护接地
(1)采掘工作面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用橡套电缆中的接地芯线与配电点的控制设备外壳相连。
(2)通过电缆接到低压配电点的局部接地极,应组成一个保护接地网,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三)保护接地的测试检查
(1)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
(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
,超过时应及时更换。
(3)每年应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进行详细检查
六、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及停送电作业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采区电钳工可对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没备进行修理。
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者,不受此限。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采用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电制度;严禁有约时停送电现象发生;断开了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锁住,并在操作手把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3)检修电气设备前要填写检修工作票;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验电、接地、放电工作,在煤矿井下应在瓦斯浓度为1.0%以下时进行。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4)部分停电作业应有遮挡。
检修完恢复送电时,应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5)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操作票。
操作票中必须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严禁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6)操作时,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失爆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和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各矿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
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经过专业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还应按数量配齐。
(9)矿井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 电气 安全 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