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六辩护与代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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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2018年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历年真题是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好的工具,希律法考研究中心依据科目组编了《2018刑诉真题卷》,关于刑诉考试的考点和真题,将会在真题卷中详细解析。
《2018刑诉真题卷》收集了2007年-2017年全部真题以及2003年-2006年的部分真题,每道题都从立法、理论、司法实务方面进行解析,力求让考生对每一道真题了解得详细、透彻,并将考点罗列。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刑诉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
一、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I
二、刑事诉讼法所占分值年度表II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1
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0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6
专题四管辖23
专题五回避32
专题六辩护与代理37
专题七刑事证据46
专题八刑事强制措施72
专题二十五案例分析与论述题227
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2010-2017年考题在本章的分布情况
考点一辩护
经典考题:
(2016-卷二-25单选题)
6-1.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
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考点】辩护人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
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须在其任职所在地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例外的是,如果齐某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是可以担任A县法院所审案件的辩护人的。
所以,A项说得不完全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
最高检《刑诉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定: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根据上述规定:
齐某或者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但是齐某和洪某可以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所以,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
最高检《刑诉规则》第40条第1款规定: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齐某和洪某可以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所以C项错误。
D项正确,可选。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6条第3款规定: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齐某已经从A县法院辞职,洪某也已经不是A县审判人员的配偶,其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所以,D项正确。
【答案】D
经典考题:
(2016-卷二-26单选项)
6-2.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
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考点】辩护制度;辩护人权利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根据上述规定:
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只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3条规定: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因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其与姜某的往来信件内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因此,看守所可以依法对信件进行截留、复制、删改。
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规定: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C项并未说明辩护律师姜某是以何种形式申请调取,也就不一律要求“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所以,C项错误。
D项正确,可选。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依据上述规定:
姜某可以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所以,D项正确。
【答案】D
经典考题:
(2016-卷二-27单选题)
6-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考点】辩护律师职责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A选项和B选项错误,不应选。
A项的“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与B项的“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均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证据范围,所以A、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
C项的“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属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辩护人依法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所以,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应选。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不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辩护人无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所以,D项错误。
【答案】C
经典考题:
(2016-卷二-28单选题)
6-4.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
【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王某系聋哑人,在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王某系聋哑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
根据《高法解释》第180条第二款规定: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王某系聋哑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其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即使王某同意,法院也不可以开庭审理。
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一款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可以实行独任审判的,只有适用简易程序;而且简易程序只可能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根据上述规定:
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就不可以实行独任审判。
故D项错误。
【答案】B
经典考题:
(2015-卷二-69多选题)
6-5.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考点】有效辩护原则
【解析】刑事诉讼有效辩护原则,体现对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确认和保障,是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必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是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A项正确,当选。
有效辩护原则的贯彻实现,在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基本格局中,有助于强化辩方的职能地位和作用,有利于裁判者在控、辩平等对抗基础上“兼听则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故A选项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
有效辩护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始终,而不是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当然,审判阶段是被告人有效辩护的集中体现,而且开庭审判阶段的集中辩护,往往是建立在开庭审判前,在从程序上、事实证据上充分辩护和辩护准备基础上的,是有效辩护原则得到贯彻的前提和保障。
所以,B选项中“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的表述有误,不可选。
C项正确,当选。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一是体现在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确认;二是确认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义务;三是国家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
因此,出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在法庭审理中—般不限制辩护方发言的时间,故C项正确。
D项正确,当选。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对辩护具有实质意义,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有担当起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予以有效辩护的职责。
如果法律援助律师没能担当起辩护人职责,没能凭借自己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故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ACD
经典考题:
(2014-卷二-68多选题)
6-6.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
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考点】辩护人权利;监视居住
【解析】A选项错误,不可选。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可见,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辩护律师会见与其会见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刘某所涉嫌的贿赂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会见应当由检察机关批准,而不是公安机关批准。
故选项A错误。
B选项正确,当选。
“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属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第112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故选项B正确。
C选项错误,不可选。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据此可知,侦查期间,洪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时,不得核实有关证据。
故选项C错误。
D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第四款: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规定:
洪律师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故选项D正确。
【答案】BD
经典考题:
(2013-卷二-29单选题)
6-7.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
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考点】辩护制度;拒绝辩护
【解析】A选项正确,当选。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8条第二款: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故本题选A。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即为同案犯罪嫌疑人,且二人之间益冲突,沈律师不可同为两人的辩护人,故只有A选项正确。
【答案】A
经典考题:
(2013-卷二-38单选题)
6-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
【解析】A选项正确,应选。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故选项A正确。
B选项错误,不可选。
被告人有委托和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权利,故B项错误。
C选项错误,不可选。
对于依法应当给予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过一次辩护律师辩护的,重新开庭再次拒绝的,法庭不予准许。
故C项错误。
D选项错误,不可选。
《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因此,合议庭可以准许部分被告人的拒绝辩护,准予后,或由其另行委托辩护人,或对其另案处理,但不能不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
故D项错误。
【答案】A
经典考题:
(2012-卷二-25单选题)
6-9.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解析】A选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故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故B选项正确。
C、D选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故C、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B
经典考题:
(2012-卷二-39单选题)
6-10.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考点】侦查;辩护人获得通知权
【解析】A、B选项说法错误,不可选。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故A、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选项说法错误,不可选,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答案】D
考点二代理
经典考题:
(2012-卷二-24单选题)
6-11.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考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解析】A选项错误,不可选。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A项所述仅指法定代理,所述不完全,故A项错误。
B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委托代理中,诉讼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故B项“法律有明文规定”说法错误。
C选项错误,不当选。
诉讼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故C项“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的说法错误。
D选项正确,当选。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D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D
经典考题:
(2010-卷二-22单选题)
6-1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考点】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解析】A选项错误,不可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A项所述“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赵律师、孙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不符,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故此,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故B项正确。
C选项错误,不可选。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所以,赵律师、孙律师皆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故C项错误
D选项错误,不可选。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对独立,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转移。
而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越过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除非事后获得被代理人追认,否则,法律效果不及于被代理人。
D项所述“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错误。
【答案】B(原答案为A)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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