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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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序号
标准、规范名称
版本号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4
砌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03-2011
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6
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11修订)
GB50204—2002
7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7—2002
8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24-2010
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6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7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1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20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2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
2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
2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
24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25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26
钢筋焊接验收规程
JGJ18—2012
27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2010
2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
JGJ59—2011
2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3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31
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第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第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第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第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第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第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第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位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第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
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桩径允许偏差(㎜)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
-20
<1
70
150
D>500㎜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第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第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土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第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4《砌体工程施工规范》GB50203-2011
1第,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第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第
4第,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第
6第
7第
8第
9第,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第,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11第
12第
13第
14第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块,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第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的质量硬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第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第,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第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第,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溶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当焊缝长度不足200㎜时,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应不小于200㎜,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第,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
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第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构件直立,在两段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8第
检查数量:
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
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见120页表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H/1500,且不应大于25.0
9第
检查数量:
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
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表11.3.5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弯曲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2500+10.0),且不应大于50.0
见120页表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H/1500,且不应大于25.0
10第,且所测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
跨度在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在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1第,涂层干漆膜总厚度:
室外应为150
m,室内应为125
m,其允许偏差为-25
m。
每层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
m。
检查数量:
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2第,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
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
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
6《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11修订)》GB50204—2002
1第,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第
3第,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第,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第,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要求:
当设计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第,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7第,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时间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8第,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9第;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10第,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统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1第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直来那个指控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2第,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3第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4第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测量,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5第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1第,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第,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8第,应采用取固定加强措施。
9第,不得有渗漏现象。
10第,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11第,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2011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低于设计厚度的90%。
5.2.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畅通。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第,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的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检。
2第
3第
4第,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第,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200㎜,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6第,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7第;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第,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第,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第
4第
5第,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第,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第
8第
9第
10第
11第
12第,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第,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第,安装必须牢固。
15第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
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2.1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查验相关材料。
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3.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
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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