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破产清算审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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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破产清算审计报告
关于最新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导语:
清算审计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报告一: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
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对其执行的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正常审计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一般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基准日,审计的期间一般为基准日前三年的年初至基准日间的三年时间,必要时可继续向前追查。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以及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以下从资产、负债、损益三方面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要点进行剖析。
一、资产类
(一)货币资金破产企业的现金应移交给管理人,银行存款也应全部
转入管理人新开设的账户。
货币资金的交接应由审计部门进一步查证账面现金余额与管理人接收的现金金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转至管理人账户的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
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如属于单据未及时入账,应搜集未入账的单据并予以补入账;如属于其他原因造
成的账款不符,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如以法定代表人、会计或是经办人的名义开立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
如存在,应通过询问、调查、核对等方法,对上述记录的每一笔存取金额进行辨认,将其中属于破产企业的收支款项补记入账。
(二)预付、应收款项审计部门应对每一笔预付、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余额、账龄等进行逐一审计确认。
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并且已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应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对其中确已无法收回的,可由清算组出具说明后予以冲销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可采用检查、函证或是替代程序,并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予以确认。
在核查预付、应收款项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放弃债权的行为,并提请审计部门注意。
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存货、固定资产
由于破产企业一般都要进行审计与评估,有时还涉及到资产拍卖,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复执行,管理人应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拍卖师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执行盘点程序。
对于存货,可先将财务的数量金额账与仓库的数量账进行核对,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后,再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将盘点结果与经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
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故对于盘点结果一般不需要进行调节。
对于盘点数小于账面数的,可能存在的原因有:
正常损耗;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毁损、被盗等;有部分存货寄存在外单位等。
对于盘点数大于账面数的,应注意是否有外单位寄存在破产企业的存货以及是否有账面已作销售处理但客户单位尚未提货的情况,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由审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审计部门、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
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一般要处置变现,必须要进行评估,而对破产企业的评估一般选用清算价值类型,故固定资产账面折旧计提额大小对其评估值基本没有影响。
因此从清算角度考虑,审计部门不必对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与否予以过多的关注,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该事项。
在分析审计报告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提请审计部门注意。
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负债类
(一)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包括: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该项债权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一般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管理人经过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金额后,由审计部门在报告中披露。
其中,"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确定,"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确定,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应列入"其他应付款"的相关科目。
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划分为两块:
一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是除第一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划分的原因是因为这两项费用的受偿顷序不同,第一项费用为第一顺序,第二项费用为第二顺序。
因此审计部门应将这两项费用分别列作"其他应付款"的两个不
同子科目。
(二)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
审计部门应按照正常审计的程序,采用分析性复核、重新测算、检查凭证、核对纳税申报表等程序对这两个科目进行审计。
待税务部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后的数据与其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待双方调整一致后最终确定这两个科目的审定数。
(三)长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数据提交审计部门,将申报数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
如申报数大于账面余额,审计应会同管理人检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原始票据,是否有破产企业财务未入账的情况,如果存在该情况,应向破产企业原经办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了解其真实性,并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入账。
审计部门还应检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是否将财务账面所记录的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全部扣除,在双方调整一致后最终确定每一户的余额;审计应注意,对于银行借款或是其他带息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在对上述负债进行审计时,应会同管理人查明是否有财产担保,并应获取担保抵押协议、抵押清单,对于需进行抵押登记的查明是否已进行了登记。
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并将审查结果向管理人汇报。
对于账面有记载,但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审计可视为债权人已放弃债权,将未申报部分予以冲减,调增净资产。
但新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因此审计报告中应对因债权人未申报而调减的负债金额予以披露,以引起法院、管理人及其他报告使用者的充分关注。
此外,对破产企业损益类科目的审计与正常审计基本相同,但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
报告二:
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组: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东方红1
号”)清算报表,包括XX年7月4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及清算财产表以及XX年6月24日至XX年7月4日的清算损益表及债务清偿表。
一、管理人对清算报表的责任按照清算事项说明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清算报表是集合计划管
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
设计、实施和维护与清算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算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清算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
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
错误导致的清算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清算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
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红1号清算报表已经按照清算事项说
明二所述的编
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XX年7月
4日的清算资产负债状况以及XX年6月24日至XX年7月4日的清算损益及债务清偿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颖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尤文杰
中国上海二○○七年七月六日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资产负债表
XX年7月4日
项目资产普通资产: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股票投资市值其中:
股票投资成本资产总计
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普通债务:
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佣金应付托管费其他应付款债务合计清算净损益:
清算净收益(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总计
计划管理人:
清算结束日XX-7-4
818,074,72,1,089,469,4,630,4,630,824,336,
5,793,5,793,
818,542,824,336,
计划托管人: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集合计划终止日XX-6-23
1,132,005,2,689,992,61,4,630,4,630,1,140,379,
321,195,785,177,
322,158,
818,221,1,140,379,
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XX年7月4日
项目普通财产: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股票投资市值其中:
股票投资成本债券投资市值其中:
债券投资成本买入返售证券待摊费用
其他资产清算财产总计
计划管理人:
清算财产表
清算结束日XX-7-4
818,074,72,1,089,
469,
4,630,4,630,
824,336,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预计可变现金额
818,074,72,1,089,
469,
4,630,4,630,
824,336,
计划托管人:
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清算损益表
XX年6月24日至XX年7月4日
项目
一、清算收益(清算损失以“-”号表示)二、存款利息收入清算收入小计三、托管费四、清算费用1、财产清理费2、诉讼费3、审计费4、银行手续费5、律师费清算支出小计
五、清算净收益(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
计划管理人: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本期数
818,221,407,818,629,5,80,
80,
86,818,542,
计划托管人:
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XX年6月24日至XX年7月4日项目
集合计划终止日本期增加XX-6-23普通债务:
应付管理人报酬321,195,应付佣金785,应付托管费177,
5,其他应付款
5,793,债务合计322,158,5,799,计划管理人:
债务清偿表本期减少
321,195,785,
183,
322,163,
计划托管
人: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清算结束日本期以现金清偿
XX-7-4
321,195,785,
183,
5,793,
5,793,322,163,
清算事项说明
XX年6月24日至XX年7月4日(除另有说明外,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1、基本情况
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
字40号文《关于同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的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机构和管理人,于XX年6月24日正式成立。
本集合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2年,自XX年6月24日至XX年6月23日止。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间实收参与资金为632,160,元(含利息转份额),折合
632,160,份计划份额,该资金已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安永大华业字(XX)第0687号”验资报告审验。
2、清算原因存续期限到期。
3、清算期间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于XX年6月23
日终止本集合计划,并于XX年6月24日开始清算,清算期自XX年6月24日开始至XX年7月4日。
4、其他重要清算事项
根据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红1号”清算方案的报告》的决定,首
先,对于因停牌而不能流通变现的股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由管理人用自有资金按停牌前一日的收盘价并考虑停牌后除权除息因素后的估值金额垫付,将停牌的股票在复牌后进行陆续变现,待全部停牌股票变现后,如果全部变现后的金额大于垫付的资金,这部分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投资者的份额进行再次分配;如果全部变现后的金额小于垫付的资金,产生的亏损由管理人承担。
其次,由于股票停牌等原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由管理人用自有资金垫付。
二、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自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
对于因停牌而不能流通变现的股票,详见“清算事项说明一之4”。
三、清算情况
自XX年6月24日起,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
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资产处置情况
1、截止XX年6月23日银行存款为1,132,005,元,清算期间收到银行存款8,313,
元(其中收到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自有资金的垫付金额5,793,元),偿还各项负债和费用共计322,244,元,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为818,074,元。
2、截止XX年6月23日结算备付金为2,689,元,清算期间收回2,616,元,清算结束日结算备付金为72,元。
3、截止XX年6月23日交易保证金为992,元,清算期间增加97,元,清算结束日交易保证金为1,089,元。
4、截止XX年6月23日应收利息为61,元,清算期间计提应收利息407,
元,清算期间收回元,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为469,元,其中应收银行存款利息468,元、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1,元。
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为应收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利息,计息期为自XX年6月21日开始至剩余财产分配日XX年7月9日。
5、截止XX年6月23日股票投资市值为4,630,元(其中股票投资成本为4,630,
元),系股票名称为西飞国际(股票代码000768)15万股于XX年5月18日停牌而不能流通变现,清算期间该股票仍处于停牌,清算结束日股票投资市值为4,630,元(其中股
票投资成本为4,630,元)。
(二)负债处置情况
1、截止XX年6月23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321,195,
元,清算期间计提管理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报酬元,偿还管理人业绩报酬321,195,元,清算结束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元。
2、截止XX年6月23日应付佣金为785,元,清算期间偿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佣金785,元,清算结束日应付佣金为元。
3、截止XX年6月23日应付托管费为177,元,清算期间计提托管费5,元,
清算期间偿还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费183,元,清算结束日应付托管费为元。
4、截止XX年6月23日其他应付款为元,清算期间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用自有资金的垫付金额5,793,元,清算结束日其他应付款为5,793,元,其中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结算备付金72,元、交易保证金1,089,元、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1,元、股票投资市值4,630,元(股票投资成本4,630,元)。
(三)持有人权益情况
截止XX年6月23日持有人权益为818,221,元,清算结束日持有人权益为818,542,元。
(四)清算损益情况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净损益818,542,元,明细如下:
项目
、清算收益(清算损失以“-”号表示)二、存款利息收入清算收入小计三、托管费(注)四、清算费用1、财产清理费2、诉讼费3、审计费4、银行手续费5、律师费清算支出小计
五、清算净收益(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
金额
818,221,407,818,629,5,80,-----
80,--
86,818,542,
注:
托管费5,元系XX年6月24日计提XX年6月23日的托管费。
四、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818,542,元,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将全部分配给本集合计划全部持有人。
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于XX年7月9日分
配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
截止XX年6月23日单位净值为元,清算结束日单位净值为元。
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组XX年6月24日至XX年7月4日清算事项说明
审计报告第页清算事项说明第页
清算审计重点应对破产清算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具体
为:
1.对破产财产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
包括:
(1)关注货币资金。
即审查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或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未
达账项;注意未达账项中无效行为的支付款项;对长期无法查明原因的未达账项报请‘清算组处理。
(2)关注应收款项。
即核对双方余额的正确性,要有针对性地审查部分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尤应注意有无收款不入账、退货不冲账、在账外循环,从对方套取现金的情况;应审查抵债物资质量的好坏,作价是否合理;应审查抵债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处理的手续是否合法。
(3)关注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项目)。
即要进一步审查验证实物资产的权属问题;审查实物资产的项目、数量、金额是否准确;审查评估的金额
和确认依据;审查实物资产上市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
(4)关注投资资产。
应依据投资协议和核算方法,结合企业清算情况,对不占控股权的投资只应按成本法核算并审查应收回的投资份额和投资收益;对占有控股权的则应按权益法核算,并审查最终的长期投资额。
2.对破产债务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
包括:
(1)核实应该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会劳动保险费等项是否均已清付。
(2)核查所欠国家的税款包括盘亏存货部分是否冲减进项税,对未抵扣的进项税和期初挂账的待扣税金余额与欠交部分应予以抵消。
(3)对企业所欠税款,必须由税务部门申报确认。
(4)审核确认破产债权时应关注。
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核时应注意担保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金额对担保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
3.对清算费用的审计。
包括:
(1)审核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时,一是要审核裁定宣告破产日的职工人数,二是要审核职工生活费的标准。
(2)破产财产管理,变卖或分配所需的费用。
(3)破产案件诉讼费。
(4)清算组发生的必需费用,包括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办公费用。
(5)清算期间发生的相关资产维护费用。
(6)审计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
(7)审核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称四金)的计交情况。
(8)权证过户费用。
(9)其他费用。
4.审核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正确性,重点关注审计差异及清算会计的调整事项。
5.审查剩余财产的分配是否公正,剩余财产在投资者之间的分配过程是否正确。
合并分立清算审计所需资料
企业提供资料核实表委托单位名称:
索引号:
A10
清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清算审计重点应对破产清算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具体为:
1.对破产财产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
包括:
(1)关注货币资金。
即审查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或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未
达账项;注意未达账项中无效行为的支付款项;对长期无法查明原因的未达账项报请‘清算组处理。
(2)关注应收款项。
即核对双方余额的正确性,要有针对性地审查部分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尤应注意有无收款不入账、退货不冲账、在账外循环,从对方套取现金的情况;应审查抵债物资质量的好坏,作价是否合理;应审查抵债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处理的手续是否合法。
(3)关注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项目)。
即要进一步审查验证实物资产的权属问题;审查实物资产的项目、数量、金额是否准确;审查评估的金额
和确认依据;
审查实物资产上市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
(4)关注投资资产。
应依据投资协议和核算方法,结合企业清算情况,对不占控股权的投资只应按成本法核算并审查应收回的投资份额和投资收益;对占有控股权的则应按权益法核算,并审查最终的长期投资额。
2.对破产债务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
包括:
(1)核实应该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会劳动保险费等项是否均已清付。
(2)核查所欠国家的税款包括盘亏存货部分是否冲减进项税,对未抵扣的进项税和期初挂账的待扣税金余额与欠交部分应予以抵消。
(3)对企业所欠税款,必须由税务部门申报确认。
(4)审核确认破产债权时应关注。
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核时应注意担保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金额对担保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
3.对清算费用的审计。
包括:
(1)审核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时,一是要审核裁定宣告破产日的职工人数,二是要审核职工生活费的标准。
(2)破产财产管理,变卖或分配所需的费用。
(3)破产案件诉讼费。
(4)清算组发生的必需费用,包括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办公费用。
(5)清算期间发生的相关资产维护费用。
(6)审计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
(7)审核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称四金)的计交情况。
(8)权证过户费用。
(9)其他费用。
4.审核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正确性,重点关注审计差异及清算会计的调整事项。
5.审查剩余财产的分配是否公正,剩余财产在投资者之间的分配过程是否正确。
报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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