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筑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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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筑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
工程名称: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18年03月21日
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xx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概念、方案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备注:
设计范围图详见附件一)
分类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单价
合计(元)
产品类型
暂定设计面积(㎡)
概念规划
单体方案设计
建筑深化设计
地上建筑面积
78330
含
含
含
20元/㎡
1566600
地下建筑面积
27580
含
含
含
12元/㎡
330960
设计费暂定总价
xxxx
注:
本项目计费方式为:
固定设计单价及据实结算进行计费,本合同项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设计费按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进行结算。
据实结算:
结算总价=固定设计单价*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实际产生的设计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方案设计开始前3日内
2
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及电子文件)
1
方案设计开始前3日内
3
航测图(复印件及电子文件)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
4
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
如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文件有所疑问或有缺漏,应在收到文件后两日内书面致函发包人,发包人负责解释或补全,否则视为设计人认可文件无疑问及缺漏。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设计周期
备注
1
概念设计
电子文件
15个工作日
原则上设计开始时间以设计费定金到账时间为准
2
报建方案设计文本
8套
15个工作日
上阶段设计工作甲方书面认可后
3
建筑扩初设计
8套
15个工作日
上阶段设计工作甲方书面认可后
4
各个阶段相应电子文件(含SU模型)
各一套
随各阶段设计成果一并提交
注:
设计成果提交以委托人通知为准;委托人需按时确认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对设计人提出的问题,需于24小时内给予答复或确认,否则提交时间顺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1897560元(大写:
壹佰捌拾玖万柒仟伍佰陆拾圆整),不含税金额为:
1783706.4元,税金:
113853.6元。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序号
付款比率
付款金额
付款时间
1
20%
379512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
2
20%
379512
规划及单体户型设计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后5个工作日内
3
20%
379512
提交报批文本,并经发包人认可后5个工作日内
4
30%
569268
完成方案文本修改并最终通过市规划局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
5
5%
94878
配合施工图院完成当期施工图设计后5个工作日支付当期的已完成工程量设计费
6
5%
94878
当期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支付
合计
100%
1897560
大写:
壹佰捌拾玖万柒仟伍佰陆拾圆整
注:
①乙方有义务在每次向甲方申请付款前(包含预付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甲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③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④在甲方从乙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⑤乙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甲方以前如发生丢失或被盗,乙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⑥乙方所附送或邮寄给甲方的设计款专用发票,由甲方妥善保管,如因甲方原因丢失发票,甲方须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交给乙方,乙方按规定程序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失。
上述设计咨询费含税,并包括设计人人工用费,建筑设计咨询成果制作费用,办公通讯费用和利润和设计人完成本合同义务所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以及设计人五次赴项目当地工作的差旅费用,超出五次,差旅费用待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由发包人另行承担,住宿标准为项目所在地四星级酒店标准间。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的节点收取每笔款项时均需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通过除现金和委托付款之外的方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设计人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
设计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xx
开设银行:
银行账户:
设计人对该信息负责,若因提供的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到款项的,由设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从约定提交时间起最长不超过20天,合同继续履行。
6.1.1.1设计人已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成果经发包人认可后,仍需要修改各阶段设计成果,设计修改工作量超出当前设计阶段20%时,按合同单价的50%结算计费,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工作量超出30%时,按合同签订单价结算计费。
6.1.2发包人因以下原因导致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合同)、重新明确设计费用的支付
6.1.2.1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6.1.2.2因政府主管部门对发包人已向设计人确认的项目整体定位、规划指标、建筑风格方向未作调整,而因为设计人设计把握不到位、设计效果不佳导致设计成果未被委托人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可,设计人免费进行修改,并不得顺延设计周期。
6.1.2.3其他设计任务书相关要求发生重大变更
6.1.3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6.2.2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资料及文件
6.2.3设计人保证其提交的设计成果无权利瑕疵,如果其提交的设计成果被第三方追及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2.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部、及地方标准图集由设计人自行出资购买。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定金抵作设计费。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金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阶段应付金额的百分之十。
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项目出现设计文本不审批或项目停缓建状况的,发包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设计人停止或延缓该项目的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当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后立即停止该设计工作并在5日内向发包人书面申报已完成的工作量并提交设计成果,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设计费用据实结算。
若设计人怠于履行上述申报和通知义务或违反发包人书面通知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对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设计成果不予结算,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7.3若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以不认可为由拒绝支付该阶段设计费,但又采用了此成果,发包人应当按照其采用设计人设计成果的状况,按照合同支付标准支付设计费。
7.4由于设计人自身的原因,延误了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要求所完成的各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阶段应收金额的百分之十。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收设计费。
7.6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必须是专为本合同约定项目而设计,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设计方案,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设计费,已支付的部分,设计人应返还给发包人,因此造成侵权的,一切责任均有设计人承担。
7.7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半年后,如重新启动时因外部情况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八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以及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任一种情况,将视为违约,违约一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但发包人支付至全部设计费后,设计人的前述权利(尤指知识产权)转移至发包人,设计讠人不得再行主张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十条其他
10.1设计人未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双方履约完成为止。
10.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应合理控制项目造价,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10.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0.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5上述安排若因基本建设后续各环节的需要,需要出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尤指税务、规划、审图、建设等)有要求,需要解决签约主体、付款主体、责任主体的不一致时,设计人应发包人的要求给予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示范文本合同、提供证明等手段。
10.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7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本合同规定外的设计咨询资料及文件份数的,设计人另行工本费
10.8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咨询工作服务的,发包人需另行付费。
10.9设计人的规划方案设计成果需使用本项目所在地相关单位盖章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1.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叁份
11.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正文,签订页面)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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