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持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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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政策
四、财政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围绕国家制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和出台的产业发展规划,对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先后设立了多项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涉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等,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障经济稳定增长。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中央财政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贴息、现金补贴等10条财政扶持政策措施,供企业查询了解。
财政扶持政策
序号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1
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3、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
4、工业领域自主创新;
5、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
6、中药材扶持;
7、行业标准体系建设;
8、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9、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67号)
2012年8月10日起
财政资金支持
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
2015年7月17日起
财政资金支持
3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
2015年5月12日起
财政资金支持
4
由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
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保费适当补贴,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试点期间重点支持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保险工作,对于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
财政补贴
5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
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
(一)农业:
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
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包括:
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
2012年3月19日起
财政贴息
6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
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三)支持技术创新平台。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四)支持区域集聚发展。
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不足的产业或技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规划》要求,以及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111号)
2012年12月31日起
财政资金支持
7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综合应用示范;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对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87号)
2015年4月2日起
8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
2015年5月31日起
财政资金支持
9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32号)
2013年2月7日起
财政贴息
10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第二条第五款
小型、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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