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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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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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知识问答
物业管理知识问答
1.什么是物业?
物业管理的主体是谁?
答: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这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所确定的。
物业管理主体是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选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物业管理。
2.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概念: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3.物业管理有哪些特征?
答:
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物业;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的延伸和完善,其经济活动方式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强调专业化的经营管理。
物业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业主处于主导地位。
(2)物业管理的合同化。
(3)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4)物业管理的有偿化。
4.物业管理有哪些原则?
答: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物业管理应坚持业主主导原则、权责分明原则、依法行事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统一管理原则、专业高效原则、收费合理原则、服务第一原则等基本原则。
5.物业管理有哪些模式?
答:
(1)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
(2)开发商组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是指由开发商以股东或合伙人身份组建的物业服务企业来进行物业管理。
(3)业主自行管理模式,是指由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的一种物业管理模式。
(4)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允许其他管理人参与。
6.什么是业主自治管理?
答:
业主自治管理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依据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共同约定,根据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务实施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基层民主管理模式。
7.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是什么关系?
答:
(1)经济合同的平等双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是一种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
(2)目标一致的利益双方;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是实现物业管理目标、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的合作者,利益目标完全一致。
(3)劳务和经济交换的双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
(4)职权范围各不相同的双方。
8.业主的含义是什么?
答: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这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六条所规定的。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不受国籍限制,也不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属性限制。
9.什么是业主大会?
答: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物业管理区域的自治管理机构。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最高权力机构。
业主大会是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以会议制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行使物业管理的民主自治权利,决定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切物业管理事务。
10.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答:
业主委员会是按照法定的程序,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统一承担对物业管理区域自治权限范围内物业管理事务的处理,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
11.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活动中哪些权利?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答:
业主有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业主大会有哪些职责?
答: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5)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6)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4.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如何成立的?
答:
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小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就应该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业主代表和开发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并在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15.业主表决共同决定的事项时,需经多大比例的业主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答: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16.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答: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款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据此,业主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之外,还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才能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17.业主可以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吗?
答: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18.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答: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据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是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的期限、未有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业主交的物业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它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答:
确定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管理部门申报小区物业收费等级,然后由物价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进行考核,确定收费等级,再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核定,并发放收费许可证。
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支出及办公费用,小区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
20.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没有续签,业主接受了服务应交物业费吗?
答:
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一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又予以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依法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即使双方还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也应视为合同已成立,业主应及时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21.什么是管理规约?
答:
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制定的管理规约,称为临时管理规约,具有与管理规约相同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效力看,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1)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3)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4)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5)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6)业主应尽的义务;(7)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22.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答:
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1)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5)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7)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8)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9)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1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23.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3)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及时了解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5)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6)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7)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临时会议有哪些要求?
答: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还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一般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25.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哪些法定形式?
答: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26.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哪些要求?
答: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27.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哪些情况和资料?
答: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3)物业服务合同;(4)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8)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28.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如何筹集?
答: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对于该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29.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及交接有哪些规定?
答: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30.业主在小区公共绿地上种庄稼,可以吗?
答:
小区的共用绿地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个别业主是不应该在上面中庄稼来牟取私利的。
31.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矛盾纠纷,由谁协调解决?
答: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32.对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2)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3)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4)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5)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6)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8)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9)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10)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33.业主在居住的过程中,遇到墙体长毛、地基下沉等一些工程质量问题,找谁来维修?
答: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第80号令)规定,房屋工程质量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保修期满后,按照开发建设单位和管房单位签订的协议,通常由房屋托管单位负责维修。
34.在封闭小区里,业主停放的车辆受损,自行车、摩托车丢失,物业公司应该负责吗?
答:
封闭小区的保安人员主要是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秩序的安全防范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同时协助当地派出所预防一些治安案件的发生。
因此,业主停放的车辆受损,自行车、摩托车丢失的责任委托,要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是否有具体保管约定来决定。
如果是双方就此没明确的约定,物业公司对此是不承担责任的。
35.业主不在家,楼上发水,物业公司能否破门检修?
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小区发生漏水的安全事故,物业有义务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险。
36.什么情况下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答: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3)不履行业主义务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5)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还规定:
(1)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2)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37、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住宅的养老金。
38、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9.房屋维修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
房屋维修基金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40.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答: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
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归谁所有?
应当如何使用?
答: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款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小区内出现违章建筑,物业公司应该负责吗?
答:
小区内的违章建筑应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区域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物业企业发现个别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应及时向所在区城管部门报告,对其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制止不了的,要求城管部门配合处理,以保持建筑物的安全和完整,为广大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43.物业公司禁止封闭阳台,窃贼入室行窃,谁来负责?
答:
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为了便于管理禁止业主建筑合理的自卫设施设备,而留下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应依法依约尽职履行安全保卫义务,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和登记,坚强巡防,采用得力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小区的公共秩序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禁止业主封闭阳台,留下安全隐患,未尽保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4.物业服务费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由四部门组成:
一是用于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和修缮费用;二是各种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清掏费用;三是用于环境保洁和绿化的费用;四是用于社会保安的费用(具体哪些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
45.物业服务费主要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46.房屋没有居住,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费?
答: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已出售或出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由于物业费用主要用于本小区的卫生、保洁、绿化费用及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
个别业主购房后会暂时不入住,但物业企业并未停止公共性服务,个别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因未入住而不交纳物业费,是对其他业主利益的一种侵害,因此,每位业主自购房办理手续后,就应该向物业企业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
47.物业费不及时交纳为什么要收取滞纳金?
答:
物业费收取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
一些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既侵害了大部分业主法人利益,又影响了物业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因此,根据《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的,物业企业可以按照应交纳金额的0.3%按日加收滞纳金。
拖欠3个月以上的,物业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48.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答: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给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物价部门申报本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物价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办法考核该小区的收费等级,并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通报。
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49.业主出租物业、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如何交纳物业费?
答: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由物业产权交易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交纳作出明确约定。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使用人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0.交纳物业服务费有何规定?
答: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已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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