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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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范本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备选库的管理
第七条重庆市审计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用于选取被委托人。
备选库是具备一定条件、符合审计机关要求、能够胜任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备选库依照中介机构的规模分为甲库和乙库,规模划分的标准由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机构在主城区,执业三年以上;
(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
(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备选库由法规处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登记、调整,作到库表相符,保证备选库资料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备选库主要记录中介机构以下情况: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机构地址、执业人员名单及资格;
(二)财政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质及时间;
(四)主要业务及年度收入;
(五)我局委托审计实施情况及质量评估,包括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审计金额、查出问题金额、审减和收缴金额等;
(六)执业纪律、信用、廉洁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法规处根据了解的情况填写《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审批表》(附件1),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录入备选库。
第三章委托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确定委托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形式。
必要时,可以采用指定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随机抽样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被委托人。
指定委托应当按照审计业务会决定或者局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确定被委托人。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审计业务会的决定确定被委托人。
第十三条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承办处室根据审计项目的情况提出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填制《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审查表》(附件3)。
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一)承办处室、处室负责人;
(二)需要委托的审计项目名称;
(三)经费来源、付费总额及计算依据;
(四)委托形式;
(五)审计目标;
(六)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
(七)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
(八)审计质量要求;
(九)审计纪律要求;
(十)审计工作要求;
(十一)完成时限;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承办处室将委托审计实施方案送法规处、综合处复核后,报局审计业务会(小型业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采用随机抽样确定被委托人的,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在备选库中随机抽取被委托人。
在同一年度内,采用不重复随机抽样。
第十六条随机抽样时,由监察室派人到场监督。
抽样后,承办处室和监察室、法规处在《委托审计随机抽样结果报告单》(附件4)上签署意见,确认抽样结果。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是中介机构曾承办、参与编制预决算的建设项目;
(二)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中介机构代理会计工作、担任会计审计顾问的单位;
(三)被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有其它应当回避情况。
承办处室在与被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应当告知回避规定,了解被委托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况。
第十八条因被委托人不接受委托、应当回避、或者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被委托人的,由监察室、法规处调查核实后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被委托人。
第十九条承办处室在委托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评估委托审计质量,填写《委托审计质量评估表》(附件5)送法规处,由法规处审核后录入备选库。
第四章委托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承办处室按照局审定的方案与确定的被委托人协商委托事宜,持局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附件6)与被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附件7),并将审计业务约定书抄送办公室及综合处、法规处、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依据及目的;
(二)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
(三)完成时限;
(四)被委托人在受托期间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提交资料和结果的要求;
(五)审计经费及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承办处室应当在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妥善组织委托审计,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被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协调、查看现场、交换意见等重要事项,承办处室应当派人参与、牵头。
第二十四条被委托人在审计中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
被委托人在受托期间应当遵守审计机关廉政、保密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被委托人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调查后,将有关情况和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被委托人完成现场实施工作后,应将审计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书面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及时移交承办处室,并编制《委托审计移交资料清单》(附件8)。
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被委托人移交的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被委托人补充、纠正。
第二十七条承办处室应当根据被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填写《委托审计复核表》(附件9):
(一)审计目的是否实现;
(二)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完整;
(三)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审计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
(六)评价、定性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承办处室利用委托审计的结果报告拟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承办处室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研究处置意见。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处理处罚的,由承办处室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其他业务文书的复核、审理、发出、签收等程序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复议、诉讼涉及被委托人工作结果的,被委托人应当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听证、复议、诉讼和有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通报批评、移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提出的审计结果不符合委托要求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的;
(四)违反审计纪律“八不准”,以及保密、回避规定的;
(五)擅自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名义从事与该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六)擅自使用审计结果;
(七)不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备选库。
已经进入备选库的,由法规处填写《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库审批表》(附件2),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该机构从备选库除名:
(一)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二)有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三)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处罚的;
(四)有不良竞争行为的;
(五)不接受、不配合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机关委托的;
(七)将委托事项转包、分包他人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的;
(二)在招标中泄密、舞弊的;
(三)不履行指导、监督责任的;
(四)利用审计职权接受被委托人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未上交的;
(五)与被委托人串通舞弊的;
(六)故意为难、报复被委托人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业务约定书、招标资料、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书面结果、委托审计复核表,被委托人资质及其派出实施人员资格、付费凭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应当进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委托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参与审计机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法规处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审批表
推荐人姓名、单位
中介机构情况
中介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机构地址、网址、
联系电话
有关部门批准
成立时间
工商部门
登记时间
机构类型
注册资本
有关部门批准
执业资质及时间
主要客户及年度收入
委托审计实施情况及质量评估
执行执业纪律、信用、廉洁情况
其他相关情况
执
业
人
员
名
单
及
资
格
法规处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
批示
附件2
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库审批表
中介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机构地址、网址、
联系电话
有关部门批准
成立时间
工商部门登记时间
机构类型
注册资本
出
库
原
因
法规处负责人:
年月日
局主要领导批示
年月日
附件3
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审查表
申请处室:
年月日
处室负责人
审计组组长
审计项目名称
委托形式
(随机抽样、指定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经费来源
付费总额、
计算依据
其他事项
综合处意见
法规处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局主要
负责人意见
审计业务会
决定
附件4
委托审计随机抽样结果报告单
委托项目名称
承办处室
处室负责人
审计组组长
抽
样
过
程
及
结
果
样本总体为个,具体名称及编号:
1、******;2、******
抽中**号,即******事务所为被委托人。
监察部门对抽样工具进行了检查,符合要求。
承办处室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监察室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规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备选库管理员:
年月日
附件5
委托审计质量评估表
项目名称
业务处室
负责人
业务处室
名称
审计组长
项目实施
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审计经费(元)
参与审计
人员数量、资格情况(人)
审计金额
(万元)
查出违规
金额(万元)
查出收缴或审减金额(万元)
实际收缴或审减金额(万元)
审计实施
方案质量
审计日记
质量
审计证据
质量
审计工作
底稿质量
审计报告
质量
“八不准”执行情况
审计资料
移交情况
其
它
情
况
填报人:
时间:
年月日
附件6
授权书
授权人:
单位:
重庆市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
王耘农
职务:
重庆市审计局局长
被授权人:
(姓名、处室、职务)
授权事项:
一、授权***签订******事项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授权***代表重庆市审计局在委托审计期间履行职责;
三、******
授权仅限于上述事项。
授权事项结束时,此授权书自动终止。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时间:
年月日
附件7
审计业务约定书
委托单位(甲方):
单位名称:
重庆市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
王耘农
代理人:
被委托单位(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双方根据《合同法》、《审计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审计项目名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目的
……
二、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
……
三、完成时限
……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因乙方过错导致审计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审计业务及时予以指导和监督。
3.……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因为甲方的原因未按时完成约定的工作,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当按时完成约定的工作,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信守其它承诺。
3.乙方审计结束时,应当将审计方案、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果等审计期间形成的全部资料移交审计机关。
4.乙方在审计期间应当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
5.乙方有《重庆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实施办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告知甲方,并予以回避。
6.乙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审计资料和结果。
7.……
五、审计经费及付款方式
……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未按时完成工作并交付相关资料的,乙方按约定书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可从未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三)乙方虽完成工作但未达到甲方质量标准,又拒不按照甲方的要求补充、纠正的,乙方按约定书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可从未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四)因乙方过错导致审计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按约定书总价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可从未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同时,甲方可以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他相应责任。
(五)乙方违反《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至(七)项规定,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按约定书总价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可从未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二)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1.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2.……
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和合同附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时间:
时间:
附件8
委托审计资料移交清单
委托审计项目名称
移
交
被委托人
承办人
签名:
移交时间:
年月日
接
受
承办处室
承办人
签名:
接受时间:
年月日
移交资料名称及数量
序号
资料名称
单位
数量
页
附件9
委托审计复核表
委托项目名称
承办处室名称
处室负责人
复核人
被委托人名称
复
核
意
见
业务处室负责人: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重庆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是指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等、需要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聘请外部专业人员:
(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四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被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以下称被聘请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六条被聘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聘请工作。
第七条拟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承办处室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部分,提出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聘请人数;
(二)聘请时间;
(三)审计职责范围、内容、重点;
(四)经费来源、付费总额及计算依据;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承办处室将审计实施方案送法规处、综合处复核后,报局审计业务会(小型业务会)审定。
第九条承办处室依照审定的方案与符合专业条件的人员或者其隶属单位协商聘请事宜,持局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附件1)与被聘请人或者其隶属单位签订《聘用外部专业人员合同》(附件2),并将聘用合同抄送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处、监察室备案。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根据及目的;
(二)应当完成的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
(三)完成时限;
(四)被聘请人在受聘期间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提交资料和结果的要求;
(五)付酬金额、方式及计算标准、经费来源;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被聘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计机关拟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是被聘请人曾承办、参与编制预决算的建设项目;
(二)审计机关拟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被聘请人代理会计工作、担任会计审计顾问的单位;
(三)被聘请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有其它应当回避情况。
承办处室在与被聘请人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当告知回避规定,了解被聘请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况。
第十二条承办处室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评估被聘请人的审计质量,填写《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审计质量评估表》(附件3)送法规处。
第十三条承办处室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指导被聘请人完成指定工作,全面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被聘请人在审计中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
被聘请人在受聘期间应当遵守审计机关廉政、保密等规定。
第十五条被聘请人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调查后,将有关情况和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被聘请人应当按照承办处室的要求,将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移交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应及时复核被聘请人移交的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被聘请人补充、纠正。
第十七条承办处室应当对被聘请人提交资料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分配的工作是否完成;
(二)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完整;
(三)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复议、诉讼涉及被聘请人工作结果的,被聘请人应当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听证、复议、诉讼和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被聘请人的劳务报酬(不含交通、住宿费用)按照工作的难易程度、被聘请人职称计算。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建筑评估师、注册造价师等注册专业人员每工作日劳务报酬标准为200元—400元;其它人员每工作日劳务报酬标准为100元—200元。
审计机关与被聘请人隶属单位签订合同的,每工作日劳务报酬可向上浮动20%。
因特殊情况每工作日劳务报酬超过标准上限的,应当经过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本办法所称劳务报酬均为税前收入,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第二十条劳务报酬的支付应在被聘请人工作完成并经承办处室复核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被聘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通报批评、移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八不准”,以及保密、回避规定的;
(四)擅自以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该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的;
(五)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
(六)不履行聘请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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