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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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技术规范
第15节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技术规范
15.1基本情况填报
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填报,填报内容主要包含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料和燃料、产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15.1.1单位基本信息
1、排污单位所在地区是否属于重点区域,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为重点区域。
2、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额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15.1.2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共用单元。
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主要工艺根据生产线单元工艺流程的主要工序填写,包括配料、发酵、酶促反应、化学反应、分离、提取、精制、干燥、成品、溶剂回收及其他。
共用单元主要工艺包括物料存储系统、输送系统、纯水制备系统、循环水冷却系统、供热系统、空压系统、供冷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固废处理系统、事故应急池等。
15.2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值要求
15.2.1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值要求
15.2.1.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及污染物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源分为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
有组织排放源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包括发酵废气排放口、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锅炉烟囱。
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表15.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源及污染物项目
排放口类型
排放源
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
主要排放口
发酵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a、臭气浓度
挥发性有机物
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b
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挥发性有机物
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
烟气黑度、烟尘c、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锑、铬、锡、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
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
锅炉烟囱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d、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
一般排
放口
罐区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b
-
工艺酸碱废气排放口
特征污染物b
-
工艺含尘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
危废暂存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
注:
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a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见GB16297、GB14554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从严规定。
c许可排放量时以颗粒物计。
d燃煤锅炉烟囱须增加控制该项目。
无组织排放源
表15.2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排污单位边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项目
管控位置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
厂界
挥发性有机物a、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a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见GB16297、GB14554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从严规定。
15.2.1.2污染物许可排放值
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确定企业有组织排放浓度及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浓度限值。
许可排放量
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锅炉烟气
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D=R×Q×C×10-6
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D=R×Q×C×10-9
式中:
D——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
R——设计燃料用量,单位为t/a或m3/a;
C——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mg/m3;
Q——基准排气量,单位为Nm3/kg燃煤/燃油或Nm3/m3天然气。
表15.3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锅炉
热值
基准烟气量
燃煤锅炉(Nm3/kg燃煤)
12.5MJ/kg
6.2
21MJ/kg
9.9
25MJ/kg
11.6
燃油锅炉(Nm3/kg燃油)
38MJ/kg
12.2
40MJ/kg
12.8
43MJ/kg
13.8
燃气锅炉(Nm3/m3)
-
12.3
注1:
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
注2:
燃用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的基准排气量参考燃煤蒸汽锅炉确定,或参考近三年排污单位实测的烟气量,或近一年连续在线监测的烟气量。
2)危险废物焚烧烟气
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气量和年设计操作时数核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D=h×Q×C×10-9
式中:
D——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h——设计年生产时间,h/a;
Q——排气量(标准状态下),Nm³/h;排放源的排气量以近三年实际排气量的均值进行核算,未满三年的以实际生产周期的实际排气量的均值进行核算,同时不得超过设计排气量;
C——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³。
b)挥发性有机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发酵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工艺有机废气等主要排放口中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应同时满足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单位产品排放基准绩效两种方法核定的许可排放量。
1)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年许可排放量
各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气量和年设计操作时数核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Ei=h×Qi×Ci×10-9
式中:
Ei——第i个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h——设计年生产时间,h/a;
Qi——第i个排放口排气量(标准状态下),Nm³/h;排放源的排气量以近三年实际排气量的均值进行核算,未满三年的以实际生产周期的实际排气量均值进行核算,同时不得超过设计排气量;
Ci——第i个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³。
2)基于单位产品排放基准绩效的年许可排放量
各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应满足按下列公式计算的许可排放量。
E=S×a×10-3
式中:
E——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排污单位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值。
当实际产量平均值超过产能时,按产能计算,单位为t/a;
a——VOCs排放基准绩效限值,按表6取值;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后,从其规定。
表15.4主要原料药(中间体)VOCs排放基准绩效限值
单位:
kgVOCs/t产品
适用区域
维生素C类
维生素E类
青霉素类
咖啡因
头孢类
一般地区
30
100
600
400
25
重点区域
20
70
400
300
18
15.2.2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值要求
15.2.2.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及污染物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表15.5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源及污染物项目
排放源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a
废水总排放口
适用GB21904的排污单位
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总铜、总锌、总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硝基苯类、苯胺类、二氯甲烷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b、总磷b
适用GB21903的排污单位
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总锌、总氰化物
适用GB21905的排污单位
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c
总汞、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铅、总砷、总镍
-
生活污水排放口d
化学需氧量、氨氮
-
a明确排污单位外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21903、GB21904、GB21905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年许可排放量。
b对于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还应申请总磷、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c适用GB21904的排污单位执行该项要求。
d单独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放口。
15.2.1.2污染物许可排放值
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确定企业排放量额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
许可排放量
a)单独排放
排污单位生产单一产品的,废水中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D=S×Q×C×10-6
式中:
D——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
S——排污单位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值。
当实际产量平均值超过产能时,按产能计算,单位为t/a;
Q——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3/t产品,具体见附录D;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C——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mg/L。
b)混合排放
排污单位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废水中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D——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
C——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mg/L;
Qi——i产品工业废水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3/t产品;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Si——第i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值。
当实际产量平均值超过产能时,按产能计算,单位为t/a;
15.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15.3.1废气治理可行技术
烟气治理可行技术
执行GB13271的锅炉烟气和GB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治理可行技术见表。
表15.6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排放源
污染物项目
可行技术
执行GB13271的锅炉
颗粒物
电除尘、袋式除尘、电袋除尘
二氧化硫
湿法脱硫(石灰石/石灰-石膏、氨法)、喷雾干燥法脱硫、循环流化床法脱硫
氮氧化物
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
汞及其化合物a、烟气黑度
协同处置
执行GB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炉
烟尘
袋式除尘、电袋除尘
二氧化硫
湿法脱硫(石灰石/石灰-石膏、氨法)、喷雾干燥法脱硫、循环流化床法脱硫
氮氧化物
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
二噁英
急冷、活性炭/焦吸附、烟道喷入活性炭/焦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协同处置
a仅适用于燃煤锅炉
生产过程废气治理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表15.7生产过程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废气种类
适用情况
可行技术
工艺含尘废气
特殊原料药(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生产产生的颗粒物
多级过滤技术
其他药品生产产生的颗粒物
袋式除尘技术
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技术
工艺有机废气
VOCs浓度>2000mg/m3
冷凝回收+吸附再生技术
燃烧处理技术
1000mg/m3 吸附+冷凝回收技术 吸收+回收技术 燃烧处理技术 VOCs浓度<1000mg/m3 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技术 洗涤+生物净化技术 氧化技术 发酵废气 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发酵废气 碱洗+氧化+水洗处理技术 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技术 工艺酸碱废气 酸性废气 水或碱吸收处理技术 碱性废气 水或酸吸收处理技术 废水处理站废气、危废暂存废气 臭气浓度>20000(无量纲) 化学吸收+生物净化+氧化+水洗技术 10000<臭气浓度<20000(无量纲) 化学吸收+水洗技术+生物净化 氧化技术 臭气浓度<10000(无量纲) 水洗+生物净化技术 氧化技术 沼气 H2S>1000mg/m3 湿法化学或生物脱硫+干法脱硫处理技术 H2S<1000mg/m3 干法脱硫处理技术 15.3.2废水治理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表15.8水污染物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分类 废水类别 可行技术 主生产过程排水预处理技术 高含盐废水 蒸发预处理后,冷凝液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高氨氮废水 蒸氨预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有生物毒性或难降解废水 氧化或还原预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高悬浮物废水 混凝沉淀或混凝气浮预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高动植物油废水 破乳、混凝气浮预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达标排放或回用处理技术 综合废水 主生产过程排水预处理后的废水 收集输送至综合废水处理站; 预处理: 隔油、混凝气浮、混凝沉淀、调节、中和、氧化、还原等; 生化处理: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或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EGSB)、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法、缺氧/好氧工艺(A/O)、厌氧/缺氧/好氧工艺(A2/O)等; 深度处理: 混凝、过滤、高级氧化等; 回用处理: 砂滤、超滤(UF)、反渗透(RO)、脱盐、消毒等; 上述工艺串联组合处理后,回用或经总排口达标外排。 地面冲洗废水 储罐切水 水环真空设备排水 生活污水 废气处理设施废水 中水回用设施排水 初期雨水 消防废水 事故废水 循环冷却水排污水 余热锅炉排污水 装置内降温后,回用。 蒸馏(加热)设备冷凝水 制水排污水 中和后经总排口达标排放。 15.4自行检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15.4.1废气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执行。 表15.9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发酵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a 月 臭气浓度 年 工艺有机废气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a 月 特征污染物b 年 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a 月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年 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锑、铬、锡、铜、锰及其化合物) 半年 二噁英类 年 锅炉烟囱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c 季度 罐区废气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a 季度 特征污染物b 年 工艺酸碱废气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b 年 工艺含尘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危废暂存废气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a 季度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年 注1: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2: 有组织废气监测要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a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见GB16297、GB14554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从严规定。 c仅适用于燃煤锅炉。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执行。 表15.10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挥发性有机物a、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半年 a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见GB16297、GB14554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从严规定。 15.4.2废水监测 废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执行。 表15.11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发酵类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 日(自动监测a) 月(自动监测a) 总氮 日b 月(日b) 悬浮物、色度、总有机碳、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锌、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月 季度 化学合成类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 日(自动监测a) 总氮 月(日b) 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氰化物、挥发酚、总铜、硝基苯类、苯胺类、二氯甲烷、总锌、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月 季度 硫化物 季度 半年 提取类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 日(自动监测a) 月(自动监测a) 总氮 日b 月(日b) 悬浮物、色度、总有机碳、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锌、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月 季度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c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 月 烷基汞 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pH、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 月(自动监测a) 总氮 月(日b)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月 - 雨水排放口 pH、化学需氧量、氨氮 日d 注1: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2: 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应同步监测流量。 a水环境质量中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 b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应进行自动监测。 c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确定是否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该指标的监测。 d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15.5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台账形式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保存期限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台账记录内容 表15.12企业环保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信息 主要内容 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按批次至少生产设施、运行状态、投料量、产品产量等 原辅材料、燃料信息 原辅材料采购量、库存量、出库量、纯度、是否有毒有害等信息。 燃料应记录采购情况、燃料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废气处理设施: 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停运时段、药剂投加时间及投加量等。 废水处理设施: 预处理、综合废水处理、中水回用处理设施三部分,记录每日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进水水质及水量、回用水量、出水水质及水量、停运时段、药剂投加时间及投加量、污泥含水率、污泥产生量、污泥外运量等。 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 锅炉起停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监测记录信息 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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