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事故障碍异常标准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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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事故障碍异常标准概要
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准
(试行)
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评定事故障碍异常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对事故障碍异常的确定。
2引用标准
无
3专用术语定义
无
4执行程序
4.1人身事故
4.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4.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4.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1.3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4.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1.1.5员工从事与电力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4.1.1.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本企业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4.1.1.8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A)资质审查中,承包方没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未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未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未设有兼职安全员。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C)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4.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4.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4.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4.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人身事故者。
4.1.2.3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4.2设备事故
4.2.1特大设备事故
4.2.1.1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4.2.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4.2.1.3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特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
4.2.1.4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认定的特大事故者。
4.2.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4.2.2.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4.2.2.2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4.2.2.3220KV主变压器、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4.2.2.4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4.2.2.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4.2.2.6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4.2.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4.2.3.1 发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4.2.3.2 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
4.2.3.3 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50万及以上;发生介质泄漏,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2.3.4 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A炉膛爆炸
B锅炉受热面烧坏。
C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D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4.2.3.5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
4.2.3.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4.2.3.7 其它经集团认定为事故者。
4.3一类障碍标准
4.3.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检修或停止备用。
4.3.36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4.3.4 主保护拒动。
4.3.5 6KV及以上开关拉不掉闸。
4.3.6 柴油机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
4.3.7重要辅机退出运行或备用72小时。
4.3.8 每小时影响计划负荷50MW及以上时。
4.3.9其它认定的一类障碍者。
4.4二类障碍标准:
4.4.1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4.4.2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
4.4.3每小时影响计划负荷30MW及以上时。
4.4.3电气设备(含热工电源)发生异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4.4.3.16伏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4.4.3.26伏及以上断路器,由于电气、机械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操作或动作失灵(含误动)。
4.4.3.3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4.3.43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或其他重要电动机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4.4.3.56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项接地。
4.4.3.6柴油机退出备用超过8小时。
4.4.3.7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小时内各班连续放油量累计超过20公斤。
4.4.3.8主变压器部分冷却装置停用造成主变压器降出力2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4.3.9消弧线圈,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4.3.10SF6开关压力过极限值。
4.4.3.11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4.4.3.12电气、热工直流控制、保护回路总熔断器熔断。
4.4.3.13事故照明不能保持良好状态;发生设备异常运行,需要事故自投而未自投者。
4.4.3.14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防误闭锁装置停用,超过48小时。
4.4.4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4.4.4.1主蒸汽、再热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
4.4.4.2锅炉灭火(发电机未并网);
4.4.4.3锅炉尾部、电除尘内部可燃物着火;锅炉排烟温度超过133℃。
4.4.4.4制粉系统堵塞,引起停磨媒机处理;由于上煤、供粉中断或不及时,造成锅炉出力下降者。
4.4.4.5制粉系统爆炸,造成设备损坏或防爆门动作。
4.4.4.6电除尘器一通道发生二分之一电场停用。
4.4.4.7排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4.4.4.8大量跑干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4.4.4.9煤场、原煤斗、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
4.4.4.10碎煤机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4.4.4.11输煤皮带损坏超过20米。
4.4.4.12由于进水造成给煤机停运。
4.4.4.13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值。
4.4.4.14燃油储油罐油温超过规定值。
4.4.4.15卸油、储油、供油设备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36小时。
4.4.4.16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引起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30%以上。
4.4.4.17汽轮发电机组,电动给水泵轴瓦温度超过报警1值。
4.4.4.18汽轮机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
4.4.4.19汽轮机真空突然下降10千帕。
4.4.4.20除氧器水位(就地表计)低至规程规定值及凝汽器水箱水位低于规程规定值。
4.4.4.21高加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4.4.4.22机组正常运行期间,任一电动给水泵停用超过8小时。
4.4.4.23滤油机停用超过6小时。
4.4.4.24氢干燥器停用超过8小时或氢气湿度超标连续运行12小时以上。
4.4.5电气、热工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4.4.5.1运行中主要电气保护装置(具体范围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附录A)拒动、误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电气保护装置;电气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
4.4.5.2运行中主要热机保护装置(具体范围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附录A)拒动、误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热工保护装置。
4.4.5.3运行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动作后不回座,或回座后不严,需进行处理时。
4.4.5.4备用电源自投入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4.4.5.5重要电气、热工自动或调整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了运行操作或调整。
4.4.5.6信息系统事故顺序记录打印、事故追忆打印停用超过4小时;或故障录波器,故障顺序记录仪应启动未启动或因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清晰记录或数据时。
4.4.5.7信息系统中任意停用一套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4.4.6通讯和远动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4.4.6.1通讯和远动设备故障,影响了发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正常调度。
4.4.6.2通讯系统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4.4.6.3调度通讯电源出现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出现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发电厂生产系统主岗电话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生产指挥系统电话故障全停,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4.4.6.4雷击造成通讯设备损坏。
4.4.6.5调度电话录音设备发生应录音未录音或因功能失常造成录音功能不完整、不清晰,影响事故或运行分析时。
4.4.6.7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4.4.7仪表或仪表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4.4.7.1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含自动记录装置)失灵或停用
4.4.7.2锅炉就地水位指示一套失灵,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4.7.3仪表盘工作电源中断。
4.4.7.4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全部失灵;或任一火焰监视装置功能失常,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程序控制柜、终端单元柜、调节系统微机柜、变送器电源柜、汽轮机安全监测及保护装置柜、厂用电控制柜、工作电源失电时。
4.4.8一个月中汽、水质量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4.8.1化学除盐水电导率或二氧化硅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到6小时。
4.4.8.2锅炉给水pH值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4小时,或给水溶氧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4.4.8.3蒸汽中钠或二氧化硅含量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8小时。
4.4.8.4辅机冷却循环水达不到控制指标(包括浓缩倍率)的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4.8.5水内冷发电机的内冷水电导率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到8小时。
4.4.8.6pH表、电导率表和氧表等三种主要在线化学仪表中,任一块表的投入率低于80%或准确率低于90%;氢中氧量表、氢纯度表等故障停用,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4.8.7化学水处理设备即澄清器过滤器、离子交换器、再生系统及设备,预脱盐设备、各种水泵等,因故障停用或影响了供水超过24小时。
4.4.8.8运行中的变压器油或汽轮机油油质不合格,或汽轮机油颗粒度与水份定期普查不合格。
4.4.8.9水、煤、油、氢等项的化学监督报表报出错误数据,引起不良后果时。
4.4.8.10氢气供应不足或氢气系统中漏氢(含发电机本体),使发电机氢压降低超过20%或使氢气纯度下降低于96%时。
4.4.8.11由于跑油、跑酸、跑碱构成严重污染时。
4.4.8.12储存有害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发生泄漏。
4.4.8.13锅炉、气瓶及非生产用压力容器爆炸。
4.4.8.14检修中,发现汽轮机断叶片;汽轮发电机组、电动给水泵的轴瓦磨损严重;发电机、主变压器绝缘损坏;锅炉炉管(蒸发受热面、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腐蚀或烧坏时。
4.4.8.15生产现场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时;明火禁区失火、电缆夹层或电缆沟起火、汽轮机组油系统起火或氢气系统着火、爆燃。
4.4.9建筑质量及其它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4.9.1下水井、污水泵及系统不畅通,造成井内溢水或地面反水,延续4小时未能处理。
4.4.9.2生活供水中断超过2小时。
4.4.9.3电缆沟内积水,持续24小时未能处理。
4.4.9.4土建工程、日常维护工程由于施工质量或检修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时。
4.4.9.5暖气、制冷主系统泄漏,持续12小时未能恢复时。
4.4.9.6厂区内的下水沟、道、井盖或电缆沟盖缺一块及以上时。
4.5一类异常标准:
4.5.1通用部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5.1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非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4.5.5.2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4000元及以上时。
4.5.5.3由于跑油、跑酸、碱、树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及以上时。
4.5.5.4仪器、仪表、工具、机械和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时。
4.5.5.5生产场所或非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及以上时。
4.5.5.6高空作业落物,重量大于0.5千克或落物带尖刃时。
4.5.5.7起重作业中,被吊物发生坠落。
4.5.5.8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时。
4.5.5.9每小时影响计划负荷30MW以下时。
4.5.5.10值长未详细记录值长记录,出现故障不作记录或弄虚作假。
4.5.6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6.1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380伏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回路开路。
4.5.6.2 380伏及以下电气设备带负荷拉刀闸。
4.5.6.3 380伏重要电力电缆(包括电缆头和中间接头)短路。
4.5.6.4 主要辅助设备电动机温度和温升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4.5.6.5 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小时放油量累计超过10千克。
4.5.6.6 锅炉就地水位计照明中断4小时。
4.5.6.7 未能及时补氢和排污,使发电机氢压降低10%以上或氢纯度降至96%以下。
4.5.6.8 发电机自动励磁装置异常,被迫倒为手动励磁方式运行超过2小时。
4.5.6.9 由于主变部分冷却装置或通风装置停运造成降出力。
4.5.6.10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4.5.7热力机械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7.1锅炉水位、主蒸汽温或再热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数值。
4.5.7.2锅炉安全门动作(做试验除外)。
4.5.7.3锅炉事故放水动作(做试验除外)。
4.5.7.4任一安全门故障停用达到24小时。
4.5.7.5生产调度系统微机因故障停用影响调整。
4.5.7.6热控系统任一微机故障停用超过1小时。
4.5.7.7任一碎渣机故障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或碎渣机全部故障停运超过4小时。
4.5.7.8重油库全部供油泵或卸油泵故障。
4.5.7.9输煤皮带划破5米及以上时。
4.5.7.10输煤皮带重车停运。
4.5.7.11辅助设备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时。
4.5.7.12任一台炉原煤仓空仓(未造成机组降出力)时。
4.5.7.13电除尘器任一通道电场故障停运。
4.5.7.14任一化学制水设备全部故障停运。
4.5.7.15机组高压或任一低压加热器故障停运。
4.5.8保护或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8.1运行中主要辅助设备失去电气或热机保护。
4.5.8.2误投、停主要辅助设备的任一电气或热机保护。
4.5.8.3主要辅助设备的电气或热机保护拒动、误动。
4.5.8.4事故放水门拒动。
4.5.8.5主要电气、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4.5.8.6主蒸汽、主给水系统、锅炉对空排汽及事故放水的电动门不能电动,超过2小时。
4.5.8.7故障录波器停用,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4.5.9远动和通讯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9.1生产调度总机故障失灵,延续时间超过5分钟。
4.5.9.2生产主岗调度电话故障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4.5.9.3自动电话总机故障停用超过5分钟。
4.5.9.4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5.10在线仪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10.1任一锅炉就地水位计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4.5.10.2在线监测仪表(pH值表、电导率表、氧表、氢压表、氢纯度表等)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4.5.10.3锅炉火焰监视电视故障停用超过2小时。
4.5.10.4主要电气、热工仪表故障停用超过2小时。
4.5.11汽、水质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11.1锅炉溶氧或pH值不合格超过4小时。
4.5.11.2炉水磷酸根不合格超过4小时。
4.5.11.3主蒸汽中钠或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超过6小时。
4.5.11.4凝结水溶氧、硬度、电导率任一质量不合格超过6小时。
4.5.11.5循环水质超过控制指标(包括浓缩倍率),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4.5.11.6发电机内冷水质不合格超过3小时。
4.5.12氢、油监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12.1氢气系统或供氢设备故障,不能供氢超过4小时。
4.5.12.2发电机每6小时补氢超过16立方米持续时间超过36小时。
4.5.12.3煤、水、油、氢监督报表出现严重错误。
4.6二类异常标准:
4.6.1通用部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1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部件损坏,修复费用不足4000元时。
4.6.2由于跑油、跑酸、碱、树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以下时。
4.6.3仪器、仪表、工具、机械和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00元时。
4.6.4生产场所或非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00元时。
4.6.2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2.1 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小时放油量累计超过1千克。
4.6.2.2 锅炉就地水位计照明中断1小时。
4.6.2.3 发电机自动励磁装置异常,被迫倒为手动励磁方式运行超过1小时。
4.6.2.4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4.6.3热力机械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3.1任一安全门故障停用达到12小时。
4.6.3.2热控系统任一微机故障停用超过半小时。
4.6.3.3任一碎渣机故障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或碎渣机全部故障停运超过2小时。
4.6.3.4输煤皮带划破2米及以上时。
4.6.4保护或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4.1主要电气、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4.6.4.2主蒸汽、主给水系统、锅炉对空排汽及事故放水的电动门不能电动,超过1小时。
4.6.4.3故障录波器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4.6.5远动和通讯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5.1生产调度总机故障失灵,延续时间超过3分钟。
4.6.5.2生产主岗调度电话故障失灵,延续时间超过5分钟。
4.6.5.3自动电话总机故障停用超过3分钟。
4.6.5.4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4.6.6在线仪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6.1任一锅炉就地水位计失灵,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4.6.6.2在线监测仪表(pH值表、电导率表、氧表、氢压表、氢纯度表等)故障停用时间超过6小时。
4.6.6.3锅炉火焰监视电视故障停用超过1小时。
4.6.6.4主要电气、热工仪表故障停用超过1小时。
4.6.7汽、水质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7.1锅炉溶氧或pH值不合格超过2小时。
4.6.7.2炉水磷酸根不合格超过2小时。
4.6.7.3主蒸汽中钠或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超过3小时。
4.6.7.4凝结水溶氧、硬度、电导率任一质量不合格超过3小时。
4.6.7.5循环水质超过控制指标(包括浓缩倍率),延续时间超过3小时。
4.6.7.6发电机内冷水质不合格超过2小时。
4.6.8氢、油监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8.1氢气系统或供氢设备故障,不能供氢超过2小时。
4.6.8.2发电机每6小时补氢超过16立方米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7未遂
4.7.1一切足以引起事故、障碍、人身事故的错误行为而侥幸未构成者均属未遂,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严重未遂。
4.7.2设备未遂
4.7.2.1在设备上发生误操作、误碰、误调整等,但未引起设备发生故障。
4.7.2.2设备存在较大缺陷,未能及时检查发现。
4.7.2.3检修工作当中由于检查不细,工具、材料等物遗留在设备内部,后被发现未构成故障。
4.7.2.4“安规”、“两票”执行不严格;在执行中发生误操作或安全措施未能严格执行;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或工作票结束后仍在设备上进行工作。
4.7.2.5开错工作票及操作票,在执行中被及时发现纠正。
4.7.2.6凡是值(班)长在运行中发错了命令,在执行中被及时发现纠正。
4.7.2.7检修热力管道、容器设备未采取加堵或加锁措施,在转动设备上工作未停电或未采取防止转动的措施。
4.7.2.8应经上级(总工、值长、调度)批准的操作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操作,或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操作命令未造成故障。
4.7.2.9检修人员或其它非当班人员擅自操作运行中设备。
4.7.2.10设备发生异常,未能执行紧停规定。
4.7.2.11各运行岗位未详细记录或抄表单而记假数字,发现故障不作记录或弄虚作假。
4.7.2.1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在楼板、屋顶架上起吊重物或随意在楼板上打洞开孔。
倒链滑车吊物时,重量超过铭牌规定。
4.7.2.13检修完毕现场不清理,脚手架不拆除,影响通行或影响操作。
4.7.3人身未遂
4.7.3.1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发生轻微伤害,需短暂休息,但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微伤。
4.7.3.2工作中违反规程制度发生了违章作业侥幸未发生人身事故。
4.7.3.3起吊物起吊中掉下。
4.7.3.4由于脚手架搭设不牢固;脚手架、梯子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或架板一头掉下等;脚手架使用中超载或搭设不合格。
4.7.3.5起重的倒架未按规定架设拉杆以及起重时没有安全防护设施。
4.7.3.6电气检修中,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线,或工作人员未撤离电气主设备检修现场而先拆除接地线。
4.7.3.7工作中违反安规、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戴防护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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