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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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模板
XXXX经济综合实验区
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1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区财政按照立项资金1:
1给予配套,获得XX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区财政按照立项资金1:
0.5给予配套。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分别按获奖金额1:
2、1:
1比例给予奖励。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4.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认定文件,以及专项扶持资金证明文件;
5.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认定文件以及获奖资金等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2
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
1配套支持。
1-3同上;
4.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文件、资金奖励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下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工信处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3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符合《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企业,按省、市奖补标准给予1:
1配套支持。
1-3同上;
4.企业获得补助上年度审计报告;
5.省、市级研发补助资金下达通知及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4
第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同上;
4.申请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的,需提供各级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5.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补助的,需提供各级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经发局工信处
组织部(人社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同上;
4.提供各级有关部门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工信处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6
第六条:
支持开展协同创新
对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及国家级研发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来XX实验区独立建设或与地方共建科技创新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共服务(研发、检测、实验)平台等创新创业载体及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
重点载体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1-3同上;
4.创新创业载体、研发机构合作共建协议、建设方案、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7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由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落户XX实验区的,在协议期内提供免租场地和全额物业补贴。
对管委会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最多5年的开办运行经费支持,并提供免租场地和全额物业补贴。
对新备案的且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财政补贴额度一次性给予1:
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命名及命名以后年度的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市财政补贴额度1:
1配套支持。
1-3同上;
4.由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供合作协议;
5.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文件、资金下达文件;
6.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文件、资金下达文件;
7.申请物业补贴的提供物业发票等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8
鼓励建设各类产业联盟,对获批国家、省产业(发展)联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同上;
4.提供各级有关部门产业联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认定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9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管理
对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按照XX市资助标准1:
1进行配套;授权国外发明专利资助3万元/件,其它专利资助1万元/件。
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
1-3同上;
4.具有XX实验区常住户籍,或者户籍所在地不是本区的,在本区工作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个人;
5.非职务申请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均在XX实验区内;
7.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10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领军)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0件、30件、10件或有效专利达到80件、50件、30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差额。
1-3同上;
4.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5.企业有效专利明细表和有效专利最近一次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1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河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3同上;
4.国家、省专利奖授奖文件、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5.专利产品图片;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12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管理
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件资助2000元;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件资助200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项补助2万元。
1-3同上;
4.申请中国驰名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补助的,需提供国家有关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13
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
2013)国家标准认证,并在区知识产权部门备案,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件或有效专利达到50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3同上;
4.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5.企业有效专利明细表和有效专利最近一次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4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政策实施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超50亿元后,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给予10万元奖励。
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大宗商品等贸易企业分别按5倍、0.2倍标准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资金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1-3同上;
4.申报“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5.申报上台阶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工信处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15
第九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补4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奖补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补20万元。
对重新认定或新引进落户实验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
1-3同上;
4.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文件及证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6.落户实验区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16
第十条:
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
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次,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XX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一年后评估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
对区内企业(项目)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给予获奖资金1:
1配套,对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项目)落户XX实验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落地资金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
1-3同上;
4.各级相关认定文件;
5.申请创新龙头企业奖补的,企业需提供认定文件、评估合格等相关材料;
6.申请大赛获奖资金配套的企业需提供获奖证明、资金到位证明;
7.获奖项目申请落户奖励的需提供租赁协议(自有产权证明)、发票、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8.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的,需提供各级部门认定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经发局工信处
17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区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区财政奖励1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省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的,区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1-3同上;
4.国家、省工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工信处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18
第十条:
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
对认定为XX市电子商务平台的,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区财政给予10%资助,每个平台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评为XX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3同上;
4.企业前两年审计报告;
5.市级相关认定文件;
6.申请平台资助的需提供项目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购置合同、发票复印件、奖励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工信处
19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入统
对首次纳入统计体系的“四上企业”给予每户1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给予企业所在办事处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企业入库助推人给予1500元的奖励,对企业统计员给予每月100元的奖励。
对未纳入“四上”统计但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且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每入库1个企业奖励所在办事处5000元,对企业统计人员每年奖励500元。
按照原有申请程序执行。
经发局统计处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20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符合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参加各级推介会、博览会、展会的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给予30%、最高40万元的补贴;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广告费5%的补贴,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区级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同上;
4.医药类企业需要增加有关技术、产品介绍,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须提交申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申请“参展补贴”的企业,需要提供场地租赁和布展的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展会现场的照片资料;申请“广告费补贴”的企业,需要提供广告费明细表(附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在中央一级媒体的视频影音资料、纸质原版广告,保健食品、医药类企业另需提供广告审批手续;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工信处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21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XX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国家、省推广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河南省全面质量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同上;
4.申报“中国质量奖、河南省长质量奖、XX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需提供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长质量奖、XX市市长质量奖的文件;
5.申报“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奖励的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复印件);中国商标金奖认定文件或认证证书;
6.申报“被国家、省推广的质量标杆企业”奖励,需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质量标杆名单文件;
7.申报“河南省全面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奖励,需提供获得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8.申报“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奖励,需提供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备案证明,质监部门认定意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工信处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22
第十四条:
提高孵化平台建设水平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同一主体不重复支持。
开展区级孵化载体认定,对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1-3同上;
4.国家、省、市级孵化机构的认定文件;
5.申报区级孵化载体奖励的,需提供XXXX实验区孵化机构认定文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区科技创业
服务中心
23
第十五条:
提升载体运营管理水平
对获得XX市年度运营考核补贴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按照1:
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级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或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对创新创业载体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科技政策宣讲、科技企业申报培训等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单位20%、最高50万元后补助。
对主(承)办全国、全球性双创活动的,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1-3同上;
4.国家、省、市、区级孵化机构的认定文件;
5.XX市相关部门年度运营考核补贴资金的下达通知或拨付文件;
6.申报区级孵化载体经费补助的需提供XX实验区年度考核相关证明文件;
7.申报活动补贴的,提供活动备案表、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现场照片、新闻稿件、活动费用明细、发票等相关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24
第十六条:
支持利用闲置资产改(扩)建双创载体
鼓励停产企业、停工企业、低效企业、因环保外迁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或以中小企业培育为主要方向的各类专业园区,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经批准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对利用废旧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资产,改(扩)建双创载体的,经核准认定,给予其实施场地改造及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总额的20%、最高500万元补贴。
原则上省、市、区三级补贴最高不超过费用总额的80%。
1-3同上;
4.改(扩)建为双创载体认定申请表;
5.双创载体场地(或租赁合同)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6.改建、扩建双创载体的施工招投标合同、发票,以及费用明细等;
7.改建、扩建双创载体购买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发票、费用明细、以及设备指标参数;
8.双创载体运营情况材料,包括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创业导师、入孵企业、毕业企业等;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工信处
25
第十七条:
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XX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级补助资金1:
1配套支持。
对参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及使用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1:
1配套扶持。
对围绕XX实验区主导产业建设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1-3同上;
4.提供各级有关部门认定文件,以及专项扶持资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26
第十八条:
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对新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
对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成的国际技术交易额的10%、最高100万元进行奖励;对促成国内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年技术交易总额的3%、最高100万元进行奖励;对区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1-3同上;
4.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文件;
5.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6.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认定文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27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对在XX实验区新设立的科技咨询、成果转化、创业培训、融资中介、专业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三年最高2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贴。
1-3同上;
4.申请房租补贴的,需提供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5.申请主营业务收入补贴的,需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服务企业名录、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区科技创业
服务中心
28
第二十条:
建立创业投资体系
分期设立总额度5亿元的XX实验区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
设立由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全额投入、总额度1亿元的天使基金,加强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股权投资支持。
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
由财政局会同经发局、金融办等部门结合相关政策具体落实。
区财政局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29
第二十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在XX实验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或科技支行,按照引进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的奖补。
金融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总额的10%,最高30万元奖励。
1-3同上;
4.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或科技支行相关证明材料;
5.金融机构申报奖励补贴的,需提供获得贷款企业明细、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区金融办
30
第二十二条:
扶持创投机构发展
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最多300平方米、三年内100%的房租补贴。
各类创投基金投资区内科技型企业和双创项目的,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5%、最高100万元的投资风险补助;各类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经核定,可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损失的4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00万元。
1-3同上;
4.申请房租补贴的,需提供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5.申请投资损失补偿的,需提供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实际到位资金凭证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发局科技处
31
由管委会引导设立的各类创投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基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
收益部分计提三分之一风险准备金,三分之一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三分之一以协议约定价格由被投企业回购。
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政策落实。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32
第二十三条:
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按上年末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贷款利息补助,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对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
1-3同上;
4.XX市科技型企业备案证明;
5.企业申报周期内贷款相关合同、贷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出入账凭证、利息支付凭证)、企业获得的市级贷款贴息佐证材料;
6.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贴息贷款的,需提供贷款、评估相关合同、协议,贷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出入账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区金融办
33
第二十四条:
支持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鼓励专业园区申报国家、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区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
其他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1-3同上;
4.国家、省、市、区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5.示范基地申报相关文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区科技创业
服务中心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标准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34
第二十五条:
支持实施“源头孵化”
鼓励专业园区、孵化器和创业投资机构到创新资源密集区域异地建设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等孵化平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运营存续期半年以上的,经认定,按照所在区域为一线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省会城市(含XX市),分别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0万元的开办补贴,以及三年内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对在境外设立孵化基地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1-3同上;
4.申报开办费用补贴的,需提供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孵化平台人员花名册、在孵企业入孵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运营经费补贴的,需提交上一年企业审计报告、在孵企业名单、毕业企业名单等相关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区科技创业
服务中心
35
对异地建设的孵化平台孵化毕业的科技型企业落地XX实验区的,每落地1家企业给予建设单位5万元奖励。
对与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合作开展企业培育的省外知名孵化机构,每推荐一家科技型企业落户实验区且存续半年以上的给予合作机构10万元奖励。
1-3同上;
4.异地孵化平台申报落地企业奖励的,需提交落地企业与异地孵化平台签订的孵化协议、租赁协议,租赁发票、落地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5.省外孵化机构申报落地企业奖励的,需提供落地企业与省外孵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租赁协议、发票、落地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
6.落地企业在实验区的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发票、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条款内容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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