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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煤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按照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议的事项。
(二)重要管理人员任免,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
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和奖惩。
(三)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分别进行决策。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三重一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的组织,决策会议决议的起草传达,相关事项的解释答复。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公司发展战略、发展方针、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治理体系制定、修改、废止;
(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公司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七)新增贷款或贷款延期、展期、贷款条件变更及其他新增融资事项;
(八)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九)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
(十)内部机构设置、人员以及对机构的调整方案;
(十一)公司及所属企业改制改革,公司设立、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
(十二)聘用、解聘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十五)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六)对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进行出售、转让、排他性许可、抵押、赠与或设置权利负担等其它处置;
(十七)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以上条款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重要干部任免
(一)对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重大项目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管理人员,及人员选聘、任免;
(二)公司特聘专家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向公司参股的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经理人及财务负责人等;
(四)后备干部的选拔与管理;
(五)对子公司的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
报、授予和奖惩;
(六)涉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七)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以上第
(一)至第(四)款、第(七)款按照公司
《公司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进行聘任或解聘;第(五)至(六)项由党委办公会审批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重要项目安排: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
(三)计划外投资项目的追加;
(四)重大、关键性的资产开发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和购买大宗服务;
(六)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
(七)年度银行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八)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借款或担保事项、公司对经营管理的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借款或担保事项;
(九)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以上第
(一)款、第(八)款,由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第
(二)
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由党政联席会决策后执行。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2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二)集中发放员工奖金;
(三)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四)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五)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以上第
(一)至第(三)项,第(五)至第(六)项经党政联席会审批执行;第(四)项经党委办公会审批执行。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方式处置,处置中应视情况向公司主要领导或上级组织及时汇报,事后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全面汇报。
第十一条第七条中第(五)、第(十四)、第(十八)
款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间在不影响个人思路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议题进行酝酿。
组织会议前,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参会成员要有明确的表决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人员可以事前或事中征求意见。
讨论中有较大分歧意见,应暂缓决策。
第十四条班子讨论“三重一大”事宜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有关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定后,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会议作出决策后,应无条件执行。
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会议集体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事后及时向会议报告,未尽事宜,由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并按所决策的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
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对与会人员所发表意见情况不得外传,所形成的决议都是集体决策而定。
对涉密会议材料应有印发、回收、销毁、保管等措施,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
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事项的表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等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进行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党建、工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
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领导班子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严重损失的,提请上一级组织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未报公司审批擅自执行,追究子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分别追究责任人员、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榆阳区煤炭公司负责解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榆林市国资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榆阳区煤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对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该事项未在正常报送公司的信息沟通范畴内的重大例外事项。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为重大事项报送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汇报、处理方案的发布及处理情况的跟踪。
第四条各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是所在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负责重大事项的报告和组织处理。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为重大事项报送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汇报、处理方案的发布及处理情况的跟踪。
第五条各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是所在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负责重大事项的报告和组织处理。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六条重大事项内容。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要活动
集体学习考察;
各种庆典仪式;
主要领导外出;
新闻媒体的重要采访;
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检查指导、调研、视察等活动。
(二)重要事项
公司或个人获省政府以上奖励;
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公司发生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经济业务;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企业的资产处置及对外重大捐赠等行为;
企业或其全资和控股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企业经营出现较大风险。
(三)突发事件
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突发性事故;
3.3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
发生职工群体上访事件或外单位人员聚众围堵等事件;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
(四)其他重大事件。
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章报告及处理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形式。
分为电话口头报告、当面报告、书面报告。
发生突发性事件后,子公司和发生单位在2小时之内向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口头报告,并在2日之内形成书面报告材料上报。
其他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上报,特殊重大事件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当面进行报告。
第八条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环境事故应同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
第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突发性事件在要求所发生单位按照预案及时处理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安排并传达到发生单位;其他重大事件接到报告后,集团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其中对需要请示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在上级部门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对于不按本制度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单位,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建立重大事件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公司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榆阳区煤炭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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