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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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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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四)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
(六)对全市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河间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间市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间市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
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河北省司法厅、沧州市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
1.在每年的年末对河间市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
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河间市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
建立河间市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
河间市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河间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河间市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河间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河间市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
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河间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间市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和沧州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4)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5)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6)司法部、省司法厅和沧州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
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
河间市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向沧州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河间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监管
单位名称:
河间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间市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河间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河间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河间市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河间市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河间市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河间市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河间市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河间市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
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四)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单位名称:
河间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和沧州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卷宗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
对被判处无期以上的刑事案件及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全部纳入评审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组织专家评审法律援助案件案卷;
(二)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
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承办人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
对评定的优秀案件给予奖励。
对评定为不合格案件,扣发50%办案补贴。
(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
单位名称:
河间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司法鉴定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鉴定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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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事中 事后 监管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