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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答辩状
听证会答辩状是怎样的,以下的听证会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哦。
听证会答辩状【1】
答辩人(被申请人):
周和平,男,19xx年1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十间头巷59号;
被答辩人(申请人):
黄曼君,女,19xx年2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375号。
答辩人周和平因被答辩人黄曼君申请再审一事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听证评议时采纳。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符合法律规定。
20xx年,黄曼君以合伙协议纠纷的事由向原审一审法院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周和平签订的《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无效。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没有经过直接送达的必要程序,在没有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一审判决书的情形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因周和平没有阅读报纸习惯从而导致周和平无法行使诉讼权利。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就此所作判决支持黄曼君诉讼请求认定《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无效,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事实上,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期间,周和平本人在长沙,但其身份证和户籍资料上登记的住址地开福区十间头巷一直有其母亲,妻子和儿子居住,至今仍住在此地,并在此次201x年10月20日也同样地址接到了高院的应诉通知书。
在证据一有关证明材料和户籍资料可以证实上述事实。
同一期间周和平使用的号码为13xx79(该号码与黄曼君提供的号码一致)的手机一直处于使用阶段,移动公司电话费收据(证据二)可以证明手机在线状态,故黄曼君在申请中所说原审一审时打不通周和平的电话严重不符事实,周和平有关文书是完全可以直接送达的。
另本案第三人黄建军系承包经营网吧,黄曼君的诉请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系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原审一审法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没有核实周和平居住有关情况未经过直接送达的必要程序就直接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没有尽到告知对方当事人即周和平的义务,使得周和平合法的诉讼权利得不到维护;又遗漏了与该案有利益关系应当参加案件审理的第三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长沙市中级法院认定其程序违法并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合乎法律规定。
二、再审法院认定《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合理合法。
1、《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0xx年4月16日,黄曼君与周和平签订《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黄曼君出场地周和平出电脑等网吧设备共同开办网吧,合作时间为3年。
此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订,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须强调的是,办理网吧证照并非签订《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的前置条件,而是网吧准予开张营业的前提。
是否办理网吧证照与《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的本身效力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至于双方在履行《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实际经营网吧过程中是否办理网吧证照有无违规经营的情况是否应当查处属于行政机关职权管理的范围,但这并不能影响到该合作协议的效力。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初审时混淆这一法律关系判决《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无效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实属错误,而在再审中能够查明事实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和判决维护了公平正义。
2、黎明网吧证照确系申请双方出资新办,而且是为履行该《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经文化管理部门备案双方相关资料审查批准而新办,不存在借用他人证照的问题。
申请双方的开办的黎明网吧系有证经营合法经营。
《合作协议》签订后,申请双方开始办理网吧相关证照。
双方找到原网吧证照持有人贺建君,由其提供网吧证照来源同时向长沙市文化局报送申请双方的所签订的《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天心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黄曼君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375号房产权证复印件(《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要求提供的房屋)、黄曼君授权以黄莉平名义办理网吧证照而至文化局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黄曼君该《授权委托书》明确:
“黎明网吧是我与周和平的合作关系(见合作协议)期限三年。
因姐姐黄莉萍下岗在家待业,故全面委托她参与该网吧的经营管理,为此授权委托办理证照手续并以她的名称办理手续。
”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重审中,法庭在于20xx年3月4日询问黄建军时黄建军也证实以上事实(见询问笔录),即网吧证照是从他人那里转来,办的是黄莉萍的名义。
办证手续经过长沙市文化局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办理了变更手续。
长沙市文化局发放了黎明网吧的《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20xx年9月1日,执证单位均为黎明网吧,地址也是黄曼君提供的长沙市白沙路375号,电脑也是71台均符合《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约定内容,是对《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合法经营的许可。
同时在申请双方有关对帐表和报销帐单等证据证明了申请双方均已出资办理网吧牌照的事实足以佐证。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申请双方所签《合作经营网吧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得到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合法经营,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原重新审理的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是非常正确的,应依法予以维持。
三、本案事实清楚,经法院一二审重审作出合法合理判决,申请人黄曼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利用所谓香港居民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无理缠诉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司法资源,导致周和平维权的相关案件中止审理,被申请人周和平已经遭受到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时至今日周和平不但没有收到分文网吧承包费就连价值30余万元的电脑设备也被黄曼君、黄建军非法占有,拒绝归还。
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黄曼君的再审申请,以利生效判决顺利执行。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周和平
代理律师:
李东海
二0xx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答辩状【2】
答辩人:
耿某某,(基本情况详细身份证复印件)
答辩人因王某某诉太康县民政局为王某某与答辩人非法办理婚姻登记,并要求确认无效一案作如下答辩:
答辩人收到太康县法院所送达的全部法律文书后,知道了王某某为达到快速离婚与霸占财产的目的,以虚假陈述自己不明知与答辩人之间曾办理过结婚登记为由起诉太康县民政局,答辩人在接下来的答辩过程中会详细的论述被答辩人明知的依据及何时明知的,来确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时答辩人在周口中级人民法院网上下载了两份与答辩人同样遭遇的判决书
分别是:
(201x)商行初字第8号、(201x)太行初字第24号(注:
答辩人将该两份判决书作为被答辩状的附件一同提交),该两份判决书均严格按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答辩人相信判决书上网的目的即是在同一个区域内达到公平的目的。
据此,答辩人更相信王某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结果同样应驳回起诉,下边答辩人重点、详细的谈一下被答辩人王某某的起诉是如何起诉过诉讼时效并同时提供相关依据。
第一、结婚证上边粘贴有答辩人与王某某的全影照,该合影照的形成时间为20xx年的1月(注:
如王某某有异议可以进行鉴定),该合影照完全符合结婚证关于合影照的要求,王某某也不可能不知道该合影照的用途,据此可以确定王某某于201X年1月份就明知答辩人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第二、答辩人与王某某的婚生子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生于20xx年的5月24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生育的条件“实际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女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
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根据《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生育证需提供结婚证,答辩人与王某某严格按上述规定持结婚证办理生育证。
答辩人认为在此之前王某某明知与答辩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除非王某某提供毛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未向我们二人发放生育证的书面证明材料或毛庄镇人民政府20xx年的生育证发放登记本,且上边不显示答辩人与王某某的登记情况。
否则,应认定王某某在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出生之前(即20xx年的5月24日)已明知与答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第三、根据《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了新生婴儿依法办理医学出生证明,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出生后答辩人与王某某一起为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办理了医学出生证明(该证明在办理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入户时提交给了公安机关),而办理医学出生证明需提供结婚证。
据此,答辩人认为王某某至少应在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的医学出生证明办理之日起知道与答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第四、根据一个不需要举证结婚并生过孩子的周口人都知道的事实,在周口依法办理新生入户需提供父母的生育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户口本可以确定,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的入户时间为20xx年5月份,即此时王某某知道答辩人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否则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不可能入户。
当然,王某某举证明办理王某(耿某某与王某某之子)的入户其不知情并以太康县公安局为被告要求撤销入户登记并胜诉的除外。
第五、答辩人与王某某同一户口本且注明了与王某某的身份关系为“夫妻”,同时,(在此解释一点,原始户口本王某某拿着呢,王某某201x年起诉后拒不向答辩人提供户口本,答辩人所提供的户口系答辩人持身份于201x年10月27补办的,原始户口本系在此之前颁发的)从该户口本可以确定王某某系户口,根据《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王某某的签名同时及村委会的证明并提供结婚证,答辩人不可能以王某某妻子的身份与王某某处于同一家庭户口。
当然王某某如认为该户口登记存在违法且其明知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太康县公安局并获得胜诉后除外,答辩人在此可以不客气的说一声,起诉太康县公安局胜诉的可能性为零,理由王某某于20xx年4月份持户口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即20xx年的4月份王某某就知道了答辩人与王某某系同一户口本并系夫妻关系,起诉太康县公安局同样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王某某于201x年10月份以同居析产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受理后答辩人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随后王某某以和解为由撤回了起诉,但事实上答辩人从未与王某某进行和解,所谓的和解是其明知存在结婚事实、自己起诉错误的一个介口而已。
综上六点,可以确定王某某自20xx年1月份与答辩人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就知道结婚登记事实的存在,依据上述六点的任何一点都可以证明王某某的起诉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的诉讼时效。
再加上结婚证的颁证时间距今已有9年多的时间,即使贵院排除并不采纳答辩人上述六点的任何一点,因超过了5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应驳回王某某的起诉,且贵院与商水县法院均依据该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依据公平原则、合法原则同样应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答辩人:
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
耿立广
二〇一x年八月九日
附:
(201x)商行初字第8号与(201X)太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网络打印件各壹份。
应对听证会——材料与心态兼备【3】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上社会信任危机与舆论错误导向等各方面影响,医疗纠纷数量呈与日俱增状。
而鉴定医疗过错与过错参与度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亦备受医患双方关注。
由于司法鉴定听证会是医患双方陈述案件事实,还原案件原貌和弥补书面不足材料,并使鉴定人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把握案件的首要环节,因此,听证会上医务人员的应对尤为重要。
然而有时,由于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认为熟悉掌握医疗知识,而过于自信或不屑,因此,在听证会上陈述或应对鉴定人的回答等存在不足,致使鉴定的下一步工作陷入不利状态。
笔者根据多年经验,总结如下:
首先,在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最好是当事医生、科室主任或者医务处及医患办人员;负责人应详细了解纠纷的案情,同时全面收集及精心准备材料;如果有懂医的律师早期参与最好,以便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有备无患。
其次,在准备过程中需要了解和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充分了解对方的鉴定申请、掌握或提出的证据、认为存在医疗过错的理由和根据、证人、出席鉴定会的人员;熟悉病历,这个看似简单却容易忽视的环节,经常导致部分医生在应对鉴定机构的提问中胡乱出错;了解内部论证会的人员,包括临床专家、律师甚至出席听证会的专家;书面内容要准备充足,包括书写答辩和准备应诉材料:
答辩状、陈述理由书面材料、证据目录和清单等。
再次,医疗机构在面对鉴定人出庭时要找出鉴定结论作出的违法之处、矛盾之处。
在提问的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要点出发:
审查鉴定人的身份——是否鉴定人,是否专家;鉴定的法律依据——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事项;鉴定的材料审查——所有材料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内容审查——鉴定过程表述是否涵盖了鉴定提交的所有鉴定材料,有没有未经质证的材料出现,鉴定结论与委托目的是否一致;鉴定方法和鉴定依据的理论审查。
最后,当事医方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要严格把握以下事项:
鉴定会上要服从有关人员的安排,注意听证程序,不要与对方发生冲突和争吵;
尊重临床专家及参与鉴定人员;
持同情患者的心态。
个人观点是:
不需要道歉,但不能太冷漠,要注意鉴定人和专家的感情;
确定合理的鉴定人员;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医方可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或者采用策略性打断对方发言的方法,已注意提高自己发言的效果:
对方一边陈述一边哭泣,影响医院听取陈述的;患方发言存在给医方定性、“扣帽子”的情况,对医院、医师无端指责、侮辱的;对方陈述大量与鉴定无关但可能影响专家作出结论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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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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