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员工奖罚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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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员工奖罚指导意见
1、煤矿安全生产员工奖罚指导意见
(萍煤字[2007]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2条本指导意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
凡违反本指导意见,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并对相关责任者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处罚。
第3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凡发现有“三违”行为,无论干部或职工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一并处罚,有领导干部在现场的则先从严处罚干部。
第4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程度分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凡造成事故发生和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违章违制行为均属于严重“三违”。
第5条对一般“三违”者,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或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本指导意见给予经济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对严重“三违”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6条凡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当月不得享受安全奖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全年安全奖。
第7条员工对“三违”现象举报,经查属实的,每次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第8条对员工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的,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
第9条煤矿企业对当月无“三违”行为的干部职工,必须给予当月本人工资总额3~5%的安全奖励。
第10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指导意见负有全面监督监察的责任,督促企业兑现奖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11条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对上级安全工作的指令、会议精神,都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传达贯彻,并提出落实意见。
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2条煤矿矿长每月必须主持召开2次以上安全办公会议。
每少一次,对矿长罚款100元。
第13条煤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时限、责任人、安全技术措施等。
每少一次排查活动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对安全副矿长罚款100元。
第14条煤矿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或下井检查工作不得少于10天。
每少一天,罚款50元。
第15条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或下井检查工作不得少于15天。
每少一天,罚款30元。
第16条煤矿企业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矿级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6天。
每少一天,罚款30元。
第17条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对本矿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井相邻关系图、水文地质图、供电系统图、机电设备布置图等图纸的编绘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填图。
每少一图或未及时填绘标注的,罚款30元。
第18条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技术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及时认真地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修改、补充,认真组织职工学习。
否则,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罚款50元。
第19条严格值班制度,凡无故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次对值班人员罚款20元。
第20条值班、带班人员未认真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下井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21条煤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钳电工、监控员及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及时参加复训。
每发现一名未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对本人及责任人各罚款20元。
第22条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江西省煤炭行业办统一颁发的《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后,方允许上岗。
每发现一名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资格证而下井作业的,对本人及责任人各罚款10元。
第23条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督检查权和“三违”处罚权。
凡发现安监人员对“三违”不制止、不处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30~100元。
第24条安全检查员必须每班到井下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监督予以整改,并认真填写煤矿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否则,对安全员每次处罚10~50元。
第25条安全检查员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外,必须及时上报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
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30~100元。
第26条严格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凡发现验收人员不按标准验收、弄虚作假的,对验收人员及责任人罚款20~100元。
第27条井口20M范围内不准吸烟、不准从事电氧焊、不准有明电照明、不得有其他烟火。
否则对井口值班员及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第28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履行检身。
凡发现检身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认真填写入井检身记录的,每次罚款20元。
第29条入井人员不服从检身、强行下井者,每次罚款30元;对刁难、打击检身人员的,予以100元罚款。
第30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胶鞋、矿灯和自救器,严禁酒后下井、严禁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否则除对检身员罚款10元外,对违反者罚款50元。
第31条井下所有人员不准躺卧、睡觉或坐在轨道上休息。
违者每次罚款20元。
第32条井下所有人员严禁半裸或全裸作业,违者每次罚款10元。
第33条井下人员不准坐在顶板不牢、支护不可靠的地点休息,违者罚款5元。
第34条在井下休息时脱衣服、脱鞋子、摘安全帽、关闭矿灯的,罚款5元。
第三章采煤掘进
第35条回采工作面尽力推广正规采煤方法。
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受条件限制的,必须确保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
凡发现在盲巷内进行回采的,对指挥者罚款100元;对作业者罚款20元。
第36条采掘工作面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严禁空帮、空顶、敞棚作业,否则,对作业人员罚款20元。
第37条采掘工作面采用木支护时,棚距不得超过0.8M,支护材料直径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否则,每架支架对作业者罚款20元。
第38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支护和加固,每缺一根顶(木脚)、梁(担山)或撑筒,对作业者罚款5元。
第39条巷道失修或放炮崩到支架,必须及时维修。
未修复前严禁进入损坏支护以内作业,否则对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各罚款50元。
第40条不准敲取其他巷道的支护材料挪作他用。
否则,每敲取一根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41条回采工作面的木垛、密集支柱、芦杉木等特殊支架,必须按要求的规格、数量支全打牢,每缺一个(根、架),对现场管理人员罚款20元。
第42条采掘工作面顶板破碎、过天眼、过老巷、过断层、检煤等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安全员现场盯守。
无措施或无安全员盯守的,对管理责任者罚款50元,有措施而冒险蛮干不执行的,对作业者罚款20元。
第43条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
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和管理者罚款30元。
第44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或工作面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区、班长等现场指挥盯守。
凡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初次放顶或收尾的,对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各罚款30元。
第45条采空区空顶面积超过规程规定而未按规定加强支护或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对安全、生产、技术副矿长各罚款30元。
第46条回采工作面放顶上下两头必须按规程规定放齐放透。
否则,对当班带班人和放顶工各罚款20元。
第47条回采工作面必须坚持按正规循环作业,不许无故丢残墩或随意改变循环。
否则,对当班带班人罚款20元。
第48条回采工作面控顶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对跟班责任者罚款30元。
第49条回采工作面严禁超停采线采煤。
否则,对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当班带班人各罚款50元,对违规的集体罚款500元。
第50条回采工作面放顶撤人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1条工作面放顶严禁锤打斧砍,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放顶葫芦挂设地点支护必须牢固,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扯葫芦不能背向采空区,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52条工作面捡煤必须按操作规程程序进行,否则对操作者和管理者罚款50元。
第53条严禁进入老塘内打眼放炮检煤,否则,对操作者和管理者罚款50元。
第54条检煤口必须按规定控制好,检煤造成安全出口堵死,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5条回采工作面检煤与采煤平行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对生产、安全、技术副矿长及当班责任人各罚款30元。
第56条严禁乱采滥挖。
凡巷道开门必须经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审批,否则对指挥者罚款100元。
第57条作业规程必须根据掘进巷道不同的岩石、煤质特性明确空顶距离。
未明确的,对编制、审批人员罚款20元。
未执行规定的,对作业人员罚款10元。
第58条巷道的支护方式、支架规格必须与作业规程一致。
否则对现场指挥者和施工者各罚款20元。
第59条贯通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编制贯通措施。
未编制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元;有措施而未执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和施工者各罚款30元。
第60条巷道掘进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松动岩石。
否则,对跟班干部和施工者各罚款20元。
第61条井下巷道交叉点必须设置路标和避灾线路牌。
否则,每少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62条镶砌发拱时,必须架设牢固的临时支架,否则,对现场管理者和施工者各罚款20元。
第63条镶砌厚度不够、墙拱充填不实、混凝土砂浆不按规定配制、钢筋铺设不按规定布置,每一项不符要求,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64条锚喷支护巷道的锚杆长度、角度、数量、锚固力、材料配比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65条巷道掘进的高度、宽度及坡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否则,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元。
第66条掘进天眼子要按规定架好护顶板、打好踩脚、安装安全绳。
对不使用护顶板和安全绳的,罚款20元;对未打踩脚的,罚款10元。
第67条掘进巷道按规定应榴树而不榴,应打中脚而不打,过天眼不放地梁榴树,巷道开门不榴双边树,拉亭子后不及时放地梁,贯通点未及时榴树的,对跟班干部和责任人各罚款20元。
第68条用凿岩机开拓巷道时,严禁打干钻。
否则,对指挥者罚款20元,对作业者罚款10元。
第69条天眼子贯通后,必须当班锁好口,加好盖,否则对跟班干部和责任人各罚款10元。
第70条巷道削修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棚顶较松、压力较大的地段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
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按安全措施进行操作的,分别对技术负责人或跟班干部、施工者罚款30元。
监护人员不负责任的罚款50元。
第71条井下每发现有连续三架以上断梁折柱或整条巷道支架损坏严重而未及时进行修复的,对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员或维修班组各罚款50元。
第72条25度以上上山掘进时,必须设置半边护身档,掘进斜长超过15M时应夹好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交班时上山齐头必须拼好大墙、天眼子必须护好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73条巷道掘进坚持一次成巷,大巷毛水沟与齐头相距不大于20M,正式水沟不大于50M,否则对验收人员罚款10元。
第74条掘进巷道使用电溜子运输,在溜子道作业时,溜子必须停止运转;溜子运转时必须停止作业。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75条煤电钻使用后要放好放妥,并断电。
用后的风镐要停风,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76条井下临时材料场所有的物料必须码放整齐,否则对下料人员每次罚款5元。
第四章机电
第77条下列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停产检修、变配电系统检修、1.2M以上绞车和矿井主抽风机的安装、检修、撤除等,无措施擅自施工的对主管人员罚款100元;对施工人员罚款10元。
第78条未经批准井下使用非煤矿安全型设备或经批准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79条井下使用明闸刀、明开关、明电照明的,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80条井下电器失爆或电缆破皮露线,羊尾巴,鸡爪子,明接头的,每台、件(每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第81条甩掉(关、塞、短接、拆除)检漏继电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电煤钻综保、过电流保护、电机综保等的,每一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对上述保护失灵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82条绞车钢丝绳未例行日检或日检记录弄虚作假,发现钢丝绳出现异常而未采取果断措施的,对钢丝绳检查员每次罚款20元。
第83条在井下拆卸矿灯和在井巷中随意打开防爆特殊型电瓶电源箱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使用矿灯或电瓶车电源放炮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84条设备或线路发现故障后,仍继续使用的,对管理者罚款100元,对操作者罚款20元。
第85条检修设备不切断电源,不挂“停止工作牌”的,按严重违章论处,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86条电器设备停止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停电后,直接用手去验证是否已停电者罚款100元。
第87条带电维修电器设备者,罚款200元。
第88条绞车上提下放必须带电控制,否则对绞车司机罚款20元。
第89条下井安装使用的电器防爆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并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悬挂合格证。
否则,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或防爆性能不合格的,对采购责任者和安装使用责任人每台件分别罚款50元。
第90条主、副井绞车动力制动未正常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91条电器设备防护罩不齐全,少盖板螺丝的,每台(件)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92条带电搬迁电器设备和电缆的每次罚款20元。
第93条主、副斜(立)井信号装置与绞车的控制回路没有闭锁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94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95条直径0.8M以上绞车无升降指示或无可靠的声光信号装置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第96条井下在规定区域进行电氧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无措施或未经批准实施的,对管理者罚款200元;有措施未严格执行的,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97条井下电缆悬挂要整齐。
凡发现电缆落入水沟或盘圈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98条井下设备减速机缺油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元;无油时,罚款50元。
第99条采掘区域供电系统漏电不及时处理,对责任电工罚款30元。
第100条钳电工无证上岗、新学徒电工独立作业的,对作业者罚款20元。
第五章提升运输
第101条提升绞车的过卷、过速、松绳、限速、闸瓦磨损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
否则,每项对维护者罚款20元。
第102条斜井“一坡三挡”必须齐全完善。
每少一项,对安全副矿长罚款100元。
“一坡三挡”已装备不用或解除、失灵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03条掘进下山绞车道,必须在掘进面上方设置牢固的挡栏,并在发送行车信号时,掘进面的作业人员必须进入躲避峒。
否则,对跟班干部和作业人员每次罚款30元。
第104条斜井提升必须做到“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否则对信号工罚款10元,对违反者罚款50元。
第105条矿车在斜井上下行时,违章搭乘矿车的,每次对违反者罚款200元。
第106条斜(立)井提升严禁人货混装,否则对信号工和井口安全员各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
第107条主井罐笼提升人员的,严禁超员,严禁不放罐帘,否则对信号工罚款50元。
第108条绞车启动后,司机必须集中精力,两手不离控制手把(按钮),严禁行车时闲聊或做其他事情。
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109条严禁绞车带病运行,有故障不汇报仍冒险开车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10条斜坡绞车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111条绞车道信号装置失灵或未安设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第112条井上下及各主要作业点无通讯设施的,每处对分管负责人罚款20元,通讯失灵或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113条严禁超挂车、超装车、放飞车或人力一人推多车。
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114条在倾斜井巷内进行施工的,必须先到绞车房挂“井筒有人工作严禁开车”牌。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绞车司机未执行停止运行指令的,罚款100元。
第115条机车过岔道口及过弯道处和行人较多地段时,要鸣笛减速。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元。
第116条机车司机离开司机室,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把手并保管好,不得关闭车灯,违者每次对司机罚款20元。
第117条机车司机不准在机车外操作。
机车行驶时,严禁将头、身体探出车外,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元。
第118条严禁违章扒车、蹬车、跳车、乘坐矿车,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19条井口及斜井上部车场推车工,工作要认真负责,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物料坠井者,对推车工和责任者各罚款30元。
第120条斜井提升摘挂跑钩或未挂送桶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六章一通三防
一、矿井通风
第121条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有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老塘风、无风、微风作业和局扇吸循环风现象。
由于受采掘布置影响,技术负责人应按《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向矿领导汇报并坚持原则。
否则,发现一次对矿技术负责人,通风管理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各罚款50~100元。
第122条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风量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通风作业计划的规定。
否则,对技术负责人或分管通风负责人罚款30元。
第123条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验收通风质量达不到《规程》要求,对矿技术负责人、通风管理人员各罚款50元。
第124条“一通三防”设施,在施工前必须编写并审批好措施,若无措施,对矿技术负责人或通风管理负责人罚款30元,对不按措施施工者,每人罚款20元。
第125条通风设施损坏、腐烂、不及时修复及风门不自关,造成风流短路,对分管通风负责人罚款50元。
第126条风筒损坏,中部掐开,脱节影响通风,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27条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因当头未打吊挂眼子,造成不能接风筒的,对掘进队负责人罚款20元。
第128条工作面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风筒,对购货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29条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130条局扇停止运转,挡头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否则,对坚持不撤离者罚款50元。
第131条局扇必须指定人员管理并挂牌,否则对分管通风负责人罚款20元。
第132条一台局扇同时供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掘进头的风,对采掘队负责人、通风负责人罚款30~50元。
第133条风筒末端出口风量小于《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对通风负责人、当班班长、安检员各罚款20~50元。
第134条短距离的超前巷道或天眼子掘进,因种种原因不能装局扇,确须压风送风时,必须装喷射口、接风筒,但不得吸循环风,瓦斯不得超限。
否则,罚责任者10~30元。
第135条掘进工作面停止掘进或停止供风时,必须立即设置临时栏杆,24小时内设正式栏杆。
如果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否则,对管理者罚款50元
第136条凡设有看守风门处,看守人脱岗,不负责任造成风门被破坏,风流短路,影响供风者罚款50~100元。
第137条矿井主要扇风机无故停电、停风10分钟,对分管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责任者各罚款50~100元;停电、停风30分钟以上按事故处理。
第138条掘进巷道贯通老塘、老巷,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施工,并在贯通时有分管通风的负责人在现场指挥。
否则,对技术负责人和通风负责人各罚款100~200元。
第139条矿井总回风巷及主要回风巷,每10天至少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否则,对分管“一通三防”负责人、分管通风负责人各罚款20~50元。
第140条每旬必须对井下总进风、总回风和各分风点进行一次测风,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测风记录,否则每次对技术负责人、测风员各罚款30元。
二、瓦斯管理
第141条瓦斯检查员空班一次,对分管负责人罚款50元;漏检一次对瓦检员罚款20元。
第142条瓦检员不按规定次数检查瓦斯或伪造数据者,每发现一起,罚款50~100元。
第143条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设上栏杆,又不报告的,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第144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
每缺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30元;未设瓦斯检查牌板的对分管负责人每处罚款30元。
第145条对破坏和盗窃瓦斯牌板的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46条瓦斯日报表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及时签字审阅,发现报表数字有瓦斯变化异常现象和未及时审签的,矿长、技术负责人未采取处理措施的,对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
第147条应设瓦斯检查点而未设点检查时对分管通风负责人罚款30元。
第148条分管通风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的汇报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49条瓦斯积聚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不按规定排放,发现一处,对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各罚款50~100元。
第150条不经通风管理人员允许随意拆除或进入栏杆者,每次罚款50~100元。
第151条矿井瓦斯变化异常,渗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未及时派专职瓦检员,对分管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
第152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放炮员进行放炮的罚款50元。
第153条瓦斯检定器不按规定检查、维修、校正,影响精度,每发现一台对分管通风负责人、仪器维修责任人各罚款50元。
第154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第155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为造成设备故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156条安全监测监控人员擅自离岗或有不负责行为的,每次罚款20元。
第157条当监控系统反映井下监控项目出现异常时,安全监控员未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的,每次罚款20~50元。
第158条井下监控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不能有效反映监控数据的,每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159条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更换或送修的,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
第160条监控传感器数量不足的,每少1台罚安全副矿长和责任人各20元。
第161条未按规定调试、校正监控设备的,对安全副矿长或责任人罚款30元。
第162条监控人员在工作中上网聊天、玩游戏的或随意关机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63条擅自调整监控系统设定的报警、断电、复送电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164条监控员未按要求填写监控记录,未按规定打印监控报表或擅自删除原始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三、防尘
第16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发现一处洒水管理不健全的,对技术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各罚款30元。
第166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一次不洒,对作业人员各罚款20元。
第167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发现一次不装水炮泥,对班长、放炮员各罚款20元。
若矿上无水炮泥,对分管矿长或者采购者罚款10~20元。
第168条矿井主要进风巷和岩巷掘进,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净化通风,每缺少一道净化水幕,对责任者罚款30元,净化水幕使用不正常或安装不当,对安装维修负责人罚款20元。
第169条各转载点、装载点必须有喷雾装置,并坚持使用。
每缺少或损坏一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供水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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