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概念研究.docx
- 文档编号:9809514
- 上传时间:2023-05-2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64KB
刑事政策概念研究.docx
《刑事政策概念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政策概念研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刑事政策概念研究
刑事政策概念研究
丁学勇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内容提要】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的研究中,争议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刑事政策的概念是刑事政策学的最基本的理论范畴,刑事政策概念的混乱损害了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地位与其研究价值,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刑事政策学的发展。
为此,本文对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新的整合,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列举了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学者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比较它们的不同和优劣,进一步明确刑事政策的概念,以期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提供一个相对坚实的理论范畴。
【关键词】刑事政策;犯罪;刑罚;刑事政策学
一、不同法域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的介绍
(一)欧洲大陆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
最早使用“刑事政策”一词的是被西方学者誉为"刑事政策之父"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
他于1800年最早使用了本词,他给刑事政策下的定义是:
“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
另一与费尔巴哈同时期的德国刑法学家克兰斯罗德认为:
“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
显然,费尔巴哈与克兰斯罗德是将刑事政策的主体定位于“国家”或者“立法者”的。
这是与刑事政策最初作为刑法的指导观念和思想而存在密不可分的。
到20世纪初由李斯特继承了这样的观点,并被赋予了新的更广的内容。
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的概念可分三个层面加以说明:
一是最广义说,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制定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斗争之谓也。
”
二是广义说,即“刑事政策系国家以刑罚及类似刑罚之各种制度(教育,感化,劳役等)为手段,而与犯罪展开斗争的各种原则的整体。
”
三是狭义说,即“刑事政策并非针对社会关系,而是对个人发生作用的。
因此它是以在个人生活中所发生之犯罪为对象,惩罚、教育。
因此刑事政策是个人的改善教育为任务的全部处置方式原则的整体。
”
李斯特的刑事政策定义引起了各国刑事政策学者的注意,很多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如法国的DonnedieudeVabres认为:
“刑事政策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反应,其作用是对犯罪进行惩罚。
”法国另一位著名的刑事政策学家马克·安塞尔认为:
“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
”这种广义刑事政策学观点至今仍被法国的刑事政策学者所采纳,如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
“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
”
由此可见,欧洲大陆的传统观点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认为刑事政策的对象就是犯罪或者犯罪人。
第二,认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就是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
第三,认为刑事政策的目的就是打击犯罪。
第四,认为刑事政策是一个体系而不是单个的政策。
(二)日本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
在日本学术界,刑事政策一词首先于1897年与社会政策相同地由德语翻译而成。
其后不断有学者对刑事政策下定义。
藤木英雄认为:
“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
”田中政义认为:
“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或是民间团体,藉刑罚或类似刑罚之方法或制度,以达直接防止犯罪与矫正犯罪为目的,更且为排除因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
”大谷实认为:
“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通过预防犯罪、缓和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他还认为,其所奉行的是介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与最狭义刑事政策说之间的狭义刑事政策说,至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对象过于广泛,和社会政策等难以区分。
而最狭义刑事政策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象过于狭窄,就将遗漏很多的犯罪问题。
例如,会将少年的不法行为之类的重要事项从刑事政策的领域中遗漏。
(三)英美国家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
在英美等国,过去鲜有刑事政策的定义,甚至“刑事政策”一词也直到二战以后才渐有使用的,而且至今也并不普遍。
但这并不是说在这些国家就不存在刑事政策的研究。
相反,他们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也是全方位的,在许多领域甚至是相当深入和发达的,如刑罚改革、监狱改良等,只不过这些内容被分别纳入犯罪学、刑事司法学、刑罚学等学科中罢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英美国家以刑事政策冠名的著作开始增多,如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罗杰·胡德教授分别于1989年和1999年主编了《欧洲的犯罪与刑事政策》和《欧洲犯罪和刑事政策的转型状况》两书,分别收进了欧洲数国学者对犯罪预防、犯罪被害者的抚慰、非监禁化、毒品政策等问题的研究成果。
还有的对刑事政策下了定义,如安德鲁·卢瑟福于1996年出版的《刑事政策转轨》一书中对刑事政策定义如下:
“刑事政策,广义来说,可以被认为是社会整体对由于犯罪现象所引发的问题的具体反应。
其中心内容包括:
刑法的界限;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与犯罪作斗争的措施;为防止任意搜查和逮捕以及为确保公平、公正和体面对待所提供的保护;在适用刑法和执行刑罚时无论性别、阶级、种族,一律不偏不倚;被害人的地位。
”在另一本由安德鲁·卢瑟福于1997年主编出版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一书中也对刑事政策下了类似的定义,并强调指出:
“刑事政策可以将刑罚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归入其中,但绝不仅限于此,它还包括对个人权利和对犯罪预防的关注。
”
英美国家以其特有的思维方式给刑事政策的概念注入了新的活力。
英美国家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的界定中加入刑事政策的公平正义性和平等性,同时还提出了关注被害人的地位的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
(四)台湾地区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
在我国台湾地区,林纪东先生于1957年完成的《刑事政策学》一书被认为是该地区第一本系统研究刑事政策学的著作。
在该书中,作者谈到,刑事政策大致可分为广义狭义两说:
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探求犯罪的原因,从而树立防止犯罪的对策;狭义说则认为,刑事政策是探求犯罪的原因,批判现行的刑法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从而改善或运用现行刑法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以期防止犯罪的对策。
另一位台湾学者张甘妹在其1979年出版的《刑事政策》一书中认为:
刑事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二种,“就广义言,刑事政策得谓为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所为一切手段或方法。
狭义之刑事政策,得谓为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人所作用之刑事上之诸对策。
”
也有的学者不采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区分法,如谢瑞智博士就认为:
“刑事政策者,国家或自治团体为预防或镇压犯罪所讲求之各种措施也。
”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关于刑事政策定义的补充发展中的突出表现主要在于拓展了刑事政策主体的范围,认为自治团体也可以成为刑事政策的主体。
(五)大陆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
在大陆学界,几本专门研究刑事政策学的著作分别对刑事政策进行了定义,如马克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认为: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
”
杨春洗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论》认为:
“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为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犯罪产生的原因而确定的,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区别不同情况,运用刑罚或其他处遇手段的行动准则和方略。
”
肖扬先生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认为:
“刑事政策和策略,简略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犯罪的制度,为达到有效抑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提出的方针、准则、决策和方法等。
”“目前在我国,刑事政策和策略是党和国家制定的,或者政法机关制定并经党和国家肯定、推行的运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措施、政策、办法的总和。
”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学》认为: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在有关论著和辞书中表达了自己对刑事政策定义的看法。
二、不同定义的主要分歧
通过前述对刑事政策定义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出,中外学者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分歧或不同:
第一,刑事政策的主体。
刑事政策的主体是否包括国家、国家机关,抑或包括政党、社会甚至是个人。
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围。
是仅限于立法领域,还是包括司法等领域。
是仅仅限于刑事法律领域,还是包括社会政策领域。
第三,刑事政策的手段。
刑事政策的手段是限定在刑罚范围内,还是进行进一步的扩充。
是否能包括非刑罚处罚、保安处分等。
第四,刑事政策的目的。
刑事政策是单纯为了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呢还是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权利保障。
三、我的看法
我认为,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的整个系统。
(一)关于刑事政策的内容
刑事政策的内容从总的方面看,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
这一点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应当是相似的,只不过在具体措辞上学者们常常交叉使用预防、控制、抑制、减少、制止、防止、遏制等术语,我在这里使用“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基本思路是:
预防着眼于未然,惩治着眼于已然,而控制则着眼于将已经出现或已经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个方面是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
综观人类历史,一部刑罚史总的来说就是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特别是近代以来,人道主义和人权在刑事政策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方式上越来越文明,许多残酷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都相继被废除,这种演变是刑事政策从单纯关注惩治犯罪到关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结果。
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提前介入,废止收容审查,1997年修订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废除类推制度等,这些重要刑事立法政策都是为了更人道、更文明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而确立的。
同样,像我们现在在公检法机关推行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监狱、劳教场所推行的“文明治监”、“文明治所”等政策,也都正是从这方面着眼的。
第三个方面是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注。
从历史上看,在现代诉讼制度建立之前,被害人是作为起诉者和控告者的角色参与诉讼的,现代诉讼制度建立之后,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由国家专门的公诉机关来提起诉讼,此后被害人的权利不断萎缩。
在罪犯本位观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刑事被告人逐步成为关注的重点,对他们的权利保障也日益受到重视。
因此,尽管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却常常使人感到刑事司法制度与政策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利益和满足犯罪人的要求建立的,而不必太关注被害人的需要和权利。
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被称为“恢复被害人权利”的活动得到迅速发展。
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认为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二是由于西方国家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和被害人权益保障运动的影响。
最早强烈要求对其进行特别保护的是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及其支持者,他们强烈要求设立强奸案件被害人救援中心和咨询机构,修改在审判中使她们陷入困境的证据规则。
三是西方国家的矫正实践表明,各种矫正罪犯的学说及其措施均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人们开始对彻底改造犯罪人失去信心,转而考虑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现今的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解、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等都是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的具体刑事方法。
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也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加强了对犯罪受害人的权利保障,扩大了犯罪受害人的直接起诉权。
(二)关于刑事政策的目的
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首先,刑事政策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是为了从整体上减少犯罪或者在某些个别领域消灭犯罪,把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们所造成的威胁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的各项事业和人们的生活正常进行。
从此出发,当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受到威胁时,国家就会在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方面作出一系列理性的甚至是本能的反应。
如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一方面在国内出台了一系列预防恐怖犯罪活动发生的措施和有利于打击、搜捕恐怖分子的政策如加强机场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的规定,加强对来自阿拉伯地区的人员的盘问和调查等,另一方面甚至发动了旨在消灭恐怖分子头目拉登的阿富汗战争。
其次,实现社会正义也是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根本目的。
尽管正义的含义十分广泛,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含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毋容置疑,就是当刑事政策主体在推出一项刑事政策时,他总是认为是正义的,是为实现其正义的目标服务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统治阶级和统治者都在追求一种“形式正义”,而不可能是明知非正义仍去追求它。
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法治的发展,正义的应然性内容在今天也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如惩罚犯罪应使之罪与刑相适应,不应破坏罪刑关系的一般功利规律和伦理公正观念;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也是人,他们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犯罪被害人不能成为被遗忘的群体,等等。
可以说,这些内容正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政策的重要追求。
(三)关于刑事政策的主体
这一问题主要讨论的焦点在于刑事政策的主体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还应当包括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从刑事政策的决策上来说:
无论是制定一项新的刑事政策,还是调整或终止一项旧的刑事政策,其决策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
虽然在现代刑事政策决策过程中,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乃至某些个人都会通过一定的渠道或途径对决策者形成某种影响,有的甚至于形成利益集团,间接地参与到制定刑事政策之中,但是从最终的决定权来看,刑事政策仍然是被国家权力所垄断的。
至于“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包括哪些,各个国家不完全一样。
一般而言,政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都是代表国家的公共机构。
但在政党问题上,则差别较大,在西方,在野党获得执政党地位后即退到台后,并不以组织的身份介入国家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换言之,并不叠架于国家机构之上,在公共政策领域发挥作用的主要渠道是赢得选举后将自己的竞选纲领作为政府施政的依据,但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既非权力机关,也非国家机构,但在中国公共政策决策中占据着领导地位,这是宪法所确认的,也为政策学者所公认。
从刑事政策的执行上来说:
虽然仍以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主,但此时有的刑事政策执行并不排斥甚至需要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乃至个人来予以协助执行。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确立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政策,鼓励和扶持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之诞生与发展,但基金的来源则需要社会各界捐助。
再如,为了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国家鼓励和扶持由政府设立或由民间组成的被害人援助机构,后者同样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
从刑事政策的评价上来说:
而到了刑事政策评估阶段,则可以说独立于公共权力之外的社会专门评估组织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已经完全不是国家权力所能或应该垄断的了。
另外刑事政策的发展其实就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诚然,最后变更刑事政策的决策者仍然是国家公权力机关。
但是对之前刑事政策进行否定的其实是社会,是个人。
正是来自于他们的评价,刑事政策才不断地调整适应时代的要求。
(四)刑事政策是一个动态的系统
从构成看,刑事政策是由多个个体政策组成的群体政策。
“任何国家在同一时期内都不可能只存在一、二项刑事政策,而是有一组(一群)刑事政策。
”
从结构看,它是由总体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全国性刑事政策和区域性刑事政策、长期性刑事政策和临时性刑事政策等组成的有机整体。
从范围看,它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还包括刑事社会政策。
从手段上看,它不仅不限于刑罚手段,也不限于与刑罚相关联的手段如保安处分等,而是包括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一切手段,以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改善犯罪被害人处境的相应手段。
另外,之所以说刑事政策是一个动态的系统是因为刑事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
刑事政策优于刑事法典的一个方面就在于其即时性和灵活性。
刑事政策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犯罪状况以及治安状况来制定的。
而就一个社会的犯罪治安状况是纷繁复杂且变化的。
所以说刑事政策是一个动态的系统。
四、研究刑事政策概念的重要意义
很多人觉得研究刑事政策的概念没有意义,其实不然。
在当下,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新的刑事现象层出不穷。
我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通过的,30年时间产生了八个刑法修正案。
这仍然难以适应纷繁变化的现代社会。
刑事政策就是对法典僵硬性滞后性的有益补充。
明确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范畴,建立相对独立的刑事政策学的必要性可见一斑。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更使得研究刑事政策学成为一种热潮。
但是试想,如果连一个明确的刑事政策概念也没有的话,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将会是什么状况?
当然,研究刑事政策的概念的意义远非如此。
(一)理论意义
1、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的研究中,争议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政策的概念。
刑事政策的概念是刑事政策学的最基本的理论范畴,刑事政策概念的混乱损害了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地位与其研究价值,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刑事政策学的发展。
研究刑事政策的概念并且明确其相对完整的概念,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相对可信的基本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
2、明确指出刑事政策是一个动态的系统,是不断变化的体系,解决特定时期犯罪问题的依据只能是特定时期的犯罪形势,因而就使得刑事政策的研究也就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3、将刑事政策的范围,领域、主体与对象根据刑事政策的目的做了进一步的拓展,与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研究的发展趋势相适应,从而有利于刑事政策的研究与国际接轨。
(二)实践意义
1、明确刑事政策的主体应当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甚至是个人。
这在多方面有利于刑事政策作用的发挥、自身科学性的检验以及刑事政策的不断发展。
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不是单靠国家公权力机关就能够完成的。
这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
明确这一点,就有利于今后对于贯彻实施各项刑事政策时不忽视社会和个人的作用。
也有利于将刑事政策交给社会来评价和批评,以使得刑事政策始终符合新的时代,新的情况。
2、明确刑事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现代刑法的发展史是犯罪刑罚不断文明的历史。
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也表明,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是法治和文明的必然要求。
明确刑事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减少诸如暴力执法、非法拘禁等侵犯人权的刑事执法行为的出现。
3、明确刑事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张扬被害人的权利”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以及刑事政策的人性化。
传统刑事诉讼都是国家公诉形式引起的。
这种方式固然有利于发挥国家公权力的优势打击犯罪,但是却严重忽视了被害人的正当诉求以及被害人的情感或其在诉讼中的种种不便。
刑事政策应当考虑扩大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刑事案件的处理一方面顾全国家打击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尊重被害人的合理要求是必要的。
4、明确刑事政策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反对刑事政策单纯追求打击犯罪,这不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案件中要考虑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打击犯罪,还应当包括尊重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兼顾被害人的正当要求等等。
结语:
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就如同关于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一样,当我不去给它定义的时候,我还知道它是什么,当我尝试给它下一个定义的时候,我反而什么也不知道了。
本文只是我综合前辈们的成果之后的一点思考,一家之言,也不成体系。
只是希望提出一个相对全面并且有利于刑事政策学健康发展的刑事政策的定义。
这就是我在国家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当下的一点思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事 政策 概念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