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三级责任落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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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三级责任落实》
《煤矿隐患排查三级责任落实》
公司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进一步明确矿、科队、班组在排查治理隐患上的各级责任,特制定以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工作目标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各级管理人员、每个岗位和职工都要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和岗位,隐患排查要涵盖安全生产全过程的所有人员、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多层次和全覆盖,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职工的作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不间断、多层次的排查治理,实现排查治理责任的分解和压力传递,形成“人人都是隐患排查员”的良好局面。
二、具体责任划分
1、矿级⑴公司董事长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全面安排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⑵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安排,负责组织人员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⑶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对“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负全面责任;
⑷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的安排落实,负责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调节;
⑸公司安全副总负责对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执行进行监督、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及整改完成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⑹公司通风副总负责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对“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⑺公司机电副总负责对机电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对机电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2、科队
各职能科队每10天组织专人进行一次本职能范围内的隐患自查活动,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安全科进行验收、存档,积极配合旬专项排查活动,对职能范围内存在的隐患要做到发现及时、整改按时、治理达标。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⑴综采队负责回采工作面巷道支护、采煤机组、液压支架、乳化泵站、回柱绞车、防尘网、架间喷雾、供水、压风管路以及工作面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⑵综掘队负责掘进工作面巷道支护、掘进机、钻探水设施、火工品管理、防尘网、除尘风机、供水、压风管路以及工作面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⑶机电科负责主副井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矿井压风设备、机电设备、井下皮带运输、矿区供、用电管理,防避雷装置、供暖设施、充灯房、其他特殊设备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⑷生产科负责矿井顶板管理、采掘布置、运输轨道铺设、巷道支护、辅助运输设施及辅助运输配套电气设备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⑸通风科负责矿井通风、瓦斯治理、综合防尘、防灭火、供水施救、压风自救及所有相关设备设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⑹调度室负责地面澡堂、井口安全、煤运队作业、“三超”防治、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审核及实施、响应等调度运行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⑺培训科负责全矿职工岗位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持证上岗、五个百分百及三个百分百达标等安全教育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⑻总工办负责矿各类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灾害、采区设计、技术标准制定,矿井“三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计量以及环保项目和安全“三同时”等技术管理反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⑼地测科负责矿井地质构造、水害、自然灾害防治、探放水制度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⑽材料科负责地面炸药库、民爆品运输、生产所需材料达标及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⑾保卫科负责矿区治安、人员聚集场所等安保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⑿安全科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登记、销案、存档,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上报,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给责任科队下达“三定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五定表”),对安全隐患整改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对整改不按时、不达标进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3、班组
班组长是所属班组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如下:
⑴负责对本班(组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
⑵在生产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工人共同做好工作;
⑶到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问题解决后方才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处理出现的事故隐患;
⑷现场遇有危及人身的隐患,要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
⑸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⑹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生产系统负责人汇报。
班组成员责任
⑴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⑵作业时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形成事故隐患;
⑶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是否存在危险状态;⑷检查出事故隐患后,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解决;⑸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主动撤出危险区域,排除后再作业。
第二篇:
煤矿隐患排查煤矿隐患排查制度
隐患排查是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加强安全调度管理,特作如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隐患排查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区负责人。
(二)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并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各业务科室的科长(主任)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安监科负责全矿隐患排查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工区的区长、班长,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难度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
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三、隐患的查出与收集、确认与上报、处理
(一)隐患的查出与收集
1、集团公司和矿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2、各业务科室月度、季度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
3、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生产现场查出的隐患;
4、安全质量安监员汇报的隐患;
5、职工举报的隐患。
安全科每天对业务科室上报的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下发通知单定期整改、反馈、验收。
(二)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1、各单位均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从隐患的收集、筛选、确认、上报,到隐患的跟踪排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建立一整套的管理办法,使隐患在闭路循环中运作。
2、井上下各生产单位必须及时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a、b级隐患按专业报对口业务科室。
各业务科室经过确认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科信息站。
3、基层各区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深入发动群众,认真查找和排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现场发现的a、b级隐患要及时分别上报安全科和分管业务科室,对查出的c级隐患要全力组织排除,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负责人、整改时间五落实。
对业务科室下发的有关隐患方面的措施、规定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经常在班前会或安全活动时间向职工宣传贯彻,让每个职工都做到心中有数,提高自保互保意识。
4、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原有的基础上要层层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管理网络和奖罚制度,并责任到人,从上到下,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和排查隐患的浓郁氛围,把超前防范渗透于安全生产全过程。
5、各单位不仅要将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体系管理,而且要作为安全调度汇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6、各业务科室负责将本月本系统范围内a、b级隐患整改情况,c级严重隐患的整改条数,以及本系统范围内新增的a、b级隐患,按排查表的内容要求填好并附总结于每月24日报安全科,安监科将各业务部门上报的a、b级隐患整改情况,严重c级隐患整改条数,以及各系统范围内新增的a、b级隐患在隐患排查会上进一步确认,汇总后附总结(汇报上月隐患排查情况,包括a、b级处理条数,c级查处条数及c级严重条数)和本月上报隐患情况(包括新增a、b级隐患)每月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7、矿每月7日由安全矿长组织业务科室负责人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在安监科和各业务科室初步确认的基础上,对a、b级隐患作进一步的确认,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负责人、整改时间五落实。
8、每旬各相关科室将在隐患排查会上确认的a、b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及新增a、b级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科。
各业务科室往对口处室与安全科上报的隐患应一致,出现一处不一致扣单位200元。
9、各单位、各专业的c级隐患都要列入本单位的月度安全工作计划,每旬由单位负责人亲自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每条隐患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治理,责任到人,督促整改,对越期不能整改完成的,对牵头科室负责人处以每条100-200元罚款,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处以每条50-100元罚款。
10、安监科要及时接受、筛选、处理、反馈各种隐患信息。
对查处的c级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并要以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有关区队,由小班安检工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待隐患处理完后,由区队负责人签字,将通知书返回安全科。
11、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调度。
隐患排查工作是一个与生产相适应的动态过程,为此,要求要做好五件事:
一是在矿调度会上安监值班人员要通报当天的隐患;二是各队组利用班前会将当前存在隐患的范围、影响程度等向安检工交代清楚,使每个安检工都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落实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捕捉安全信息;三是充分发挥安
检工信息员的作用,小班安检工、跟班区长班班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级隐患的具体现状(包括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展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向调度室详细汇报;四是安全科要全面收集隐患信息;五是各单位值班干部每天要将隐患向安全科汇报。
12、隐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须月月上报,同时要制定安全措施,而且措施必须切实可行,能够真正消除不安全因素,措施要规范化,统一会审签字后下发到有关人员和区队,安全科要严格监督检查,无措施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隐患的处理
1、隐患排查工作列入矿长安全办公会的议事日程,各业务科室成立由3至4人组成的隐患排查信息组,并由一名副职负责;其它单位成立信息台,指定专人负责。
各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考核兑现,形成从上到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排查网络。
2、a级隐患由集团公司业务处室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整改,督促有关部门排计划、列资金、购设备、想办法、定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矿上整改,同时公司、矿要共同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
每月上、中旬由安监科牵头,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对a级隐患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写出三定表。
3、b级隐患由业务科室和分管副矿长负责整改,督促有关部门排计划,列资金、购设备、定措施,安排队组尽快整改,安监科督促检查整改和措施实施情况并按规定向安监局汇报。
4、c级隐患由安监科给区队下"三定表",由区队整改。
5、各业务科室(生产、机电、通风、调度、信息监控中心)对系统范围内的隐患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和整改。
对查出的a、b级隐患、c级严重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登记台帐,待隐患处理完成后,将隐患通知书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返回安监科。
(四)隐患填写标准
1、"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统计表"a、b级隐患填写标准。
(1)隐患地点分为。
地面、大巷、采煤面、掘进头、上下山、井筒、其它等七类,本栏内容填写时,必须是其中之一。
(2)隐患类别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等十类。
本栏内容在填写时,必须是上述类别之一。
(3)所需资金和完成资金二栏内容应以万元为计量单位,整数部位不超过三位,小数部位不超过一位。
(4)负责人一栏的内容要求为一个人名(矿级),如有多个负责人的情况,可填写其中一名主要负责人。
(5)凡新增加的隐患,必须在负责人一栏内人名后打"﹡"符号。
(6)整改措施:
要求文字简练,措施得力。
2、c级隐患卡的填写标准。
隐患的地点(巷道名称、隐患所在位置、最好用数字说清),设备编号、内容、时间、点班必须写清,下卡时再另外写明整改措施、限改时间、负责人。
所查出的隐患在现场填卡,并对现场负责人讲清楚,由其签字认可后方有效(现场无人或有组织的检查查出的隐患可不签字)。
四、隐患的复查与处罚
1、对c级隐患的复查,矿领导和安监科查的隐患由安监科复查,各业务科室查的隐患由各业务科室复查,复查结果及时报安监科井上下检查组,由安监科考核处理,各业务科室按系统把上月报的a、b级隐患,每旬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填写三定表,一式三份,交安监科一份。
2、本单位查出的隐患不罚款,由本单位负责登记、整改、复查,每天将c级隐患报安监科井上下检查组,将a、b级隐患报对口科室,不按时整改的按标准处罚。
3、本单位安检员在评估表上填写的隐患问题,同时要报本单位登记处理,如本单位不能处理应在评估表中注明,或由本单位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统计、协调、下通知单处理。
4、当天查出的同一条隐患只罚一次,不重复罚款,多系统联合检查的隐患,由安监科罚款,其它系统不再罚款,隐患标准中没有的条款,由各系统按标准化或其它规定罚款。
5、一家管理多家使用的设备、设施查出的隐患,罚造成隐患的责任者或单位,不按时整改的,罚管理单位。
6、对c级隐患的处罚。
非本单位职工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每一条轻微隐患罚10元;每一条一般隐患罚30元;每一条严重隐患罚100元。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每条轻微隐患罚20元,每一条一般隐患罚60元,每一条严重隐患罚200元,此后每重复一次再处罚一次,直至整改完毕为止,单位对隐患的罚款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
7、凡在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按"月度动态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季度考核"等管理规定执行,对所查隐患的罚款,各分管矿领导承担分管范围罚款的5%,对口业务科室承担罚款的15%,被检单位承担罚款的80%。
第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矿井的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隐患,另一种是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得;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4、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护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2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
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25、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2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33、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34、存在煤尘堆积的;
35、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井、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并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安检科负责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通风科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相关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煤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队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整治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通风管理部门负责将难以排除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按程序向临汾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报告,并报临汾煤业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通风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
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治理;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生产。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在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科、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科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由矿领导根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举报:
(一)各职能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一通三防”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矿通风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年四月十五日
第四篇:
煤矿隐患排查制度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柳林庄上煤业有限公司
煤矿隐患排查制度
隐患排查是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加强安全调度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和责任划分:
(一)、组织机构组长:
李国志(矿长)副组长:
张福应(安全矿长)
成员:
王国兵张利文
刘卫军
王利强
薛福军
蔡凯
史艳兵
王兆霖等各科队及领导。
(二)、责任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矿长对矿长负责,并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各科队长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安监科负责全矿隐患排查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
5、督促落实科负责对全矿隐患的整改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队队长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隐患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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