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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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
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
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
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
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安全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
8、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
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
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
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
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
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
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出现下列问题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
(通风、瓦斯仪器仪表通风科负责,其它仪器仪表归总工办负责)
8、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没有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
11、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
13、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5、“手指口述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6、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队负责人停职处分。
1、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3、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
5、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造成事故。
6、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继续作业。
7、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
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安全红线”由xx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
七、最终解释权归xx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
第二篇: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存在技术失误,给安全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二、在积水、积气区域未采取探测措施,强行组织采掘作业的,给予生产(开拓)矿长记过处分。
三、井下物探和钻探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的,给予负责物探和钻探的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矿长警告处分。
四、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透水征兆、冒顶征兆等,未及时组织撤人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记过处分;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
五、擅自挪动瓦斯探头或人工干预瓦斯报警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现场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
六、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擅自剪短锚杆、锚索的,给予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生产(开拓)矿长警告处分。
七、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不齐全完好或故意甩掉保护的,给予机电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矿长警告处分。
八、斜井、盘区、采掘工作面等辅助运输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完全全封闭或行车时间封闭管理的,给予1
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副矿长警告处分。
九、井下发生扒、蹬、跳(矿车、胶轮车、皮带等)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井下存在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机电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一、地面生产建设单位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给予直接负责人撤职处分;生产厂长记过处分。
十二、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已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十三、发生重大涉险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三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
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xx年十二月十日
第四篇:
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强化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管理意识,促进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健全约束控制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特规定如下:
一、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职处分
1、煤矿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三程一标》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必备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行组织生产,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2、煤矿未按国家、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办等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煤矿瓦斯治理指导意见(简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规、条例和规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装备设施,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未配齐、装备不完善和隐患特别严重等重大问题未按规划组织整改,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3、煤矿生产主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划组织整改,强行组织生产,给予主管矿长撤职处分。
4、煤矿未落实“一通三防”、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和矿井防治水等重大安全措施,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5、矿井不具备独立完整通风系统,存在严重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风等严重隐患,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6、编制、审批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顶板灾害、防治水和防灭火等重要安全技术措施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给予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7、在搬家跳面、初次放顶、巷道贯通、遇有构造、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和井下焊接作业等关键阶段,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由于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场督导指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撤职处分。
8、由于机电管理混乱,造成矿井主扇停运30分钟以上,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9、矿井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设备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存在特别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并经煤矿以上相关部门检查停止运行的,强行用于运送人员,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10、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抽采、监测检测和综合防尘等管理严重混乱,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特别重大隐患,给予通风矿长撤职处分。
11、在瓦斯超限区域内,布置、安排和组织人员生产作业,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12、矿井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监部门未及时发现或未按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实行挂牌督办,致使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给予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
二、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安全生产问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行政职务
13、矿井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未按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或按照整改计划组织实施,致使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长期存在,给予矿长免职处分。
14、矿井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措施或按计划组织整改,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给予主管副矿长免职处分。
15、在搬家跳面、初次放顶、巷道贯通、遇有构造、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和井下焊接作业等关键阶段,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和安排现场督导指挥,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免职处分。
安全部门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给予主管安全副矿长免职处分。
16、专业安全管理混乱,工程治理严重低劣,安全生产措施长期不落实,专业季度内累计发生重伤事故5起以上或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重大未遂事故,给予主管副矿长免职处分。
17、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安全装备不健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专业管理人员未按计划组织整改,严重违规组织生产,给予主管副矿长免职处分。
18、矿井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监部门未及时发现或未按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求,及时下方整改指令,定期督改督办,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给予主管安全副矿长免职处分。
三、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匮乏,管理能力较差,经过组织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给予调整到非煤岗位任职。
19、专业管理能力较低,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工程质量长期处于下游,经过专业知识考试、管理能力考评和安全质量效果考核,不能达到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专业要求,给予调整到非煤岗位任职。
四、煤矿作业人员严重违章作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矿籍处理20、作业人员明火操作,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擅自停风、停送电,甩掉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开关使用铜(铁)保险,给予开除矿籍。
2l、作业人员人车运行中抢上、下人车,扒、蹬、跳矿车,违章乘坐非乘人皮带,给予开除矿籍。
22、作业人员违章放炮,严重空顶作业,醉酒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掐风筒,支住风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操作,给予开除矿籍。
23、作业人员作业地点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拒不执行管理人员或安瓦检员停止作业指令强行作业,给予开除矿籍。
五、煤矿作业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重罚
24、安监员、瓦检员或监测人员班中脱岗、漏岗,给予重罚。
25、作业人员醉酒入井上岗作业,给予重罚。
26、重点要害岗位作业人员班中睡觉、脱岗或漏岗,给予重罚。
第五篇:
轨道运输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推荐)轨道运输安全红线管理(项目)
为加强我矿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职工规范操作,落实各级
管理人员的责任,杜绝和减少轨道运输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轨道运输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平巷运输:
1、电机车运行时,司机在车外操作机车,跟车工迎头上车和车未站稳上、下机车的:
2、单台电机车运行时,车头上乘坐多人的
二、斜巷运输:
1、斜巷提升保险绳,绑扎不牢固、造成脱落;
2、处理掉道车,不采取防滑、防偏摆、防倾斜、防翻车措施的;
3、摘挂车车场设置在坡度区域;交锋宽度不符合规定的;
4、斜巷运输不使用合格的连接装置,使用其他物品代替连接装置的;
5、斜巷运输区域安装风机和噪音较大的设备的;
6、斜巷人车运行时,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拥挤的;
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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