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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何时不再坑爹
预付卡何时不再“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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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何时不再“坑爹”?
-法律
预付卡何时不再“坑爹”?
文/成浩
中国商业联合会不久前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报告(2016)》显示,在2015年里,全国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7370.21亿元,同比下降了5.39%,行业仍处于探底过程中;全年预付卡消费规模约为7328.81亿元,同比更是下降了8.49%。
这份在“第七届中国商业预付卡行业峰会”上发布的报告还显示,由于传统团购市场规模下滑,导致2015年实体零售企业预付卡业务下滑明显,在持续的经营压力下,大多数发卡企业都不得不采取收缩策略,只有货架式礼品卡、虚拟卡等预付卡逆势而行,其销售规模实现了爆发式增长。
报告还指出,当前预付卡的账户安全问题凸显——随着电子支付产业规模的进一步发展,预付卡因不记名或客户关注度不够,部分发卡企业在预付卡账户安全管理方面有漏洞而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非法入侵账户转移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急需建立预付卡交易的相关安全机制。
国内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和预付卡消费规模都双双下降,除了经济下行压力的诱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无处不在的诚信缺失问题。
其实在近两年来,有关预付卡消费领域的种种乱象已不断见诸媒体,一次次地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焦虑情绪,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都发现,尽管相关部门对预付卡的监管并非完全无法可依,但那种“先存钱,后消费”的商业模式仍因缺乏必要的监管,常常变成了肆意违法犯罪的敛财手段,且从忽悠人们办卡到事后“变脸”与“跑路”,几乎每一个步骤都在“坑爹”,以致很多持有预付卡的消费者都亲身体验过“老板一跑,钱白交了”的愤怒和无奈。
不少消费者都在追问:
预付卡何时才能不再“坑爹”呢?
对于这种日渐鼎沸的市场关切,我国的相关部门正在做出积极回应。
“共赢”的全新交易方式
所谓预付卡,是指由发行机构(如发卡企业)发行的,可以在商业服务业领域使用的债权凭证,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等,所体现的其实是持卡人(或持券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
预付卡又叫做储值卡、消费卡、福礼卡、智能卡、积分卡等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因能通过提前支付以获得商家优惠而深受消费者青睐。
如今市场上预付卡又分为记名卡和非记名卡两类,记名卡可以挂失,非记名卡则不可挂失。
生活在“卡时代”的当代人,几乎每天都会和林林总总的预付卡发生着“亲密接触”,这是因为预付卡已渗透进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譬如银行储值卡便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行业的手机卡也属于一种预付卡;银联与交通银行发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更是一种典型的预付卡;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美容、理发等行业的商家发行的VIP卡、会员卡等则是应用较广泛的商业预付卡:
一些第三方发卡机构还通过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并布放受理POS终端,发行跨行业消费的预付卡供消费者到联盟商户刷卡消费……
按使用范围不同,商业预付卡被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两类。
其中单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只供消费者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一种预付卡,包含了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如苏宁礼品卡、沃尔玛卡、家乐福卡、百盛卡、美容卡等,都被限定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
按照相关规定,单用途预付卡由国家商务部监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各级商务部门备案,购买者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卡机构是否已经备案。
多用途预付卡则是由发卡机构发行,可以让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并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一种预付卡,如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欢付通卡、连心卡等,均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
按照相关规定,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发卡企业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迄今已发放过四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据相关资料显示,作为一种继信用卡之后出现的全新交易方式,预付卡消费模式最先出现在海外,预付卡英文译名是PaidCard,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国家是日本——日本从1983年开始发行预付卡,到1989年底已发行了10.9亿余张,其中发行量较大的是电信业和运输业。
预付卡于1992年进入中国台湾时,是由一家便利商店尝试发行的,虽然简称为“P卡”的预付卡最初面值仅为500元新台币,但该商店的预付卡日使用量很快便达到了32张,且商家发现每位持卡者的月消费额比用卡前平均高出了23010,其导入速度之快、营业额升幅之高都很令人惊讶,处在激烈竞争中的便利商店甚至将预付卡视为其摆脱经营困境的灵丹妙药。
也正是这个因素,预付卡才会在随后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后,迅速形成了全面渗透之势。
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了限定数额的现金后,就能得到预付卡,随后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现金,仅凭借预付卡便可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甚至还能获得一定优惠。
由此可见,已在大量使用的预付卡实际上是一种辅助性货币——世界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曾经指出:
“21世纪金钱的前锋是塑胶货币”,预付卡便是塑胶货币的一种。
从国外的实际使用效果来看,无论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预付卡都是利多弊少的。
对于商家而言,推广使用预付卡至少有着五大好处:
其一是在使用预付卡以后,商家大量减少了现金流动,甚至不再经手现金,既可避免收到假钞的损失,又可减少盗劫等凶险,从而增大了安全性:
其二是商家预收现金,会使得钱款拖欠现象大幅减少,可灵活运用的资金增多,有益于展开经营并利用时间差获得不少利息,加之消费者用预付卡消费时其卡上数字减少一般不像现金出手那样心痛,消费者的节制力因此降低,可使销售增长而致盈利增多;其三是因现金收汇、账目收支大量减少,既可提高效率,又可减少人工和设备的成本费用;其四是消费者在某系统的商店预付现金而得到预付卡后,往往会在一定时间内与其他系统的商店“断交”,成为该系统商店的稳定客户,因而能稳定客源;其五是会赋予企业以先进的形象,能有力吸引年轻一代消费者,以此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使用预付卡也有着不少好处:
其一是安全,人们出门购物时只需随身带上一张薄薄的预付卡,即可不带或少带许多现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失窃和遭劫风险;其二是方便,人们用预付卡购物不仅易于携带,购物后还能显示余额,也不会落得满口袋零钱,用起来非常方便;其三是易于计划.特别是对小孩零用钱的管理方面;其四是能够满足新潮需求,如能映衬人们的经济地位,满足学生或其他年青人追求时髦的心理;其五是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尤其是那些设计制作精美又限量或成套发售的预付卡更是如此。
然而在国内市场上,由于诚信滑坡、监管不力、法规不全等因素共同作用,预付卡消费模式近年来却因乱象丛生而饱受诟病,非但其锁定消费、沉淀资金、残值收益、交易佣金及其他增值服务等盈利模式并不为更多国内商家所看重,很多无良商家还将其变异成了非法敛财的工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是在反复上当受骗之后,对预付卡消费模式愈渐丧失了信任。
因而有呼吁称,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对预付式消费进行立法,重点解决预付式消费的准入、规范、监管及维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探索采用信用监管、推行先行赔付等监管手段,引入行业连带担保等制度规范,整治和遏止近年来日益突出的预付式消费乱象。
给预付卡套上“紧箍咒”
《人民日报》于今年7月11曰发表的题为《别让预付卡变成诚信滑坡带》的时评文章称,预付卡消费本是以互信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如今却存在着商家失信带来的种种隐患,消费者稍不留神就可能就被形形色色的预付卡给“卡”住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准入门槛低、市场饱和度高、存续周期短等因素,预付卡消费已渐成纠纷高发区,甚至变成了一些商家的“圈钱卡”和消费者的“糟心卡”,近期发生的一连串相关事件均导致了众多预付卡用户蒙受损失,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小小预付卡犹如一面镜子,不仅照见了我们解决“老大难”问题的态度与能力,也检验出了各个职能部门对群众获得感的重视程度。
文章指出,预付卡这种消费模式,和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更影响大家对社会诚信度的直接观感。
为蒙受损失的用户扫清维权障碍、畅通救济渠道,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然而具体到预付卡的治理上,消费者却往往发现维权难度是集成式的,比如备案制度存在盲区,政府执法成本高,商家违规成本低,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等,都可以说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尽管商务部早在2012年就曾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并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但时至今日,主动备案的商户仍少之又少,且这一办法所针对的也仅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本无法阻遏“小店跑路”现象。
正是不知道该如何有效地维权,许多消费者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
预付卡乱象背后存在的监管缺位若不能下大力气消灭,极有可能形成社会诚信的滑坡带,只有尽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进而真正在日常生活中把这套体系用起来,辅之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类似的信用风险才能得到控制,诚信社会的建设才会一步一个脚印地朝前走。
其实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曾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印发文件,旨在对商业预付卡进行规范,然而预付卡商家“跑路”的现象依然是消费者心头之患。
2014年9月6日至10月4日间,国家工商总局还曾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提出拟对预付费消费形式的退款做出明确规定,如若商家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合理退款要求拒不退款,或将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最高可按消法处以10倍或50万元罚款,还将记入信用档案的“黑名单”中。
工商部门的这一《处罚办法》后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不过已成灾祸的预付卡乱象,并未因为该《处罚办法》的实施而销声匿迹,反而在最近这一年多时间里越更疯狂肆虐,不少商家都借助预付卡消费模式来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甚至卷款跑路。
有媒体载文指出,目前国内预付卡市场因缺乏监管,大量商家销售的预付卡均处于“三无”状态,对消费者没有任何保障。
与此同时,由于商业预付卡纠纷维权成本过高,能够最终通过司法救济获得实际赔偿的消费者可谓少之又少,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发行预付卡的商户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相关民事诉讼即使可以为消费者追回本金,也难以对商户形成有力的威慑,给预付卡套上“紧箍咒”因而已成为当务之急。
近日从国家商务部传出消息,针对预付卡监管空白,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适用于全部行业领域和各类发卡主体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出现问题较多的个体工商户和美容美发、健身、教育等行业纳入监管范畴,给预付卡消费上好“保险”,一旦商家关张跑路,消费者可以切实理赔。
商务部权威人士还表示,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方式,规范发卡行为,防范兑付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在加强监管方面,几个部门将强化保险分担机制,扩大保险范围,增加保险共同体中商业法人企业的数量。
同时要加大对发卡主体的商业履约情况、社会信用水平等审核,并主动向消费者披露。
当然,由于预付消费的购买环节和消费环节分离,客观上存在服务、兑付等风险,商务部权威人士也提醒说,消费者还是应当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发卡机构,同时要做到理性购买、按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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