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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文之党政领导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问责决定书
【篇一: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略)
主题词:
党内监督问责暂行规定通知
【篇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测试题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共28道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括号内处)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b)适用。
(第二条)
a、班子成员b、领导成员c、党员干部
2、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a)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条)
a、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b、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c、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
3、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主动(a)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
(第九条第一项)
a、采取措施b、承认错误c、作出检查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a)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条第二款)
a、一年内b、二年内c、三年内
5、对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征求上一级(c)的意见。
(第十条第四款)
a、党委b、纪委c、党委组织部门
6、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经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a)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第一项)
a、问责决定机关b、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c、单位主要领导
7、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b)按照程序或权限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第二项)
a、同级党委b、组织人事部门c、纪检监察机关
8、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b)。
(第十五条)
a、纪律处分b、问责决定c、不予问责决定
9、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a)决定。
(第十六条)
a、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主要领导商量c、单位负责人
10、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c)备案。
(第十九条)
a、问责建议机关b、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c、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答案是最合适的,请把它们选出来,并将其字母填在括号内,不选、错选、多选或少选都不得分)
1、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abc)的原则。
(第三条)
a、严格要求、实事求是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d、公开公正、民主集中
2、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有(abcde)。
(第五条)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c、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较短时间联系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d、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的
3、党政领导干部因失职给(bcd)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第五条第七项)
a、部门利益b、国家利益c、人民生命财产d、公共财产
4、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abcde)。
(第七条)
a、责令公开道歉b、停职检查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e、免职
5、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有(abcd)行为的,从重问责。
(第八条)
a、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b、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c、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d、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6、《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包括(abcd)、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七条第二款)
a、问责事实b、问责依据c、问责方式d、批准机关
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第二十条、二十二条)
a、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b、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c、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d、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8、以下人员适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的是(abc)。
(第二条、二十四条)
a、郑州市某局长b、某县人事局长
c、某乡副乡长d、某单位主任科员
2、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5、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第四项)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8、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第十七条)
【篇三: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人社党委字?
2013?
18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促使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本单位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分管科(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
(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臵之不理,不停止、不纠正的;
(五)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干预阻挠有关机关司法行政行为,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违反本局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三)对本局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本局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四)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局里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担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九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
(一)上级机关、市党委及其成员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在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局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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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文 党政领导 问责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