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职务任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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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六章公务员的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概念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就是有关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二)、公务员的任职:
是指依法享有任用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三)、公务员的免职:
是指依法享有免职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的职务。
(四)、“任用”与“任免”的区别
“作用”是指选拔和使用。
即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任职对其加以使用。
它通常所需回答的是如何确定任职人员,即以什么标准和条件来选拔工作人员和如何使用工作人员的问题,“录用、升降、调任、转任”等属于任用的范畴。
“任免”是指任职与免职的办理,它通常要回答的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办理任免手续的问题。
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
二、意义
1、职务任免是组织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
2、实行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3、职务任免是履行好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4、有利于将优秀人才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5、合理使用人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的组织保证
三、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免手续
对公务员任职的规定:
对公务员的任职,公务员制度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
1、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这几种可以归纳为两类:
一类:
(是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1、录用
2、调任
二类:
(职务发生变化的)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3、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对公务员的免职,规定: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退休的
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的
这几种可以归纳为二类
一类(程序性免职:
是在任用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之前或同时必须办理的手续,免除原有的职务,目的是为了任用其担任新的职务)[1、2、6]
另一类:
(单纯性免职:
公务员本人实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3、4、5]
不需要免职的五种情形: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其职务即自行免除,又称“职务自然撤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2、受到行政撤职可开除处分的
3、辞职和被辞退的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5、死亡的
四、关于兼职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但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允许个别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兼职,但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只能兼任一个实职。
实际情形中,有些不在此限制之中,如:
1、担任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2、所兼职务实际上是本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
(二)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即不仅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也不能兼任名誉职务。
好处:
1、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2、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五、任用方式
任用方式:
就是选拔使用工作人员的方式。
其核心:
如何确定任用对象的问题。
(一)选任制
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
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任期制
任期制是与选任制紧密相联系的一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最初是西方资产阶级在批判封建专制及其职务终身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后来,任期制又进一步发展到限任制,即,一个人连续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一般规定不能超过两届,以避免出现实现上的终身制,可见,任期制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二是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
任期制主要适用于选取任制公务员。
△任职生效时间、终止时间
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生效时间
“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是指选举结果产生最后的、确定的法律意义和时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等规定,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
第二种是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颁布时生效。
第三种是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
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终止时间
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
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具体终止的时间性也有所不同。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二是辞职的,以辞职获是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
三是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
(二)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实质:
由上级领导直接决定任用人选)
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
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聘任制
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
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
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用。
主要因为:
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督政策的实施。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
若多数实行聘任制,很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
第二,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
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
(四)考任制
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
因为:
第一、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充分体现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用人权,有利于治事与用人的统一,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别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利于保障政令贯彻执行的效率。
第二、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
第三、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对公务员进行调动交流时,手续简便易行。
缺点:
1、容易滋长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
2、对不胜任职务的人员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病。
除了委任制外,我国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的优点:
1、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
2、有利于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3、有利于增强被任用堵塞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附录: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选任制、委任制、任期制的规定。
一、关于选任制与委任制的区别
选任制:
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
委任制:
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二、关于任期制的含义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二是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
(一个人担任国家主要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届,即十年)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生效时效的规定。
一、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生效时间
“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是指选举结果产生最后的、确定的法律意义和时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等规定,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
第二种是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颁布时生效。
第三种是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
二、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终止时间
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
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具体终止的时间性也有所不同。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二是辞职的,以辞职获是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
三是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任制公务员任免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应当获得任命或者办理免职的情形,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
二是职务发生变化的。
包括升职、降职、调职等情况。
三是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包括退休、调出、辞职、被撤职等情况。
四是其他情形应当任免的。
如挂职锻炼等。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命公务员的编制和职数限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任命公务员只能在两种情况下进行:
一是必须在本机关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和职位数额内进行。
本机关人中编制或职数已满的,不得任命公务员。
二是必须在拟任命的职位出现空缺时进行,如果本机关的编制和职数虽然未满,但拟任命的职位没有空缺,仍不能任命。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但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允许个别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兼职,但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只能兼任一个实职。
实际情形中,有些不在此限制之中,如:
1、担任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2、所兼职务实际上是本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
(二)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即不仅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也不能兼任名誉职务。
好处:
1、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2、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第一节职务任免的涵义和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
一、公务员的任职: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职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二、公务员的免职: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三、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就是有关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四、“任用”与“任免”的区别
“作用”是指选拔和使用。
即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任职对其加以使用。
它通常所需回答的是非曲直如何确定任职人员,即以什么标准和条件来选拔工作人员和如何使用工作人员的问题,“录用、升降、调任、转任”等属于任用的范畴。
“任免”是指任职与免职的办理,它通常要回答的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办理任免手续的问题。
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
五、与我国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任免对象上下班作了严格的区分,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没有严格的区分。
第二、任免对象更完整更全面。
第三、任免的内容上下班有所发展。
第二节任用方式
一、任用方式:
就是选拔使用工作人员的方式。
其核心:
如何确定任用对象的问题。
二、任用方式几种类型
(五)选任制
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六)委任制
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实质:
由上级领导直接决定任用人选)
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
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七)聘任制
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
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
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用。
主要因为:
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督政策的实施。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
若多数实行聘任制,很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
第二,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
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
(八)考任制
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
因为:
第四、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充分体现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用人权,有利于治事与用人的统一,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别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利于保障政令贯彻执行的效率。
第五、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
第六、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对公务员进行调动交流时,手续简便易行。
缺点:
1、容易滋长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
2、对不胜任职务的人员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病。
除了委任制外,我国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的优点:
1、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
2、有利于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3、有利于增强被任用堵塞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第三节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
任免行为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及其首长。
任免权限:
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
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
我国的《宪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
”《宪法》第107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
”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免机关——是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
任免权限:
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行使职务任免的权力范围。
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
对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划分,是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划分的。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1、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3、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除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1、国务院各部委任免部内的正副司(局)长,正副处长等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与助理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内部的正副处长等职务,调研员与助理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
3、自治州、设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任免部门内的正副科长等领导职务,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
4、县、不设区的市,市(地级市)辖区政府工作部门任免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
6、各部门任免非领导职务的审批与备案,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第四节任免手续的办理
两大问题:
一是什么情况下几须办理任免手续
二是任免手续如何办理,即任免程序
一、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免手续
对公务员的任职,公务员制度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
1、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这几种可以归纳为两类:
一类:
(是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1、录用
2、调任
二类:
(职务发生变化的)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3、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对公务员的免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退休的
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的
这几种可以归纳为二类
一类(程序性免职:
是在任用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之前或同时必须办理的手续,免除原有的职务,目的是为了任用其担任新的职务)[1、2、6]
另一类:
(单纯性免职:
公务员本人实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3、4、5]
不需要免职的五种情形: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其职务即自行免除,又称“职务自然撤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2、受到行政撤职可开除处分的
3、辞职和被辞退的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5、死亡的
二、任免程序
(一)任职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提名)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考察)
3、任免机关决定任命(审批)
4、任免机关发给任免令,颁发任命书。
(发布任职通知,颁发任命书)
(二)免职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聘任的程序
1、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聘任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
2、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资格审查合格者通过笔试、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
4、用人单位择优确定聘任人选
5、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第五节有关职务任免的其他规定
一、兼职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但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允许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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