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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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
辅导解析
老师们,保障每一个孩子在学校安全,有序的学习,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义务,从主观而言,没有哪个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希望自己的学生受到任何人身伤害,但客观事实是,由于中小学学生的年龄特点、认知水平、社会能力、防范意识与对抗能力以及校园的规范化建设、人员集中密度大等原因的影响,每年每个学校都会发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
尤其是社会上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使得家长对孩子的点滴过度关注越来越来强,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因此学校和老师们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个学生“出事儿”。
安全教育是每次学生集会,各种活动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
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了。
今天我们集中在一起有针对性的学习有关内容,其主要目的是:
着眼于预防,使大家尽职尽责,争取少“出事儿”,提高法制观念,有效地增强法制教育的效果。
另外从处理事故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获知我们的行为是否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下面我们从三大方面学习:
一是认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名词涵义;二是结合案例学习《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当中,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十一条三是: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现在我们一起学习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所有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中指10周岁(包括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18岁以下已经工作了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律上的特异体质学生:
应该是指与正常人有别的患有特殊疾病(例如长有肿瘤、先天性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及其它脑血管、血液系统疾病和残疾学生等容易引起特殊严重后果)的人。
4、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法律界定:
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之一: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5、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吗?
从现已颁布的各种法律条文看,学校虽然确实具有一些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类似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所以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
换句话说只是有保护的责任,但不是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只是他的父母或者是指定的监护人。
6、学校的个别管理人员或教师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导致了人身伤害事故,应该由学校赔还是由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赔?
回答是应当由学校负责赔偿。
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学校或幼儿园)来承担。
这也称作法人赔偿责任。
但是不是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呢?
当然不是。
在教育机构赔偿之后,教育机构可向有过失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或求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未成年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谁应为其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一般并无经济收入,如果他们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其监护人应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如何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和学校过错大小?
①学生年龄大小;②教育工作者的行为是否违法;③行为人是否有过错;④学生是否有客观的伤害后果;⑤行为人的过错与人身伤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共12种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开放性,他是客观存在的,是供学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须是安全的,合乎标准的,由于这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负全责。
例:
1999年10月19日,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属于过错类型中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别。
例:
某校高中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按照教师的布置在篮球场打篮球,运动中,张某跃起抓住篮球筐致使篮球架与蓝篮球架底部出现锈蚀的部位断裂,篮球架倒塌,将张某砸伤,学校由于对篮球架的安全性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锈蚀部分,存在危险,因此具有明显过错,承担学生伤害的部分责任。
学生张某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学校体育设施没有正确使用。
在一件伤害事故中单一责任的比较少,往往是多方混合责任。
例:
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师立即送往医院,法院认为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为了保证学校的公共设施安全,学校应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
一般过失的出现都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小学生,所以对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
学校作为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中使用的器械提前进行检查,在活动进行当中,也要随时留心器械的使用情况,以防止器械发生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因学校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上的管理一定要是规范的,要有多种健全制度,如果管理上出现的疏漏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
例:
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7时45分左右,恶意杀人报复社会的罪犯林培青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两把菜刀藏入书包内,趁学校和护送学生的家长进校高峰期,以常人的表象跟进合江县人民小学校内,人民小学兼职门卫没有对罪犯林培青进行盘查登记。
8时整,人民小学列队例行每周一次升旗仪式,林培青趁学校师生集中精力于升国旗之机,突然从学生队列一侧冲入学生队伍,持刀肆意砍杀学生,当场砍伤21名学生,学校教师和门卫奋力制止其犯罪行为,林培青又在逃离现场途中又砍伤2名学生,随后被学校教师抓获带到公安机关,与此同时,学校其他教师紧急疏散学生进教室躲避,积极救护受伤学生,将23名学生送往医院,经及时抢救,受害学生均脱离危险,罪犯林培青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决定以持刀肆意砍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事后学生家长以学校没有设置专职门卫,并且兼职门卫失职使罪犯混入学校,向学生行凶造成损害负有监护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对损害有过错。
请求赔偿。
学校认为学校对受伤的学生及其家长表示慰问,凶杀事件是罪犯恶意杀人,报复社会所为,罪犯混入学校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学校无法预见,由于无专职门卫编制,学校设置兼职门卫应当许可,事件发生时,学校教师奋力上前制止凶手继续行凶,并将其抓获,部分教师及时疏散和救护学生,减少了损失,学校尽到了责任,学校无过错,学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妥善解决了受伤学生的医疗费用。
最后法院支持了学校的认定判学校无责。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例如2004年9月,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第一初级中学发生食物中毒,中毒26人,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腹痛。
经调查,为食用霉变大米所致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2004年9月,安阳市安阳县白璧镇中棉所子弟小学发生食物中毒,发病47例,原因认定为食用未充分加工熟透的芸豆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从上述2起案例中,大多是因为学校缺乏对饮食卫生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师生集体中毒。
因此,学校负有很大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例:
2003年11月22日上午经学校领导批准,班主任吴老师与学校的另两位老师一同组织该校五年级约60名学生到该市海边进行野炊活动,但学校要求不准学生下海游泳,野炊过程中,部分男生向班主任吴老师提出下海游泳要求,刚开始吴某不同意,后经学生再生要求,吴某便同意了学生下海的要求,游泳时周某不慎被海浪卷走,3位老师积极抢救,并报“110”“120”求救,也未能阻止学生周某溺水身亡悲剧的发生,吴老师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这个事故中,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准学生下海游泳,吴老师也意识到让11岁的学生下海会有危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吴老师作为学生活动的带队老师,不仅没有尽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反而因为自己的决定过失导致学生溺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老师等能积极抢救,并主动报“110”“120”求救,得到了减轻处罚,给吴老师定玩忽职守罪更为恰当。
例:
某校初中组织拔河比赛,当比赛的一方获胜后,突然同时松开手中的绳子,致使对方的队员陆续倒地,其中多名队员踩压在学生杨某身上,杨某当场死亡,杨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平时身体健康,此次意外死亡完全是由于学校的组织不利,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负有对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善组织安排的职责,学校作为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假如在比赛前能向学生强调拔河中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学校在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适当的警示义务。
学校在组织拔河活动之前,一定要判定周密的活动预案,将活动时间、场地人员等事项进行组织安排,对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问题提前进行策划、考虑部署。
并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对注意事项要认真向学生讲清,只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不发生、少发生,即使有意外,学校也会因为工作无疏漏而免责。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
但有一个前题是学校是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或是新发病,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是否可以参加某些事情,教师应该采用大家认可方式,或用自己孩子的标准来判断这样做一般就不会出现问题。
例:
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和车站分别给予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和车站都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劳动项目不合适,三年级的小学生基本上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安排他们去擦二楼的玻璃是明显不当的,对于学校来说,在学生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教师跟随,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危险动作,这也是不当的,对于一个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外界活动时不能采用放羊式的组织形式,那样极容易发生意外,学校和车站没有对学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也是不妥的。
例:
1994年4月的一天,某小学的校长冯某,教师马某带领部分学生在学校的操场劳动,突然,有学生发现附近山坡上的林场着火了,经冯校长同意,先后共有十几名学生赴火场扑救,校长和老师没有一同前往组织和指挥,在救火过程中,8名学生被烧死,法院认为校长和老师已经够成了犯罪,校长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老师被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本例中,校长和老师身为教育工作者,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行扑火是具有危险性的,但两人却没有加以制止,甚至未去现场指挥,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若,他们已经构成了严重失职罪,同时学校也应当根据自己教职工的过错,对受害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赔偿。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例:
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本案中,张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负责。
张某和家长为了被学校录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的身体存在疾病,学校仍旧安排其参加不适于其进行的体育煅炼,如果学校发现了,又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教师发现了学生有一些异常表现,而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的,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此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学生特殊体质或者有疾病要有必要的了解和注意。
学校的注意义务应限于必要的范围内,不可能完全预见到。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例: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虎上课时突然发病,额头出汗,任课教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和小强送小虎回家,到家时发现锁门,就把小虎放在门口地上,返回学校,后来同村的陶老太太发现小虎闭着眼,嘴鼻发青,就喊同村的郭某抱着小虎去村里的医院看病,但未找到医生,途中遇见小虎的父亲,小虎才被送到乡医院,三天后,又转到市医院,但为时已晚,小虎因食物中毒,并多脏器衰竭而死。
教师虽然对突发疾病的小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这种措施是明显不当的,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当的措施,最终导致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当承担起对其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学生遇到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救治,有的学生因为性格内向,自觉不适时也硬挺着,而不报告教师,所以任课教师应当认真观察学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的学生,当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尽快通知家长。
学校在学生应该得到救助时,学校一定要提供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以不加重伤害后果为前题,要就近送医院治疗。
学校要有救助预案,组织机构,使学生需要救助时能及时顺利地进行。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例:
苗老师是鸡西市师范附小的体育老师,在任教期间曾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张学生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用橡皮筋崩脸)。
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张同学又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张同学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同学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了多家医院,先后花去了各种费用8000多元,事后,张同学的家长将学校、老师一起告上法庭,最后的结论是,苗老师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张同学进行体罚使张同学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老师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由学校承担,苗老师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例: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的李老师发现并将球星卡片撕碎扔掉,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吧,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抑郁,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于是小鹏的父母将学校和李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认定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应由李老师承担责任,李老师赔偿2.7万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例:
2002年12月14日,某校一年级小学生赵某在上数学课时,因为把答案填错了地方,老师李某拉起了赵某戴着的连衣帽,前后摇动了两下,赵某此时手里反拿着一支长长的铅笔笔尖深深地扎进了自己右眼睑,事后,赵某连续出现呕吐,昏迷的症状,经救治无效,于第二天清晨死亡。
事发之后当地司法局出面进行了民事调解并达成协议,由学校赔偿12万元,判李老师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例3: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随后又把李某交由校长处理,校长对李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后出去找学生家长,但家长不在家,校长回来后,让李某找数学老师认错后上课即可,李某找到了数学老师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他上课去了,但李某没有动,这时,另一位老师回办公室倒水,见状也让李某去上课,李某还未动,一直到上午放学回家。
当晚李某说腿疼,其父母通知了学校,在某医院住了四天,诊断为儿童意症,后来李某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教师和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被判有责任予以赔偿,老师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视为教育管理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案中数学教师虽然让学生去上课了,但在学生继续站立之情况下,没有再对学生采取相关的措施,这也属于教育不当的表现,所以学校应承担该教师侵权的替代责任。
罚站是不是体罚一般认为20分钟以内不算体罚,因为对学生身体没有构成痛苦,上述案例中,学生站立的时间显然是太长了。
例4:
某中学初二年级8名同学在早晨值日打扫卫生时,因为不认真,被班主任罚做500个蹲下起来的动作,尽管动作到后来已经很不“规范”但在班主任的监督下,小雨和小云还是如数地完成了500个,而另6名学生则不那么听话,他们的500蹲起做得不是很标准,尽管后来疼得走路一拧一拧的,但还是忍了过来。
第二天小雨小云忍着腿疼去上了课,当天晚上开始尿血,在当地一家诊断为肾损伤。
例5:
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老师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5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
张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作业量太大未完成作业,而作业量又是因为教师对学生考试出现错误进行惩罚造成的,学生在考试中没有考好,让学生适当地增加作业量也是正常的,是因材施教的做法,但每天做500遍的重复作业显然不是老师想让学生掌握知识而布置的,实际上也是对学生身体和心理惩罚,这种过重的作业量,显然就属于一种变相的体罚,因此学校应当对学生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教育家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的教育”。
在理论上,普遍认为以下一些惩戒方式是合法和可行的:
但的注意度。
●语言责备●书面检查●点名批评
●剥夺特权●增加作业●隔离措施
●留置学校●没收●赔偿损失
●处分●其他惩戒方式
●语言责备
其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行使。
●书面检查
查看违纪的学生写下书面检查,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省,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当众检查。
●点名批评
可以在班中或全校对违纪的学生点名进行批评。
●剥夺特权
可以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剥夺一些与受教育权无关的特权,如参加课外小组,公益活动等。
●增加作业
对贪玩并不认真写作业或者成绩差的学生可能增加其作业量,但增加量不宜过大,应给其留出必要的休息娱乐时间
●隔离措施
责令学生到教室的特定位置,以防止其扰乱其他学生或由学生处或班主任将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带离教室单独教育,这并没有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因为单独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而且还可以保证其他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侵害。
●留置学校
对有严重违纪情节,不及时进行教育会产生负面作用的学生,班主任或学校可以将学生在放学后留置在学校进行教育,但时间不宜过长,以不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为限,教师应当保证被留置学生的安全,必要时要通知家长,告之其子女被留置的事实。
●没收
对于学生违反规定带到学校的物品,如刀具,游戏机,非法读物等,教师应当没收。
●赔偿损失
对于损坏学校或其他学生物品要责令其根据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处分
对于违纪的学生可以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其他惩戒方式
除上述之外,教师还可以采取在保证学生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生命安全不受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惩戒方式。
(十)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主要表现在课堂上学生疯淘打闹,老师却不管,如果由于老师不作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有责。
例:
吴某、邢某、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下午上课时,任课教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此时陈某与邢某在座位上互相嬉耍,陈某用铅笔指着邢某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邢某随即反过来用铅笔点陈某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某的左眼,至其左眼穿透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
吴某的受伤是因为邢某挥动铅笔造成的,因此,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的嬉戏行为同吴某的受伤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陈某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其老师在上课期间脱离课堂,使未成年学生失控,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
某中学初三学生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刺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困教师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尤其是已经发展为激烈冲突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因老师不作为致使王某在上课时受伤致残,故学校应承担50%的责任,学生李某是伤害的主要行为人,李某以主动作为的形式对同学进行伤害应承担35%的责任,王某因辱骂同学,所以对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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