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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技术规定
三台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三台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
旧城区和新区。
第三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城市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四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按《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08号令)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
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活动应坚持统一规划管理、统一用地管理、统筹协调、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
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
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可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涉及城区主干道等城市景观控制兼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
序
号
、\^兼容性质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公建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
其他交
通设施
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
二、三类
普通
危险品
Ri
艮、R
C。
G
G。
C4
M
M2。
M
W
W
U
G
1
居住用地
R
V
V
△
X
X
X
X
X
V
△
V
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X
V
V
△
X
X
V
X
V
X
V
3
行政办公
C1
X
V
V
△
X
X
X
X
V
X
V
4
教科文卫用地
C3
X
X
△
V
X
X
X
X
V
X
V
5
工业用地
M
X
X
X
X
V
V
V
X
V
△
V
6
仓储用地
W
X
X
X
X
V
△
V
V
V
△
V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X
X
X
X
X
X
X
X
V
X
V
备注:
1.V兼容、X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
容用地面积在5%容量不超过0.1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
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2.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的主要使用用途,兼容性质确定建设的次要使用用途,其次要使用用途建设规模原则不得大于50%其配套设施可按用地性质和兼容性综合考虑。
3.经规划许可的用地性质兼容,涉及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有关法律、政策及规
定补交相关费税,完善有关手续。
4.为城市配套的“城市家具”其用地性质可兼容各项用地性质。
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
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
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优先规划基础设施用地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地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出让。
第十二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
所、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
低于2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新区低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
用地,不宜单独开发建设。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周边用地均已建设无法统一开发的,按规委会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
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公用通道、停车场、市政设施用地等)的,其土地可纳入指标计算并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奖励建筑面积,按
表2-2控制:
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奖励建筑面积标准
表2-2
地块取得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川)
<2.0
<1.0
<3.0
<1.5
<4.0
<2.0
>4.0
<2.0
纯商业
0.8
备注:
1、提供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在空间上完全独立,公共空间设置位置应紧邻城市道路、公
共绿地、河流等城市公共性空间,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公用通道除外)宽度应大于8米,长度
应大于20米,项目方案设计的入口广场空间、建筑间距空间、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线空间均不能认
定为本条奖励的公共空间。
2、容积率w2.0地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而获得奖励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容积率,不得高
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50%
3、提供城市公共空间奖励的建筑面积折算后的容积率超过原审批容积率的,增加的容积率部分应补缴政府土地出让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单一用地和未编控详用地的重点项目、民生项
目,出具规划条件居住建筑容量可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
量可按表2-4控制。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分区
高度
(米)
平地(5o以下)
坡地(5o-15o)
坡地(15o-25o)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旧城区
商业中心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60-80
w4.0
w20%
50-60
w3.3
w22%
40-50
w2.8
w24%
30-40
w2.5
w26%
24-30
w2.2
w28%
24米以下
w2.0
w30%
新区
片区商业中心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60-80
w3.5
w20%
w3.2
w18%
w2.7
w16%1
50-60
w3.0
w20%
w2.7
w19%
w2.2
w17%
40-50
w2.5
w22%
w2.2
w20%
w2.0
w18%
30-40
w2.2
w22%
:
w2.0:
w20%
w1.8
w20%
24-30
w2.2
w24%
w1.8
w22%
w1.6
w20%
24米以下
w1.8
w30%
w1.6
w24%
w1.3
w20%
16米以下
w1.5
w30%
rw1.2:
w24%
w0.6
w22%
11米以下
w0.5
w10%
w0.3
w6%
备注:
1、商业中心区不宜设置纯居住建筑,宜设置无日照要求的高层公寓建筑。
2、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
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1,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2,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3,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4,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
3、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下限值,中间高度对应的容量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
值。
4、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4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1.5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图书馆、音乐厅、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游乐园、科技馆及配套用房等
<40%
>1.0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卫生院等医疗设施建筑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工业用地
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二、三类工业》0.6
一类工业》0.9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0.7
备注:
凡按规划用地性质建设的建设项目,其为建设项目配建的附属设施、服务用房或配套
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0%用地,规范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
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4、相邻地块之间通道可共用。
第十六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
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
其中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在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
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4、在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范围外的规划街头绿地,当作为该项目的绿化代征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5、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规划新增集中绿地时,该绿地作为代征地处理,可参与指标计算,作为调规附加条件增加的绿地除外。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
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
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
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
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
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按表
3-1控制。
表3-1
间\建^
建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止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多低层建筑
长边(正面)
旧城区:
0.8H新区:
1.1H且低层相对:
>6米多层对多层、低
层:
>12米
低层相对:
>6米
多层相对:
>10-米
多层对低层:
>8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1H侈),且>18米
1.3H低),且>13米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
>13米
短边(山墙)
—
>4.0米(不开窗)
>6.0米(开窗)
>10.0米(不开窗)
>13.0米(开窗)
>9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正面)
——
——
旧城区:
0.3H(高),且>21米新区:
0.5H(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
20米
次要朝向(侧面)
——
——
——
>13米
备注:
1、H:
H为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的平均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
H(高):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低):
低层建筑计算高度。
24米以下的中高层居住建筑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
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
低层、多层间应大于6米,高层间应大于20米,高层与低层、多层间应大于15米,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各建筑朝向、高度、性质布置的建筑间距详见附录三。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
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
表3-2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va<60°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
控制
a>60°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备注:
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a平行布置时,建
筑间距按表3-3进行折减。
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但建筑不平行布置时不再适用本条文。
表3-3
建筑间夹角
a<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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