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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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暂行
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培养与使用并重、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学校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组织。
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四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组织。
工作站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可与我校各流动站合作招收和培养博士后。
第五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广东省人社厅批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建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基地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可与我校各流动站合作招收和培养博士后。
第六条本规定中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
对学校设立的流动站及在站博士后(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专家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学校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学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及评估,博士后招收及进出站管理,指导本校博士后联谊会,协调各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设立流动站的学院(以下简称“设站学院”)应成立5-7人的博士后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代表及专家代表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健全流动站组织建设,做好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考核工作;制定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流动站发展规划;督促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负责博士后的日常培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
合作导师需按条件申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
第十条流动站的申请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各流动站应建立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制定的评估办法与指标体系,上报流动站评估材料,由全国博管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人社部、全国博管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的流动站经整改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三条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可以招收博士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学科),经中国博士后基金会批准可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十四条拥有国家级在研课题,科研经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学术型博士生导师经学校批准成为合作导师后,可以招收博士后。
合作导师每两年遴选一次,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计划内博士后:
由全国博管会和广东省政府拨款资助的博士后。
学校提供计划内博士后的基本薪酬,指标计划分年度下达到流动站或导师名下。
(二)自筹经费博士后:
由学院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博士后各项经费由学院或合作导师自筹解决,不占学校计划内指标。
(三)企业、基地博士后:
由工作站或基地与我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不占学校计划内指标。
(四)留学回国博士后:
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其日常经费由政府资助,不占学校计划内指标。
(五)外籍博士后:
在国外知名大学毕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其经费由学校按计划内博士后资助。
(六)项目博士后:
经中国博士后基金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
项目博士后各项经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七)师资博士后:
指学校新聘任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在入校两年内以在职形式进入本校流动站的博士后,其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项目经费提供,人员薪酬按原工资渠道支付,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身体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往届毕业生;或者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毕业生。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35周岁以下优先考虑。
(四)原则上不招收本校博士毕业生,但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单篇IF≥5.0或Ⅰ区,或累计IF≥10.0)科研论文者可以申请进入与博士专业不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
企业、基地博士后不受学科及论文限制。
(五)学校当年公开招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以师资博士后身份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必须脱产进站,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为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强化校企合作,学校鼓励、支持学院有计划选派青年教师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教师岗位聘任考核中。
第十八条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了解咨询。
申请者根据招收信息与设站单位联系,初步确定导师和研究方向。
(二)申报提交材料。
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向流动站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一)。
(三)设站单位考核。
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博士后招收人选和资助类型,报学校博管办审核。
(四)审批进站。
经学校博管办审核、省人社厅审批后,由学校博管办发出录用通知书。
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须按时进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招收资格。
第五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计划内以及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属于学校固定期限(以任务合同形式)的在职职工,应按岗位要求,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任务、教学任务和其它工作,由学院按同类教职工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
企业博士后主要承担企业的科研工作任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校企双方共同考核。
第二十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须根据本学科的自身特点,制订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博士后工作业绩基本条件,由学院、合作导师在博士后进站前与申请人签订《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聘任协议书》(附件二),明确学院、合作导师、博士后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博士后在站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南方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为: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博士后需在本学科领域SCIⅡ区期刊以上(含)发表学术论文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博士后需在“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2011)”中规定的2类以上(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必须向学院作开题报告,提交《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附件三)一式4份(博士后、合作导师、学院、学校各执1份)。
合作导师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
博士后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5名以上专家组成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进站一年左右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细则》见附件四)。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研究需要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博士后,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管理规定》(附件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延长期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均由合作导师科研经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鼓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合作或本人独立申请国家级、省级等各类基金和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奖项等第一署名单位为“南方医科大学”,技术转让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出站后发表在站期间科研成果,需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产权仍归南方医科大学。
企业博士后按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至少向所在学院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可以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及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进站后和出站前的两个月内一般不受理出国申请。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一)6个月内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
(二)请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超过规定时间90天未完成考核;
(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五)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三十天,或未经批准在站时间超过36个月;
(七)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对退站的博士后,经校博管办批准,报广东省人社厅备案。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并按学校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
博士后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若发生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条工资福利。
按国家和广东省文件规定,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
节假日及生活福利待遇标准参照校内同等人员执行。
具体详见《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附件六)。
第三十一条医疗待遇。
博士后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同等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科研待遇:
博士后完成合作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科研交流活动的经费由合作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承担。
合作导师为每名博士后配备一名以上科研助手。
第三十三条职称申报:
博士后进站工作满一年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住房:
学校为在站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博士后与学校签订租住协议后可办理入住手续(详见《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七)。
第三十五条以上待遇均按24个月计算,延期期间博士后各项待遇由合作导师负责提供。
自筹经费博士后待遇参照以上标准,相关经费于博士后进站前、进站第12个月分两次从合作导师处划拨到博士后专项经费中。
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计划内、自筹经费博士后进站应如期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到我校,方能办理起薪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学校协助本人办理落户手续和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暂住户口手续。
子女入幼儿园、上中小学,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子女报考中、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章 科研经费资助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可依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完成合作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科研交流活动的经费由合作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承担。
各学院、流动站可根据博士后承担的研究课题情况,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八章 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及学校从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博士后培养经费,由学校统一纳入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学校按国家规定从中提取3%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博士后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获得的博士后基金项目由人事处归口管理,获得的自然科学类科研基金项目由科技处归口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博士后的各类科研经费应按规定支出范围核销。
借款、报销由合作导师签字审批、学院加盖公章,学校博管办审核后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联合招收博士后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按照1:
1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所余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流动站建设。
第九章 博士后出站及退站
第四十四条工作期满博士后应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博士后出站管理规定(暂行)》(附件八)要求向合作导师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评审表、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材料,报流动站专家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出站考核。
第四十五条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上报省人社厅办理出站审批手续。
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可延期3个月,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六条与原工作单位有工作协议的博士后,出站时须回原单位工作。
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博士后,出站时须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接受函或地方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关系接受函。
第四十七条博士后离站时,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离站手续,由学校博管办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八条博士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四十九条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人事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移送地方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章 评估和表彰
第五十条为了加强对流动站的规范管理,学校将定期开展对各流动站的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学校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先进流动站、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学校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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