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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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二条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必须同时达到本章第
三、四、五、六条的要求。
第三条思想品德标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技工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四条知识水平标准具有本专业(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系统掌握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教育教学理念,熟练掌握本专业(学科)对应职业领域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应用于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五条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丰富的技工教育、生产与社会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根据生产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开拓新的技术技能研究领域,有效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教育教学方法先进,对本职业领域教育教学难点有独到的解决方法,并在教学实践中进行应用。
第六条业绩成果标准
能主持职业教育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项目,在培养学生和指导教师开展教科研、教育教学及提高本地区技工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效突出;在教学仪器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高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评审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学术严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凡未如
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
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通报任职单位,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五)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须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学科)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专兼职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2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2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
(二)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课题研究等方面系统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或教研人员1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持完成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职业标准研发、教材建设、新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或主持和指导过实训车间(实验室)建设。
(四)要有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指导2所以上学校开展教研教改活动。
(二)开展讲座5次以上或听课、评课30课时以上。
(三)主持完成教研机构组织或立项的政策咨询、科研课题、教学管理等专项工作;或教研机构承接的政策咨询项目、教育教学管理或研究项目等。
(四)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
一、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其中4个学期授课学生满意度达85%以上。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按要求完成教研工作任务,撰写较高水平研究报告3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级(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并通过验收。
五、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师生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
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
类竞赛和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师生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六、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
或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大纲;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完成本专业教学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
八、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
上。
九、主持研发的高新技术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技术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替代一项业绩。
以上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学科)工作相关的论文,或出版具有ISBN书号(国际标准
书号)的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合著1部(独立撰写12万字以上)。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及教研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至少1篇为学术论文)。
三、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及教研论文3篇(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为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且至少有一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及在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主编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院校教材及配套资料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院校教材及配套资料(每本个人负责编写字数合计6万字以上)可替代一篇非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以上合作出版著作但未明确个人撰写字数的,须由出版社出具撰写字数的证明。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论文可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广东发明人奖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
二、主持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或缴税80万元以上;
三、本人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3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或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资格名称为:
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级别为正高级。
第十五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
第十六条本资格在专业组评审前须进行面试答辩。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的本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本资格条件相关词语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录
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学科:
指所教学的科目。
2.本专业:
指申报的专业。
3.本资格:
分别指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资格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4.学历、学位:
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5.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中技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或中技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6.资历:
指从取得并受聘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
年8月31日止。
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7.凡贯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2门以上”含“2门”,“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不少于20课时”含“20课时”。
8.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
指在省(市、县)级教研机构中专门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9.专任教师:
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10.兼职教师:
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以部分时间担任学校教学工作的人员。
11.地市(厅)级:
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含顺德区)。
12.系统掌握:
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3.掌握:
指充分理解并能较好地应用。
14.主持:
指对课题或项目全面负责,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和解决有关难点问题,负责协调整个项目的工作的人员。
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15.主要完成人:
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
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
(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
16.项目(课题):
指国家、省(部)、地市(厅)、县(区)及本单位下达或合同规定的教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17.发明专利:
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8.第一作者:
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论文、著作(译著)的学术、技术问题起主要把关作用。
19.学术专著:
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能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系统的、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专著。
要求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学术水平需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并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书号)。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20.译著:
将用外语写成的著作译成汉语的著作。
21.论文:
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
要求属于本专业研究性文章(其学术水平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并在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总结、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公开发表论文的依据。
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22.宣读论文:
指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23.核心期刊:
指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CSSCI收录的期刊。
24.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资格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格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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