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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教育绪论
绪论
教育部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号)中提出,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落实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从2007年起,在全国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
开篇明义,在此首先对“廉洁”和“廉洁教育”做一些探讨。
关于廉洁
廉洁是指向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价值的一种道德情操,以及据此产生的道德行为和状态。
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操守,它主要是针对有机会接近和已经拥有各种组织资源的公民,特别是对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提出的要求;作为廉政的内在条件和根本保证,它与贪污腐败相对;作为当代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主流政治文化价值和政治目标,它反映了无产阶级革命领袖的一贯思想。
据此,对廉洁内涵的梳理和概括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分析其语义;二是从中华传统文化廉洁观中溯源;三是从无产阶级革命领袖的思想中寻觅。
(一)语义分析
据《辞海》释义,“廉洁”即清廉、清白。
廉洁就是社会个体保持自身清白正直,以守真与守正来拒斥各种诱惑,防止为外在环境所驱使、站污和变质。
廉洁的本义是指行动主体一方面“公利”,能够节制私欲去除私利考量,行为唯义所遵、不贪不占,自觉维护他人和公共利益,绝不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另一方面,坚守“公正”,行为正当合理,所遵循的原则前后一致,诚信守诺、不偏不倚,平等对待所有人。
“私”与“偏”是廉洁的两大威胁。
廉洁的反面是贪污腐败。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腐败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高度关注。
尽管由于各国文化和政治制度的明显差异,以及研究视角和方法的多样化,对腐败一时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但还是存在一些较为认可的定义。
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解释是:
“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
”麦勒尼·曼尼恩指出:
腐败就是“利用公共部门,通过违反法律和其他形式的规定来追求私人的利益”。
圭伦·法布瑞认为:
“所谓腐败是指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并侵犯了正式的规则。
”我国学者对腐败的定义大体与上述观点相似。
这些有代表性的定义揭示出腐败的本质特征有三:
一是行为主体在应当维护公共利益时唯利是图,倾向贪污、受贿、挪用等。
显然,在漠视公共利益前提下所求得的私利必然是不正当的,同时也必将损害公共利益。
二是行为主体错误地行使公众委托的权力。
作为权力的受托人,不是正确行使权力,积极效忠、服务于委托者的公共利益,而是故意违背委托人的意志,扭曲权力运行方向,盗用、滥用、错用公共权力来满足一己私欲,搞权钱交易、任人唯亲、公款消费等。
三是违反法律、侵犯规则。
行为主体置有形的正式法律于不顾,借助对规则和程序的蓄意侵犯和破坏,试图摆脱一切外在束缚,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具有前两项特征的所有行为都毫无例外地违背了国家法律或组织的规章制度,而违背法律、侵犯规则在本质上就是对公平公正原则的亵读和破坏。
与腐败相对,廉洁要求掌握公共权力资源(无论是公共组织还是私人组织)的行为主体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在公共利益需要被满足时;正确认识和行使公共权力,做到向委托人负责,忠于职守、不辱使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人正派、处事公正,行为在形式和程序上经得住任何审查。
(二)传统溯源
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包含着丰富的廉洁思想。
廉洁是为政者的立身之本,诚信之源。
“廉洁”一词最早出现在战国晚期屈原的《招魂》中,他说:
“联幼清以廉洁兮。
”后人王逸注“廉洁”为“不受曰廉,不污曰洁”。
可见,廉洁是有道德规范的含义在其中的。
廉洁,是高尚的道德情操,它要求主体自我约束,自我修养,诚信有道。
孟子说:
“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
”清代张聪贤在《官蔑》一书中曾这样总结为官之道:
“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生明,廉生威。
”金代文学家元好问也曾感叹:
“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
”为政者清廉自律,公正无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就会获得广泛的公众认可的清廉形象,产生极大的社会诚信度。
中华传统廉洁文化的社会诚信效应,成为推进反腐倡廉的道德诚信基础。
廉洁是一个阶级、一个政权及一个政党取信于民之道,长久执政之基。
中华传统廉洁文化,对于为政者个人来说,它要求清正廉洁,不贪不污;对于一个阶级、一个政权和现代社会的一个政党而言,它要求其“以俭守廉”,以法护廉,从而建设起政治清明、万方协和的和谐社会。
在我国古代,许多开明人士指出:
“唯俭可以养廉”,只有“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
同时,传统廉洁文化主张廉洁既要启发人的自觉,又要应用法律手段制约一些不自觉者的言行,以创造本阶级的廉洁形象。
中国古代廉洁文化既教育、引导人们达到廉洁的最高境界,不为物势交迫,不求口腹之欲,崇尚自我约束,做到行为自律,廉洁自觉;同时又主张制章立法,严加规范,以制度安排的形式规范一些自觉性不高或因一些主客观条件影响而不公不廉之人的言行,从而树立本阶级的廉洁形象,提高本阶级的社会诚信度。
今天,推进反腐倡廉,调整干群关系,是可以从中汲取许多有益东西的。
廉洁是一种崇高的价值理想。
古往今来,人们都把清正廉洁作为社会成员应树立的一种价值目标。
孔夫子倡导“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顾炎武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林则徐践行“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反映了中华传统廉洁文化中的崇高价值理想。
而韩愈、王维以“灌清泉以自洁”,“息阴无恶木,饮水必清源”自省自励,柳宗元、杨炯则以“镯浊而流清,废贪而立廉”、“朗如日月,清如水镜”与人共勉。
他们的言行、品德是中华传统廉洁文化中崇高价值理想的实践化表征,引领、规范着整个社会风气。
廉洁是一种正确的价值导向原则。
中华传统廉洁文化要求为官者廉,执政者正,强调:
“政者,正也。
”《韩非子·奸劫刹臣》云:
“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谋私利”,是为“奸劫刹臣”。
他强调,执政者必须以清廉方正之心奉法,反对以贪污之心拘私枉法,具有十分鲜明的价值导向性。
廉洁是一种积极的价值评判标准。
“廉”最早出现在我国原始社会末的氏族公社时期。
当时,一位名叫皋陶的氏族首领提出“九德”来作为当时公职人员所应遵守的德目,其中之一就是“简而廉”。
后来逐步形成“以廉为本”的思想。
《周礼·天官·小宰》中说:
“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
一曰廉善,二日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这六条均以“廉”为要,“以廉为本”。
后世对官吏的廉洁要求,大体都不出这“六廉”的范围。
隋唐时期的“四善二十七最”,主要就是延续了这“六廉”的内容。
这就说明,廉洁作为评判官吏德能勤绩的价值评判标准,不仅历史悠久,而且经久不衰,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肯定。
即使在今天,廉洁的价值评判标准同样是我们应该坚持的。
清廉律己,至公无私,心忧天下,是中华传统廉洁文化的精神内核。
中国历史上,孔夫子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唐太宗李世民提倡“王者至公无私,故能服天下之心”;范仲淹倡导“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古代先贤们奉公律己的廉洁思想,是中华传统廉洁文化宝库中的璀璨明珠。
在今天的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应该大力弘扬这一宝贵的文化精神。
奖惩分明,倡廉肃贪,是中华传统廉洁文化中的制度规范。
廉洁在中国古代即是对官吏的一种道德约束,它同时也是一项制度规范,考察廉洁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科目。
《汉书·贡禹传》中记载说:
“孝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宋代改走马承受官为廉访使者;元代置肃政廉访使,分察各道;明清改为提刑按察使,察廉官的活动对官吏操行清浊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在古代,对于不廉之官的惩治是很严厉的,《汉书·贾谊传》中说:
“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
同时,朝廷还对操守廉洁的官吏大加褒奖,以励廉风。
操守廉洁的士大夫称为“廉士”,会褒奖有加。
中华传统廉洁文化中制度规范、奖惩分明、倡廉肃贪的实践模式,成为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借鉴。
廉洁爱民,廉政固本,是中华传统廉洁文化的目标指向。
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为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大都主张为政廉洁爱民,强调加强廉政以固本。
自古以来,诸如“民为邦本”、“爱民如子”的格言,都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
南朝梁武帝鉴于宋齐奢淫亡国的教训,深深懂得“防民之口胜于防川”的道理,主张了解下情,为政清廉,梁朝政风因之一新。
宋代包拯说: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指出了廉洁与民众的关系。
还有一位值得一提的人是明太祖朱元璋,他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
在位期间,他便采取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贪官污吏。
同时,他也是一位颇为爱民的君主,“但遇官吏贪污蠢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正是他强烈的惩贪爱民的态度,使得“吏治焕然巫变矣”,开创了明初盛世。
爱民利民、为政清廉的传统廉洁文化精神,是我们今天推进反腐倡廉的宝贵文化遗产。
(三)领袖论述
廉洁除了本意及与腐败的相对意外,它还被赋予了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内涵。
事实上,廉洁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一贯倡导的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总结,指出只有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人民民主政权,才能彻底消除腐败和官僚主义。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是铲除腐败、实现廉洁政治的一大关键。
廉洁的人民政府首先要取消一切特权,“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
国家高级官吏所享受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
共产党人始终坚持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坚持党的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坚决反对一党私利。
这是共产党人得人心、得天下的根本所在,更是共产党防止和反对任何形式的腐败,实行廉洁政治的关键所在。
其次要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公仆变为主人”,以及作为“自己仆人”的党内官吏变成“在党内悠意作威作福的官僚”。
每一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与其他党员一样处于平等地位,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成为超越于党组织之上、之外的特殊党员,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党内特权,以防止党脱离群众,走向腐败。
警惕党在革命胜利及执政后的脱离群众和有些人企图从执政党的地位谋取不当得利的倾向。
最后,要实行政务公开。
马恩十分赞赏巴黎公社委员和各级领导经常参加选民大会、汇报工作、听取批评意见的做法,认为将官员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是防止权力变质的根本途径。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指出:
“无产阶级国家是劳动人民自己的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它不容许任何人企图利用手中执掌的政权,将国家政权变为掠夺人民、谋取私利和享有各种特权的压迫机器,而应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廉洁的工作机关。
”俄共执政后不久,列宁就宣布“我们不给执政党党员任何特权”。
他坚决反对公职人员搞特殊化,并以身作则,始终过着艰苦简朴的生活,从不接受任何照顾。
列宁告诫公职人员要加强政治修养,“政治上有修养的人是不会贪污的”。
毛泽东同志的廉政思想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
他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中指出:
“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
”“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毛泽东参与修改讨论,并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
邓小平同志也十分重视廉政建设,强调“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
他认为廉洁政治的最大障碍是干部特殊化、官僚主义、违法乱纪特别是经济犯罪行为以及一些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
他对干部特殊化以及此种现象的蔓延极为不满,批评那些搞特殊化的领导干部“对个人的、家庭的利益关心得太多了,就没有多大的心思和精力去关心群众了”;称少数人“做官当老爷”和“拿着手中的权力侵占群众利益,搞生活特殊化”等行为“实在不像话”。
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官僚主义、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以及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等问题,他做了大量论述。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发展道路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传承了第三棒。
江泽民集中全党智慧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马克思中国化历程第三次历史性飞跃所产生的理论成果。
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后腐败现象日益严峻的局面,江泽民在继承毛泽东和邓小平廉政文化思想的基础上,从宏观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将廉政文化建设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结合在一起,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新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它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思想,将廉政文化融人科学发展观的内容,设定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基本要求,内在地强调了廉政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和协调发展的辩证关系,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的突出贡献,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发展推向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廉政思想中我们不难发现,当代中国政治文化语境中的廉洁主要是针对执政党党员干部提出的道德要求,其内涵包括:
第一,积极服务群众,甘做社会公仆;第二,抑制私欲,艰苦朴素,不搞特殊化;第三,自觉遵守法纪,绝不贪赃枉法;第四,政务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第五,勤勉尽职,摒除官僚习气;第六,树立理想信念,提高政治修养。
综合上述三方面的梳理,廉洁的内涵可概括为:
一是公利至上。
行为主体要去除私欲,正确行使手中的公共权力,树立公仆意识,首先考虑和维护公共利益,克己奉公,绝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脱离群众搞特殊化,同时积极回应公众需求,尽心尽职,避免官僚作风。
二是公平正直。
行为合乎公正原则,秉公执法,去偏抑私,诚信守诺,前后一致,不受利益左右、区别对待行为对象。
三是公开透明。
行使权力、履行职能的过程不遮不掩,杜绝暗箱操作,主动接受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
四是遵守法纪。
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组织规章规范自己的行为,绝不做贪赃枉法的事。
五是具有政治修养。
具有崇高的政治理想、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可靠的政治鉴别力,善于把握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摆脱低级趣味,志存高远,具备较强的抗腐蚀能力。
关于廉洁教育
廉洁教育是一种具有特定目标的教育活动。
众所周知,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具体而言,就是教育者借助“教育影响”这一中介桥梁(包括教育内容、教育媒介、教育手段、教育活动方式和教育环境)间接地控制和调节受教育者的过程。
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是教育活动的三个基本要素。
相应的,廉洁教育则是一种使受教育者变得廉洁或更加廉洁的特殊活动。
社会共同体和执政集团指派和委托特定的教育者借助一定的“教育影响”,间接地将社会公众,特别是掌握公共权力、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公职人员,育成具有廉洁之德、守持廉洁之行的中坚分子,使他们忠实地行使职权,积极扮演公共责任担当者和公共利益维护者角色的活动。
根据前述廉洁的内涵,廉洁教育的具体目标是:
使受教育者趋向注重公利、讲求公正、乐意公开、自觉守法和具有政治修养。
(一)实现机制
作为一种道德情操,廉洁的形成依赖于内外两种作用力的作用。
内在作用力主要借助于道德认知、道德意志和道德情感三要素的共同影响。
行为主体既要有一定的道德认知,表现为认识到廉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又要有较强的道德意志,能够抵御与公共利益诉求相反的私欲私利的诱惑,具备充足的同情心。
在尊重自己人格的同时,也尊重自己的同类,不愿伤害他人的任何利益。
外在作用力则借助于各级组织所制定的行为规范的制约和惩罚效应。
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否则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可见,对于行为主体而言,廉洁之德有两种形态:
一种是自律形态,表现为“我应该廉洁”“我要廉洁”和“我想廉洁”;第二种是他律形态,表现为“我必须廉洁”“我不得不廉洁”和“我不敢不廉洁”。
前者依靠廉洁教育(包括自我教育)得以实现,诉诸的是理性和感性等内在柔性机制;后者则依靠廉政制度与监督保障体系,诉诸的是法律法规等外在刚性机制。
显然,廉洁教育唯有有效促进受教育者形成廉洁道德的内在要素、激发其自律机能,方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也就是说,廉洁教育必须能够对受教育者的廉洁认识、意志和情感产生明显作用。
廉洁教育目标的实现机制只能在教育者借助“教育影响”这一中介和桥梁,并与受教育者在构成的倡导与响应、说服与接受、劝导与遵从、激励与主动等关系中建立和形成。
这就决定了廉洁教育效果的有无与高低,一方面取决于教育者能否有效运用教育影响因素,与受教育者构成良性互动关系,进而切实影响、调控甚至改变受教育者;另一方面,更取决于教育者能否准确把握廉洁的内涵,知晓“倡导”什么,用什么“说服”,以及如何“劝导”与“激励”等。
相对于前者,后者更为基础,因而是确立廉洁教育策略首要考虑的因素。
(二)教育策略
廉洁教育的策略是指为实现廉洁教育的目标而在教育内容、途径、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做出的一系列安排和统筹。
廉洁的内涵决定了廉洁教育的目标与方向,也决定了廉洁教育的策略。
首先,要系统安排和重点选择廉洁教育的内容,强化“晓之以理”的力量。
诉诸知性是任何教育活动普遍依赖的路径,这是由教育的知识传播特性所决定的。
它要求教育者根据特定知识体系和教育对象的状况有计划地安排教育内容。
在廉洁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一方面应着眼于廉洁的内涵来设置教育内容。
廉洁教育要系统传播的知识应包括:
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公共权力的实质和特性,人的需求与私欲膨胀的危害,公正原则的内涵及其必要性,公共行为公开透明的必要性与必然性,以及组织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本质和内在价值,等等。
这些廉洁知识的传授不仅有利于受教育者形成有关廉洁的认识基础,而且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他们的廉洁意志。
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对教育内容进行筛选和调整,以获得最佳教育效果。
目前,我国廉洁教育的对象主要分为公职人员(含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企业和社会组织成员、各类在校学生和普通公众等。
前两类人员是廉洁教育的主要群体和重点对象,对他们应开展全面的廉洁内容教育,以帮助他们建立完整全面的廉洁认知,构筑廉洁的认识基础。
第三类人员处于盈利和非盈利组织之中,由于他们未必掌握公共权力,其行为所涉及的大多为有限公共利益,因而对他们应在微观组织范围内有选择性地开展廉洁内容教育。
第四类人员只是潜在的公共权力拥有者和组织人,对他们应重点讲授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的有关知识和道理,着力培养他们的正义感。
最后一类人员数量最为广泛,他们作为廉洁的间接受益者和贪腐的受害者,其对廉洁的渴望和对贪腐的痛恨构成了有关人员廉洁自律的舆论压力,这也是对他们开展廉洁教育的目的所在。
其次,着力启发和培养受教育者的同情心,注重发挥“动之以情”的效用。
廉洁教育是一种道德教育,目的是促进受教育者廉洁品性和行为的形成和发生。
伦理学研究表明,道德行为的根本动力不是道德认知,而是道德情感。
廉洁的根本动力就在于行为主体对自己和他人的同情。
一个人只有富有爱心,才不会任由私欲泛滥、肆意侵占他人利益,才会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制度,愿意将自己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因此,廉洁教育一定要诉诸受教育者的情感。
情感教育遵循的是参与体验原则。
施教者可以利用案例研讨、典型渲染和对话交流等方法设计若干教学情境,引导教育对象开展想象、换位思考和角色扮演,鼓励他们表达对利益相关者的情感态度,激发他们对廉洁和腐败的好恶,唤醒他们对自己和他人的关爱、尊重和体贴之心。
在教育过程中,施教者要提供特定事件和个性化的人物经历,避免抽象的理性说教;不是让受教育者分析素材,而是把他们带进素材直接面对其中的人物、情节。
再次,充分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契机和平台,把廉洁教育与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廉洁作为一种政治修养反映了中国当代政治文化环境的特别要求,因此,廉洁教育应当借力并渗透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对重点对象—公职人员的廉洁教育尤其要注重运用这一策略。
衡量公职人员政治修养高低的标准是政治鉴别能力的强弱。
所谓政治鉴别,就是教育对象对中国共产党、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全局和长远的根本利益,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活动和现象的认识、判断、把握和维护。
其具体表现是:
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善于从政治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处理实际问题,正确把握时代发展形势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在廉洁教育中,教育者应利用日常政治学习和重要政治报告解读等机会和活动,帮助受教育者全面理解党的政治理论,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选择政治立场,洞察政治形势,通晓并拥护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图和有关政策。
最后,把廉洁教育与职业操守训练结合起来。
为了防止受教育者产生抗拒和抵制廉洁教育的不良晴绪,宜结合职业操守训练和职业精神培育开展廉洁教育。
廉洁主要是对公共组织和其他组织中掌握公共权力和组织资源的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
在职业教育中,受教育者一方面更能够理解廉洁的内在要求及其必要性,进而接受廉洁教育及其内容;另一方面,职业教育所激发的职业崇高感和自豪感能够增强受教育者守廉拒腐的意志。
不仅如此,职业教育与廉洁教育在内容和目标上具有融通性,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具体表现为从业者具有明确的角色意识、积极的责任承担倾向和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的自觉性,而这些恰恰是廉洁的前提条件。
职业教育对特定角色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责任和行为规范的剖析,有利于教育对象正确理解和把握权力实质,判断利益相关者和效忠对象,这恰恰与廉洁教育殊途同归。
(三)教育内容
开展廉洁教育应当采取生动形象、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但廉洁教育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从根本上,即从法律素质教育、民主精神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上下功夫。
1.大力加强法律素质教育。
有序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对法律的尊重、敬畏是现代人的基本准则。
曾有媒体报道,一群俄罗斯大学生问总统:
“什么是您想做却不能做的事情?
”普京坦言道:
“不能超越宪法的范围,但有时很想这样做。
”这就是对法律的态度。
我国是一个法律观念相对薄弱的国家,有的官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认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工具,自己则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有的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打擦边球”;有的明知故犯、知法犯法。
他们在灵魂深处是藐视法律的。
一个敬畏法律的人,即使没人监督,也会做到“慎独”、“慎微”,即使法律不完善有空子钻,也不会胡来,更不会知法犯法。
我国几千年来,皇权高于一切,而法律只是权力的奴牌。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但我国的国民尤其是官员要养成良好的法律素质,形成崇尚法律的浓厚氛围,距离还很远。
因此法律教育必须进一步强化。
要将我国这样一个崇尚权力的国家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下一代人的法律素质至关重要。
我们的下一代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他们从小就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素质,将来走上社会,就会自觉遵法守法,腐败现象就会大为减少。
2.大力加强民主精神教育。
现代社会,既要法制,更要民主。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要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个根本途径就是发展人民民主。
”民主对于反腐倡廉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证明,一个民主体制完善的社会,贪污现象就少,反之,民主越少,就越容易滋生腐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深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重要保证。
民主是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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