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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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广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下称《审批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强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综合管理,破除审批痛点、堵点,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制,结合我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与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按照“统一申报、一个系统、联合办理、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在统一的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下称“联合审批系统”)全程网上办理,全部受理、办结流程均通过联合审批系统流转完成,实现“统一收件,同步审核,统一出件”。
二、适用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申请,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职责分工
(一)市政管理部门(牵头部门)
1.负责统筹制定全市统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与改革实施细则,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与要求,集约审批服务。
2.负责牵头组织市、区两级市政管理部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联合办理。
建立市、区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业务系统,对接联合审批系统,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审批流程信息共享,限时办结。
3.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工作,督促落实本工作方案。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落实市、区两级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联合办理,建立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的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业务系统,对接联合审批系统,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审批流程信息共享,限时办结。
2.负责配合落实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工作。
3.负责组织细化交通组织方案受理、审核要求,加强技术指导,量化技术控制指标,建立标准评价体系。
按照“点、线、面”的施工围蔽制定交通组织标准模块,明确共性技术要求,组织业务培训。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统一申报入口,支撑市、区两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与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的联合申办,负责前台综合受理,受理后将业务推送至公安、住建审批系统进行分类审批,并提供查询办理进度的功能或接口,做好系统运转技术保障。
2.负责落实联合审批机制,实现系统上联合审批事项统一收件,按时限办理,审批流程信息相互共享。
3.扩展审批平台账号多样化注册渠道,包括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企业CA用户,实现用户网上自助快捷注册、快速办理审批业务。
四、改革审批流程与信息流转规则
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系统的统一案件申报入口,递交材料网上入案,申请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与市政管理部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选择相应的市或区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分工情况详见办事指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部门共用一套申请材料。
2.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情况,系统分送市或区各相应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在联合审批系统上统一收件、出件。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办理进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发起补齐补正。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类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将“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结果反馈联合审批系统。
审核同意的,市政管理部门同步开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审核不同意的,反馈回申请人,案件办结。
5.市政管理部门在联合审批系统上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后,政府投资类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类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将审批结果反馈联合审批系统,形成审批闭环。
6.申请人通过联合审批系统获取审批结果,自行打印相关许可文书与许可证。
五、其他
1.协调督办机制。
发挥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加大检查督办力度,促进各区、各部门与建设单位工作沟通和衔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组织领导小组协调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定期通报机制。
每月定期收集市政管理部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改革实施情况以及业务受理、审批(审核)情况,由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全市通报。
3.管线综合协调。
工程建设项目挖掘城市道路涉及管线迁改的,依据《加快推进我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线迁改工作方案》(另文印发)执行;挖掘城市道路涉及管线保护的,依据《关于优化广州市建设工程管线意见会签工作方案》(附件3)执行,建设单位通过管线信息化平台就施工方案征求各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4.建设单位责任制。
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将交通组织方案、管线保护与迁改工作提前到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加强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提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线业主单位加强磋商,明确编制要求,在申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前稳定交通组织方案和管线保护、迁改方案。
附件: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2.关于优化广州市建设工程管线意见会签工作方案
附件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理对象,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
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包括需借道车行道作为行人专用通道、堆放施工物料等;
(二)跨越城市道路上空、下穿城市道路但不直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五)在城市道路一侧养护、维修绿化及绿化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包括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流动作业等;
(六)在城市道路安装、设置交通设施、公交设施;
(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道挖掘行为。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合法依据,并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但不涉及规划报建的除外;
(二)占道挖掘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管线保护方案)、交通疏导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三)已在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
(四)占用、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已纳入挖掘计划(市政设施养护作业除外)。
三、办理方式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与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在统一的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全程网上办理,实现“统一收件,同步审核,统一出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系统的统一案件申报入口,递交材料网上入案,申请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与市政管理部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选择相应的市或区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分工情况详见办事指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部门共用一套申请材料。
2.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情况,系统分送市或区各相应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在联合审批系统上统一收件、出件。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办理进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发起补齐补正。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类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将“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结果反馈联合审批系统。
审核同意的,市政管理部门同步开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审核不同意的,反馈回申请人,案件办结。
5.市政管理部门在联合审批系统上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后,政府投资类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类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将审批结果反馈联合审批系统,形成审批闭环。
6.申请人通过联合审批系统获取审批结果,自行打印相关许可文书与许可证。
五、所需材料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申请表文本在办事指南中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2
项目实施的来源文件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以下之一均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平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等。
(二)因养护、维修或者抢修而不涉及规划变更的,或地质探勘、场地平整等不涉及规划报建的,可不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但应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实施的文件。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请申请人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提交,三选一即可)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4
组织实施方案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需包括:
1)占道地点、位置、面积、详细平面图,以及分阶段占用、挖掘时限;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围蔽设置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3)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4)道路修复方案。
5
交通疏解方案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需包括:
1)现场及周边交通疏导平面布置图;2)机动车行车便道和行人便道的设置方案。
6
桥梁隧道安全协议或意见复函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征得桥梁、隧道管理单位同意,或与之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二)桥梁、隧道管理单位为受理本事项的审批部门的可不提供,但应在“组织实施方案”中提供桥梁、隧道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7
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通过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在平台生成意见汇总报告导出后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8
承诺书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承诺书文本在办事指南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9
项目代码回执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项目代码回执,详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申请表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申请表文本在办事指南中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2
项目来源证明材料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1)道路桥梁隧道(含交通设施、路灯等)日常养护、监测检测、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等各市政专业养护工作,需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检测车辆在车行道上临时停靠或以低速行驶进行养护、维修、检测等流动作业的,提交任务下达文件或合同等;
(2)非工程项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提交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请申请人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提交,三选一即可)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4
组织实施方案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需包括:
1)占道地点、位置、面积、详细平面图,以及分阶段占用时限;2)占道进度计划、分段占道方案;3)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围蔽设置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4)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
5
交通疏解方案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需包括:
1)现场及周边交通疏导平面布置图;2)机动车行车便道和行人便道的设置方案。
6
承诺书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承诺书文本在办事指南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7
项目代码回执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项目代码回执,详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延期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延期申请表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申请表文本在办事指南中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请申请人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提交,三选一即可)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3
组织实施方案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需包括:
1)占道地点、位置、面积、详细平面图,以及分阶段占用、挖掘时限;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围蔽设置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3)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4)道路修复方案。
4
交通疏解方案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需包括:
1)现场及周边交通疏导平面布置图;2)机动车行车便道和行人便道的设置方案。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社会投资类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社会投资类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申请表文本在办事指南中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2
项目实施的来源文件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以下之一均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平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等。
(二)地质勘探、场地平整等不涉及规划报建的,提供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或土地权属文件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请申请人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提交,三选一即可)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本办事指南中下载)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4
组织实施方案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需包括:
1)占道地点、位置、面积、详细平面图,以及分阶段占用、挖掘时限;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围蔽设置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3)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4)道路修复方案。
5
交通疏解方案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需包括:
1)现场及周边交通疏导平面布置图;2)机动车行车便道和行人便道的设置方案。
6
桥梁隧道安全协议或意见复函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一)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征得桥梁、隧道管理单位同意,或与之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二)桥梁、隧道管理单位为受理本事项的审批部门的可不提供,但应在“组织实施方案”中提供桥梁、隧道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7
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通过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在平台生成意见汇总报告导出后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8
承诺书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承诺书文本在办事指南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
9
项目代码回执
1
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项目代码回执,详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六、办理时限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个工作日。
(二)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5个工作日。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延期审批,5个工作日。
(四)社会投资类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3个工作日。
备注:
以上时限为市政管理部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意见后的审批承诺时限。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三)《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四)《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2012〕90号);
(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
八、表格下载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含样表),见附件1;
(二)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申请表(含样表),见附件2;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延期申请表(含样表),见附件3;
(四)社会投资类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含样表),见附件4;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含样表),见附件5;
(六)承诺书,见附件6。
九、常见问题解答
1.市政管理部门市、区分工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包括:
海珠桥、人民桥、广州大桥、海印桥、江湾桥、解放桥、鹤洞桥(含昌岗和广中立交)、琶洲大桥、珠江隧道、仑头隧道、洲头咀隧道、内环路高架桥及与之连接的匝道和高架放射线、东濠涌高架、人民路高架、同德围南北高架桥、广园快速路、新光快速路、新化快速、南沙港快速、鱼黄支线(南沙港快速支线)、番禺大桥、华南快速一、二、三期、BRT专用道及已纳入市管的城市道路、跨江桥梁隧道;
(2)属地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外的城市道路。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区分工
(1)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审批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等行政区内城市道路以及新化快速、南沙港快速、鱼黄支线(南沙港快速支线)、番禺大桥、华南快速一、二、三期等城市快速路。
(2)黄埔、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属地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审批相应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
3.占用、挖掘的城市道路分属市、区两级审批权限或跨越行政区的,应分别向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开工条件情况,分类分段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社会投资类项目的界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粤改组发〔2018〕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
6.根据《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13〕430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不属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
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依据粤建字〔1997〕31号、粤建函〔1997〕098号、粤价〔1997〕33号、粤价〔1996〕104号、市政园林〔1997〕338号,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7.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督,方可施工。
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是指桥梁、隧道上下游或周围各50米范围水域和规划红线内的陆域。
8.关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期限,针对实际工期较长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可视工程具体情况一次性提出符合工期要求的许可申请,在符合市政管理部门设施管养要求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予以颁发半年以上许可证。
9.广州开发区等已纳入广东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的,或纳入国家改革试点的相关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在不增加材料、不增设条件的前提下,使用本区内审批服务平台进行案件受理审批。
案件审批受理、办结情况接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监管。
附件1之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许可申请事由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申请人
基本情况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
证件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程名称
规划文件
文号
作业地点
(路名及起止段)
占用情况
车行道
长宽
人行道
长宽
广场、空地
长宽
泥路
长宽
挖掘情况
车行道
长宽
人行道
长宽
广场、空地
长宽
泥路
长宽
作业时间
作业说明
申请人承诺:
本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有任何虚报,审批(或核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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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广州市 占用 挖掘 城市道路 审批 改革 实施方案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