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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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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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
XXYY-ZWK-001
文档编号:
ZWK-20XX-001
XXX医院
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编制科室:
知丁
日期:
年月日
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合规加快项目预算执行(以下简称预算执行)进度,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政部、卫生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是指医院使用通过卫生部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部门,是指医院内部负责预算实际申请、预算编制、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执行预算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计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原则。
第二章加强组织管理
第五条加强组织管理。
成立医院预算工作委员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目标明确、共同参与、职责清晰、分工负责、执行通畅的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
具体组成如下:
主任:
xxx
副主任:
xxxxxxxxx
委员:
xxxxxxxxxxxx
第六条预算执行实行责任制。
医院是项目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医院主要负责人是医院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人。
计财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部、基建办公室、总务部、审计部和监察室等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完成本部门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创造条件,保障预算顺利实施,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医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计财部职责:
(一)汇总各职能部门上报的项目预算申请,准确录入财政部预算编制软件,负责“一上”、“二上”项目预算申报工作,将卫生部预算下达结果及时传达到各职能部门;
(二)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按季度分月上报的用款计划,上报卫生部;
(三)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手续完备的项目支付申请,上报财政专员办和卫生部办理付款;
(四)项目竣工,督促项目执行部门及时办理结算;
(五)对已竣工项目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
负责预算执行中出库的各种固定资产账目、在用实物及折旧的管理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和预算要求,按时编制报表,报送数据。
设备部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和预算要求,编制预算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按时编制报表,报送数据;组织本部门项目执行;根据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及支付申请;负责办理全院预算执行中购置的各种设备及时入库、准确入账。
基建办公室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和预算要求,编制预算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按时编制报表,报送数据;组织管理本部门项目实施,执行本部门项目预算;根据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用款计划,根据月度工程进度情况,提出支付申请;项目完工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总务部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和预算要求,编制预算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按时编制报表,报送数据;组织管理本部门项目实施,执行本部门项目预算;根据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用款计划,根据月度工程进度情况,提出支付申请;项目完工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其预算。
信息中心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和预算要求,编制预算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按时编制报表,报送数据;组织本部门项目执行;根据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及支付申请;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其预算。
招标办公室职责:
根据职能部门报请招标的预算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法》的要求,及时组织项目招标。
审计部职责:
参与项目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对项目预算执行的过程、工程进度、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意见。
监察室职责:
监督预算执行的全过程。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卫生部下达的预算批复要求,严格控制项目施工周期和项目资金,在项目预算批复前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项目质量管理,根据进度提前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及时报送结算资料,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预算执行流程
医院领导班子根据医院总体发展规划集体讨论确立项目;各职能部门根据决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预算,报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计财部汇总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下达“一上”预算;计财部根据卫生部要求编制上报“一上”预算;卫生部汇总“一上”预算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下达“一下”预算,计财部根据卫生部下达“一下”预算编制上报“二上”预算。
计财部根据“二上”预算通知各职能部门准备执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预算执行职能部门开始项目前期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实施,根据卫生部批复“二下”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对竣工项目及时上报项目竣工决算资料。
第三章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八条要重视和加强预算编制,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和中心任务以及项目库建设情况科学编制预算。
要将预算的可执行性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原则,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紧密结合、科学统一。
第九条实行预算编报科学决策。
预算编制要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也可以采取职代会审议等形式。
集体讨论、研究、决策过程要有书面记录。
计财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部、基建办公室、总务部、审计部等部门要参与全过程,充分发表意见。
建立公开透明、共同参与的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严格预算论证。
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科学论证,也可以邀请中介机构或本单位以外的专家或管理人员参与。
要将预算的可执行性作为重点审核内容。
论证专家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未经专家论证的项目预算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各部门申报预算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科学合理、便于执行。
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预算。
第四章合理制定和实施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年度预算执行计划。
根据医院“二上”预算编制情况各职能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
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当年预算当年完成。
(二)原则上要按照序时进度编制预算执行计划。
(三)与业务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需要相衔接。
(四)预算执行计划要明确执行责任人。
年度预算执行计划由预算执行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编制,计财部负责汇总审核。
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要经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医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要经单位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加强医院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考核。
建立医院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考核制度。
无特殊情况,对年度项目预算执行计划不能完成的具体预算执行部门,结合绩效奖惩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保证按确定的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实施。
对于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要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立即实施。
第十六条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各项目预算执行职能部门要提前1个月向计财部按季分月报送下季度预算支出计划,计财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在15日内向卫生部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以保证预算及时审批和执行。
对材料完整、符合规定的预算支付申请,计财部原则上应在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预算执行职能部门要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制度
第十七条卫生部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制度,在安排下年度医院预算时,将医院整体预算执行进度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医院整体预算执行进度是指通过卫生部部门预算安排医院财政拨款资金(包括上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本年度安排资金)的支出进度。
第十九条根据卫生部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制度的要求,医院各职能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强化项目预算执行,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截至本年度6月底,医院整体预算执行进度要达到35%且预算执行中不能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截至本年度9月底,医院整体预算执行进度要达到60%且预算执行中不能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如不能如期完成,将扣发项目执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奖金或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本年度预算追加只能是医院自筹经费,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受理。
第二十一条结余资金必须申请使用。
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的结余资金,一律不得擅自动用,由卫生部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调剂,医院如需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第六章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预算。
预算执行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有关规定,保证各项支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
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医院预算委员会与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预算执行进度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立预算执行进度月报制度。
各部门必须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计财部报送截止上月底的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计财部汇总后于每月10号前向卫生部规划财务司报送截至上月底的预算执行情况月报报表。
预算执行情况月报报表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
医院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对执行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建立预算执行约谈制度。
每季度末,对于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月度执行计划10个百分点的,由医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院长分别约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要建立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医院预算委员会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如有必要,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要依法接受卫生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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