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奖惩规定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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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奖惩规定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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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连沟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奖惩规定
不连沟煤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安全培训········································2第三章矿井通风系统····································3第四章局部通风········································7第五章通风设施········································9第六章瓦斯管理········································12第七章安全监控········································14第八章防灭火管理····································17第九章防治粉尘管理··································22第十章井下爆破管理··································27第十一章管理制度·····································29第十二章仪器仪表管理·································33第十三章资料管理·····································34第十四章奖励规定·····································34第十五章附则·········································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不连沟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不连沟从事煤矿工作的领导和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守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煤矿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无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七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八条入井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九条通风队长是“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和本队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使员工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组建队内培训资料。
未按规定组织培训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队长罚款300元,未组建培训资料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十条测风员必须熟知本矿的通风系统,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情况和瓦斯、粉尘的相关知识,熟练使用相关的各种仪器仪表。
对本矿通风系统不熟或不清楚风量分配,不能熟练使用相关仪器仪表的,对本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十一条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未持证的,对本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未参加培训上岗(无正当理由的)对责任领导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主扇司机必须熟练操作主、备扇切换工作,否则对司机罚款2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主扇司机必须掌握反风演习程序,熟练操作相关设备,主扇司机不懂反风程序或不能熟练操作设备的罚款200元/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十三条注氮机司机必须掌握注氮机的基本原理和正确操作相关设备,否则对司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十四条注浆和注阻化剂司机必须掌握注浆系统、注阻化剂系统布设情况及作用,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及原料配比,司机不能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不懂原料配比或未按规定比例进行配比的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十五条监测工必须熟知监测系统的布设及运行情况,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监测监控设置标准,熟练操作设备,否则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十六条瓦检员必须正确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多种气体采样器、温度计以及各种便携仪等仪器,并且了解仪器的基本原理,否则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熟知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和氧气的性质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允许浓度,否则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中心管理人员或值机员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系统,熟知工作流程,否则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三章矿井通风系统
第十八条通风专业例会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通风队、机电科、安全监察科、调度室、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通风队做好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生产技术科审核,由总工师签发,会后三天内及时将会议纪要下发到相关部门及各生产区队,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参会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会议室,否则,迟到罚款100元/次,旷会罚款200元/次。
第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技术科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否则,罚主要责任人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矿技术科编制通风设计,通风队技术员负责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通风队负责具体实施。
未编制通风设计的,对矿技术科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通风队技术员未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落实实施的,对通风队技术员罚款30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通风队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矿有关领导及责任科室,否则,每次对通风队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二条通风队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数量不足或未按规定标校的,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通风队必须定期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等并符合矿图的相关要求。
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标明不完善或不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对通风队技术员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掘进巷道贯通前,掘进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后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系统调整后,方可恢复生产。
贯通后未按规定调整通风系统的,对通风队长罚款500元/次,对通风技术员罚款300元/次。
第二十五条进、回风井之间或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未按规定施工或已施工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道。
第二十六条采掘单位要为施工通风设施创造条件,需要调整管线时,采掘区队必须积极配合,否则,每拖延一个班,罚采掘责任队长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进行作业,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跟班队干罚款500元,作业人员各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井下出现无风、微风或有害气体超限时,通风队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通风技术员罚款300元,对测风员罚款300元。
第二十九条每10天至少测定一次全矿井风量,对风量不稳或有毒、有害气体涌出异常的地点,要随时测定风量,否则每次对通风技术员罚款200元,对测风员罚款300元。
第三十条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矿井内存在上述不合理通风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队长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局部通风机配风不足,造成无过剩风量、微风和循环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队长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通风队负责记录并整理工作,对审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落实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通风系统审查后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对通风技术员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三条矿技术负责人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无反风计划或未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反风演习后通风队协助技术科进行总结分析,未作总结分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通风队按相关规定进行组织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能力核定,单位负责人未及时组织或联系相关单位进行测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十五条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布置测风点并设置记录牌板,未按规定设置的,对通风技术员和测风员各罚100元/次。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全矿井测风,弄虚作假,假报数据的,对通风技术员和测风员各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七条通风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测定工作,未按规定测定或已测定但漏风率不符合规定,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技术员罚款300元。
第三十八条主扇司机必须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将运行情况记录备查;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记录不齐全或未设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发现异常未及时汇报的,对主扇司机罚款500元/次。
第三十九条进风井巷、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地点,未采取措施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条通风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给采掘工作面配备足够的风量使其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对通风技术员罚款300元/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四章局部通风
第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机的选择必须满足工作面风量设计,否则必须进行更换,对不能满足工作面风量的风机,未及时进行更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四十二条局部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安装时,风机的最外轮廓离地高度不小于0.3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四条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并能实现自动切换;同时设齐相关记录。
如果两台风机不匹配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未能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风机不能自动切换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无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四十五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风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第四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应挂牌管理,每10天对牌板内容更新一次,其所填内容与实际相符,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牌板内容未按规定更新或更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七条局部通风机部件必须齐全,高压部位要严密不漏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启用前必须设齐开停传感器,并确保其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九条掘进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风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条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风筒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节,不准花接,风筒吊挂不平直每处罚款100元,软质风筒没有逢环必挂的,每少挂一个环罚款50元,风筒出现死弯每处罚款200元,风筒出现花接的罚款300元/处。
第五十一条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及时或不进行处理的,对通风队罚款1000-500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500元。
第五十二条风筒接头要严密,无反接头,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软质风筒应反压边;风筒接头不严、反接头、对单位罚款100元/接头,接头反压边不合格对单位罚款50元/接头,风筒破口小于200mm的对单位罚款50元/破口;破口200mm上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破口。
第五十三条掘进风筒均应按统一编号管理,未进行编号管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编号不全(末端30米除外)或编号不统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十四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是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主要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罚款100-500元或按价赔偿。
第五章通风设施
第五十五条永久通风设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如果采用燃性材料构筑,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道;设施不严密造成漏风的,按照漏风量大小对单位罚款200-1000元/道;墙体厚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道对单位罚款500-3000元。
第五十六条密闭前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每发现一处对通风队罚款500-5000元。
第五十七条密闭前应设有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禁标,一处不统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栅栏大小与实际使用地点相符)。
第五十八条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正常的注氮、注浆和瓦斯抽放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道。
第五十九条密闭内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应设观察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没有按规定设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第六十条永久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岩、锚喷、砌碹巷道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结实,四周要有不小于0.1米的裙边,掏槽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0-2000元/道,四周未抹裙边或裙边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道。
第六十一条密闭、挡风墙、调节风墙和风门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应大于10mm,墙面出现裂缝、重缝和空缝的,对施工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道,墙面凸凹深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道。
第六十二条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米或大于一列车长度,风门墙上应设有统一的施工说明牌,并进行编号管理。
风门不足两道或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道,未按规定设置施工说明牌或未进行编号管理的,对负责单位罚款200元/处。
第六十三条风门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正规可靠;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电缆、管线孔应堵严,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风筒穿过挡风墙或风门墙体时,应采用硬质风筒以防停风期间造成漏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第六十五条因受条件限制或工程需要,需建立临时设施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每组临时风门不少于2道,其间距符合规程规定。
2、临时调节风窗必须正规,风量可控。
3、临时密闭应设齐瓦斯检查牌板、设施说明牌板和栅栏及禁标。
4、严禁使用网片和风筒等临时搭建,应采用板材、砖等材料,如果情况紧急确需网片、风筒等临时搭建时,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5、临时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道。
第六十六条严禁任何人随意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六十七条密闭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设施说明牌板和栅栏及禁标,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栅栏内(特殊情况除外),每缺一项牌板或栅栏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随意进入栅栏内的对本人罚款200元/次。
第6章瓦斯管理
第六十八条每月通风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瓦斯点设置计划,未按规定设置计划或设置计划不及时的对通风技术员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未及时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5000元/次。
第七十条通风队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或自治区有关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规定,及时联系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矿井进行等级鉴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七十一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瓦斯,并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严禁出现空班、漏检和假检等现象,否则对当班瓦斯检查工罚款500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检员,当配备不足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并妥善解决;瓦检员配备不足,未及时反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瓦斯检查工已配足,但因管理原因,造成顶岗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十三条瓦斯检查工入井前必须检查所携带仪器是否完好,严禁携带不完好的仪器入井,否则对当班瓦斯检查工罚款300元。
第七十四条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否则对瓦斯检查工罚款3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300元。
第七十五条瓦斯检查工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帐“三统一”否则每次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通风瓦斯日报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可查,未及时进行上报的,对上报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十七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当班瓦斯检查工罚款5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0元,瓦斯检查工已发出撤人命令,当班班长和工人不听从指挥的,对当班班长罚款1000元,对工人每人罚款200元。
第七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和爆破,否则,对当班班(队)长罚款1000元,对爆破工罚款500元,对瓦斯检查工罚款300元。
第七十九条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不小于5个点:
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上、中、下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和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等;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高冒处以及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等。
发现漏检、假检,对瓦斯检查工罚款500元/次。
第八十条瓦斯检查工要对本班分管区域的通防设施、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等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通风队和矿调度室汇报;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不汇报的。
对瓦斯检查工罚款200元/次。
第八十一条瓦斯检查工谎报瓦斯情况的,对瓦斯检查工罚款500元/次。
第八十二条工作地点放炮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检查填写“一炮三检”原始手册及“三人连锁”签字记录,各采掘区队放炮员及跟班班(队)长必须积极配合。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章安全监控
第八十三条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每缺一种制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每一种功能失灵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五条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每少一个百分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否则每项对监控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否则,对监控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否则,对监控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信息组负责地面监控中心站设备的配备,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装置和录音电话,每缺一项设备对信息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条井下分站应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否则,对监控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九十一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九十二条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硫化氢、氧气、温度、光学甲烷检测仪等检测仪器,否则罚款300元。
第九十三条通风队必须按规定配备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便携式检定仪,每缺一台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九十四条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应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每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九十六条通风队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一次,并有试验签字记录,未进行试验或已试验但未做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九十七条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正、检定,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九十八条安全监测系统装置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九十九条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应24小时值班,严禁空班、脱岗等现象,否则罚款300元。
未执行24小时值班的,对监控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条安全监控系统报表、帐卡、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每缺一种资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监控中心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运行状况,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一百零二条监控中心值班员发现有超限报警地点、断线和异常显示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对值班员罚款200元/次,对监控负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八章防灭火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地测组必须提前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否则,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负责人罚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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