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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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三个原则”:
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二)注意“四个结合”:
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三)做到“五个落实”:
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全部落实。
二、重点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治理。
1.检查内容。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4)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资源整合矿山、新(改、扩)建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或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15)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16)未对井下采空区实施治理或采取监测监控措施的;
(17)露天矿山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18)露天矿山未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及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19)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及值班值守制度不完善的;
(20)尾矿库防汛措施不落实的;
(21)尾矿库防汛救援队伍、设备、资金和物资配备不到位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上述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时,如果发现无证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等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打击。
2.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
4月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2)各地互查。
5月至6月,结合防洪度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由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异地互查。
(3)重点抽查。
7月至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二)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对石油天然气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治理。
1.检查内容。
(1)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新(改、扩)建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未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审核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
(9)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平台拖航移位、受限空间作业等未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或程序,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
(10)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未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11)井场布置未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未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进行试压、使用和管理的;
(12)防喷器组合、节流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未满足压力要求,未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和坐岗观察制度的;
(13)未按照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未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点火程序的;
(14)含硫油气井未选用相应压力级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制管汇,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未按规定安装硫化氢监测装置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的;
(15)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等未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站场内设施没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的;
(16)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未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的;
(17)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未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未及时修订各项应急预案的。
存在联合作业的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的各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程序未有效衔接的;
(18)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未定期组织防台风(风暴潮)等专项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和装备未配套到位并维护良好的。
2.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
4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石油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组织检查。
6月中旬至7月中旬,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结合实际,组织对辖区内石油企业进行检查。
(3)重点抽查。
7月下旬至8月中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石油企业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分析总结。
要及时对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关数据、资料以及典型案件和典型事故进行分析、小结,对存在的重点问题着力研究深层次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二)加强督促指导。
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地区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指导地方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事故查处。
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督办和挂牌督办,督促地方严肃事故查处。
(四)强化举报核查。
及时组织力量对有关非煤矿山事故或安全隐患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处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促进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开展。
(五)注重统筹兼顾。
要将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9月10日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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