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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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
行政许可4项非许可审批3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实施主体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收费
依据
颁发
证件
是否为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
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5.《重庆市委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渝府令第175号)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管理实际,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责。
6.《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5号)
7.《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19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提交新办、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变更或延期时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换发过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时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尾矿库除外);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5.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不采用爆破作业的矿山除外);
16.经考评合格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包括考评机构的考评意见及区县安监局的评定认可文件);
17.由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并通过市或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审批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18.办理“三同时”手续的矿山企业,还应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1.企业申请,提交相应的资料;
2.受理(区县安监局);
3.审查(区县安监局);
4.审核(区县安监局);
5.审批(区县安监局);
6.复核(市安监局);
7.复批(市安监局);
8.制证颁发(市安监局);
4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无
无
安全生产许可证
否
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许可审批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5.《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5号)
6.《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19号)
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企业申请,提交相应的资料;
2.受理(区县安监局);
3.审查(区县安监局);
4.审核(区县安监局);
5.审批(区县安监局);
6.制作、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区县安监局);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无
无
无
否
3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非许可审批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5.《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5号)
6.《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19号)
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1.企业申请,提交相应的资料;
2.受理(区县安监局);
3.审查(区县安监局);
4.审核(区县安监局);
5.审批(区县安监局);
6.制作、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区县安监局);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无
无
无
否
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最长一年
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安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见附件5
见附件5
见附件5
见附件5
见附件5
无
无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是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区安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见附件6
见附件6
见附件6
见附件6
见附件6
无
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是
7
非药品类易制毒备案
非许可审批
区安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
见附件7
见附件7
见附件7
见附件7
见附件7
无
无
非药品类化学品备案证明
是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别”一栏填写“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
2.“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一栏填写“是”或“否”。
附件5
附表
事项编码
50010700AJ-XK-0002-01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事项分类
行政职权(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I
即办件□承诺件■报批件□
事项类型II
新办■变更□注销□年审(检)□其他□
特别程序
现场踏勘■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其他□
办理主体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部门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
办理地点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
行使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AJ-XK-0002-01九龙坡区安监局1、《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70号)第一章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变更、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超过30人改报花名册),全员培训花名册
5.3年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8.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9.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情况
10.安全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11.交纳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1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1.新建企业可不提供第10项资料,但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书复印件
2.延期换证企业资料提交市安监局时,应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3.延期换证的安全标准化达二级的企业可不提供第11、12、13、14项资料
4.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5.申请变更许可的企业应提变更后的上述资料
办理程序
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受理-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审查-区安监局安监一科科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报市安监局审批发证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附件6
事项编码
50010700AJ-XK-0002-02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许可(含新办、变更、歇业、注销、年审)
事项分类
行政职权(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I
即办件□承诺件■报批件□
事项类型II
新办■变更□注销□年审(检)□其他□
特别程序
现场踏勘■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其他□
办理主体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部门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
办理地点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
行使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渝规审发[2006]13)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资料齐全,经营现场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原件及附件;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五)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十)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含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乙种证:
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受理-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审查-区安监局安监一科科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发证
甲种证:
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受理-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审查-区安监局安监一科科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报市安监局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明细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附件7
事项编码
50010700AJ-SP-0001
事项名称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事项分类
行政职权(行政审批)
事项类型I
即办件□承诺件■报批件□
事项类型II
新办■变更□注销□年审(检)□其他□
特别程序
现场踏勘■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其他□
办理主体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部门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
办理地点
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
行使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安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
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资料齐全,经营现场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副本);
属于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办理程序
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受理-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审查-区安监局安监一科科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区安监局安监一科发证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明细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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