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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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09年的分值为7分。
2008年、2009年的计算分析题均来自本章。
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
2010年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分析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单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2题4分
计算题
1题5分
1题5分
合计
3题5分
3题7分
3题7分
本章主要考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P119)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1】居民纳税人一般包括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解释2】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依据的标准是()。
A、境内有无住所
B、境内工作时间
C、取得收入的工作地
D、境内居住时间
【答案】AD
【解析】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答案】AB
【解析】选项AB属于居民纳税人,选项CD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例题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A、外籍个人甲2007年9月1日入境,2008年10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来华学习180天
C、外籍个人丙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3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1月20日离境
【答案】C
【解析】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必须要在中国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不同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
1、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P123)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解释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6】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7】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相关链接】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2008年)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答案】A
2、计征方法:
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132)
【例题·计算题】张某2010年3月取得工资3000元,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
6、特殊规定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P140)
【解释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解释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3】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例题1·计算题】张某2009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处理,但不能扣除2000元的费用;
(2)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500元)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元);(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125=4375(元);(4)当月4000元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5)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375+175=4550(元)。
【例题2·计算题】张某2009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400元,当月工资为1200元:
(1)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3600元[4400-(2000-1200)],除以12个月等于300元,按照300元适用的税率为5%;
(2)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5%=180(元)。
【例题3·单选题】张某2009年12月份的工资收入为3000元,同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A、75B、4375C、4450D、4300
【答案】C
【解析】
(1)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125=4375(元);(3)两项合计,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5+4375=4450(元)。
【例题4·单选题】张某2009年12月份的工资收入为3000元,同时取得季度奖5000元,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A、75B、325C、400D、825
【答案】D
【解析】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5000-2000)×20%-375=825(元)。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P145)
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解释】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计算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1400元,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181400×35%-6750=56740(元)。
6、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P135)
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P136)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例题·计算题】
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餐馆(个人独资企业),其自行核算的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000元,各项支出合计为8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
2010年4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王某的工资费用60000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2)广告费140000元、业务宣传费80000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500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4)计提了10000元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已知:
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表如下(本题略)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王某的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王某2009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王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
(1)工资费用扣除限额=2000×12=24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24000=36000(元)
【解析】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00×15%=1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00+80000-150000=70000(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60%=50000×60%=30000(元)
销售(营业)收入×5‰=1000000×5‰=5000(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45000(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200000+36000+70000+45000+10000=361000(元)
(6)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1000×35%-6750=119600(元)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P125)
1、范围界定:
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
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税率: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速算扣除数不用记。
(四)劳务报酬
1、范围界定(P125)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解释1】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解释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3】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按次计征(P139)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基本税率为20%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速算扣除数不用记,试卷中一般会给出;加成的情况考生适当关注即可。
【案例1】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案例3】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案例4】张某2010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10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40%-7000=25000(元。
(五)稿酬
1、范围界定(P127)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1·单选题】某画家2006年8月将其精选的书画作品交由某出版社出版,从出版社取得报酬10万元。
该笔报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
(2007年)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C
【例题2·判断题】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案】×
【解析】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
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解释】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为20%×(1-30%)=14%,但在计算分析题中,考生最好不要直接写14%。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案例1】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38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
【案例2】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1-30%)=5600(元)。
5、计征方法:
按次计征(P139)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1】某作家2010年1月5日从甲出版社取得稿酬600元,4月20日从乙出版社取得稿酬2000元。
由于稿酬按次征收,所以1月5日取得的稿酬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不能合并征收),4月20日的稿酬应纳税额=(2000-800)×20%×(1-30%)=168(元)。
【案例2】某作家完成了一部短篇小说,3月份第一次出版获得稿酬2000元,8月份该小说再版获得稿酬500元。
根据规定,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次的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1-30%)=168(元),再版的稿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3】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三个月,三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700元、800元和900元。
根据规定,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作家三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800+900-800)×20%×(1-30%)=224(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范围界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解释3】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按次计征(P139)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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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经济法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初级 经济法 第四 个人所得税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