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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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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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G309公路A5合同段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中铁十四局固西公路A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熟悉的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和爆破环境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爆破设计。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参与制定爆破工程的施工计划和组织管理。
3、向负责爆破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4、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设计,明确爆破设计审批意见。
5、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
6、督促和检查爆破防护措施和安全警戒的实施情况。
7、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8、环境条件“复杂”和“十分复杂”的爆破工程,每次爆破要做爆区设计,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与验收炮孔,计算装药量,落实覆盖防护和安全警戒等措施,确保不发生飞石、震动强度和噪声大等危害。
9、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离岗必须事先请假,并有合适人员顶替,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工程爆破单位经市公安局危管科批准。
如果爆破技术人员离岗后无具备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顶替工作,在该员请假期间必须停止爆破作业。
二、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员必须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2、凭本单位领导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爆炸物品领料单从爆破器材仓库领取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3、每领用一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使用前应进行爆炸性能试验。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运送过程必须确保爆炸物品安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
5、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禁止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a.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b.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c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6、在进行大爆破装药时,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加工好的起爆管,只准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7、爆破员应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8、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处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9、对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后,可以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篷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10、应使用快刀切取电雷管、导爆管和导爆索。
11、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12、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13、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14、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深孔爆破和峒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和起爆体,要在距离工作面至少50M以远的特定地点加工。
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爆破需用量。
15、加工起爆药包时,需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不小于雷管直径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都插人,然后用细绳将雷管与药卷(包)捆紧。
16、禁止穿着化纤衣服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
17、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公安部门批准。
18、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突然来临,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撤离危险区,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防止他人误入。
19、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0、使用木或竹质炮棍装药。
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21、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竹或木制长杆处理。
22、装药现场严禁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23、装药后必须保证足够的填塞长度和填塞质量。
峒室、深孔和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24、深孔爆破宜用孔边钻屑或细石料填塞,浅眼爆破宜用炮泥填塞,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25、装药和填塞工作要十分小心,禁止捣固和冲击炸药及起爆药包,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6、填塞时不得将导线、导爆管、导爆索拉得过紧,防止被砸断、破损。
27、敷设非电起爆系统和电爆网路时,爆破员必须认真仔细,防止漏接、错连。
2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9、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
爆破员应非常清楚警戒信号(音响信号和视觉信号)的意义、警戒范围的大小和警戒点的分布,并认真作好警戒工作。
30、地面爆破在危险区边界设置的警戒点,应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每个警戒点应处于相邻警戒点视线范围之内。
在配有无线对讲机等通讯器材时,要确保相互间联络畅通。
31、每次爆破应依次发出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一一预告信号。
警戒人员从爆区由里向外清场,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在各警戒点设置警戒。
第二次信号一一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爆破工作领导人才能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一一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2、只有爆破工作人员发出起爆信号后,爆破员才能进行以下起爆工作:
a.电力起爆法打开起爆电源开关箱,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接线柱上;b.导爆索或导爆管网路起爆法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33、各类起爆方法均须有二人以上同时作业,禁止单人操作。
34、爆破警戒时要鸣放警报器,警报器声响应在500M范围内(抛掷大爆破除外)都能清楚听到。
35、起爆点(站)应远离爆区,宜设坚固严密的人工掩体,其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空气冲击波、炮烟和边坡崩塌、滚石的危害。
36、爆破后,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元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从最后炮响算起的等待时间不少于:
露天一般爆破5分钟;露天一般爆破不能确认有无盲炮时15分钟;地下爆破15分钟,且已充分通风吹散炮烟后;露天峒室爆破15分钟。
37、爆破员检查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8、各类盲炮的处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人爆破地点。
39、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0、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应将剩余爆破器材仔细清点,如数及时直接交回爆破器材仓库,中途不得在住地、商店等处停留。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保管员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入库内存放:
1、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2、爆破器材品种、数量和规格与证或单据相符;3、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仓库主任检验确认入库的爆破器材为合格品;4、来历不明或可疑爆炸物和性能不详、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收入库内存放。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存,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存入库房。
3、爆破器材各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4、仓库内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留有检查、清点、搬运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宽度:
小型仓库0.6米,大型仓库1.3米。
5、各类炸药、电雷管、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与墙的距离应不小于0.2米。
6、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必须单层平放,下层箱面与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2米,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7、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
杜绝鼠害。
8、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9、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销毁。
10、建立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11、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作业证”和无专用运输车辆牌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2搬运、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13、促请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设施。
14、对退库的爆破器材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做到“三不退库”,即:
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库;已加工好的起爆雷管、起爆药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破物品不退库。
1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四、爆破器材押运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器材押运员对所押运爆破器材的装、运、卸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从外地运入本市的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3、从市民爆破器材销售公司或区化建公司购买爆破器材,须持有市公安局或辖区公安分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从总库或分库分次提取爆破器材时,须持有总库或分库签发的提货单等有关凭证。
5、从仓库领取爆破器材,除了近距离、少量可以用人工搬运外,其他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防静电等安全性能,经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并办理了专用车辆标志标牌。
6、押运员应督促司机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7、装卸爆破器材时,押运员应在场监督,并仔细清点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
8、禁止炸药与起爆器材同车运输,炸药和起爆器材只准放在密封车箱内,车门上锁。
散装雷管只准放在车厢前角特制的雷管箱内,雷管箱内壁应衬软垫,雷管箱(盒)内的空隙部分,应用柔软材料填满。
9、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10、运送雷管时,雷管箱必须平稳摆放在车厢内,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11、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器材,分层装卸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12、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13、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14、装卸或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1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除司机和押运员外。
其他人员不准乘坐。
司机必须是懂得运送爆破器材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正式司机。
1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能见度良好时行驶速度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行驶速度减半或停驶。
17、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少于50米,上下坡时,不少于300米。
18、遇有雷雨时,车辆要停在远离村镇、工矿企业及建筑物的空旷地点。
19、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目的地,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20、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错领,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五、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器材押运员对所押运爆破器材的装、运、卸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
参与并落实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确保清场彻底,警戒范围符合设计规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情况,尤其是各项安全措施如:
防火设备、防雷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5、对参与爆破器材装卸和直接或间接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这些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作业。
6、督促本单位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
7、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本单位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操作等规定。
8、发现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9、参与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纪事故的统计上报。
民爆物品现场爆破运送安全操作规程
1运输、装卸民爆物品人员和车辆要求
1.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1.2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掌握所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质及应急措施,经所在地市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3从业人员应了解所运爆炸物品的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器材的使用方法。
1.4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是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完好的防盗装置、烟火感应装置、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标志、卫星定位系统,冬季运输应配有防滑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2-2基本要求
2.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的规定。
2.2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2.3在爆炸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
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装卸作业区。
2.4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不得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严禁吸烟;d)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2.5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2.6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
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提示后车,防止追尾。
2.7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
若发现货损(如丢失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8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1h应休息20min以上;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3作业要求-3
3.1.1运输爆炸物品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
3.1.2运输爆炸品应使用厢式货车,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
3.1.3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3.1.4检查车辆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3.1.5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装卸作业。
3.1.6运输过程中应携带有效的通讯工具,随车携带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3.1.7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装卸
3.2.1装卸过程中,押运员负责监装监卸。
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带入装卸作业区。
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
3.2.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装卸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停靠时,应听从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
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3.2.3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4-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况下,爆炸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同类爆炸物品配装必须符合同库贮存规定;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3.2.5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
不应将车辆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否则,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装卸作业前应对照出库单,核对爆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
货物的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3.2.7装卸作业时应轻装轻卸,谨慎操作,严禁超载。
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高度适宜,装载平衡,不易坠落。
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
3.2.8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
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2.9装卸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不论危险品的包装形式如何,一律双手抱件进行,严禁手抓捆扎带和对爆炸物品翻滚、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3.2.10装载时,应根据运输量确定合适的装载高度,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m。
为用户配送雷管时,雷管分层装载不应超过二层。
3.2.11零散爆炸物品(如试验品、送检样品)应装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险箱》的保险箱内运输。
包装件内不满的爆破-5-器材,在装运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空隙填满,避免运输时受振动碰撞。
3.2.12装车完毕,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物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实,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并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完成交接。
装卸完毕后要及时关门落锁,清扫干净作业现场。
3.3运输
3.3.1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配备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3.3.2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
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许可以外的地点停车。
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
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
3.3.3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3.3.4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3.3.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3.3.6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爆炸物品,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6-措施妥善处理。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3.7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3.7.1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尽可能将爆炸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
不能转移、隔离时,应组织人员疏散。
施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
扑救时禁止用沙土等物压盖,不得使用酸碱灭火剂。
3.3.7.2运输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无法修时,应做好警戒、标志,并立即向公司汇报,由公司派专用车辆将产品倒运。
倒运时应派专人做好警戒,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安全运达目的地。
3.3.8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3.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在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
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3.3.10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3.3.11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应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7-度,防高位坠落和撞击。
3.3.12爆炸物品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5委托外单位运输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认真查验其资质和安全状况,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并将有关资料留档备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车辆,不得交运民爆物品。
6专用车辆的维护保养
6.1专用车辆日常维护每日出车前应对车辆制动器、转向器、灯光、雨刷、后视镜、轮胎、电瓶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应对车辆进行清理、洗刷,保持内外干净;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
6.2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6.3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
6.4对装有爆炸物品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
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7装卸运输任务完成后,将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区域。
8危险品运输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记录。
民爆物品领用、清退安全操作规程
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由市民爆科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
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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