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免疫接种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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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免疫接种监测方案
附件1
北京市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方案
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是免疫规划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北京市早在1987年的《北京市计划免疫工作手册》中就明确提出接种率监测的相关要求。
1998年,根据卫生部《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方案》(1998)文件精神,北京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接种率监测方案(试行)》(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后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停用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6〕3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5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了2002、2004、2007、2014年几次较大的修订,随后每年都有完善,对指导全市免疫接种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大大加快了全市免疫接种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程。
为进一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修订后的2018版接种率监测方案内容如下:
1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包括: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灭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白破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等14种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
对重点人群(主要是发生疫情地区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免费应急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在发生水痘疫情的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对15周岁以下儿童实施免费水痘疫苗应急接种。
在冬春季流感流行季节,对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校中小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等重点人群免费接种流感疫苗。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可以预防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感冒等17种传染病。
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17版)
月(年)龄
卡介苗
BCG
乙肝
疫苗
HepB
甲肝灭活疫苗
HepA-I
脊灰
疫苗
PV
百白破疫苗
DTaP
麻风
疫苗
MR
麻腮风疫苗
MMR
麻疹
疫苗
MV
乙脑减毒活疫苗
JE-L*
流脑多
糖疫苗
MPSV
出生
●
●
1月龄
●
2月龄
●(IPV)
3月龄
●(bOPV)
●
4月龄
●(bOPV)
●
5月龄
●
6月龄
●
●(MPSV-A)
8月龄
●
9月龄
●(MPSV-A)
1岁
●
1.5岁
●
●
●
2岁
●
●
3岁
●(MPSV-AC)
4岁
●(bOPV)
6岁
●(DT)
●
小学四年级
●(MPSV-AC)
初中一年级
●
初中三年级
●(dT)
大一进京新生
●(dT)
●
*从非疫区新入京的35岁以下成人,如大学生,基础免疫一剂乙脑减毒活疫苗,第二年加强一剂。
BCG:
卡介苗
HepB: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
HepA-I: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
PV:
脊髓灰质炎疫苗
IPV: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
bOPV:
二价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
DTaP:
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
DT:
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
dT:
白破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MR:
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
MMR:
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
MV:
麻疹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
JE-L: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
MPSV-A: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
MPSV-AC:
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
2预防接种合格/及时判定标准
2.1脊灰疫苗
2.1.1基础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1.1.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
2.1.1.2剂次间隔不少于28天;
2.1.1.312月龄内完成全程免疫。
2.1.2基础免疫及时接种标准
2.1.2.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不晚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后1个月;
2.1.2.2剂次间隔最短28天,最长60天;
2.1.2.312月龄内完成全程免疫。
2.1.3加强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4岁bOPV:
在45岁内完成,与基础免疫间隔不少于1年。
2.2DTaP
2.2.1基础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2.1.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
2.2.1.2剂次间隔不少于28天;
2.2.1.312月龄内完成全程免疫。
2.2.2基础免疫及时接种标准
2.2.2.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不晚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后1个月;
2.2.2.2剂次间隔最短28天,最长60天;
2.2.2.312月龄内完成全程免疫。
2.2.3加强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2.3.11.5岁DTaP:
在1.52岁内完成,与基础免疫间隔不少于半年;
2.2.3.26岁DT:
在67岁内完成,与前剂次间隔不少于半年;
2.2.3.3初中三年级dT:
在初中三年级完成。
2.3MR
2.3.1基础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3.1.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
2.3.1.212月龄内完成。
2.3.2基础免疫及时接种标准
2.3.2.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不晚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后1个月;
2.3.2.212月龄内完成。
2.3.3加强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3.3.11.5岁MMR:
在1.52岁内完成,与基础免疫间隔不少于半年;
2.3.3.26岁MMR:
67岁内完成。
2.4HepB
2.4.1基础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4.1.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
2.4.1.2第1、2剂次间隔应不少于28天;第2、3剂次间隔应不少于60天;
2.4.1.312月龄内完成全程免疫。
2.4.2基础免疫及时接种标准
及时接种:
第1剂次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
2.4.3加强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初中一年级HepB:
在初一年级内完成,与前剂间隔不少于1年。
2.5JE-L
2.5.1基础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1岁JE-L:
在12岁内完成。
2.5.2基础免疫及时接种标准
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年龄,不晚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年龄后1个月(因2017年起全年开展常规接种,故2017年以前接种记录79月份不计算在内)。
2.5.3加强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岁JE-L:
在23岁内完成,且与基础免疫间隔不少于1年。
2.6MPSV
2.6.1基础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6.1.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
2.6.1.2剂次间隔不少于3个月;
2.6.1.318月龄内完成全程免疫。
2.6.2基础免疫及时接种标准
2.6.2.1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不晚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月龄后1个月;
2.6.2.2剂次间隔不少于3个月。
2.6.2.312月龄内完成全程免疫。
2.6.3加强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6.3.13岁MPSV-AC:
在34岁完成。
与第2剂次A群MPSV接种间隔不少于1年。
若之前只接种过1剂次A群MPSV,间隔不少于3个月;
2.6.3.2小学四年级MPSV-AC:
在小学四年级完成。
与前剂次MPSV-AC接种间隔不少于3年。
2.7HepA
2.7.1基础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1.5岁HepA:
在1.52岁之间完成。
2.7.2基础免疫及时接种标准
接种日期不早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年龄,不晚于免疫程序规定的起始年龄后1个月。
2.7.3加强免疫合格接种标准
2岁HepA:
23岁内完成,与基础免疫间隔不少于半年。
3接种率指标
每年根据工作进展与要求,对指标进行适度调整或修订,并随年度免疫规划工作计划下达。
以下指标以区为单位。
3.1预防接种报告质量控制指标
●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接种数据月报及时率≥90%;
●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接种数据项目完整率≥90%。
3.2常规免疫接种指标
3.2.1常住儿童以区为单位(接种率调查):
●12月龄建卡率≥98%;建证率≥98%;卡证符合率≥95%;
●12月龄脊灰疫苗基础免疫合格接种率≥98%;及时接种率≥90%;
●12月龄乙肝疫苗基础免疫合格接种率≥95%;首剂及时接种率≥90%;
●12月龄百白破疫苗基础免疫合格接种率≥95%;及时接种率≥90%;
●12月龄含麻疹成分疫苗基础免疫合格接种率≥98%;及时接种率≥90%;
●1.5岁A群流脑多糖疫苗基础免疫合格接种率≥90%;及时接种率≥90%;
●2岁含风疹、腮腺炎成分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基础免疫和百白破疫苗加强免疫合格接种率≥90%;
●2岁含麻疹成分加强免疫疫苗合格接种率≥98%;
●3岁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加强免疫合格接种率≥90%;
●4岁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加强免疫合格接种率≥90%;
●5岁脊灰疫苗加强免疫合格接种率≥90%;
●7岁麻风腮疫苗、白破疫苗加强免疫合格接种率≥90%;
●五苗基础免疫全程合格率≥90%;四苗基础免疫全程及时率≥85%。
注明:
“五苗”包括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和乙肝。
“五苗”基础免疫合格标准:
⑴有准确的出生年月日和接种年月日记录;⑵免疫起始月龄不提前;⑶接种针次间隔不缩短(≥28天);⑷基础免疫在12月龄内完成。
“四苗”包括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
“四苗”基础免疫全程及时标准:
同时满足该四种疫苗各自的及时接种标准,其中,卡介苗的及时接种标准为在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其余疫苗及时标准参见2.1-2.7部分。
3.2.2流动儿童以区为单位(报告接种率):
●12月龄脊灰疫苗基础免疫接种率≥90%;
●12月龄乙肝基础免疫接种率≥85%;
●12月龄百白破疫苗基础免疫接种率≥80%;
●12月龄含麻疹成分疫苗基础免疫接种率≥95%;
●12月龄A群流脑多糖疫苗基础免疫接种率≥80%;
●1岁乙脑疫苗基础免疫接种率≥80%;
●1.5岁含麻疹成分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95%;
●1.5岁含风疹、腮腺炎成分疫苗、甲肝疫苗基础免疫和百白破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80%;
●2岁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80%;
●3岁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80%;
●4岁脊灰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80%;
●6岁麻风腮疫苗、白破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80%。
3.2.3学生以区为单位(报告接种率):
●小学四年级流脑多糖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90%;
●初中一年级乙肝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90%;
●初中三年级白破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90%。
4接种率报告
4.1报告程序
●预防接种单位于每月5日前,通过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未自动生成的接种信息,如大学生接种数据或狂犬病疫苗数据。
导出报表并备份。
●区级疾控中心于每月10日前,录入未自动生成的接种信息,如大学生接种数据或狂犬病疫苗数据,并完成数据审核工作。
●区疾控中心于每月15日24:
00点,导出报表至本地硬盘,通过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报表,并备份。
●市级疾控中心于每月20日前登陆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审核后并上报至国家疾控中心。
4.2报表形式
预防接种报表以“表1的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报表”和“表2的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统计表”为准。
表1分户籍、疫苗和剂次报告应种和实种数据;表2分疫苗报告接种情况。
4.3疫苗种类
预防接种报表中列出了要求上报的疫苗,其中第一类疫苗(表1)种类具体包括:
HepB、BCG、IPV、bOPV、DTaP、DT、dT、MR、MMR、MV、MPSV-A、MPSV-AC、JE-L、HepA。
第二类疫苗种类详见表2,若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接种,需同时在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报表中报告接种数。
4.4接种率统计方法
4.4.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报表
计算方法:
全部疫苗剂次均按靴形统计法统计。
4.4.1.1接种率统计
4.4.1.1.1应种人数:
到本次预防接种时,在接种单位辖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疫苗(某剂次)预防接种的适龄儿童人数,加上次预防接种时该疫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
应种人数中包括有接种禁忌的人数,但不包括已患该疫苗预防疾病的儿童。
报告月临时接种常规免疫疫苗儿童,按照疫苗(剂次)数“应种+1,实种+1”进行应种统计报告。
4.4.1.1.2实种人数:
指本次预防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接种人数中实际受种人数。
实种剂次数中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剂次和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第二类疫苗剂次。
符合常规免疫程序的查漏补种疫苗剂次数,作为常规接种实种剂次数统计报告。
产科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的卡介苗和首剂乙肝疫苗,由管理儿童的预防接种单位在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后统计报告。
临时管理儿童接种疫苗后,按照疫苗(剂次)数“应种+1,实种+1”进行实种统计报告。
4.4.1.1.3接种率计算:
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实际接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接种人数×100%。
4.4.1.2累计接种率统计
4.4.1.2.1累计应种人数:
指本年度某疫苗(某剂次)上次累计实种人数与本年度最后1次该疫苗(该剂次)的应种人数之和。
4.4.1.2.2累计实种人数:
指某疫苗(某剂次)的各次实种人数之和。
4.4.1.2.3累计接种率计算
某疫苗(某剂次)累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实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累计应种人数×100%。
4.4.1.3统计与报告的要求
接种单位每月对责任区内适龄儿童进行清理核实,更新信息化系统数据,按不同剂次统计每种疫苗各剂次应接种人数,并随时根据儿童迁入和迁出情况进行修正。
接种单位每月根据实际接种人数,按各种疫苗不同剂次分别统计受种人数,计算接种率;同时统计累计应种人数、累计受种人数和累计接种率,按要求向上级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单位负责审核报告数据,评价报告质量,确保报告数据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4.4.2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统计表
仅统计第二类疫苗受种人次数,不统计应种人次数,用累加统计法统计。
每月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报表”(表1)同时上报。
5接种率监测与评价
5.1工作程序
接种率监测与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所示:
图1接种率监测与评价工作程序
5.2监测方法
要求对6种疫苗(PV、DTaP、MR、MMR、JE-L、MPSV)的基础免疫(初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其监测方法有图表监测法、差值(D)评价和比值(R)评价,这些方法都是评价预防接种报表可靠性的方法。
5.2.1累计接种百分比监测
适用于乡级和乡级以上单位。
各级要根据所使用疫苗的种类绘制监测曲线图(见图2):
图中左侧纵轴表示累计应接种人次数,其估算的最大值可按所属辖区内年出生数估算;右侧纵轴表示累计接种百分比,最大值为100%;横轴表示每次接种的月份;斜线为“理论接种曲线”。
估算年累计应接种人数=年中人口数×出生率
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
累计接种百分比=—————————————×100%
估算年累计应接种人次数
每月用累计实种人次数或累计接种百分比在坐标图中描点,与“理论接种曲线”比较,若实际接种率曲线偏离理论接种曲线较远,提示可能是某月的接种率偏低,应采取查漏补种等措施提高接种率。
区级以上疾控中心在估算接种率时,应以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资料为准;或根据本地实际人口情况计算。
累计接种百分比监测曲线图
累计应接种人次数
300
100%
累计接种百分比
275
250
225
75%
200
175
160
50%
125
100
75
25%
50
25
0
0%
疫苗种类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麻风疫苗
24
23
26
24
25
23
26
24
25
24
22
26
当月接种人次数
24
47
73
97
122
145
171
195
220
244
266
292
当月累计接种人次数
图2累计接种百分比监测曲线图
5.2.2累计接种率监测
适用于区级及以上单位进行接种率监测,用于监测每月接种情况(见图3)。
若监测当月接种情况,则纵坐标为当月接种率。
若监测累计接种情况,则纵坐标为累计接种率。
图3累计接种率监测图
5.2.3对下级单位的监测
区疾控中心每季度绘制(见图4),若报告接种率明显偏离估算接种率或低于目标接种率(如85%)则应引起重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图4报告接种率与估算接种率比较图
5.3评价方法
5.3.1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评价
通过计算预防接种报表的及时率、完整率、正确率,区疾控中心应当每月评价下级单位报表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
5.3.1.1及时率:
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5.3.1.2完整率:
在规定时限内实际报告以及无漏项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5.3.1.3正确率:
报表中无逻辑性、技术性错误的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5.3.2差值(D)评价
上级单位利用下级单位的报告资料,比较报告接种率与估算接种率两者之间的差距。
同时与目标接种率(如95%)进行比较。
报告实接种人次数
估算接种率=——————————×100%
估算应接种人次数
估算应接种人数可参考制订疫苗计划中各种疫苗应接种年龄人口数、调查出生率等方法获得。
差值计算:
D=报告接种率-估算接种率
当D<0.05时定为可信
当D=0.05~0.15时定为可疑
当D0.15时定为不可信
5.3.3比值(R)评价
通过计算和比较各种疫苗应种人次数的比值,判断报告接种率有无逻辑上的错误。
具体统计时,PV和DPT均为3次应种人数之和(即PV1+2+3、DPT1+2+3),故PV和DPT的应种人次数应近似于BCG和MR的3倍。
比值计算:
R3MR(或BCG)/PV(或DPT)
当0.95R1.05时定为可信
当0.85R0.95或1.05R1.15时定为可疑
当R0.85或R>1.15时定为不可信
以上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发现可疑或不可信情况时要开展调查,找出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市、区疾控中心每半年撰写一份简报或总结,内容应由统计数据、质量评价、问题分析、改进措施及改进效果。
6常规查漏补种
6.1学龄前儿童查漏补种
6.1.1部门职责与调查人员
在街道(乡、镇)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村(居)委会人员、接种单位预防保健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集贸市场等管理部门人员共同配合,开展调查。
6.1.2调查对象
出生1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在管辖地段连续居住2个月以上的学龄前流动儿童。
6.1.3调查方法
通过各种途径(村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集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等)获得信息,挨门逐户开展调查。
遇到适龄儿童查看预防接种证,核对预防接种卡片,发现无卡、无证、漏种者进行登记,调查原因(表3、表4),并告之接种时间、地点、需要补种疫苗,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卡、补证、补种,同时宣传免疫规划知识。
疫苗漏种检查是检查各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漏种情况,包括BCG、HepB、PV、DTaP、MR、MMR、JE-L、MPSV、HepA等疫苗。
6.1.4判断标准
6.1.4.1无卡、无证
本市儿童出生1个月或以上、流动儿童在所属辖区内连续居住2个月或以上未建立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证。
6.1.4.2疫苗漏种
任何疫苗超过了合格接种标准规定的接种时间未接种,视为漏种。
如果儿童未按照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的通用原则(参见2016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按照北京市对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一般地,如果儿童已按外国、外省份或疫苗说明书完成规定剂次的接种,则该疫苗所含成分不算漏种。
6.1.4.3疫苗补种标准(见下表)
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2017版)
疫苗
漏种剂次
补种标准
卡介苗
基础
(1)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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