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实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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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细则实例
目录
一、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1
1.目的1
2.范围1
3.监理职责1
4.施工单位的责任2
5.申报签证程序3
6.质量抽检程序4
7.材料的运输、储存和管理6
8.其他8
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8
1.总则8
2.开工申请控制9
3.施工过程控制11
4.其它17
三、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8
1.总则18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18
3.施工过程监理22
4.施工质量控制25
5.工程验收28
6.支付计量29
四、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0
1.总则30
2.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30
3.施工过程监理32
四、施工质量控制36
五、其他41
一、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本细则依据塔程市库吉拜水库工程建设管理站与新工局工程一处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234-1999、SL-93《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D186-9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试行)、《库吉拜水库设计图纸》、《库吉拜水库施工组织设计》、《库吉拜水库监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现行行业规范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混凝土工程、水泥灌浆工程、喷护工程、管理设施等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3.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2)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3)监理员协助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
(4)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4.施工单位的责任
(1)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实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天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天内补报)。
(2)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止水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和金属构件等半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建立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有关原始报告送项目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3)建立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查试验,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4)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
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提供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情况、出厂和自检试验报告。
项目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可批准予以采用。
(5)施工单位应对提供所有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给与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6)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自检试验和办公试验室计量认证而造成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申报签证程序
(1)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查,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稳定。
(2)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3)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符合格的项目做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4)《进场材料报验单》那一式四份报送。
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请后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项目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还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及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被查资料。
(5)建立工程是根据施工单位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
抽检数量控制在施工单位自检数量10%以内。
6.质量抽检程序
(1)钢筋砼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
1)钢筋与材料,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会检验报告。
2)钢筋在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
做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
3)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使用的不用品种、型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
4)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2)水泥。
1)水泥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要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查报告单(28天强度可补报)。
2)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
按同厂家、同品质、同编号、同生产日期,每200-400t为一批(补足200t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次,做强度(3天、28天)、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
(3)砂、石骨料。
砂、石骨料的品质应满足施工承建合同种技术规范、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按每批500m3取样一组砂样和一组卵石样进行自检试验,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4)石料或砌体石料。
施工单位应定期定量对石料的尺寸、强度、软化系数和比重进行自检试验。
对砌体用石还必须要求石块有一面的表面比较平整。
(5)土料。
在土料筛选定前必需取样,对土料的比重、天然容重、颗粒级配、最优含水率等物理力学特性进行试验,土料厂场的贮量和土质必须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使用。
土料填筑前需进行土料碾压试验。
碾压后的土料应进行干密度和含水率试验,按100~150m3进行一组土样自检试验。
(6)工程配制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含塑性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所用的水必须符合JGJ-63-8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7)外加剂。
1)外加剂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等,每批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及使用说明。
2)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量鉴定。
为此,施工单位每2个月必须提交一次生产合格证,以证明其材料特性与原来的相同。
3)外加剂用量应根据配合比的试验及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
(8)膨润土。
膨润土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其品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和使用说明。
其性能应满足制浆用土要求。
(9)水泥砂浆、水泥浆、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体。
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体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以及泥浆的配合比必须符合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泥浆和水泥浆的浆液比重在每次配制浆液时均需至少测一次,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体等按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拌合料每100m3进行一组(3个试件)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混凝土预制件成品应按100m3进行一组(3个样)自检强度试验,不足100m3的也按取一组(3个试件)进行。
7.材料的运输、储存和管理
(1)运至施工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堆存、立牌标志、不得混杂。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
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遮盖。
(2)水泥、外加剂、膨润土:
1)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的运输从厂家或其他转运站将材料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材料在运到施工工地时不受潮和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2)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
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运到施工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封、具有良好排水和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
堆放地点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包。
(3)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有良好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上应:
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材料。
2)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试验证明其质量仍然可靠,并事先获得项目监理部批准。
3)袋装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应在厂家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材料应废弃。
4)在拌和楼(站),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的材料应分开存放,且应留出运输通道,并以相同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楼。
(4)粗骨料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骨料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配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并应留出运输通道。
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粗骨料堆上操作。
(5)细石骨料储存应符合设计要求:
1)在存贮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不应放置任何不当设备。
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3)细骨料堆存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并留出运输通道。
(6)混凝土预制体在运输中要防止碰掉边角和断裂,卸车时要小心轻放,防止油渍等污物污染混凝土预制件的表面。
(7)土料的备用贮存必须有防雨措施且场地排水设施良好。
8.其他
(1)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砂石料和止水材料以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监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定规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
(2)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为规范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工作职责和程序,为有利于水库工程全过程的控制,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以及SDJ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15-2000《砼面板堆石坝接缝止水技规范》、SL176-1999《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编制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钢筋混凝土防渗墙、混凝土灌浆盖重、放水洞砼、溢洪道砼等。
(3)监理人员工作各有侧重,便于明确责任。
但分工不分家,有分有合,有机协调,真正有职位、有次序、有责任完成监理工作。
2.开工申请控制
(1)在混凝土工程20天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提供包括7天、14天和28天龄期的试验成果资料,报监理部审批。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事先得到监理部批准,且应与实际施工时使用的材料一致。
(2)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部,以便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3)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0天,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部审批。
施工组织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施工部位、浇筑平面图、剖面图等)
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浇筑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及周、月浇筑强度)。
4)原材料(包括砂石骨料、水泥、钢筋、止水材料、掺合料与外加剂等)。
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合时间及外加剂掺量等)。
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基础面和缝面处理、分缝、模版、钢筋、预埋件及止水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振捣、拆模、混凝土养护等,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仪器埋设作业内容)。
7)设计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8)种类控制和安全措施。
(4)当施工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膜、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递交其(模具)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
(5)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外加剂及掺和料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
同时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检测计划中规定的数量和批量进行抽样检验。
所有这些资料必须与施工开始前10天报送监理部审查认可。
(6)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议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7)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计划得到监理部的批准后,可即时向监理部提出开工申请。
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所进行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8)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9)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文件和资料,应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3.施工过程控制
(1)原材料控制。
1)混凝土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水泥标号(水泥强度等级)。
凝结时间。
水泥安定性。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2)钢筋应有出厂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
使用前应做拉力、冷弯等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做焊接工艺试验。
钢号不明的钢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的书面同意。
3)对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以下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清洁,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矫正后,才能使用。
4)混凝土浇筑用的砂石骨料和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对砂的细度模数、含泥量、碎石的级配、超、逊径及含泥量等指标应重点检测。
5)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书,否则应按SD108-3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6)应设计要求或施工的需要,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和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批准。
(2)混凝土浇筑。
1)在混凝土浇筑开仓1天以前,施工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位置进行复核,并将施测结果报监理部审核。
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2)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自检,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基础面或缝面处理。
钢筋布设。
模板安装。
止水安装及伸缩处理。
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
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施工单位在“三检”合格后,填报各工序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复核。
在开仓前3-10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混凝土浇筑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3)模板安装,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稳定性,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检查与维护,经常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
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4)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头焊接。
现场作业或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
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
5)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并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于钢筋绑扎扎紧。
垫块应相互错开,分散布置。
各排钢筋之间,应有短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置准确。
6)在混凝土现场施工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7)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型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均应记录备查。
采用代用品时,须经过试验认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8)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止水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
止水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
已安装的暴露时间较长的周边缝止水必须及时用钢或木保护罩保护。
9)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测计划中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混凝土拌合物和各种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
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1月),施工单位或其试验室应向监理部提交一式两份书面检测报告。
因包括以下内容:
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
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结论意见。
10)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1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不合格的混凝土,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有关规定拒绝入仓。
12)混凝土的运输应遵守以下原则。
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度降低坍落度等情况的发生。
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
应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途中在混凝土中加水后运入仓内。
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13)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
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严禁振捣器振捣赶料;严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已浇筑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冲刷。
14)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
如因故中止且超出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15)浇入仓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地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16)雨季或冬季施工时,应有防雨、防冻等措施。
17)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时,不得进行上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理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厚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18)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作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每一块体混凝土浇筑方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各块体混凝土的实际浇筑起讫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实施等情况。
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浇筑温度,模板拆除的日期。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每100-200m3取一组试件,对于重要工程(坝前防渗墙砼)不得少于30组试件。
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19)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同时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经监理部审批并报请项目法人和设计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并得到同意处理后,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复、修补完毕。
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
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需有详细记录。
20)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部的同意。
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承重的测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至少应达到设计强度的50%以上时,才能拆除。
2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养护。
22)施工单位应按照报审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和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其它
(1)混凝土工程按一个浇筑仓号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2)每个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工程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基础。
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3)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能予以计量支付。
工程量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三、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可参照执行。
(3)锚喷至护、混凝土工程及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施工监理参照相关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执行。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和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21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装配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3)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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