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股票发行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范本0121正式发布版.docx
- 文档编号:8899920
- 上传时间:2023-05-15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2.62KB
完整版关于股票发行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范本0121正式发布版.docx
《完整版关于股票发行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范本0121正式发布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版关于股票发行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范本0121正式发布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完整版关于股票发行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范本0121正式发布版
XX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发行项目
之
财务顾问协议书
XX年XX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XX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公司股份已经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现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发行项目(下称“项目”或“本次股票发行”);
2.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及保荐、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等从业资格;
3.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委托事项
1.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项目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
1.2财务顾问的工作包括:
在与甲方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协助甲方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股票发行股份认购办法,为本项目相关事宜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要求出具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
1.3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报告、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仅供甲方用于本次股票发行报备或核准之目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该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申请或推荐投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或贷款、为己方或他方利益向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等。
第2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2.1有权就项目过程中的一切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但甲方应事先与乙方沟通。
2.2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决策,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2.3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管理,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分工和时间进度表,并在甲方授权下组织实施并协调各中介机构工作;
2.4有权要求乙方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
2.5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完成相关报批程序;
2.6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有关文件制作;
2.7有权要求乙方依照证券监管要求和本协议相关约定,出具相关财务顾问报告;
2.8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与有关监管机构的沟通;
2.9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2.10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2.1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与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的办公室、电话、传真、复印、打印及上网设施等。
2.12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和审慎核查工作,安排乙方与甲方重要部门、甲方子公司、甲方其他关联方及相关人士的业务访谈,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对于从他方取得并按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甲方不得篡改、增添或删减。
甲方不得不当限制乙方的调查范围。
2.13向乙方及其顾问提供并使乙方及其顾问能够得到:
(1)所有对于了解甲方、甲方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业务而言所应掌握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2)乙方或其顾问或甲方认为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3)其它与项目或与乙方履行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
甲方须确保其在提供并使乙方及其顾问得到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时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亦须确保乙方及其顾问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14在乙方的协助下履行项目应完成的全部法定程序和申报手续。
2.15承担项目的财务顾问费用,以及支付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复印、通讯、邮寄等费用。
2.1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就本项目聘请任何他方担任财务顾问,但乙方违约拒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除外。
2.17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事先未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散发文件或其他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或向其他无关人员泄漏项目有关文件、材料和信息。
2.18甲方所作出的最终决策(不管是否依据或者参考了乙方咨询建议)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就有关法律、税务、会计或监管等事宜,甲方应向其聘用的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专业顾问咨询,并应依赖该等专业顾问提供的专业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和判断。
尽管乙方可能就上述事宜向甲方提供咨询建议,但乙方的咨询建议不应替代上述专业顾问所提供的专业意见。
2.19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3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3.1知情权。
知悉甲方有关本项目的意图和实施计划、甲方有关本项目的决议及其他有关决策的信息,参与甲方与项目其他各方的谈判与沟通,要求甲方提供就本项目与监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沟通的主要情况。
3.2调查权。
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对甲方、甲方子公司、甲方其他关联方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进行全面调查,详细核查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并进行独立判断,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调查与核实,查阅、复印和记录甲方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和数据;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对甲方重要部门及相关人士进行访谈,并随时调整、补充和完善尽职调查的内容;乙方有权不经独立验证而信赖并使用上述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
3.3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应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3.4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乙方提供咨询和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5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3.6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服务内容。
3.7根据项目需要,协助甲方就本项目与监管部门沟通,并选派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工作组,负责本项目工作。
3.8完成项目相关必要的尽职调查,形成独立判断。
3.9根据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要求以及协议约定出具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分析报告、专项意见等必要的文件。
3.10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管理,协助甲方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分工和时间进度表,在甲方授权下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对上述工作计划如有重大调整,需征得甲方同意。
3.11协助甲方协调各中介机构工作。
3.12协助甲方按监管机构要求编制本项目相关申报文件,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协助甲方向有关监管机构报送申报材料,并根据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协助甲方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
3.13根据项目需要,协助甲方与有关监管机构沟通,并在必要时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就本项目事宜做出适当说明。
3.14应甲方要求就项目相关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但甲方仍应向其自己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顾问咨询有关法律、税务、会计或监管等事宜,并应依赖该等专业顾问提供的专业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和判断。
乙方的咨询建议不应替代上述专业顾问所提供的专业意见。
第4条服务费用
4.1甲方就本协议项下财务顾问工作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金额按照甲方自行引入的投资者投资总额【】%、乙方引入的投资者投资总额【】%进行收取。
4.2付款期限。
甲方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上述财务顾问费用;“项目完成之日”是指本次股票发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或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登记之日。
第5条保密
5.1任何一方(“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披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项目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5.2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
(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该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员独立开发或获得的;
(5)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披露;
(6)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政府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证券/金融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
5.3接收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时终止。
5.4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的,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6条利益冲突
6.1甲方确认:
在乙方通过自营或作为代理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参与投资银行业务活动(包括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研究、证券发行、交易(代客和自营)和经纪活动)的情况下,由此可能产生利益或职责冲突,因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可能会与乙方或乙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其他职责或利益产生冲突。
“乙方联合体”是指乙方、其实际控制人、及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各自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或联营机构。
“关联方”比照乙方上市地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定义而确定。
6.2甲方确认:
尽管存在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如乙方从事以下服务、交易或行为时不利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则乙方有权从事该等服务、交易或行为,甲方同意豁免乙方联合体因此等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所有责任,并且乙方联合体为其自身利益有权保留任何相关报酬或收益:
(1)(以自营或其他方式)从事与甲方或第三方有关的任何交易;或
(2)就任何事宜为其自身或第三方行事。
6.3乙方确保:
(1)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和防火墙制度,以及
(2)乙方不会将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提供给任何其他客户。
第7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7.1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
但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权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7.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超过3个月的,经乙方催告仍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的;
(2)甲方存在违反股票发行监管要求的情形;
(3)因甲方存在过错,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未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备案及取得股份登记函,或未通过证监会核准的;
(4)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使乙方的声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乙方根据合理判断认为项目完成具有实质障碍或风险;
(6)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使乙方或乙其关联方违反法律或政策;
(7)甲方决定不再继续进行项目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判断甲方将不再继续进行项目。
7.3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或于任何时间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所有义务不再持续但: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截至本协议终止日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开支,并按乙方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回在终止日之前已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3)已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生效;及
(4)本协议第5条、第6条、第9条、第11条、第7.2款及本款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生效。
第8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金融危机、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8.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8.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8.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第9条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就守约方产生的直接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
9.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付费,甲方除承担前款所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工作,直至甲方支付完相应的费用与违约金。
第10条未尽事宜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管辖与解释。
11.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第12条通知
12.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下文所载明的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快递方式发出。
该等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2.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
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和/或其他书面文件将被视为已通知发生变化方;
12.3本协议当事人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
甲方:
XX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乙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第13条其他
13.1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13.2本协议对各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13.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3.4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13.5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
13.6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了甲方和乙方之间就财务顾问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
13.7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将来相关业务推介活动及宣传材料中合理展示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乙方承诺对甲方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的展示不得侵犯甲方对其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享有的任何权利。
13.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
XX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完整版 关于 股票 发行 项目 财务顾问 协议书 范本 0121 正式 发布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