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框架下的投资者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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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框架下的投资者义务
国际投资条约框架下的投资者义务
摘要:
现今社会,国际投资发展已经到了极其繁荣的程度,跨国直接投资资本已接近两兆美元,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发展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方兴未艾,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到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对环境、劳工和社会廉政的巨大影响,要求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开始将国际投资中保护投资自由化的要求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联系起来,关注投资保护义务和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反腐败责任之间的联系与冲突。
[1]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各国政府不断加大力度,制定了各种国际投资协议。
近年来,双边、区域、次区域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进一步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平均每周就有三个以上的此类协定诞生,截至2017年底,全球有六千个以上与投资有关的国际协定,形成了多方位和多层次的国际投资体系。
国际投资数量的增多是国家为了吸引外国直接进行投资所做的努力之一,目的为了创造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
然而国际投资协定越多,就意味着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越多,加大了投资争议风险,近年来,也不乏投资争议情况。
[2]研究国际投资中投资者的义务,是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国内的研究往往重视以发展中国家角度展开对制度的研究,而忽略了结合国际投资仲裁案例进行研究,因此,本文以投资者角度展开对投资者义务研究,分析在投资中出现的新特点,在照顾东道国和私人投资者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展开合作。
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国际投资中投资者义务,从投资者角度进行研究,关注争议问题在国际投资规则上的发展,为我国订立更多的国际投资协定提供帮助,为我国在国际投资方面立法提供理论上的建议[3]。
关键词:
投资者、义务、责任、国际框架、投资协定
引言:
在目前的国际双边投资法中,对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保护失衡以及对条约解释规则的不当适用。
第三章双边投资条约解释问题的原因分析本部分内容从理论、规则和环境三方面深入探讨了双边投资条约现有解释问题存在的原因。
从理论出发,文章通过指出现有双边投资条约解释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双边投资条约的本质涉及多方主体利益,而现有解释主体根据其各自解释权限和利益考量而未对各主体利益进行综合考虑;从规则出发,文章讨论了条约本身实体条款规定存在的问题、仲裁庭对条约解释规则的利用上存在的问题以及缔约国制约机制实效的问题[4]。
从双边投资条约所处的环境角度看,缔约国投资权益的斗争与妥协、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商事化”以及国际投资法体系的碎片化等都是造成现有条约解释问题出现的外部原因。
第四章双边投资条约解释问题的完善路径为了解决在双边投资条约解释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双边投资条约的有效适用,文章提出了从理论指引到立法规范再到实践探索三个方面的应对策略[5]。
在理论指引方面,强调在解释双边投资条约时引入平衡理论,用该理论指引、制约和规范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在立法规范方面,文章指出应进一步界定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具体实体条款的含义,同时扩大条约解释规则的适用以及明确对仲裁庭的约束规则;在实践探索方面,从完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缔约实践和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两方面指出解决条约解释问题的应对之策。
通过对现有国际投资条约范本的考察,分析国家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对解释主体进行条约解释时的有利影响,明确完善国家投资条约范本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分析研究仲裁庭先案裁决合理利用制度与设立上诉机制制度两方面指出国际投资仲裁的完善路径[6]。
1.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界定
1.1国际投资概念界定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取预期的效益而将资本(社会主义为资金)或其他资产在国际间进行投入或流动,按照资本(或资金)运动特征和投资者在该运动中的地位来划分,国际投资有三类:
(1)投资者投于国外的企业并对该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进行控制的直接投资;
(2)通过金融中介或投资工具进行的间接投资;(3)以上两类投资与其他国际经济活动混合而成的灵活形式投资[7]。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
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8]。
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
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
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
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9]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1.2投资者义务组成
投资者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即法律中要求投资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在宪法或东道主国家出台的双边投资法律中规定的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国法律,尊重本国人权,在东道主国家为职员提供符合社会的福利待遇,并及时缴纳保险及税务.约定义务是指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指对企业投资者的要求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投资者出资期限等均要在投资合同、协议中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足额筹集资本金[10]。
如果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即为投资者违约,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者合司、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1.3投资者义务的相关法律概念
在法律规定中投资者享有招商证券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获知有关本人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有权在招商证券的营业时间或与招商证券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招商证券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招商证券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有权监督招商证券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享有约定的其他权利[11]。
1.4投资者义务的产生情境
投资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确保客户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严格遵守协议及招商证券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投资者未遵守协议或招商证券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由于投资者提供资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招商证券承担。
投资者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招商证券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
如因投资者未能及时以招商证券认可方式对投资者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
由于投资者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
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招商证券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12]。
在投资者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国际投资条约框架下投资者履行义务中的问题
2.1投资条约规定投资者义务的法理依据
在投资条约中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义务的条款,是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双方关系的一种新探索。
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提出了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投资者义务条款的若干方案。
在实体方面,投资条约可以直接规定投资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或者笼统地规定投资者应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或者以强化东道国的管制权的方式间接涉及投资者义务。
当投资条约规定了投资者义务时,东道国针对投资者违反该义务可以提出反请求。
投资者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规定的后果,根据其具体情形包括丧失条约保护的利益,或者相应抵消投资者对东道国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是在投资仲裁庭进行条约解释时,将投资者违反条约义务的情形加以适当考虑,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解释[13]。
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投资者义务的条款,是国际投资法改革的未来方向之一,同时也涉及私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通过投资条约和投资争端解决实践来不断完善。
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
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
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
投资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确保客户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严格遵守协议及招商证券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投资者未遵守协议或招商证券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由于投资者提供资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招商证券承担。
投资者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招商证券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14]。
2.2投资者义务条款的实体规定
在法律规定中投资者享有招商证券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获知有关本人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有权在招商证券的营业时间或与招商证券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招商证券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招商证券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有权监督招商证券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享有约定的其他权利。
2.3东道国的反请求权
CSID仲裁以为国家与他国国民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节与仲裁为宗旨,自成立以来为促进国际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也有了大幅度增加,国际投资协定数量逐年上升,世界各国也致力于磋商并达成双边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在经济上的发展与进步,必然也带来更多的投资争端,因此ICSID仲裁对保护投资者免于受到不平等对待、解决争端发挥了平衡作用。
仲裁受理的案件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类型上都得到了扩充与提升[15]。
尽管近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整体增幅开始下降,但ICSID受理的案件数量却逐年递增,说明仲裁庭与ICSID机制进一步得到了国际认可,各国投资者都开始积极行使权力、维护利益。
但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问题,机遇往往会带来新的挑战,ICSID仲裁也不例外。
仲裁建立伊始就确立了保护投资者的大方向,各东道国为了吸引投资也制定了诸多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政策。
这一大背景就导致了仲裁庭的立场偏颇问题,回顾ICSID仲裁庭几年来的仲裁裁定,过于“重投资者轻东道国”,部分裁决置东道国的利益而不顾,致使东道国受到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损失,造成了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失衡。
学者对于如何进行东道国权益保护的观点屡见不鲜,关于东道国人权保护、自然资源、公共利益等问题的讨论更是鳞次栉比,各东道国也因此而表示出了不满。
近十年间,陆续有国家选择退出ICSID机制,国际范围内对ICSID仲裁的批评与建议与日俱增。
然而即便如此,ICSID仲裁仍然是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面对国际范围内出现的诸多问题,仲裁自身也在积极谋求革新、进行改进,并因此开展了几轮征求意见与仲裁机制改革的讨论。
对于此前批判较多的仲裁透明度、第三方资助披露等仲裁过程中暴露的问题都开始进行改进,但最根本的仲裁庭立场仍然没有得到改变,保护东道国利益、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仍待解决。
正是在此种情况下,对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研究营运而生。
部分东道国开始探索利用《ICSID公约》中规定的东道国反请求规则对投资者提出反请求,以此直接便利的维护自身利益[16]。
但不可否认的是,东道国的这一积极探索目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实践中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支持的比例微乎其微,与ICSID仲裁其他方面研究的蓬勃发展相比,对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认知与实践都有待提升与改进。
除了对ICSID东道国反请求在国际层面上的研究,本文还力求结合中国目前国际投资发展现状,对我国日后反请求规则发展的方向提出一定的建议。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第一部分回顾了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
从ICSID仲裁晚近的发展现状入手,对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由此引出了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实践出现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对现阶段东道国反请求的发展进行了简要概括,为后文起到了背景导入作用。
第第二部分则是对反请求进行了概述,主要包括概念、国内法规定、国际争端解决规则规定。
首先对反请求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反请求的内涵。
其次,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反请求更是从国内法引入国际法的一个概念,因此对各国国内法中的反请求规定进行了简要概述。
最后从对国际争端解决规则中涉及到的有参考意义的反请求规则进行分析,导入到对ICSID机制中的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分析。
本部分主要从文本规定的层面对反请求进行了基础界定。
最后一部分对反请求规则的价值进行了评述,对规则可能产生的好处及可能带来的缺点进行了客观概括,促进对反请求规则的全面了解,有助于日后扬长避短。
2.4东道国本国司法程序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
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
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
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
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3.国际投资条约框架下违反投资者义务条款的法律后果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下文简称“ICSID”或“中心”)是世界上解决主权国家与私人投资者间投资争议的重要机构之一,在ICSID仲裁中实体法律的选择与适用是最为重要且争议最多最混乱的一个问题。
尽管《华盛顿公约》第42条对准据法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简短模糊,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和争议。
此外,ICSID仲裁中现有的准据法认定错误救济制度只有撤销一种,无法对仲裁庭错误认定准据法提供有效的救济。
大量的ICSID仲裁庭实践表明,目前ICSID仲裁庭在准据法的认定问题上,普遍存在着自由裁量权扩张、对东道国法的不信任及裁决缺乏一致性的困惑。
问题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为寻找答案,本文选择从批判的视角对ICSID仲裁中准据法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以下命题:
因为ICSID仲裁庭对《华盛顿公约》第42
(1)条权力划界的漠视,导致仲裁庭不断扩张其自由裁量权;因为第42
(1)条第二句话中以中立词“and”连接国际法和国内法,导致二者的适用顺序不明,为仲裁庭作出不同解读留下隐患;因为ICSID仲裁中唯一的撤销救济制度没有明确区分未适用准据法和错误适用准据法、未陈述理由和未充分陈述理由这两组重要概念,导致无法判断仲裁庭是否分别构成明显越权和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二者均为撤销裁决的法定理由)[17]。
围绕这一命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分为6个章节详细分析和阐述ICSID仲裁中的准据法问题及中国参与ICSID仲裁时在准据法选择方面的策略,引言则对选题由来、文献综述、拟研究的主要问题和研究方法作了说明。
第一章从规范分析入手,对与准据法相关的概念作出阐释和判断。
由于ICSID仲裁庭受理了世界上主要的投资争议案件,使得外界误将ICSID仲裁与投资条约仲裁混为一谈,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载体,详细界定ICSID仲裁的内涵与外延是有必要的,同时也区分了其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差异。
4.国际投资条约框架下投资者履行义务的策略
自2009年投资者适当规则被引入以来,投资者适当规则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域外经验借鉴、制度构建完善、法律性质或定位以及违反后民事责任承担等领域,而很少涉及权利解读。
优化规则本身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规则背后所隐含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诉求,因为其权利维护指向和具体的权利谱系是投资者适当规则拓展适用的桥梁与纽带。
投资者适当规则的核心内容集中凸显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三项权利内容,并且此三项权利恰好是证券投资过程中维护投资者财产安全权的核心所在。
结构化掠夺性贷款产品所致的信息偏在和"上门兜售"推介、销售方式的结合,表明其与投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并无根本差异,所应保护的权利类型亦相同,因而有必要且应当以所维护的权利为桥梁将适当性规则拓展适用于掠夺性贷款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之中。
在投资条约中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义务的条款,是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双方关系的一种新探索。
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提出了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投资者义务条款的若干方案。
在实体方面,投资条约可以直接规定投资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或者笼统地规定投资者应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或者以强化东道国的管制权的方式间接涉及投资者义务。
当投资条约规定了投资者义务时,东道国针对投资者违反该义务可以提出反请求[18]。
投资者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规定的后果,根据其具体情形包括丧失条约保护的利益,或者相应抵消投资者对东道国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是在投资仲裁庭进行条约解释时,将投资者违反条约义务的情形加以适当考虑,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解释。
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投资者义务的条款,是国际投资法改革的未来方向之一,同时也涉及私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通过投资条约和投资争端解决实践来不断完善。
4.1谨防陷入“投资陷阱”
很多投资者都存在过度交易的问题。
这与投资者的过度自信高度相关。
从结果看,频繁交易的总体收益低于市场的回报率。
男性投资者因为高度自信,更容易过度交易。
由于女性比男性的交易频率低,因此女性的整体业绩胜过男性。
投资者会频繁地检查账户,一旦发现有盈利的股票或基金,就很轻易卖出;对于账户里那些亏损的投资,尤其是深度亏损的,却很少被卖掉,往往躺在那里,数年不动。
投资者倾向于在自己所了解的范围内,集中投资。
这是巴菲特倡导的,可是巴菲特是价值分析的大师。
对一般人来说,尽管跨资产类别的分散化投资被证明行之有效,投资者却只相信“不熟不做”。
4.2加强投资专业知识的学习
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都表明,投资者教育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和常规性的工作。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已经形成一支有9115万投资者的队伍。
2006年以来,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和健全,基础性制度逐步完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投资者信心不断增强,家庭投资理财观念逐渐普及,大量银行储蓄客户分流到证券市场。
新基民、新股民进入证券市场,增加了市场需求和市场的流动性。
但他们普遍存在对证券市场知识、法规、历史了解甚少,风险意识不强的问题,很多人或者是盲目入市,或者存在博傻心理,投机色彩严重,投资理念缺失。
因此,坚持长期有效、努力不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形成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是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是应对当前市场情况的权宜之计,随着市场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更要紧紧跟进。
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所谓投资者教育就是要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模式,从盲目入市转换到理性投资,从投机博弈转换为投资博弈,逐步地学习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理财的必要知识,学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理财的技巧,认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理财的机会和风险,从而使我国的投资者素质得到普遍提高。
因此,投资者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一场运动。
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按照“全面计划、系统部署、循序渐进、点面结合、持之以恒”的原则,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基础化、系统化、经常化,全面推进投资理财教育、个人资产管理教育和市场参与教育。
逐步建立投资者教育的决策制度、运行制度、监督制度和长效机制。
4.3理性投资,减少盲目性
开展投资者教育对于证券经营机构来说,确实存在两难选择,它既要推介产品的收益之高,又要揭示产品的风险之大;既要向投资者介绍选择投资品种和中介机构的一般原则,但又不能代替投资者作出具体判断和决策。
有人说,投资者教育好比是烟草推销商推销香烟,既要向购买者推销自己的烟草,又要充分说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这一比喻虽然形象,但却有失偏颇。
投资者教育从总体上来看重要之处还是要宣传证券、资本市场的基本知识,宣传发展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维护证券行业形象,帮助投资者树立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与此同时,又要充分揭示资本证券市场存在的风险。
也就是说,既要讲“市场有机遇,投资可选择”,又要讲“市场有风险,入市须慎重”。
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者教育是证券行业的一项诚信教育,是对证券行业诚信意识的检验。
这也是证券行业自律的根本所在。
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既要保护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维护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又要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自律组织和证券经营机构承担部分投资者教育的职责,是我们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从国内外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教育现状来看,行业协会都把投资者教育作为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全美证券商协会在2003年12月专门建立了1000万美元的投资者教育基金,日本证券业协会设立“证券教育与公共关系部”专门从事投资者教育工作。
因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地证券业协会,要义不容辞地担当我们在投资者教育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树立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强烈责任感和主观能动性,找准和找到自律组织在投资者教育方面应该做而且能够做好的工作切入点。
一方面,要遵循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规律,从自身优势出发开展协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证券主管机关赋予的投资者教育的职责,如检查、督促做好投资者教育园地等工作。
通过努力实践,扎实工作,逐步形成符合中国证券行业实际的真正具有自律特点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4.4关注宏观调控政策
经济政策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现有人员的就业问题,保证价格水平的稳定发展,促进国际之间的收支达到平衡,以及推进经济飞速提升等宏观性的经济政策目标,同时能够加强经济福利,有效控制经济问题的情况下,国家及政府针对性制定的指导原则与措施。
经济政策又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类。
宏观经济政策是指财政等政策;而微观经济政策是指为了市场经济能够运作正常,政府确立的法律条例等企业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息息相关,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过程,政策制定的周期往往滞后于企业和行业发展的现状,这给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决策盲区。
必须把握宏观经济规律,了解国家经济政策方向,及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转变发展方式,抢抓市场成长机遇。
一、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什么是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案例:
加息之痛二、如何应对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变动对企业的短期影响政策变动对企业的长期影响案例:
潮起潮落,昔日百强,今余几家,三、产业结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产业政策与资源配置.
4.5加强学习国际投资法
近年来,国际投资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它对国际经济乃至整个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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