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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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房产类)
(共39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幅度
处罚标准
处罚机关
备注
1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以1-1.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
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以1.5-2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给消费者带来较大损失的
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并处以2-3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4条
从轻情节
初次申请三级暂定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
县以上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的
警告,责令改正
县以上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故意作假的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县以上主管部门
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5条
从轻情节
未造成社会危害,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资质许可机关
一般情节
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经教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资质许可机关
从重情节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
4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
从轻情节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造成违法后果
估价报告无效;责令改正;警告
县以上房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县以上房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未取得资质从事估价业务的
估价报告无效;警告;处3万元罚款
县以上房产主管部门
5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7条
从轻情节
由于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般情节
经提示催办仍逾期不办的
责令及时办理;并处5000元罚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从重情节
未办理变更手续而从事业务的
责令及时办理;并处1万元罚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二、三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19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从轻情节
违法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未产生后果的
警告,责令取消分支机构
县级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尚未执行的
警告,责令取消分支机构
县级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经警告仍执业的
责令停止执业并取消其分支机构,处2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产部门
7
一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20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从轻情节
尚在申报阶段未产生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采取欺骗手段设立分支机构并产生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产部门
8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不备案的
从轻情节
经提醒及时改正的
警告
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一般情节
尚未造成危害,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改正
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从重情节
经提示仍不改正,且违规执业的
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9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从轻情节
未造成违法事实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一般情节
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但后果不严重,且能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从重情节
提醒后仍不改正,且造成违法事实有社会危害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元罚款
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10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28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从轻情节
违法行为刚刚发生且能主动改正的
警告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因机构变化转让业务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警告,罚5000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恶意转让估价业务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1
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出具报告;未经委托人同意估价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估价的;估价报告未盖机构公章,且没有两个专职估价师签字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三)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二款、第28条第二款、第31条出具估价报告的
从轻情节
尚无实质性违法行为且主动消除的
警告,责令改正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有一定违法事实,有具体情节,但未造成损害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违法事实明显,且造成社会危害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2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0条
从轻情节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不知道有利害关系的,经提示能改正的
警告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没有利用利害关系损害当事人利益
警告,责令改正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恶意利用利害关系损害当事人利益,产生危害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从轻情节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三级资质,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中间情节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二级资质,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一级资质,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4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从轻情节
三级暂定机构越级承揽业务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三级资质越级承揽业务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二级资质越级承揽业务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5
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从轻情节
三级机构以不正当竞争评估价值在100万以下,二级机构在200万以下,一级机构在300万以下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二级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评估价值在300万以下,一级机构在250万以下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一级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评估值250万以上,二级机构在300万以上,三级在350万以上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6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
从轻情节
三级暂定机构初犯
警告,责令改正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三级、二级机构违反的,且有明显损害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一级机构违规且造成损失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7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从轻情节
三级机构过失出具重大遗漏报告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二级机构过失出具遗漏的估价报告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三级机构主观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二级主观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一级主观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罚款2万元;罚款3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8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
从轻情节
一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一般情节
一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且造成社会危害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从重情节
二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
县以上房产部门
19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示招标选聘物业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住宅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1.住宅20万平米以上(不含20万)选聘的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
2.物业企业发生侵犯业主重大合法权益事件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0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
处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1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2.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致使业主无法正常生活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2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1
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的
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予以通报,并处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给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予以通报,并处1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2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1.责令改正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承接二级资质以上企业可以承接的业务的;
3.导致发生严重物业纠纷或造成有关社会后果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3
物业企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门
物业管理师职业制度国家现还未正式推行,此处罚暂不执行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2.聘用曾因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聘用的人员在物业管理中违法、犯罪的;
4.其他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4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委托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的30%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的40%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1.委托项目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
2.委托项目不论面积大小,委托后给小区的管理造成较大危害,广大业主反映强烈的;
3.委托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5万),导致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受损造成相关后果的
限期责令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的50%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5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的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2.挪用资金严重影响其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的;
3.挪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罚款;物业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6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2.导致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的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从轻情节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一般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从重情节
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2.改变用房用途后,致使正常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
3.改变用房用途牟取利益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28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罚款
市、县拆迁管理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罚款
从重
情节
①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②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搬迁的;
③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29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的罚款。
县、市级拆迁管理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的罚款。
从重
情节
①将拆除工程委托给无资质条件单位或个人的;
②拆除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3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
4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的罚款。
30
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危,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取消评估资格,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
市、县拆迁管理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取消评估资格,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罚款。
从重
情节
1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2造成当事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
3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4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5其他贪污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取消评估资格,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31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
市、县拆迁管理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罚款
从重
情节
①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②被委托单位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3被委托单位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4造成拆迁范围外的单位或个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
5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32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
市、县拆迁管理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罚款
从重
情节
①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被委托单位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3被委托单位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4造成被拆迁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
5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33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
市、县拆迁管理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罚款
从重
情节
①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拆迁期限外,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3在拆迁期限外,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强制拆迁的;
4造成被拆迁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
5引发5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34
转让拆迁业务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罚款。
市、县拆迁管理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37.5%罚款。
从重
情节
①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造成被拆迁人过渡或安置困难的;
3将拆迁业务转让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的;
4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50%罚款。
35
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
-
-
-
市、县拆迁管理部门
36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
3、《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从重
情节
①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10万元罚款,超资质等级又未经许可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37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从轻
情节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1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一般
情节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2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从重
情节
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
3开发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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